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2.24•【文号】署税[1999]133号•【施行日期】1999.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9年2月24日署税〔1999〕13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
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font size=+1>┌─────┬────────────────────┬───┬───┐│ 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原增值│现增值││││税税率│税税率││││%│%│├─────┼────────────────────┼───┼───┤│23011010│肉骨粉│ 13│免││23011020│油渣│ 13│免││23011090│其他不适于人食用的肉渣粉│ 13│免││23012010│饲料用鱼粉│ 13│免││23012090│其他不适于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渣粉│ 13│免││23021000│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免││23022000│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免││23023000│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免││23024000│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免││23025000│豆类植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免││23031000│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品│ 13│免││23032000│甜菜渣、甘蔗渣及类似残渣│ 13│免││23033000│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免││23040000│豆饼及类似油渣│ 13│免││23050000│花生饼及类似油渣│ 13│免││23061000│棉子饼及类似油渣│ 13│免││23062000│亚麻子饼及类似油渣│ 13│免││23063000│葵花子饼及类似油渣│ 13│免││23064000│油菜子饼及类似油渣│ 13│免││23065000│椰子或干椰肉油渣│ 13│免││23066000│油棕果或油棕仁油渣│ 13│免││23067000│玉米胚芽的油渣饼│ 13│免││23069000│其他油渣饼及固体残渣│ 13│免││23070000│葡萄酒渣、粗酒石│ 13│免││23081000│橡果及七叶树果│ 13│免││23089000│其他饲料用植物产品│ 13│免│└─────┴────────────────────┴───┴───┘ </fo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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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
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114号2003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12•【文号】财税[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财税〔20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关于饲料产品【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税流﹝2001﹞359号【发文日期】2001-08-30【实施时间】2001-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饲料的免税实行按品种管理,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向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饲料办”)提出申请,由饲料办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由饲料办审核确认其产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通知》所列的五大类饲料范围,划分申报产品的所属大类,并出具《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除现有饲料产品按上述程序申报外,企业生产新的属于五大类范围的饲料,也必须就单个品种进行申报。
二、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持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国家统检除外)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饲料办出具的《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经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否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企业新增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在产品检验合格和饲料办审核后,也应就单个品种及时办理上述免税手续,在市局审批后方可享受免税。
三、免税饲料产品必须接受市局和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通过年检的饲料产品方可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享受免税的照顾。
在免税饲料产品年检的基础上,市局还将会同饲料办适时进行质量抽检,在免税期间凡遇质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从抽检当月起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考虑到本市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及审核工作将在8月底结束,因此饲料生产企业应在2001年9月7日前将申请免税的有关资料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14•【文号】财税[2001]82号•【施行日期】2001.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2001年8月14日财税〔2001〕82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法定增值│执行增值│││││税率(%) │ 税率(%)│├──┼────┼────────────────┼────┼────┤│1│23012010│饲料用鱼粉│13│免│├──┼────┼────────────────┼────┼────┤│2│23012090│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13│免│├──┼────┼────────────────┼────┼────┤│3│23021000│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13│免│├──┼────┼────────────────┼────┼────┤│4│23022000│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13│免│├──┼────┼────────────────┼────┼────┤│5│23023000│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13│免│├──┼────┼────────────────┼────┼────┤│6│23024000│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13│免│├──┼────┼────────────────┼────┼────┤│7│23033000│酿造及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13│免│├──┼────┼────────────────┼────┼────┤│8│23050000│花生油渣饼│13│免│├──┼────┼────────────────┼────┼────┤│9│23061000│棉子油渣饼│13│免│├──┼────┼────────────────┼────┼────┤│10│23062000│亚麻子油渣饼│13│免│├──┼────┼────────────────┼────┼────┤│11│23063000│葵花子油渣饼│13│免│├──┼────┼────────────────┼────┼────┤│12│23064000│油菜子油渣饼│13│免│├──┼────┼────────────────┼────┼────┤│13│23070000│葡萄酒渣、粗酒石│13│免│├──┼────┼────────────────┼────┼────┤│14│12141000│紫苜蓿粗粉及团粒│13│免│├──┼────┼────────────────┼────┼────┤│15│12149000│芫菁甘蓝、饲料甜菜等其他植物饲料│13│免│└──┴────┴────────────────┴────┴────┘c30497--011123xjk。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若干企业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若干企业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3.25•【文号】财税[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若干企业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2〕39号)上海、宁波、厦门、深圳、黄埔、南宁海关: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华垦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贸易公司、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口豆粕缴纳的增值税(详见附件),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退还,有关手续由原进口地海关办理。
附件:准予退还豆粕进口增值税的企业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准予退还豆粕进口增值税的企业名单企业名称进口地海关进口合同号报关单号进口数量(吨)进口增值税款(元)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蛇口海关SBMS000521***********,290.0009,042,632.82蛇口海关SBMS000521***********,214.2023,621,011.03华垦物资有限公司防城海关20165206010055218,917.0004,842,205.55黄埔海关CBS157/0002001543210,670.2712,540,649.54蛇口海关CBS157/00***********,100.0002,863,976.44浙江省粮油贸易公司北仑海关60759***********,905.6272,619,578.00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浦江海关60759010*******,436.8462,026,654.50浦江海关6075901000695810,318.3312,476,309.42 北仑海关60759***********,999.0673,362,554.26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黄埔海关2016550200240836,200.000 1,480,059.49020********,000.0002,387,192.73020********,000.0002,387,192.73020********,000.0002,387,192.73020********,000.0002,387,192.73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厦门海关051076517000353613,166.0003,437,814.511700037540.500130.52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蛇口海关S0771、S0772 045021787-L02 24,200.0006,172,435.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29•【文号】财税字[94]004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94)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三、残废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我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税〔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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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从 l 月 2 1 1日召 开 的 全 国 商 务 行 政 执 法 暨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上 获 悉 , 此 次 专 项 整 治 的 重 点
5 .亿 元投 资计划 ,近期即将 下达 。 1 5 农业 部有 关 负责人介 绍 ,新增
投 资 用 于农 村 沼 气 工程 的 有 3 0亿 元 , 占整 个 投 资 的 近 六 成 。 据 这 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 免征饲料进 口环节增值税 的通知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加强财政 资金 管理 ,提 高 ) 资金 使 用 效 益 。 根 据 《办 法 》规 定 , 中央财政 安排补 助 资金 支持 秸 秆 能源化 利 用, 支持 对 象为从 事秸
企 业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一 是 企 业 注 册资本金在 1 0 0万 元 以 上 。 二 是 企 0
业 秸 秆 能 源 化 利 用 符 合 本 地 区 秸 秆 综 合 利 用规 划 。 三 是 企 业 年 消耗 秸 秆 量 在 1万 吨 以 上 ( 1 吨 ) 四 含 万 。
是 , 严 厉 打 击 私 屠 滥 宰 ,严 肃 查 处
发 改 委 、 农 业 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商务 部 、卫 生部 、质 检 总局 、
工 商 总 局 、 财 政 部 、人 民银 行 、银
冒 用 或 者 使 用伪 造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证 书 或 标 志 牌 的 行 为 ;严 厉 打 击 屠 宰
病 死 猪 、 出售 病 害 肉行 为 ,严 格 监
在 全 国 统一 取 消和 停 止 征 收和停征 的
监 会 、 保 监 会 、 中央 宣 传 部 、监 察
督 定 点 屠 宰 企 业 执 行 生猪 进 场 检 查 验 收 、 屠 宰 操 作 、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制 度 情 况 ;严 肃 查 处 定
监管局 等部 门,拟
20 年 l 0 8 2月起 ,
《办法 》 同 时对 补 助 资金 的 申
报 、下达 和监督 管理 作 出 了详 细规 定 。
用半 年 时 间 开展 打 击 私屠 滥 宰 和病 死
猪 、病 害 肉非 法 交 易专 项整 治行动 。
明走政 业 收 项 1 委 合 手 振 国 业 年己 事 性 费0 ~ 联J。“。奶 行 ’ 0 3 一 重 中 ~ L 一 一一 部 出
改委 等部 门,抓 紧编制 完成 了涉及
民 生 工 程 和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近 日 ,记 者 从 财 政 部 获 悉 , 为 加 快 推 进 秸 秆 能 源 化 利 用 ,培 育 秸 秆 能 源 产 品 应 用 市 场 , 中 央 财 政 将 安 排 资金 支持 秸 秆 产 业 化 发 展 。 财 政 部 日前 下 发 了 《 秆 能 源 化 利 用 秸
秆 成 型 燃 料 、 秸 秆 气化 、 秸 秆 干 馏
负责 人介 绍 ,20 年 ,新 增 中央投 08
资 安排 动物 防疫 体 系建 设 7 元 。 项 亿 目建 成 后 每 年 可 保 证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经 国务 院批 准 ,对 《 口饲料 进 免征 增值 税 范 围》所 列进 口饲 料 范
中 央提 出 扩 大 内需 、 推 进 增 长 的 十 项 措 施 后 ,农 业 部 会 同 国 家发
检 测 信 息 , 严 格 执 行 液 态奶 标 识 制
推进 秸秆 能源 化 利用
度 ,明确退 货退 款资金 结 算和不 合 格 产品销 毁 办法 等。 同时 ,政 府将
提 高 并 明 确 奶 站 准 入 门槛 , 实行 奶 站 生鲜 乳收 购许 可证 管理制 度 ,同 时 ,对 奶 站 实施 标 准 化 管理 。
围免 征 进 口环 节 增 值 税 。 此 前 进 口
免疫 工作 顺利进 行 。可使 养 殖户人
均增收 5 0元 左 右 。 由 于 疫 病 的 减
的饲 料 ,按 通 知 规 定 退 补 进 口环 节
增值税。
少 ,每 年 可 减 少 药 物 、饲 料 消耗 及
等秸秆能 源化 生产的企业 。 《 办法》指 出, 申请 补助资金的
行 政 事业性 收 费项 目包括 :行政 管
理 类 收 费、证 照 类收 费 、鉴定 类收 费等 。涉及 劳动 就 业 、人 才 流动 、
执 业 资格 、 外 贸 出 口、 药品 生 产 、
部等部 门制 定 的 《 业整 顿和振 兴 奶 规划纲要 》 ( 以下简称 《 纲要》 。 )
人 力 、物 力的 浪 费。 同时 ,也 有 力 保障 动物 产品质 量安 全和人 民群 众
身体健 康 。 2 0 年 , 新 增 中 央 投 资 安 排 农 08
我国年底将开展打击 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
产品质检体 系5亿元。预计 可带动地
方 投 资 1 5 元 , 共 增加 国 内需 求 . 4亿 6
中圈杈
施 可 直 接 减 轻 企 业 和 社 会 负担 约
20年第2期 08 3
年 内 必 须 全 部 达 到 标 准 , 达 不 到 的
要 停 产整 顿 。
新增中央投资 5 亿元 用 于农产 品质 检
3 0亿 元 。 6
《 纲要 》还要求及 时公 布乳制品
财政部 :安排补助资金
商务 部 、公 安 部 、农 业部 、卫 生 部 、 工 商 总局 、质检 总局 、食 品 药 品
66亿元 。项 目建成后 ,我 国农产品 .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将 进 一 步增 强
是 企 业 秸 秆 能 源 产 品 已 实 现 销 售 并 拥 有稳 定 的 用 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