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_5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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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答案】D【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甲乙双方只是处于缔结合同的阶段,合同尚未成立,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A 项错误。

《合同法》第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并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B 项错误。

甲乙双方处于缔约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一定会签署合同,甲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法行为,乙公司也应当预见存在对方终止谈判的风险,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甲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因此误选了B。

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C【逐项解析】《物权法》第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

二、理论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原创的业主同意。

三、例题解析[例题]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

甲于1994年购买此房。

进住后,甲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

2001年5月,乙购买了进住六楼。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_5_3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_5_3

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二、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1]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B.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D.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物权法》考点精析

《物权法》考点精析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抵押的财产范围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

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例题解析[例题]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A.该学校的办公楼B.该学校的操场C.该学校的小汽车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是关于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的问题。

《担保法》第34、37条分别对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依据法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注意] 在了解《担保法》规定的同时,应当掌握《担保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物权法是法律考试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回答相关问题。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考试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的目的和效力等。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证明效力,但不具有排他效力。

也就是说,登记簿上的记载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登记簿上的记载就一定是真实的。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转让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才能够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他人侵害你的不动产所有权时,你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保护?”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当他人侵害不动产所有权时,可以采取诉讼、请求行为的禁止等方式进行保护。

同时,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例如申请财产保全。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限制方式、限制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对不动产实行征收?”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国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不动产实行征收,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通过对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正确答案:C2.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人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A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C4.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正确答案:A5.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

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

物权法重点知识和考查方向概述

物权法重点知识和考查方向概述

物权法重点知识和考查方向概述物权法重点知识和考查方向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7 年 3月 16 日,物权法通过了,我们拥有了一部中国自己的物权法,它必将成为今年司法考试的重大热点。

物权法共分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

从内容看,由于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已有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所以此次物权法立法的第一个特点,就是整合继承这些法律中的成熟物权法律制度,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另一方面,在继承的基础上,根据物权理论和实践,物权法也对我国原有的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创新。

归纳起来,这种变革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将物权理论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原有法律规定予以完善,对原有法律规定予以变更,创新性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

这些将是未来考试最重要的考点。

(一)将物权理论上升为法律规定我国以前没有物权法,但是民法物权理论的研究并不滞后,此次物权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一些成熟的物权理论直接上升为法律规定。

1、将物权基本原理的一些理论上升为物权总则法律制度。

(1)将物权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根据物权理论,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这次物权法在第 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在第6 条、第 9条和第23 条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将相关理论直接上升为法律规定。

同时,物权法在第 2 条规定了一物一权原则。

因为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所以这一原则实质上就是物权的排他效力,第 2条在这方面作出了规定。

(2)明确规定了物权的效力问题。

按照物权理论,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这次,物权法立法也将这些理论上升为法律实践。

物权法第 2条规定了排他效力,第34 条规定了追及效力。

07年物权法

07年物权法

07年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内容非常丰富。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权利“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起基础作用,关系着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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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三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二、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1]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B.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D.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学上称为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不动产登记。

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未登记是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l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l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可见,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

本案中,张先生对张平、张丰女儿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

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生效。

张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张平,张平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张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是张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张平要求张先生和张丰返还南房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支持。

[注意]本案除涉及到上述两个问题以外还涉及到遗产继承和无权处分。

虽然张先生对张小小的赠与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产。

1997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后,6间房屋作为张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3间应为张先生妻子的遗产,张先生、张平、张丰依照法定继承,可以各自分得l间。

但3人没有对四台院内的房屋,包括南房进行财产继承,所有房屋,包括南房都处于共有状态,张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

张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张小小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

所以,张先生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对此,张平可以张先生无权处分自己应继承的母亲遗产份额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取得自己应当继承的其中1间房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张平现在起诉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题2]甲公司于l992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了胡家梅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付房款180万元。

199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办楼一、二层卖给乙公司。

乙公司于l993年9月至l995年12月分四次将购房款全部付清。

1993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时间为l993年9月25日、购房单位为乙公司的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

l994年5月6日,甲公司以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新开出第07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甲公司。

1994年10月12日,甲公司借此销售发票取得N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梅园商办楼一、二、六层的房屋所有权证。

1996年1月15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169万元人民币,甲公司以其胡家梅园商办楼第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并到N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息,N市中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仁发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梅园商办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

乙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胡家梅园商办楼一、二层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对甲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B.甲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C.甲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待定D.甲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答案]B[解析]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理念。

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物权变动,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权,何人丧失物权,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是指赋予公示以一定范围的可信性效力的原则,即若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公示与实际权利关系不一致,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公信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相辅相成,公示原则以公示与否来确定权利的归属,公信原则赋予公示以公信力,保护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护。

甲公司虽经法院终审行政判决认定不是胡家梅园商办楼一、二层的所有人,但在此之前,甲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虚假的销售发票,并借此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甲公司据此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对抵押权人N市中行来说,既不知登记有错误,也不应知登记有误,其对登记的信赖是有理由的。

因此,N市中行应当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护,其抵押权合法有效。

而乙公司可以依据违约或是侵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在本案中还注意合同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不同的效力类型的划分:(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①自始无效;②当然无效;③确定无效;④绝对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有些不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大都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其如果放弃该权利的行使,则行为有效;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变更权,则被撤销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情形除了以上两种外,还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此处的欺诈、胁迫与导致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3)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的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规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l条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的规定。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无效和可撤销情形规定的不同,给实际运用带来了一些困惑,一般认为,因《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所以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的对象也仅限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其他合同或是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一、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二、理论分析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三、例题解析[例题]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答案]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法定种类,鉴于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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