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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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物权法(二)(带答案解析)

2012物权法(二)(带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两头黄牛送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工人乙在其中的一头牛的下水里发现牛黄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归属发生纠纷。

①本案中该牛黄价款归所有。

A甲B肉联厂C乙D甲与肉联厂答案A 解析牛黄属于动物的出产物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享有。

②本案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B甲与县肉联厂是承揽合同关系C甲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县肉联厂返还牛黄款5000元D甲只能根据与县肉联厂对牛黄归属约定不明而主张共有答案D 解析天然孳息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人享有没有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享有本案中甲与县肉联厂只是买卖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不属于用益物权关系。

2甲有一栋房屋于200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为五年。

2002年3月1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登记。

后丙手持房产证请求乙搬出乙不允引起纠纷。

就本案下例说法错误的是。

A丙不能要求乙搬出B丙有权要求乙搬出C丙的请求无法律根据D若甲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丙可以请求乙搬出答案B 解析“物权优先于债权”是基本原则但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3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孙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月2日孙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登记。

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

则李某、赵某的抵押权。

A赵某优先得到实现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实现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D二者协商答案C 解析动产抵押权的实现都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登记和未登记的登记的优先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4甲、乙订立一汽车质押合同约定以甲的三辆汽车质押但后交付给乙两辆汽车乙接受问该质押的标的是。

A两辆汽车B三辆汽车C当事人重新协商D依法律规定答案A 解析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与交付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的内容为准。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2009年)四、(本题22分)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

A. 行为B. 物C. 权利D. 义务答案:B解析: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客体是指物,即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2.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分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用益物权答案:C解析:租赁权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因此不属于物权的分类。

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A. 继承B. 赠与C. 购买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解析: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赠与、购买等。

4.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

A. 转让B. 抛弃C. 灭失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解析:物权的消灭方式可以是转让、抛弃或灭失等。

5.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是物权的效力?()A. 排他效力B. 优先效力C. 追及效力D. 债权效力答案:D解析: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而债权效力不属于物权的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物权法中,下列哪些属于物权的基本原则?()A. 物权法定原则B. 物权的排他性C. 物权的独立性D. 物权的可转让性答案:ABC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和物权的独立性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物权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行使方式?()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处分答案:ABCD解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是物权的行使方式。

3.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些情形下物权可以被确认?()A. 通过法定程序B. 通过合同约定C. 通过法院判决D. 通过遗嘱答案:ABCD解析:物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合同约定、法院判决或遗嘱等方式被确认。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2.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形物。

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我国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的,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有权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的法定期限为( )。

A.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l5日内B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C.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答案】C【解析】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甲居住的房屋,乙认为并非甲所有,而对其主张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法院( )。

A.返还原物B.排除妨碍C.恢复原状D.确认物权【答案】D【解析】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注意每一种物权请求权对应的情形。

4.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内容是( )A.占有权8.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解析】所有权的权能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积极权能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这些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能。

5.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段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段时间为( )。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I).1年【答案】C【解析】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陔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6 万元.对于乙的房屋装修费用.若后来甲乙协商达不成一致,应如何处理( )。

整理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_案例题参考答案

整理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_案例题参考答案

案例题参考答案:1、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李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订立合同时,未经张某同意,即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无效合同。

而且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明确说了如果受让物属于应当登记的,则需要登记。

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3、房子归王某。

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则装修的费用对于王某来说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王某应当返还装备费用给陈某。

李某应当将陈某先前付的费用返还陈某刑事案例1案例一某年11月7日,被告人李干文雇用宝鸡市某区任某的青海湖牌汽车1辆,由司机李忠信驾驶,为甘肃省张家川县某镇货主赵殿城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等货物。

在办理交税手续前,李干文窃取司机的行驶证,用事先准备好的消字灵,将行驶证上的证号02165涂改为02374,交税后又恢复原号,企图作案后逃避追查。

11月8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李干文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殿城骗下车,自已也随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前。

李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赵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

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殿城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

李干文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已有。

计有牛皮420张、苹果589斤、茶叶48斤、电热褥4条、麻袋8条,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

随后,李干文销售部分脏物,获款4080元。

案发后,赃款脏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

问:1.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2.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3.李干文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4.李干文的行为在哪些情况下可转换为抢劫罪?案例二曲某与其兄合伙开办木器厂,经营3年,曲某分得钱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又将房屋卖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B. 丙有权要求乙立即搬出C. 甲出售房屋需经乙同意D. 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解析:“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丙继续有效。

2. 甲、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各占50%。

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有优先购买权B. 丙有优先购买权C.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D.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答案:A解析:共同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 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A. 土地所有权B. 学校的教育设施C.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答案:C解析: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A 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B 学校教育设施不得抵押,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

4. 甲将其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的抵押权()A. 有效,可对抗丙B. 有效,不得对抗丙C. 无效D. 效力待定答案:B解析: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办理过户,属于善意第三人。

5. 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留置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B.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C.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D. 留置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答案:B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约定为前提,其行使受一定时间限制,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6. 甲遗失一块手表,乙捡到后将其以合理价格卖给丙。

丙不知道手表为甲遗失。

甲发现后向丙索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B. 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C. 丙应将手表返还给乙D. 乙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甲答案:B解析:丙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甲无权要求返还。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准备了一篇关于物权法试题及答案的文章。

以下是文章正文:物权法试题及答案前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于自然物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财产权益的核心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物权法试题,并提供详细的答案解析。

一、试题一:某公司在A市购买了一块土地,该土地上有一座厂房。

公司购买土地时,厂房已经建成多年且投入使用。

在购买后不久,公司发现该厂房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建。

公司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承担拆除费用。

卖方不同意。

请问,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购买土地可以获得对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公司购买土地时,厂房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因此厂房属于已经存在的建筑物。

根据法律的原则,土地所有人对已经存在的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并有权使用、处分该建筑物。

因此,公司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和承担拆除费用是合理的。

卖方作为土地所有人,应当承担对厂房的质量问题及其重建的责任。

二、试题二:小明家拥有一块宅基地,并在其上建造了一座别墅。

为了解决生活所需,他将别墅租给了他人。

承租人未经小明允许擅自进行了改建,还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他人。

小明不同意承租人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

请问,小明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划给农民个人占用。

个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小明是宅基地的个人占有者,对别墅享有所有权,即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承租人在未经小明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了改建并转租他人,已经侵犯了小明的物权。

因此,小明要求恢复原状是合理的。

承租人应该按照小明的要求,恢复房屋的原状。

三、试题三: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商铺租给了李先生。

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按季支付。

租赁合同期满后,李先生没有搬离商铺,也没有继续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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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篇一: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一、案例分析题2010 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

至2010 年10 月,“该失物招领社” 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 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 2000 购物卡。

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 30%作为乙的“提成”。

同年 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

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 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 元?为什么?答:能。

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元?为什么?答:能。

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

根据《物权法》第 243 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答:不能。

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 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 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 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 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础。

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 700 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答:不能。

在第题的基础上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无照经营,甲支付的700 元是该“失物招领社”违法经营所得。

而“该失物招领社”对乙的债务是上述非法经营所得(700 元)之中的 30%,因此,他们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自始至终无效。

乙当然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主张该债权请求权。

所以乙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 30%。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什么?题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是钱包的善意占有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随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失主甲并未作出抛弃钱包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时甲仍然是该钱包的所有权人,享有该钱包的物上请求权。

由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是债权,不不能对抗物上请求权。

所以,甲能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什么?答:能。

拾得人乙有妥善保管钱包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交给“该失物招领社”未告知其妥善保管且没有预料到失主甲在领取遗失物时会与“该失物招领社”发生矛盾导致该钱包毁损,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物权法》第 111 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能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论述题试述物权公示原则。

答:(1)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2)概念: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情况。

(3)公示的理由: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4)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物权享有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5)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成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效力;对抗要件: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且对标的物享有正当利益的人:a 就同一财产已经取得登记的物权人;b 就同一财产享有普通债权的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处分要件: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篇二: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爱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于2008年6月4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昌平合作社)下属的一家合作社贷款100万元,并以自己公司价值230万元的设备(包括平缝车30台、电子套结机8台、双针机5台、电子平锁机2台),以及将有的半成品、产品,为昌平合作社设定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008年6月20日和25日,爱家公司又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工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农行)各贷款50万元,亦以上述设备、半成品和产品作抵押,并分别于2008年6月28日和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8年7月3日,爱家公司又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昌平建行)贷款50万元,亦以上述设备、半成品、产品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昌平建行要求爱家公司再提供其他担保,爱家公司的生意合作伙伴喜宅公司为昌平建行出具了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爱家公司和昌平建行间的贷款合同作保证人,昌平建行收到该文书后未作任何表示。

2009年11月28日,爱家公司的各项贷款均已到期且未偿还,昌平合作社、昌平工行、昌平农行和昌平建行均主张自己的抵押权。

问题:爱家公司以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将有的半成品、产品为各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何家金融机构是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什么?昌平合作社的抵押权和昌平建行的抵押权之间的顺序关系如何?为什么?若昌平建行对爱家公司表示放弃自己的抵押权,则该银行还可以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5.若后来法院查明30台平缝机为爱家公司以所有权保留的形式向其他公司购得,至今因货款尚未付清而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案中金融机构对此均毫不知情,则它们是否可以取得其上的抵押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成立。

因为《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只需答出我国法律规定的浮动抵押权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其客体的性质即可,不要求引述法条原文。

没有说明理由或给出的理由不正确的,得分为零,下同)2、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或答“昌平工行”)。

因为按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最先登记的抵押权处于第一顺位,其权利人就变价款优先受偿,而案中昌平工行的抵押权于2008年6月28日最先办理登记。

3、昌平合作社的抵押权和昌平建行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因为按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案中二主体的抵押权均未登记,故受偿顺序相同,不受抵押权成立先后的影响。

4、还可向喜宅公司主张保证债权。

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的第22条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只是依《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之规定,若喜宅公司未承诺对爱家公司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仍然提供担保,则喜宅公司对昌平建行因抵押权的放弃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即使未答出责任免除及其理由,但若其他部分所述正确,亦可给3分)。

5、可以取得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此可知,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

由于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被法律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第三人只要善意地信赖占有人对该动产享有处分权并加以受让,就确定地取得动产的权利。

在本案中,爱家公司虽然对抵押动产没有所有权,设定抵押的行为属无权处分,但是只要作为第三人的金融机构是善意的,则抵押权可因善意取得而成立。

【篇三: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第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案例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一张。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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