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考点整理(挺好的参考资料)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简答论述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
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
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乙能胜诉吗?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

物权法知识考点整理●物权概述●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客体:有体物和权利/行为●注意:物权客体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但是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如果物还没有产生,则不产生物权。
●效力:优先【1.物权优先于债权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是公示在先,就优先、追及【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排他【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注意: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平等●法定主义/任意主义●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分类●动产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抵押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权利质权(客体的种类)●完全物权、定限物权(根据物权支配的范围)●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根据定限物权人支配物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大部分、从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地役权(物权有无从属性)●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法定物权-留置权●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动产公示构成要件:1、占有动产的事实2、占有人须有物权占有的意思●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客体●一个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变动●概念: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客体或内容、转让-主体、消灭(1、绝对消灭:a.标的物消灭 b.物权本身终局性消灭-抛弃 2、相对消灭-原物权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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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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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考点之整理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3.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5.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联系: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即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具有同一内容或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物物之间则按照顺位在先优先于顺位在后的原则追击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之效力物上请求权,在我国一般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出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之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特定的物,一个特定的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效力相同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现其变动,从而使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情况之原则4、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由其本身决定,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三、物权请求权及其具体内容狭义上,其仅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物权在其物被现实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请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之权利广义上,还包括占有人基于占有而享有的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出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四、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的联系与区别,登记类型联系:都是由于不动产价值一般较大,不可移动,为了保证不动产交易秩序,便于管理,于是建立了登记制度,且两者经登记后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区别:1、登记对抗主义只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即可生效,但是不经登记则无法有效对抗第三人,登记为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2、登记要件主义则规定没办理登记,物权变动不发生效力,而且只有具备物权变动意思以及办理了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类型:1、更正登记:对错误事项更正2、异议登记:将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上(前提是不能办理更正登记)3、预告登记:为确保债权物权的实现,申请办理预先登记五、动产交付1、现实交付,即使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2、简易交付,受让人在动产物权让与之前已经取得动产之占有,经当事人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3、占有改定,指让与人在让与动产物权以后仍继续占有动产,由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而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4、指示交付,当事人让与动产物权,如果该动产物权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可以将对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六、善意取得的概念、要件、于物权法中的变化概念: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要件:1、转让人无权处分2、标的物,范围包括了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遗失物不适用,但经拍卖获得或购得的除外,被盗物被抢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3、受让人虚伪善意4、受让人为有偿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登记或者交付变化:善意取得最早起源于对所有权的绝对性加以限制的日耳曼法法理,即“以手护手”法谚原则。
后来吸纳了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形成了以日耳曼法制度设计为基础的善意取得制度七、所有权的限制:征收、征用的区别与联系,征收的要件题外话:所有权的保护……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强制取得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其要件如下: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对象则是他人的合法财产,必要性为公共利益,强制性以国家公权力体现,不过征收具有补偿性征用:指国家以其名义使用私主体财产的行为两者联系:均以国家强制力取得,且补偿方式上也类似两者区别:1、性质上,征收之收为接收,征用之用为使用,前者具永久支配性,后者具期限性2、目的上,征收旨在获得财产权,权利转移;征用仅在使用,紧急状态消失后,被征用物应当归还权利人,临时支配权3、前提上,前者出于公共目的,后者出于紧急状态4、效力上,前者产生补偿费用请求权,后者产生使用费用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八、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的内容专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区间(即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共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之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九、建筑物区分所有含义,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我国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管理、维护和修缮等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车位车库的归属可以分为两个层面:1、规划内的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
如果规划内的车位列入公摊面积,则确定业主已经购买,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没有列入,则属于开发商所有2、规划以外的位于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一般都是临时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十、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相邻关系的类型按份共有,指数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物权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财产关系共同共有,指数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区别如下:1、成立原因上,按份共有基于共有人设立按份共有的意思并符合有效法律行为即可,而共同共有的建立和存续的基础须以共同关系为前提2、享有权利不同,前者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约定或者各自份额享有权利,而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3、共有物管理不同,对其保管和简单修缮,前者可以单独决定、自由进行,若要进行改良行为和重大修缮,则只需占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而后者均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进行这些活动4、处分权限不同,前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
并不需以约定为前提,对共有物的处分只要2/3人同意即可,而后者对共有物处分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或者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担理由需要分割时方可为之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类型如下:1、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2、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3、因建筑物相邻而发生的相邻关系4、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5、因相邻地界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十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而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指当事人双方经由承包经营合同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事人有两方:1.农村集体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特别土地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方式:转让、出租、互换、承包或者其他方式应遵循的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与有偿的原则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其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限购优先权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定义,与其他权的区别,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上,前者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者可以使公民法人或团体2、权利客体上,前者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后者为国家所有3、取得方式上,前者需要经过申请、乡镇政府审批及县政府批准,无偿;后者通过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一般有偿4、权利内容上,用途:前者主要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后者用来建造减祝福、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利受限:前者不得抵押出租,一般也不得转让,后者一般可以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出资等;期限:前者一般没有期限,后者除划拨外,一般有期限,若是住宅,可以续期地役权,指为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特性:从属性(与需役地同命运),不可分性,是独立的担保物权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1、前者是约定权利,后者是法定权利2、前者虽具从属性,却是独立物权,后者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或者限制3、前者无毗邻限制4、前者内容单一,只为自己土地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5、前者对所有权限制程度大于后者6、前者一般为有偿、有固定期限的,而后者一般为无偿、无固定期限的十三、准用益物权的定义:是公权还是私权准用益物权:指性质类似于用益物权但又具有特殊性的一组物权,通常包括矿业权、渔业权、狩猎权、取水权、捕捞权和养殖权特征:1、客体上:第一,特殊用益物权客体具复合性,第二,其客体大多具有不特定性2、权利构成方面:大多具有复合性3、权利取得方面:通过行政许可4、权利性质方面:行政色彩浓厚,具有强烈公权特点5、权利效力方面:排他效力,追击效力取得:1、原始取得,有行政主管机关授予,阶段: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听证2、继受取得,主要基于合同的转让实现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请求权十四、担保物权定义担保物权,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十五、物权法关于人保物保共存时的处理原则1、以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处理:当事人若约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要尊重其意思自治2、当事人无约定情形下的使用原则:第一,采纳“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再就余额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第二,采纳“有限平等主义,即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其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六、物上代位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损毁或者被征收时,如担保人有权获得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等时,该金钱得为担保财产的替代物,担保物权并未消灭十七、抵押概念与特征,重复抵押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财产优先受偿特征:从属性(从属于所担保的物权);不可分性,指在担保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以前,抵押权人得就抵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即标的物灭失损毁或征收时,效力仍在重复抵押: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抵押权排序顺序如下:1、依登记的先后次序排序2、登记对抗主义下抵押权的排序规则3、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所有权因混同而归属一人时抵押权排序规则4、担保债权届期先后与抵押权排序规则十八、留置留压条款,最高额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十九、质押和抵押,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质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而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就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与抵押对比,有如下区别:1、标的物上,前者为动产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后者以不动产为主,还包括用益物权2、生效要件上,担保物权的成立需要一定的公示,即登记,而动产质权则以占有为质押的生效要件3、担保作用上,前者需要质物转移至质权人,而后者无需转移抵押财产4、实行方式上,前者多直接依据市场价格变卖,后者主要通过拍卖抵押财产的方式,或者折价、变卖动产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发生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动产质权:设定动产质权;让与动产质权(前提是让与主债权)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动产质权:善意受让(条件为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善意受让该动产的占有),取得时效,法定继承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的发生一般基于合同设定,三方面要素如下:1、当事人: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与权利有当然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此为第三债务人2、标的物:普通债权,证券债权,物权与准物权,知识产权,基金份额、股权3、设定行为:据标的物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