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现状与发展对策

o w esi adm n gm n o o est nojc; vr nf dcmpna o t dr ; m aac e ent f n r p n a ae e t f mpnai bet oe- ie o est ns n ad i b n eb t e e o h c o u i i a l w h
Z a gS jn h n uu
( o —o ec l oet d iirt nOf e und n r ic ,G aghu 5 07 ) N ncmm ri rs A m nsai fc ag ogPo ne u nzo , 1 10 aF t o i oG v
Absr c Sn e c mp n ainme h ns frn n c mmeca c lgc lfrs o a g o gpo ic s t a t ic o e st c a i o o —o o m rile oo ia oet fGu n d n rvn ewa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粤林[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实到地籍小班【 9年开始 明确规定禁止采伐生态 l 9 I 9 。1
标责任制考核 、 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核查 等方式 , 促进生态公益林质量 的提高。 通过生态公益林经营 , 实施封 山育林 和林 业重点 生态工程建设 , 生态公益林森林质量总体上得到提高 ,
第2 9卷第 3期 21 0 0年 8月
中 南 林 业 调 查 规 3 t ' J
CENTR 0U ALS TH ORES I F T NVE NTORY AND L P ANNI NG
Vo.9No3 12 . Au .01 g2 0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Th r b e s a d Co n e me s r s o a a e e t a d P o e t n e P o lm n u t r a u e n M n g m n n r t ci o o oo ia u l ef r o e t i a g o g P o i c f Ec l g c l P b i W la e F r s n Gu n d n r vn e c
K yw rs eo g a p bi w l r f etm n gm n ad po ci ; undn r i e e o : cl cl u l eae o s aae e t n r etn G a gogP v c d o i 建 设 概 况
文 昌宇
( 东省林业调查规 划院 , 广 广州 50 2 ) 15 0
摘
要: 简述广 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 管护成效 , 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 , 出对策及 探 提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城镇绿化造林,所有城镇的城区内应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造林用地。
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观赏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一)补偿对象。
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
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全省林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全省林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4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6.27【实施日期】2003.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全省林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粤府办[2003]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2002年,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十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书》、《广东省2001-200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广东省2001-2005年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目标责任书》,加大资金投入,采取得力措施,强化森林资源管护,落实各项森林防火工作,推进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了林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全省林业三个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到2002年底,全省林业用地面积1.625亿亩,活立木蓄积量3.395亿立方米,年净增率3.3%;森林总采伐消耗量675万立方米,为国务院批准下达我省年森林采伐限额1100万立方米的62%;林地绿化率为91.2%,迹地更新率为92.8%;征占用林地审核率为96.8%;森林火灾受害率为0.1‰,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为0.59%;经营野生动物违法率为2.5%。
执行七项考核指标总的情况较好。
江门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目标明确,责任到位,各项工作成效显著,考核评分第一名;广州市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了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考核评分第二名;阳江、肇庆、揭阳市人民政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较好地完成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考核评分并列第三名。
对以上各市予以通报表扬。
深圳市龙岗区、廉江市违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
为此,特对龙岗区、廉江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工作思考

偿标准 维持 7 5: T / _ / h m ・ a 不变 ,对 集体所 有 的国家 级公益林补偿标 准提 高到 1 5 0元/ h m a 。2 0 1 3年对 集体所有 的 国家 级公 益林 补 偿标 准 还将 提高 到 2 2 5 : T t _ , / h m a 。同时 ,珠 三角等经济发 达地 区还 实施 地
补偿标 准十分 必要且 可行 ,同时年按省、市、区 1 : 1 : 1的 比例落 实配套补偿资金 ;佛 山市 2 0 1 0年 以前按 省、市、县 4 : 2 : 4的 比例 配套资 金 ,2 0 1 1 —2 0 1 3年 的补偿标 准 提高到 1 0 5 0:  ̄/ h m ・ a ;东 莞市 每年按 省 、市 1 :1 的 比例落 实 配套 资金 ,还 额外 给予 1 5 0 0 元/ h m ・ a
2 0 1 3年 第 9 期
●改革 之 窗
广东 省 生态 公 益林 效 益补偿 工 作 思考
。广 东省 生 态公 益林 管理 办公 室 黎 珊颖 曾锋 许 秀玉 。广 东 省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院
摘要 :介绍 了广 东省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 工作现 状 ,论 述 了进一步提 高补偿标 准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 。建议 在提 高补 偿 标准的 同时应 出台相 应的补偿 配套政策 ,包括 拓展 资金 来源 渠道 、分类补 偿 、加 强 资金 监 管以及 其他扶 持 和 管制措 施 等。
关 键 词 :广 东省 生 态公 益 林 生 态补 偿
中 图 分 类 号 :F 3 2 6 . 2 7
1 9 9 9年 ,广东省开始 落实 生态公 益林 效益 补偿 制度 。省 财 政设 立 生态 公 益林 效 益 补偿 专 项 资 金 , 用 于生态 公 益林 效 益 补偿 和管 理工 作 。十 五年 来 , 广东 省各级财政数次提高 补偿标准 ,到 2 0 1 2年 珠三 角地 区的一 些 经 济 较 发 达 市 、县 的补 偿 标 准 超 过 2 o o o  ̄/ h m 2・ a , 且仍 在逐 年 提高 。2 0 1 3年 ,为 深入 贯彻 落实党 的十八大精神 ,大力推进 生态文 明建设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和落实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县(市、区、场,下同)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年度自检、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检查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和省、市级抽查的两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时间和方式一、检查验收时间县级自查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编写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自查报告,并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和资金管理机构,抄送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以备省、市抽查验收。
省、市级抽查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二、检查验收方式(一)县级自查1.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内容逐项检查验收。
2.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综合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及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检查。
(二)省、市级检查验收1.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内容逐项验收,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项目建设面积的30%。
2.其它面上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每年抽取10--15%的县进行检查验收。
凡被抽中的县,对面上造林将进行全查;对综合管护情况,则在被抽中的县中抽取30%的乡镇,最后在被抽中的乡镇中抽取2-3个行政村进行综合管护全查。
第五条检查验收人员的组成及要求一、人员组成:县级自查:由县(场)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会同计财、林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
省、市级抽查:省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资金和林政管理机构委托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有关县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资金和林政管理机构派员协助,参与现场抽查,以保证抽查的公正、准确、可靠。
二、人员要求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技术知识和效益补偿政策水平,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禁弄虚作假。
在检查验收中,发现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准备工作第六条准备工作一、收集资料(一)省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包括荒山、荒地、荒滩造林、更新造林、补植套种)、幼林抚育等的任务和县上报完成情况。
(二)年度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图和表。
(三)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自查报告(文字及表格资料)。
(四)省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及市、县的配套资金资料。
(五)省下达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及市、县的配套资金资料。
二、检查验收工具、文具、表格的准备:皮尺、钢卷尺、外业调查用表、文具夹、记录本等。
三、人员培训:为了统一认识,统一方法和标准,在外业开展前要对参加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检查方法和验收标准,要求检查验收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如实反映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情况。
第七条审查有关资料一、对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各个项目作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及工程承包合同书,进行审查,了解作业设计内容、工程量、技术措施、工程费用的开支等情况,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还必须审查其年度作业设计是否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结算年报表。
三、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验收结算表。
四、各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责任书和当年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拨款结算表。
五、生态公益林档案建设及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情况。
六、当年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补偿资金的资金发放签收表及有关凭证资料。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第八条人工造林(包括荒山、荒地、荒滩造林、更新造林和补植套种)检查验收一、检查内容1.施工作业设计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和作业设计图);2.人工造林:包括建设面积、造林模式(树种选择、混交比)、造林密度、成活率、平均高等。
二、标准1.建设面积:人工造林(包括荒山、荒地、荒滩造林、更新造林和补植套种)各小班(地块)上报面积与检查面积误差在5%以内为合格,不折算面积。
2.造林模式:因地制宜,营造阔叶混交林或针阔混交林。
树种以乡土阔叶乔木为主,多树种混交,乔、灌草相结合。
混交比(即乡土阔叶树的株数比)在50%以上。
3.造林成效:按作业设计施工管理,当年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为合格面积;成活率在41--84%的需进行补植,次年再检查验收;成活率小于41%需要重新造林。
三、外业检查1.面积核实:对于抽中的乡镇、行政村,用1/万地形图(或生态公益林林种分布图),对当年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小班逐块实地勾绘。
若地块与原小班界线完全吻合,则按原小班面积计算,否则按勾绘范围重新求算面积。
面积小于0.5公顷的地块可用目测方法,其位置要在地形图上作标记;面积在0.07公顷(1亩)以下的地块不检查验收。
2.样本组织和调查:根据各地块(小班)面积大小均匀设置若干数量样地或样行(7公顷以下设3个样地或2个样行,7--33公顷设5个样地或4个样行,33公顷以上设7个样地或6个样行)。
样地面积为0.6亩,圆形或方形均可。
样行沿垂直等高线设置,每个样点由左右3-5株组成,调查株数不少于50个穴。
各样地或样行查点穴(株)数及成活株数、量度株行距及三株有代表性的幼树树高,最后以地块内样地或样行总穴(株)数和总成活株数计算造林密度和造林成活率。
以样地或样行的平均数计算平均树高和造林规格。
填写《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调查表》的内容。
四、质量评价质量评价采用分别项目评分的方法,各项目评分的总分为评价指标。
评分采用百分制,项目分值由面积核实率(包括任务完成率和面积核实率)占30分;建设质量(包括成活、林木生长、造林密度、树种、混交比、环保措施等)占40分;建设管理占30分(包括作业设计率、档案建立率、检查验收率、抚育率、幼林管护率)。
评分填写于《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质量综合评分表》,总分值在85分以上的人工造林质量为好,总分值60-84分的人工造林质量为中,总分值60分以下的人工造林质量为差。
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质量综合评分表第九条幼林抚育检查一、检查内容:包括保存面积、管护面积、抚育措施(松土、除草、施肥等)、保存率、管护率、平均高、抚育质量等。
二、标准按作业设计要求,对幼林进行了松土、除草、培土、补植、施肥等抚育措施及落实了管护措施,幼林抚育率达95%以上,保存率85%以上、管护率达95%以上。
三、外业检查对于抽中的乡镇、行政村,对照作业设计图,以小班为单位,检查幼林保存率、平均高及除草、松土、施肥等项目和管护的落实情况,记录于《生态公益林幼林抚育调查表》。
工程面积的核实、保存率及平均高的检查均可参照人工造林的检查方法。
四、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参照人工造林的质量评价方法(即分别项目评分的方法),评分填写于《生态公益林幼林抚育综合评分表》,总分值在85分以上的幼林抚育质量为好,总分值60-84分的幼林抚育质量为中,总分值6O分以下的幼林抚育质量为差。
生态公益林幼林抚育综合评分表第十条封山育林成效检查一、检查内容:包括成效面积、封育类型、封山育林措施等。
二、标准三、外业检查对划定为封山育林范围的生态公益林,以小班为单位,目测调查郁闭度和乔灌草覆盖度、高度,按标准计算成效面积,记录于《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成效调查表》。
面积核实与人工造林面积核实方法相同。
四、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参照人工造林的质量评价方法(即分别项目评分的方法),评分填写于《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成效检查综合评分表》,总分值在85分以上的封山育林成效质量为好,总分值60-84分的封山育林成效质量为中,总分值60分以下的封山育林成效质量为差。
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成效检查综合评分表第四章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检查验收第十一条检查验收的内容一、生态公益林管理职能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建设及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情况。
三、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具体包括:1.责任书签订情况2.管护人员落实情况3.立桩竖牌等宣传标志建设情况4.征占生态公益林林地及异地划入情况5.破坏生态公益林林地及林木情况(包括砍伐、打枝、采脂、开采、建坟等) 6.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7.病虫害防治及森林防火情况四、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等级评定第十二条检查验收标准一、落实专门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日常工作,机构有编制,有人头经费;二、健全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建立生态公益地理信息系统,同时能做好生态公益林小班的更新管理工作。
三、逐级签订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责任书,按每1000-3000亩划定综合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建立标志牌等;四、按《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有关手续,并在异地划定同等面积的生态公益林。
五、在生态公益林内无采伐、采脂、打枝、开采、建坟等破坏生态公益林植被的行为。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已逐级申报,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
六、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森林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已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七、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山火发生率每年控制在0.4次/10万亩以下;过火面积受害率每年控制在0.3‰以下;病虫害成灾面积每年控制在5‰地以下。
第十三条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等级评价指标一、防护林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1.林分评价指标防护林林分评价指标主要适用于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其它成片分布的防护林,其评价指标详见下表。
防护林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表2.防护林带评价指标防护林带评价指标主要适用于防风固沙林(海岸防护林)、农牧防护林(农田林网)及其它带状防护林,其评价指标详见下表。
防护林带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表二、特种用途林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特种用途林性质多样,建设标准要求不同,其建设质量评价应分别特种用途林的类型确定评价指标,采用分级定分考核方法,分为三级,详见下表。
特种用途林建设质量考核指标及等级特征表第十四条外业检查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
主要内容包括:1.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机构组织、人员落实情况;2.生态公益林档案建设及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情况;3.生态公益林责任书签订面积、落实护林员人数、建立标志牌数量等;4.当年生态公益林管护项目实施和自查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