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案例讨论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探讨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探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探讨王利明教授今天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我最近一直关注、研究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民法学的方法论问题。
最近我到德国参加了一个关于方法论的研讨会,德国专门研究方法论的一些权威学者,象卡纳里斯教授、茨末曼教授等人也参加了研讨,会议开了几天,我听了他们关于德国方法论的介绍和争论,很受启发。
从广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二者为同义语。
现代法学理论中,法学方法逐渐从法学知识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关于方法的学问。
德国一般称之为“法学方法论”,日本一般称之为“法解释学”,但其研究对象实质上大体一致。
采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更为贴切,因为法学方法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法源论、法条论、法解释论、法体系论等,还包括法律事实认定的方法,关于方法论的探讨研究,我国大陆地区虽然已经有了一些零星的研究成果的发表,但是相比于具体的立法研究而言,学界关注的并不是很热烈,没也有形成一个研究热点。
但是就我个人感觉而言,我认为我国民法学研究水平要寻求进一步提升的话,我们就必须对法学方法论投入更多的精力,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我们把我国的民法学研究引向深入,也才能更好的指导我们的立法研究、司法适用和法学教育。
民法学为什么要把方法论作为一门重要的学问加以研究,我想主要具有如下几个方面地理由:第一个理由就是方法论的重要性。
法学之所以称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具有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
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也是理论研究和运用的途径。
俗话说,“工欲利其事,必先利其器”。
这就是讲方法论的重要性。
我们知道,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
法学方法是民法理论的活的灵魂,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表明法学方法论在民法学的基础性建构作用。
探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有效地沟通理论和实务,为理论的发展提供素材和动力。
作为一个民法学者,只有掌握了正确的法学方法论,才能很好地对民法问题进行广泛地、深入地研究。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
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
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
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
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
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
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
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
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
几种主要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几种主要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来源:学法网一、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及分析方法1.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
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
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
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
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2.关于公民的监护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来源:学法网常见的监护案例类型主要有: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资格的问题、监护人的确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几种。
例如: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
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结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监护属于哪一种监护(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还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以确定监护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王利明)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王利明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
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
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
因此,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对于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全性,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
在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往往采用Casebycase的分析方法;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自从萨维尼创建法学方法论以来,一直采取一种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
尽管分析手段各异,但是都是针对案例而建立的一套比较规范的分析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规范性。
一方面,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另一方面,它并非是每个人自我设计或自我构思的方法。
在分析案例中,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些方式方法未必不能有效地分析案例,但是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分析方法,就缺乏方法论上的统一性,以至于在讨论问题时出现各说各的现象。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王利明:与民法同行唐六勇●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
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
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
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
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
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
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
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
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
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反对“饭碗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的治学取得了成功,您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王利明:20多年来,我的心得就是学以致用。
简论民法的裁判规范性质

从裁判的过程看民法规范性质——关于民法的行为规范性与裁判规范性杨树成1摘要: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详细论述者在我国大陆尚属少见。
就目前来看,传统民法教育认为,民法为行为规范;但有部分学者认为民法为裁判规范的性质。
仅从民事裁判的过程来看,民法的规范性质的认定在不同的语境下会得出侧重不同的结论。
但从总体上讲,民法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综合体,只是行为规范性与裁判规范性在表现程度上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关键词:民事裁判裁判规范行为规范一、关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争论在我所接受的传统的民法教育中,自始至终我们都被灌输这样一种观点:民法是行为规范。
并且传统的民法学说将其作为民法性质的内容不加解释或基本不加解释的一提而过。
作为学生之如我者,亦简单地将其作为一个定理式的命题加以记忆,直觉上认为这样一个命题是一个不具有真理基础的真理性命题。
进入湖南大学学习之后,确切地说,是在听了徐涤宇老师讲授的《民法总论专题研究》课之后,接触到这样一个“新的”的观点:民法是裁判规范。
2而且似乎持这种观点的人一下子多了起来、普及性地遍布于身边每一个人。
而后,在张宏老师代屈茂辉老师讲授《物权法专题研究》时,亦提到:“我认为,民法是裁判规范,而‘行为规范’的性质并不明显。
”另外,持此观点而行之更远者认为,民法仅仅是裁判规范,民事主体之行为仅仅是依靠习惯之惯性为之,与民法无关,故民法根本无行为规范的性质。
3以上老师、同学所共举并作为支持本身观点之实践基础的之例子可以简单归纳如下;甲到菜市场买黄瓜,经讨价还价与小贩乙就黄瓜的价格等达成协议,乙将黄瓜交付于甲,甲支付价款。
在此过程中,甲与乙从来都不曾意识到自己讨价还价的过程系要约与反要约的过程、交付黄瓜与支付价款的行为中也从未意识1杨树成,学号:S0*******,湖南大学06级民商法研究生。
2关于民法的裁判规范性质,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例如在史尚宽先生所著的《民法总则》一书中就提到民法是裁判规范,但是史翁认为,民法既是裁判规范有是行为规范。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
合同一旦生效,就应当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上。
但合同的履行不一定要求债务人亲自履行,也不一定要求债权人亲自接受履行,合同法第64、65条的规定涉及到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从而确立了非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规则,由于合同法这两个条文在理解中经常发生争议,因此有必要做出探讨。
一、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实际上涉及如下两种行为:一是涉他合同。
所谓涉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不过尽管第三人不是订约主体,却可以依据合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和请求其履行的权利。
这就是说,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以后,债务人应负有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享有合同所规定的利益。
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在合同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则收货人作为利益第三人享有接受货物的权利,再如合同规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作出给付,第三人接受给付,便是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
第三人虽然在利他合同中享有利益,但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因此他并不是合同所明确规定的债权人,也与合同的债权人并不形成连带债权关系。
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当然,合同当事人虽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不应强迫该第三人接受此权利;对第三人设定的权利,该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
”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
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
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
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
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竞合)、“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转化)、“数罪并罚”(民事法律关系并存)等问题。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
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的理论基础。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定位”的目的。
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竞合或交叉问题。
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权比较”的理论基础。
当法律关系竞合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相近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转化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
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例1 :(任选)甲因放假回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两个月,保管费为30元(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法律关系,按照留置权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6 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 )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9 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 )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乙享有留置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30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ABCD说明: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项选择题时,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选择,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案例分析题相当于单项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例2 :(任选)甲因赌博欠债一万元,被人追债,遂向乙借钱。
将自己的一块高级进口手表质押给乙。
但是甲因为着急忘记带手表,便向乙保证,拿到钱以后马上回家取手表交给乙。
后来甲迟迟未将手表交给乙,本案应该如何处理()?A.动产质权成立,当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就该手表优先受偿B.动产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成立,乙可以要求甲交付手表C.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也不成立,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借款D.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间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民间借款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似乎形成了动产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按照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但是甲没有交付质物,动产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因为动产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这里质物的交付具有双重效果(法律关系竞合):一个效果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质押合同成立;一个效果是根据《物权法》第212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由于只有一个法律关系,不涉及权利比较问题。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C例3 :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
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
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
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10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 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乙取得12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2万元钱。
例4 :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
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
其间乙将该古董以9 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
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10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 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乙取得9 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侵权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0万元钱。
例5 :甲将自己祖传具有家族精神象征意义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
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
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
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 )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10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 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