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8•【字号】茂府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规〔2024〕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8日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三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激发创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经营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经营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经营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三个部委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规定》进行全面解读,详细介绍其内容。
《规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工作任务和基本原则。
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循“安全、便捷、优质、绿色”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道路运输秩序的维护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重点规定了出租汽车运价、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要求各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运价政策,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租车收费标准。
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电子计价器,并确保计价器准确、可靠。
第四章对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提出了详细规定。
要求车辆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并配备安全设备和应急工具,确保乘客的安全。
同时,对车辆外观和车内环境进行了要求,提出了车辆装饰和广告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规定了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对驾驶员的人身安全、驾驶技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要求,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六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七章规定了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和执法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信用评估。
最后一章为附则,对《规定》的解释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的发布对规范和提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不合规经营行为,确保了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也应注意到,《规定》只是一部法规文件,如何落实和执行仍需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茂府[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茂府〔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扎实推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各决定事项的开展,市政府决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监督员,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员的组成和分工本次督查工作共邀请6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成20个督查小组对我市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63项决定事项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每个督查小组由2名人大代表和1名政协委员组成,其中排名在前的为督查小组组长(具体分组及分工详见附件2)。
二、督查方式及时间安排㈠督查方式。
各督查小组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询问情况、实地察看等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督查。
㈡督查时间安排。
各督查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上述事项进行督查,其中8月下旬和10月下旬为定期督查时段,其余时间为不定期督查时段。
在定期督查时段,督查小组将对指定事项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将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反馈给责任单位,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作出书面解释及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不定期督查由各督查小组自行掌握。
三、督查工作要求㈠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各督查小组开展工作,无条件提供与督查各事项相关的资料、文件,确保督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㈡各督查小组开展督查的情况及督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向市府办反映(迳送督查科);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通过其它方式反映。
茂名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平台

B、错误
答案:A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4、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可以向第三方有偿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相关个人信息。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分析: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得向第三方有偿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相关个人信息。
15、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单后,运营途中乘客目的地发生变化,费用按原计划行程收取。
12、驾驶员应定期更换“三滤”和机油,“三滤”是指________。
A、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
B、机油滤清器、冷却水滤清器、空气滤清器
C、机油滤清器、制动液滤清器、空气滤清器
D、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润滑油滤清器
答案:A
分析:三滤是指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具汽油滤清器。三滤在汽车发动机上对空气、机油和汽油起着过滤作用,从而对发动机起到保护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发动机的工作效率。三滤清洁保养得及时,能充分发动机性能,降低发动机故障率,有利于延长发动机的使用寿命。
A、50元以上2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答案:B
分析: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茂府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茂府规〔2023〕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3日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符合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要求,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员的素质。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设立健全行业管理机构,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乘客有权享受出租汽车提供的安全、快捷、舒适的出行条件,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作机制,共同维护行业的秩序和发展。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合法经营出租汽车业务所需的车辆和驾驶员;(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营业执照;(三)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和车辆保险单;(四)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和驾驶证;(五)经营管理能力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经依法审查合格,可连续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显著标明证件的有效期、车辆信息和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经过年检合格,具备安全、舒适的乘坐条件。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车辆合格证、车辆运营证、车辆行驶记录仪等必要的证明和设备。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状态。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身份证等必要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以及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有关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时间、里程、日租、包车等方式接受乘客预约或应约载客到达目的地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是指本市政府确定的市级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的备案登记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经备案登记后方可推广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并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车辆的准备和配置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配置具有运营条件的车辆,并按照有关标准配置车载终端、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安全窗膜、导航地图等配套设备和系统。
第八条驾驶员的准备和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操作许可证,并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职业素养,熟练掌握出租汽车运营规定和服务技能。
第九条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运营服务,根据乘客需求提供合理优质的出行服务。
第十条营运时间和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营运时间和范围规定,合理安排车辆运营时间和区域范围。
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公告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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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0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粤府令[2017]第2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定义】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经营者定义】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基本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臵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
第七条【行业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巡游车经营者条件】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等)和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
第九条【工商登记】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巡游车经营申请材料】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网约车经营者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臵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工商登记】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服务区域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服务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职责分工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六)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七)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以及发生营运安全责任事故时先行赔付的承诺书;(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对应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经营期限和许可程序】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之日起算。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发放】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经营者备案】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经营权配臵】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臵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臵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八条【巡游车经营协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巡游车车辆条件】拟从事巡游车的车辆,应符合如下条件:(一)车辆的技术条件、维护、检测、诊断、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内饰材料等基本要求,以及车容车貌应符合GB/T 22485的相关要求。
(二)车辆应按规定配臵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等。
计价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符合GB/T 22485的相关要求。
(三)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乘客须知信息等,应在车厢内外显著位臵明示。
(五)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按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第二十条【网约车车辆条件】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5座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发动机排量达到1600毫升(增压车型不低于140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型;(三)取得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牌照,车龄在3年以内;(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臵、应急报警装臵,车载卫星定位装臵应符合JT/T794 及其他有关规定;(五)车辆技术条件、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GB/T 22485的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六)外观、颜色不得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汽车相似,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类似顶灯,不得在外观车身上喷涂或张贴巡游车标志标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及油电混用汽车的,发动机排量不作限制。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进入机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车辆,可通过网约车经营者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车辆所有者持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向同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营运证发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第十九条、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向符合条件的网约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