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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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新收入准则是财务会计准则的一项重要修订,对企业收入的识别、计量和披露做出了新规定。

在新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是企业重要的金融工具,其识别和计量对于企业的财务分析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收入准则下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进行对比分析。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在合同中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该利益可以是现金流入、资产转让等。

根据新准则,合同资产的识别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中涉及的权益被企业实现的可能性很高,并且该权益能够被其他方接收。

合同资产的计量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进行确认的。

合同资产具有高度的可流动性,可以在短期内转化为现金,因此可以用于企业的运营资金管理和债务偿还。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而形成的对外债权,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应收款项。

新准则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的识别要求是企业对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客户需要向企业支付货款或费用。

应收账款的计量是以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的。

应收账款通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可以在短期内变现,因此可以用于企业的运营资金管理和债务偿还。

1. 识别条件:合同资产需要满足合同中涉及的权益被实现的可能性很高,并且能够被其他方接收;而应收账款需要客户向企业支付货款或费用,才能被确认为应收账款。

2. 计量方法:合同资产的计量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进行确认的,而应收账款的计量是以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的。

3. 流动性: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可以在短期内转化为现金。

合同资产更具有可流动性,因为它可以通过将合同转让给其他方来转化为现金。

4. 用途: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都可以用于企业的运营资金管理和债务偿还。

由于合同资产具有更高的可流动性,因此在企业面临资金需求紧张的情况下,更适合作为短期资金来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两个重要金融科目,对比分析两者的情况可以帮助公司了解其现金流量状况和盈利能力。

在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对比分析。

合同资产指的是公司根据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合同中尚未转化为现金收入的收入。

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根据合同的执行过程来确认合同资产,在合同的不同阶段进行逐步确认,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转化为收入。

而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尚未收到相应款项的资产。

在新收入准则下,应收账款可通过合同资产向收入的转化来确认,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来确认应收账款。

两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

合同资产是根据合同的执行过程逐步确认的,而应收账款通常是在完成销售或服务后确认的。

在确认合同资产时,公司需要考虑合同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合同中存在的任何风险和套期保值交易。

而确认应收账款时,公司主要考虑的是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坏账的可能性。

两者在现金流量状况和盈利能力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

合同资产是根据合同的执行过程来确认的,因此对于一些长期合同而言,公司的资金可能会被长期束缚,导致现金流量的紧张。

而应收账款是在完成销售或服务后确认的,对于一些短期交易而言,公司几乎立即就能够收到相应的款项,提高了现金流量的灵活性和速度。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应用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一)“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区别和核算1、“合同资产”科目的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

因此,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

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案例分析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业务的财税1、案情介绍甲企业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客户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签订一份包工包料的销售安装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自产的机电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新的收入准则为IFRS 15和ASC 606,于2018年开始实行。

该准则规定了公司应如何估算并确认收入。

在这个新的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含义和在新的收入准则下的重要性,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分析。

合同资产是指公司基于已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资产。

例如,在一项长期合同中,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产品,这些服务或产品将在未来交付,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可将这些服务或产品的未来价值视为资产。

同样,在一项短期合同中,公司可能会在未来的期间内从客户处收到现金,这也将视为合同资产。

此外,合同资产还包括公司根据合同而存在的债务(例如预收款),以及公司可能获得的未来的变现权。

应收账款是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未来的货币资产。

一般来说,这些收入是在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后才产生。

公司将应该信用给予客户,使它们能够在未来的某个时候支付货款或提供服务费用。

应收账款通常在跟踪公司的现金流时非常重要。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非常关键。

因为公司在新的收入准则下需要将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视为被细分的不同元素。

准则强调合同资产的重要性,因为这是公司基于合同的未来收入,而应收账款是公司已经通过营业活动获得的实际收入。

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比较分析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理解它们在准则下的作用。

如果合同资产的值比应收账款高,那么公司将预计在未来的时间内会获得更大的收入。

按新的准则,预期的未来收入对公司的财务报表非常重要。

公司应该确保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估算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为准确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估算能够确保公司对未来的收入有科学合理的预期,并维持良好的经济增长。

如果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具有不合理的估算,可能会导致公司未来的收入预期不足,甚至出现损失。

因此,比较分析可以帮助公司了解其估算的准确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新的收入准则(ASC 606)是一项重大的会计变革,它将会导致许多企业必须重现考虑它们的收入识别和报告的方式。

其中两种影响最大的项目就是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根据新准则,合同资产是指预付给供应商或客户的付款。

这些款项是通常由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服务之前收到的,通常是预付费用、押金、订金和保证金。

在现有的税收准则中,这些款项通常是初步收入的一部分,并被认为是直接入账。

而在新准则下,这些款项被视为合同资产,在未来的时间内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存在。

因此,这些款项将不再直接入账,而是在合同履行期内的不同时间点进行分配。

这意味着企业需谨慎考虑其付款收入细分,并确保能够正确分类和跟踪未付款的金额。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与客户或供应商之间的未收款项。

在现有的税收准则下,应收账款通常在销售完成时使用,进入企业的主要收入部分。

但在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必须在不同的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分配。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严格核实其未付款项,并正确分类和跟踪这些数据。

对比分析新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实施将使企业在确定健康的现金流水平和维持财务稳定性方面面临重大的挑战。

由于这些项目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如此重大,仅依靠会计师和财务部门来处理是不够的。

企业需要整合其财务和业务部门,确保所有未收款项和付款款项都得到正确的分类和跟踪。

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详细了解新的准则,以确保其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分配的正确性,并为其业务决策提供可靠而准确的数据。

相比较,可以得到的好处也同样重大,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比以往更准确和透明的财务数据,增强企业的可信度和可预测性。

2.帮助企业识别和跟踪所有未付款的金额,减少业务决策的风险。

3.确保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合理地识别和处理其预付款和未付款项,最终增强企业的财务稳定性。

总之,新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分配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要点之一,企业管理层需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和行动,避免潜在的财务风险。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频繁,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01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对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式做出了一系列变化。

本文将针对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资产的定义和确认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旧准则,合同资产一般指企业预付给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货款或设备款等,不同来源和业务合同类型的合同资产,在会计上的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

而新准则明确规定,合同资产包括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可能是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建筑合同等。

合同资产应在企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认,并在合同期间按照合同里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以经济利益为基础计量。

这一变化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需要企业对合同资产的确认及计量进行调整和规范,提高了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然后,新收入准则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也进行了重大调整。

在旧准则下,应收账款一般是指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债权,是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旧准则规定应收账款应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确认,并进行坏账准备。

而新准则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企业按照收入合同的履行情况确认应收账款,并在确认后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计量。

这一变化使得企业在确认和计量应收账款时需要更加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条款,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难度,增加了企业在收入确认和计量过程中的灵活性和操作性。

接着,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重构和调整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在合同履行中不断检视和评估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基础,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如果出现客户支付能力下降、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企业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重构,以反映实际情况。

这一变化要求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更加注重对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监控和调整,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风险和挑战。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应用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一)“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区别和核算1、“合同资产”科目的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

因此,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

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案例分析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业务的财税1、案情介绍甲企业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客户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签订一份包工包料的销售安装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自产的机电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对比分析
新收入准则(ASC 606)对于企业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化。

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反映企业的经
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本文将对于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进行对比分析,帮助企
业更好地理解新准则的影响。

一、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指的是企业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客户的资信问题而需要预收合同款项的
情况。

在旧准则下,企业可以将这些款项全部计入收入中,而在新准则下,企业需要将这
些预收款按照比例分摊在合同履行期间内。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了过度计入收入的情况。

同时,将预收款按照比例分摊也能够更好地衡量企业对于合同的风险管控能力,帮助企业
更好地制定商业策略。

二、应收账款
三、对比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对于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式更加细致化和规范化,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优点在于:
1、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
2、能够有效避免企业过度计入收入和应收账款;
3、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处理方式相较于旧准则有了一系列的变化
和规范。

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于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以确保财务报
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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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应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一)“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区别和核算
1、“合同资产”科目的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
“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

因此,从收取款项的确
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

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案例分析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业务的财税
1、案情介绍
甲企业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客户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签订一份包工包料的销售安装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自产的机电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

同时甲企业承诺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费用不含税价100万元。

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双方结算价款。

假定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是两项履约义务,请分析甲公司。

2、甲企业的税务管控
(1)税收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安装服务销售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安装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
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基于这个文件规定,甲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服务的,必须按照兼营行为处理,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或开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冷暖系统、电梯和机电设备等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

第一、销售以上自产机器设备的甲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合同上必须分别注明:机器设备销售额,安装服务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二、销售以上自产机器设备的甲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二份合同:一份机器设备销售合同,一份机器设备安装服务合同。

机器设备销售合同,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合同,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建筑
企业提供安装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安装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

(3)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
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本案例中的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如下: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客户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3、甲企业的账务管控:正确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1)2019年9月销售设备,设备控制权转移:
借:合同资产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1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
提示:此处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必须计入合同资产,因为该销售设备的应收款项,只有甲企业履行了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为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在没有履行安装调试的义务之前,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此时尚未履行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除了信用风险外,还承担履约风险,因此应计入“合同资产”科目。

(2)2019年11月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价款:借:应收账款123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
贷:合同资产1130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安装服务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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