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章重点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本章是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点掌握“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内容,考试重点突出,分值较少,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考试分值在3分左右。
2019年教材新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容。
【提示】1.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获得了宪法确认。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专题概要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专题二法律关系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知识点概要知识点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关键词】法的概念: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知识点法律体系1.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具体七个基本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例题·单选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A.行政法B.行政法规C.仲裁法D.民事诉讼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可分为若干法律门类,称为法律部门。
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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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1、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和终止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 调整, 调整,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 义务关系。 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 体和内容的变化 。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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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法的产生与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 私有制 阶级
国家
法的产生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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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不 是超阶级的,它只能体现在政治上、 是超阶级的,它只能体现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 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目的在于保护、 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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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经济法的实施 1、是指经济法主体使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 、是指经济法主体使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 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即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 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即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通过实施将经济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使经济法律规范得到遵守,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使经济法律规范得到遵守,经 济权利得以行使,经济义务得以履行, 济权利得以行使,经济义务得以履行,经济违法行 为得到制裁。 为得到制裁。
经济法第一章总结

1、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15内提起上诉。如果在15日内不上诉,一审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 第一审法院执行。 2、执行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 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 所在地法院执行。
审理和 判决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 理的案件 2、中级人民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 法院管辖下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列第一审行 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 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2)期间
效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①中止(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的暂停计算;待 原因消除后,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②中断(计时器的清零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提 起诉讼、请求履行义务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致使已经过 的时间无效,待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⑥可以和解(协商)与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⑦仲裁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与人身有关的纠纷
适用范围
②劳动争议
民 事 诉 讼
审判制度
1、合议庭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 4、两审终审 一般情形:“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情形:9种 专属管辖:3种 共同管辖:谁先立案谁管辖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初级经济法第一章归纳

第一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用无权利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人身
二、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 积极行为于消极行为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导论一、判断1、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
对2、所有权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均应由所有权人自行行使,不得与其分离。
错3、经济法是调整全部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错4、经济法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错5、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错6、违法行为也可引起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对7、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对8、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对9、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内发生的意志关系,这一关系体现是国家意志。
错10、在特殊情况下,未确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也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错1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错1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年龄不同而不同外,一律平等。
错13、代理适用于一切法律行为。
错14、行为属于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现象。
对15、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
对16、经济法确认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各自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予以保护;无论经济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有何不同,都平等地适用法律规定的保护方法和制裁措施。
对17、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18、A公司未授权张某代理权。
某日,张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购买15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A公司得知后对张某无权代理的行为未作否认表示,该买卖合同应由A 公司履行。
对19、任何当事人都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错20、任何组织或公民所为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错2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经济法黄金考点第一章

考点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刘某食用新鲜草莓B.王某与机器人对弈C.张某观测宇宙黑洞D.李某购买考试教材【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选项ABC都不产生民事法律后果,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因此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属于买卖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2.下列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12周岁的李某单独购买价格为10元的练习册的法律行为有效B.6周岁的赵某将其家中价值2000元的玩具赠与同学的法律行为无效C.10周岁的孙某接受其父亲同事赠与的200元红包,必须征得孙某法定代理人的同意D.25周岁的钱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用价值5000元的手机换取1颗棒棒糖的法律行为无效【答案】C【解析】选项A:12周岁的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B:6周岁的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选项C:10周岁的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D:25周岁的钱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考点2:代理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实施的是()。
A.婚姻登记B.订立遺嘱C.签订收养子女协议D.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答案】D【解析】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答案】正确【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3.下列各项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是()。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B.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C.代理人为拿回扣与第三人串通,采购质次价高的产品D.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依旧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采购产品【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滥用代理权。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3.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至少两个】、内容、客体。
a、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b、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C、客体。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
【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4.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灾害,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6.法的分类7.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平等民事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或裁或审】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于纵向关系(不平等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4.不能提请仲裁的情景:a、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5.下列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a、劳动争议的仲裁;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6.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7.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8.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9.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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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客观题, 8分左右。
考核的重心为“仲裁”“诉讼”和“法律行为”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国家机关成为经济实施主体的情形: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注意2】内部组织(如分公司)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概念和生效要件: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注意】事实行为: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建造房屋等。
(2)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由、意思与表示相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不满8,完全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等)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3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7.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
(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注意】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①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②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③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恶意串通时,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考点四】代理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1)各自的权利:
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6.代理关系的终止:
【例外】被代理人死亡(法人组织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总结】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对代理关系终止的影响
【考点五】仲裁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 【注意1】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注意2】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2.原则:①“双方”自愿;②独立
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之间独立);③★一裁终局原则(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协议: (1)书面;
(2)排除诉讼(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必背法条】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一般开庭不公开。
(2)可以和解或调解:
①调解: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
若撤回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裁决:
①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找法院强制执行。
(5)撤销裁决:
【考点六】诉讼
1.★诉讼管辖:
(1)一般:原告就被告
① 一致怎么办: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几个被告怎么办: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个人合伙怎么办:
(①)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补充】在民事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注意】两个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审判程序:
(1)一审普通程序:可以口头,一般开庭且公开。
【注意】★允许不公开审理:①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②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3)二审:在判决送达15日内,裁定送达10日内提出
(4)再审: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出;对错误的调解书提出应在生效6个月内。
②主动启动:院长发现错误,是否再审交审判委员会;最高院;上级法院。
③不予受理再审: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
3.★执行程序:
(1)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提出。
(2)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
(3)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诉讼时效的概念:
(1)债务人主动在一审期间提出(会导致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5)“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6.诉讼时效的种类:
7.★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