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学期《国际私法》复习纲要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2012国际私法自考复习提纲

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私法》考点一、法律冲突:(法理学角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矛盾现象;(国际私法角度)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联系: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社会关系;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一国的民法,所以,国内民法也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3.争议的解决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进行。
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内民法仅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仅包括前二者。
3.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间接调整为主,直接调整为辅,而国内民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4.坚持的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有约必守、保护弱者四大基本原则,而国内民法则无须坚持上述原则。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萌芽于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过渡于种族法时代——产生于属地法时代(以法则区别说的出现为标志)【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Bartolus(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
如果外国的人法令人厌恶则不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的雏形)评价:将法则划分为人法和物法缺乏科学性,纯粹的关于人或纯粹的关于物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Dumoulin(杜摩林):克服属地性,促进各地区法律统一。
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Dumoulin。
D’Argentré(达让特莱):主张维护各地区法律的独特性,反对法律的统一。
提出法则三分说:人法、物法、混合法则。
评价:Dumoulin代表新兴商人阶级利益,其学说符合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促进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D’Argentré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反对意思自治,属地主义色彩强烈,成为属地主义思想路线的鼻祖。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岀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私法》期未复习提纲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3.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法律作了不同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有效,不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4.法院地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顶法律地位,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承认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取得权利在法院地国家有效。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复习提纲资料

14-6-10 6:54 PM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规范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案件管辖权:a)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私法关系。
b)涉外私法关系指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i.私法关系的主题一方或各方是外国国家、法人、外国自然人或无国籍人。
ii.私法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iii.私法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适用:冲突规范(书P53)a)冲突规范是对特定的涉外私法关系,规定应适用的是哪国法律的法律规范。
b)冲突规范可以分为两部分:i.前一部分指出有关规范适用于调整何种民事关系或解决何种法律问题,如物权关系、人的能力等,被称为“范围”ii.后一部分则指出调整和解决“范围”中所指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如“依物之所在地法”“依其国籍国法”“依法院地法”等,被称为“系数公式”或“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iii.联结范围和准据法的是连结点,如“物之所在地”“国籍”“法院地”等就是连结点。
c)冲突规范的类型:(另一分类为单边、双边、重叠、选择,见下文)冲突规范依其指定适用法律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
i.单边冲突规范。
一种法律只应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被称为单边冲突规范。
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的规定就属于单边冲突规范,它只表明位于法国的不动产的法律问题应绝对地适用法国法,而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
ii.双边冲突规范。
抽象地规定一个待确定的连结点,表明不仅可能适用内国法,还可能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它与单边冲突规范的不同,并未规定只应适用内国法或只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只是一般地提供一个连结点,即不动产所在地,然后让法院考察连结点在何国:在内国则适用国内法,在某一外国便适用该外国法。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一.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为核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反致:亦称为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三.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四.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五.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六.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个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七.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问题。
八.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九.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十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十二.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出。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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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学期《国际私法》复习纲要
一、单项选择题
1.冲突规范的最基本的类型是()。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2.我国国际私法目前主要采取的立法方式是()。
A.把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
C.在有关法律中以专编或专章或专节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D.用国际私法法典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扶养适用()。
A.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抚养人和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与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
5.既得权说是()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6.识别在涉外民事案件性质的认定上有重要作用。
识别过程中,识别的对象是()。
A.连接点 B.冲突规范
C.系属 D.事实情况
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 B.CIF
C.CFR D.FCA
8.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
C.归慈善机构所有 D.归国家所有
9.在遗产的法定继承上,关于“同一制”的正确理解是()。
A.指对死者人格及财产的“普遍继承制度”
B.指对死者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及财产性质,均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制度
C.指对死者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及财产性质,统一由死者属人法决定的制度
D.指对死者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及财产性质,统一由法院地法解决的制度
10.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籍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
号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
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适用()。
A.中国法 B.韩国法
C.双方商定的法律 D.中国法或韩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有()。
A.国民待遇原则 B.自动保护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2.我国法律禁止其与外国人结婚的公民有()。
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3.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提出声明,反对
采用()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
A.中央机关送达 B.邮寄送达
C.司法官员直接送达 D.案件关系人直接送达
4.下列系属公式中,可以归结为“行为地法”的有()。
A.婚姻缔结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缔结地法
5.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
A.许可人住所地法 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
C.许可人国籍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6.下列哪种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A.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
B.中国公民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
C.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
D.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三、判断题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
3.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
4.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
5.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6.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
利。
()
四、名词解释
1. 法律域外效力
2. 系属公式
五、简答题
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201209学期《国际私法》复习纲要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域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五、简答题
1.反致产生的原因:
(1).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
(3).存在致送关系。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反致产生的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