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下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即格式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合同的内容,投保 人只能对合同内容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合同的内容 进行修订。
案例分析
1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分切机中, 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张某根据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条款约定“一手中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各付 保险金18%,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6000元。保险 公司认为,张某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无名指只是部 分丧失功能,不符合残缺规定,只赔付保险金的2%,即 4000元。张某不服,告到法院。
案例分析
受益人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 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 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 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 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 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问:保险金该给谁?
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 寿险,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 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 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 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 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 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 的。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第3章 保险合同(思考题)

结论分析:
其次,是关于受益人能否转让受益权的问题。 《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 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根据这条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均有权变更受益人。 也就是说,受益权是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的,故受益权只是一 种期待权而非既得权,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受 益权才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既然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该权益并不归 受益人所既得,所以受益人是无法转让受益权的。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和保险业务操作,除非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否则 受益人要转让受益权,必须事先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 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 单上批注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而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 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 也未载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 这笔保险金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第 3 章 保 险 合 同
案例分析: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 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保险,保 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 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 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 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 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 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 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 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思考:保险公司应向谁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合同特征与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1.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有偿合同2、保障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和合同5、射幸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1) 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要支付保费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如:赠与合同2) 保障合同即保险合同从生效时起到终止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收到保险人的保障。
3)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有条件??投保人必须缴付保费,保险人才会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4) 附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尤为明显6) 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投保人清楚。
保险内容的复杂和技术性保险人清楚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1)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财会类专业知识保险学讲义笔记3(保险合同+保险实务)

理论攻坚-保险学3(讲义)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的共性1.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是合法的。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双方应该同时对价给付,例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因为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但是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能履行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的义务。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与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确立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可以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出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的要素2.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指投保人选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对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2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事物,可以是财产、人身等。
保险金额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3 保险责任和免赔额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2.4 保险期限和缴费方式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限,即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
缴费方式则是指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的形式3.1 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保险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各方需签字盖章。
口头合同则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可能会带来一些证据上的困难。
3.2 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标准合同是指按照保险行业或者政府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合同格式。
非标准合同则是根据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协商订立的合同。
3.3 出具合同和投保单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的申请后,会根据约定向投保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合同。
投保单是投保人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和保险合同的请求。
4.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修改4.1 合同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上遵循按照合同条款的明确表述进行解释。
如有争议,可以参考保险行业的惯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解释。
4.2 合同修改保险合同在生效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随意修改的。
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修改。
第3章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2)受益人的指定
①受益人的法律资格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均可作为
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等均可被指 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必须在请求保险金时生存,无生命的人 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第五款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
险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 《继承法》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 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6)受益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选择题1.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A. 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B.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C.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成立A. 保险人同意承保B. 被保险人同意承保C. 保险标的确定D. 保险费支付3.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从()开始计算。
A. 保险合同签订之日B.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C. 保险费支付之日D. 保险标的确定之日4.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
A. 保险标的的变更B. 保险责任的变更C. 保险金额的变更A.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责任B.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C.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灭失D.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同意解除合同二、判断题1.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2. 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4.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
()5.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减少保险金额。
()三、简答题1. 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2. 简述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
3. 简述保险合同的变更。
4. 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除。
5. 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论述题1. 论述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论述保险合同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3. 论述保险合同与保险费的关系。
4. 论述保险合同与保险期限的关系。
5. 论述保险合同与保险理赔的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1. 某保险公司与甲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期间内,甲的财产遭受火灾,损失8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认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拒绝赔偿。
请分析此案例。
2. 某保险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期间内,乙因疾病去世,保险公司认为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认为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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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
第十一章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一、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法律基础 三、责任保险产品 四、信用保险 五、保证保险
2.1 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拒不执行法律义务,或者作出法律 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由 国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制裁。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违宪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忠诚保证保险 / 确实保证保险 —— 忠诚保证保险:是一种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不
诚实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承担
赔偿责任的保险。 (1)指名保证保险
(2)职位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 普通总括保证保险 — 特别总括保证保险
5.4 保证保险的分类
—— 确实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从而
三、责任保险产品 四、信用保险 五、保证保险
四、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4.1 定义
是以被保险人的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未能如约
履行债务清偿而遭受的损失作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4.2 险种(根据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
— 国内信用保险
—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 投资保险(政治风险保险)
在出口过程中被美国APEX公司恶意拖欠数亿美元巨额货 款一事,让我国彩电巨头长虹栽了很大一个跟头。吃一堑 长一智,9月23日,四川长虹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 署战略合作协议,为长虹的出口业务提供风险担保。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中国信保将通过为四川长虹提供短期 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担 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融资便利等全方位的服务,提 升四川长虹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加强海外应收 账款的管理,协助其建立海外业务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企 业信用管理机制。
3.4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险种
—— —— —— —— —— —— —— —— 医疗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 房地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 ……
第十一章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一、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法律基础
• 保险责任: (1)商业信用风险——买家风险 (2)政治风险——国家风险
• 险种: (1)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
• 保障一年期以内,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 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 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收汇风险 • 承保原则: (1)被保险人须将其出口的所有货物予以投保,而 不能选择某个信用差的进口商进行投保,对信用风 险不大的不投保; (2)出口商是否投保信用保险,对进口商应予以保 密,否则可能增加引起进口商的不付款情况。
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 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 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
——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 场所责任保险 —— 承包人责任保险
—— 承运人责任保险
—— 个人责任保险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金 融机构责任保险, ……
3.2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 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 事法律后果,分为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两种。 ——产品责任指向的对象是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伤害和财 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合同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产品 本身。
3.3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 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雇主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 一种保险。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受损害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第三人损害应承 担的民事责任
—— 外汇风险 (禁止汇兑的风险) —— 征用风险 (国有化风险) —— 战争、革命、暴乱风险 (战争险,War Risk)
第十一章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一、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法律基础 三、责任保险产品 四、信用保险 五、保证保险
五、保证保险
5.1 定义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
3.3 雇主责任保险
劳工补偿制度是一种因劳工损伤或职业病导 致工资损失或医疗费用时,对其本人或家属 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
3.4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危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
过失,造成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 任的一种保险。
两大类:
—— 与身体有接触的专业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 —— 与身体无接触的专业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
卖方信贷保险
卖方银行 贷款协议 担保协议 担保银行 被担保关系
担保和
出口信用 保险机构
出口商
商务合同
进口商
投资保险(Investment Insurance)
又称政治风险保险(Political Risk Insurance), 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而开办的保险制度。 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和来华投资保险。 责任范围:
• 故意侵权
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违法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希 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严格责任侵权
既无过失或疏忽,也非故意而导致使他人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章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一、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法律基础 三、责任保险产品 四、信用保险
五、保证保险
3.1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买方信贷保险
卖方银行 贷款协议 买方银行 贷款协议
出口信用 保险机构 商务合同
出口商
进口商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 卖方信贷保险 适用于卖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它 所承保的是在卖方信贷项下,卖方向买方出口 资本品或半资本品时,由于买方所在国的商业 风险和政治风险而使卖方遭致损失的风险。
国内信用保险
是以国内贸易中赊购的买方信用、接受预付 款的卖方信用、借贷活动中的借方信用等为 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 • • • 贷款信用保险 赊销信用保险 预付信用保险 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为出口方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保险。通过信用 证、付款交单、赊账等方式结汇的出口业务, 出口方都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5年9月
案例:长虹牵手中国信保 意欲化解出口风险
APEX公司事件促成双方合作: 2004年,在被美国APEX公司拖 欠的4.675亿美元的货款中,长虹可能从APEX公司收回的欠款 只有1.5亿美元,还有3.175亿美元的欠款面临无法收回的境 地。这一数字高于自1999年至2004年6年间长虹的利润之和。当 年,四川长虹也出现了上市以来首次亏损,亏损金额高达36亿元 人民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若昕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 长虹历史上吃过一些亏,我想这也是我们这次战略合作的一个基 础。有了这样一个战略合作,我们就会比较早地告诉它,这个买 家风险怎么样,应该怎样安排这种资金的回收。”
•
2.3 民事责任的种类
• 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 实际违约 — 预期违约
• 侵权责任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损害 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
2.4 侵权行为的种类
• 过失侵权
当某人应该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 损害结果,却因为没有做到必要的谨慎而使他人遭受到意 外伤害
3.2 产品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所承担的产品责任为保 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主要承保制造商、销售商、修理 商等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 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 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过 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 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 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出口企业收 回延期付款的风险;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 利息的风险 。 • 险种: (1)买方信贷保险 (2)卖方信贷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 买方信贷保险 适用于买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它 是对卖方在向使用银行贷款的买方出口资本性 货物时,由于买方所在国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 险所致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
2.2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 过错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不以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即无论行 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就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 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 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 补偿。
• 期内索赔制保单
也称以索赔为基础的责任险保单,要求导致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事件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期以后,并且针对该责任事件提出的索赔请 求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1.5 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1)赔偿限额的类型 • 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 限额,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两项 • 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 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 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