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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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通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全文。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法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和条件,形成合同关系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概念涉及到合同的要素和形成过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形式和目的。

合同的主体是指
当事人,包括合同的订立方和受益方,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或服务内容,必须具备合法、真实、可能和确定的特点。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成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默示形式。

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意图,必须合法、真实、可能和确实。

其次,合同成立的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表述、接受和生效。

合同的订立是指
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的表述是指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出来的过程。

合同的接受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表示同意并予以确认的过程。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过程。

总之,合同成立的概念涉及到合同的要素和形成过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第二章合同法律知识第一节概述一、合同 P. 7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22. 契约——是依据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签订的必须遵守的协议。

二、合同分类 P. 10—11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1.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别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 按学术理论来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等)——实践合同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3)主合同与从合同1)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从合同——是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分包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 根据合同的效力划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4. 按合同内容划分 P. 7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咨询服务合同、物质设备采购合同、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5. 按计价方式划分 P. 79——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合同的法律特征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3.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商品交换首先要求自由。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双方:甲方(出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解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合同双方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的要件第三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三)标的合法、明确。

(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四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范围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瑕疵第六条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

(三)因显失公平订立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可以采取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的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期限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可以依当事人的协商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第六章合同的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的构成第十四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第二节违约的责任第十五条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一节和解谈判第十六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解谈判解决。

第二节诉讼或仲裁第十七条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章附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十八条本解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合同知识)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知识)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关于合同的形式,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或还没有成立。

从现实生活看,一方面,经济贸易合同情况很复杂,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有好处,有利于合同规定化,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和解决合同纠纷。

另一方面,现在经济发展很快,商品交换十分活跃,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如果强调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无效或不成立的话,对鼓励交易是不利的,也就是有利于交易安全,不利于交易效率。

实践中有些法官就将口头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而这一口头合同又是对社会无害的,内容是明确的。

这些作法客观上阻碍了交易的进行。

虽然有人主张对口头合同分三种情况认定其效力(一、合同未履行的,确认合同未成立;二、合同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无争议,只对履行有争议的,确认合同有效;三、合同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确认合同无效。

),但这只是一种理论观点。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一)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书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还有数据电文。

体现了现代科技的要求,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要对合同进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证、审批、登记。

2-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2-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 思考,吴某应按何种价格交付就餐费?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
所决定的。 • 合同成立的时间的几种特殊情形:
•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 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 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
•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 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 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合同法》第21条 •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 4、合同的实际成立条件《合同法》第36条 第一,必须是双方实际从事了履行行为。 第二,必须是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 第三,如果双方的实际履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思考
• 吴某听孙某说某高档自助餐厅(同时兼营炒菜)近期八折 酬宾,便约朋友到餐厅就餐。吴某自己从自助餐厅摆放的 牛肉、鸡肉、红烧鱼中各乘一盘,其中牛肉标价一盘15元、 鸡肉一盘18元、红烧鱼一盘20元;另外在炒菜部点一菜一 汤,按照打八折计算共计72元(实价90元)。在就餐过程 中,服务业端上一盘清蒸排骨,吴某虽然没有点这道菜, 却招呼朋友一块儿吃了这道菜。后来餐厅发现原来上错了 菜,为此向吴某所要一盘清蒸排骨的价金20元,吴某认为 自己没有点这道菜,但是你们却上了这道菜,因此餐厅的 行为构成赠与;而餐厅认为,自己上了清蒸排骨,吴某未 加拒绝并吃了菜,购买清蒸排骨的合同已经成立。另外, 孙某告知吴某餐厅打八折酬宾实为玩笑,其实自助餐厅上 的标价都是实价,而不能打折。因此,吴某在结账时与餐 厅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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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订立【教学情景设计】美女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甚是喜欢,遂询问售货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乙说:“你出多少钱买?”甲说:“200元卖不卖?”乙说:“少了400元不卖。

”甲答到:“行,我买了。

”请问:(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2)分析甲、乙的对话的性质?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如菜市场家庭主妇与小菜贩关于菜价的讨价还价,或时装城里时髦女孩与老板之间关于时装价位的反复博弈,都是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在生活中的生动体现。

(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时,才构成一项要约:第一,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该受要约人一般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视为要约。

第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和确定。

实际上,要约的内容也即是将来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因为承诺原则上不能变更其内容。

而判断一个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主要区别也是这一要件。

第三,要约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生效(1)生效的时间要约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出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3)要约期限要约期限,即要约有效期限,也即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除法律直接规定外,可由要约人自由规定。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是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的撤销是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可撤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第二,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第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的。

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所以,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有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但承诺只有一个。

承诺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受要约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承诺,因为非要约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二,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第三,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间内作出。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未确定期限的,对话方式下应即时作出,非对话方式下,在合理期间内到达。

第四,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

2、逾期承诺与承诺迟到(1)逾期承诺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发出的承诺。

逾期承诺原则上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到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况可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邮差)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

迟到原则上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3、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效力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

承诺生效的意思是指合同成立。

【教学实训设计】甲服装厂向乙、丙两布料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灰色纯毛布料1000匹,价格5000元/匹,货到付款。

”乙布料厂收到函后即传真回复:“函收到,明日发货。

”丙布料厂收到函后当即组织本厂的车队将1000匹布料运到甲处。

试问:(1)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若乙收到甲之函后即回函:“函收到,款到交货。

”甲收到回函后即将货款500万元汇入乙的帐户,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乙的回函是什么性质?(3)若丙收到甲函后,回函:“同意发货,价格为5001元/匹。

”则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4)若甲在函后加上:“若有货,请在3月12日前答复。

”乙收到函后于3月9日以特快转递发出:“有货。

”该特快转递3月11日到达乙处,适逢甲出差在外,3月14日方看到,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5)若若甲在函后加上:“若有货,请在3月12日前答复。

”丙收到函后于3月9日以特快转递发出:“有货。

”以特快专递的惯例,3月10日即到,但由于特快专递公司的职员的过失致甲在3月14日才收到该邮件,则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教学情景设计】甲公司于6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一要约,乙公司6月5日收到并作出承诺,6月9日到达甲处。

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2)6月15日,双方董事长在某五星级酒店正式签署了合同书,合同何时成立?(3)若甲、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为要约、承诺,且双方约定以签订合同确认书为准,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到达(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

但在合同订立的实践中,还存在签订合同书或合同确认书的做法,这些做法与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的理想状态有所距离,因而,我们将合同成立的时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承诺到达(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是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会签的,以双方完成签字或盖章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双方异时签字的,以最后一方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

三是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会签的,以会签地为合同成立地。

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异时异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教学情景设计】甲为一造纸厂,乙为一大型超市,甲、乙之间多年的商业往来,彼此信任有加。

一日,双方约定:“以后凡甲发给乙的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收到后一周内未回复表示异议,视为乙承诺。

”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产品的供货要约,乙未回复,甲遂发货至乙处,乙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收货。

问:(1)乙的异议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若甲、乙之间从未有经济往来,甲第一次向乙发出要约,函末称:“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5天未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

”乙收到后未回复,甲发货至乙处,乙可否拒收?(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规定不是强制性规范,并非每类(个)合同都必须具备这八大条款,欠缺某些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当然,“当事人”和“标的”这两个条款应为每个合同所必备。

2、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

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二,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下列免责事由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第三,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载体。

1、口头形式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对日常生活中的即时清结的合同最为适合,如菜市场买菜、水果店买水果等,但发生纠纷不易取证。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有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邮)。

特殊书面形式指核准登记和公证。

如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规定(要式合同)或当事人约定某一合同要采用一般书面形式订立,但事后当事人又未按规定或约定的形式订立合同,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例外情形下合同成立,该“例外”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2)对方接受的。

3、默示形式默示包括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

前者为推定形式,后者为沉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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