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一体化”的思考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对“检警一体化”侦控模式的质疑——兼论构建“检警协作”侦控模式

、
对“ 检警一体化”理论的质疑
( “ 一)检警一体化 ” 违反 了我 国宪法规定 , 有悖检察权 的
本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与大陆法系圆家实行 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不 同 。 国实 我
根据 《 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 以及 三大诉讼法 的规定 , 检察
作者简介 : 黄继坤 (93 ) 男, 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 士研 究生、 1 一 , 清华 7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讲 师。 司马俊 莲(94 ) 16一 ,
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 , 侦查 机关 的所 有诉 讼行 使
人 民. 民通过选举 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人
常务委员 会行使权 力。立法权是其他各种权 力之母 , 依法产 生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以及军事机关 , 分别行使国
家行政权 、 审判权 、 检察权 和军事权 。在 这种 国家权力 结构 下, 根据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法律 “ 监督 机关 。” 人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 不
一
正当性 。我国检察权虽然具有 司法权 的某 些特征, 但不具备
司法 权最基本 的三个特征 : 终局性 、 中立性 、 被动性 , 以我 所
国检察权也不是 司法权 。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 具有最高
法律效 力 , 规定 了同家最 根本的政治制 度 . 因此 。我 国检察 “ 权的基本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 是我们认 识检察权 的宪 。哒
照检警一体的模式重构 我国检警 关系 ,会导致检察 权行政
化, 违反 “ 人民检察 院是专 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 的宪法规定 也许有 人反问 , 检察院不是有职务 犯罪 的侦查权吗?难道这 不 正说 明检察权具有行政权 的性质吗?然而 , 对职务犯罪的 侦查权也是法律监督权 的体现 。 因为由检察 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均是 围家工作人员 的职权犯罪行 为 . 而国家工作人员代 表
构建协作型检警关系——基于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现实思考

构建协作型检警关系——基于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现实思考黄继坤;肖南锋;喻建平【摘要】我国检警关系的设计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庸讳言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构建理论上的,也有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从而导致侦查监督流于形式.考察国外检警关系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检警一体化"的检警关系制度,或是英美法系的"检警分离"式的检警关系制度,可以发现在检警关系制度的构建上,它们都有一定的共性:印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必须相互配合,检察权必须有效监督警察权,检察权必须指导警察权三大规律.我国应该针对现实问题,遵守上述规律,构建协作型检警关系制度.【期刊名称】《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8)006【总页数】5页(P134-138)【关键词】检警关系;检警一体;侦查监督;检察引导侦查;检警协作【作者】黄继坤;肖南锋;喻建平【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湖北,恩施,445000;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湖北,恩施,44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4一、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检警关系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履行各自职能而发生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检警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虽然我国的检警关系制度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国情的,但是随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高速发展,检警关系表现出了很多问题。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安防通信一体化解决方案-智慧线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基于“智慧+”的物联网融合通信系统解决方案目录1.项目背景及建设目标 (4)1.1项目背景 (4)1.1.1城市综合管廊项目背景 (4)1.1.2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 (5)1.1.3基于“智慧+”的物联网融合通信系统 (6)1.2“智慧+”物联网融合通信系统建设目标 (9)1.2.1第一层次建设目标(基础网络) (9)1.2.2第二层次建设目标(业务应用) (10)1.2.3第三层次建设目标(应用拓展) (12)1.3建设原则 (13)1.3.1设计与建设原则 (13)1.3.2规范及标准 (13)2.建设方案 (15)2.1技术路线 (15)2.1.1“智慧线”技术简介 (15)2.1.2“智慧墙”技术简介 (17)2.1.3“智慧芯”技术简介 (19)2.2系统架构 (20)2.2.1“智慧+”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架构概述 (20)2.2.2“智慧+”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构成图 (21)2.2.3“智慧+”系统管廊安装示意图 (22)2.2.4“智慧+”系统节点工程覆盖示意图一 (23)2.2.5“智慧+”系统节点工程覆盖示意图二 (24)2.3系统功能 (25)2.3.1物联网通信平台 (25)2.3.2宽带接入功能 (25)2.3.3物联网融合通信平台建设 (25)2.3.4语音通信 (25)2.3.5出入口控制系统 (25)2.3.6工作人员精确定位及行动轨迹 (26)2.3.7入侵精度定位及视频联动 (26)2.3.8电子巡查系统 (26)2.3.9广播系统 (26)2.3.10移动视频传输 (27)2.3.11应急救援 (27)2.3.12智能 APP 应用(例一:在线巡查管理) (27)2.3.13与其他系统的联动与融合 (27)2.4设备选型 (28)2.4.1TSM(Tunnel System of Mobile Communicatoin)综合信息控制器 (28)2.4.2智慧线 (29)2.4.3智慧线扩展基站 FN (30)2.4.4移动基站(本安型) (30)2.4.5本安型标识卡 (31)2.4.6本安型手持终端 (32)2.4.7智能型手机通信模块 (34)2.4.8TSM 智慧线接入模块 (37)2.4.9快速连接器 (38)2.4.10语音通信服务器 (38)2.4.11语音通信网关 (39)2.4.12应用业务服务设备 (40)2.4.13联动平台服务器 (40)2.4.14部分专业配套设备(可选) (42)2.4.15.1. 智慧井盖 (42)2.5软件介绍 (43)2.5.1软件初始界面 (43)2.5.2入侵探测与视频联动模块 (43)2.5.3人员定位模块 (45)2.5.4电子巡查模块 (46)2.5.5话务台模块 (49)2.5.6系统设置模块 (49)2.5.7手机 APP (50)3.方案优势 (52)3.1通信、定位、安防一体化 (52)3.2微功率分布式通信 (52)3.3无线信号均匀无死角 (52)3.4永远在线的通信 (53)3.5高精度的定位 (53)3.6复杂环境快捷实施 (54)3.7智能监控极简维护 (54)3.8本质安全型产品 (54)3.9IP 防护等级高 (54)1.项目背景及建设目标1.1项目背景1.1.1城市综合管廊项目背景城市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城市地下管道的综合走廊。
“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

第 27 卷 总第 128 期Vol. 27 Sum No. 1282018 年第 2 期No.2. 2018广东开放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E OPEN UNIVERSITY OF GUANGDONG【收稿日期】2018-02-28【作者简介】刘云哲(1995-), 女 , 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刘云哲(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大陆地区现行检警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分离”,其带来的侦查任意主义、公诉不畅和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与此对应的是台湾地区在业务上的“检警一体”,得以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质性,促使警察在符合公诉的要求下取证并积极配合出庭质证,提升诉讼活动整体效率。
在借鉴台湾检警关系之外,更为根本且迫切的是引入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同时落实检察独立性、强化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提升警察法律素养等也有助于优化侦查及证据活动。
【关键词】检警关系;陆台比较;检察引导【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2x (2018)02-0072-07引言检警制度及关系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始终受学者和实务人员关心并讨论。
检警关系之所以重要,在于它关涉诸如侦查权的行使与规制、公诉效果以及诉讼效率等重要问题。
检、警作为推动、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重要国家力量,两者间的关系始终是各个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建构诉讼组织体系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在对检警关系进行研究的同时,不能始终停留在本土制度上自说自话,有必要跳出原有视野,结合比较研究方法予以分析并借鉴。
这时选择比较的对象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司法环境和文化背景差别过大,只会增加比较的难度和制度移植的风险。
我国海峡两岸虽然在历史上有一定的分流,但就社会文化和思维观念来说,仍然有相当的近似性。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为适应检察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的检察制服的服装式样趋于文职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有所降低,给检察官在办案中执行强制措施和自身安全保障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应急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内涵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责。
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在办案时可根据需要向警务部门申请派警,警务部门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派警上案。
法警上案后即按照检察官的指令履行保护检察院直接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法警在办理侦查案件时,除担负属司法警察的全部职责外,还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跟踪嫌疑犯追捕逃犯,协助扣押赃款、赃物等犯罪物品。
二、检察机关内部检警一体化的可行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检察官的要求应是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专家型、精英型,检察官队伍量少质高是必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和控诉权,那么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具体的侦查工作是不是都要靠检察官去做呢?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可否从事具体的侦查工作?《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履行其职责也是法定之事。
对“检警一体化”的新思考

“ 警 一体 化 ” 检 是指 : 检察 机 关 内部 , 在 司法警 察通 过
履行职责服务检察工作 , 特别是 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 中, 在检察 长或主办检察官 的统一指挥下 , 司法警察
都 是侦 查员 ” 的现状 。 践 中 , 实 司法 警察 没 有专 业 的部 门, 而是 分 散 在各 个 业 务 科 室 , 法警 察 承 担 了 大 量 司 的非警 务工 作 , 而检 察 官在 具体 办案 中也 干 了许 多 司 法警 察职 责范 围 的工作 。 随着依 法治 围和检察 机关 规 范化建 设进 程 的逐 步推 进 , 检察 官 与 司法警 察 也从 } 昆 岗混 职 的状 态转 化 为 检 警 分离 、 司其 职 , 一 转 变 各 这
因此 ,如 何 克服 检 警 不 分和 检 警 截然 分 离 带 来 的 弊 端 ,逐 步 建立 起在 检察 官指 挥 下履 行 职责 、专 长 、 职 能 , 现优 势 互 补 , 调 高效 的 “ 实 协 检警 一 体 化 ” 作新 工 模 式 , 我们 加 强 检察 机关 司 法警 察 队伍建 设 , 对 充分 发挥 司法 警察 在办 案 中 , 别是 在 办理 自侦 案件 中的 特 作 用 ,有 力 推进 新 时 期 检察 工 作 具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t海检 察》 2 0 - 0 9年第 4期
1 9
一
二 、 检 管一 体化 ” 式的 定位 对“ 模
“ 检警一体化”的实质是强调司法警察与检察官 工 作 的配 合 与 协 调 ,其 根 本 目的是 如何 确 保 办 案 安 全, 提高 工作 效率 与办 案质 量 。因此 , 在推 进 “ 警 一 检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刘文强【期刊名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47)004【总页数】10页(P94-103)【关键词】检警关系; 检警协作; 以审判为中心【作者】刘文强【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辽宁沈阳1108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4检警关系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关系之一,其定位准确,对于诉讼构造的合理型塑、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和诉讼机制的协调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带来的庭审实质化、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律师权利及辩护职能等要求,使惩治犯罪不再被视为刑事追诉的唯一目标,刑事追诉的价值选择逐步从效率向公正发生偏转。
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审前程序不再决定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案件事实调查和定性在控辩平等对抗条件下,由法官经过庭审理性判定。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和贯彻,会为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带来深刻的变革,也会进一步型塑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影响检警关系的运行逻辑。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积极适应改革带来的改变和“阵痛”,检警关系也应顺势进行重新梳理和调整。
一、我国现行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检警关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尤其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检警关系的内容得到了一定的扩充和发展。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检警关系仍然存在一些结构性和功能性的缺陷,需要进一步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现行检警关系模式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际上是“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
具体来说,检警关系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多为被动性事后监督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采取诉讼阶段论的设计,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相互分离、各自独立。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1 . 人员编制没有落到实处 , 法警警 力严重不 足。按照最 8 1%, %一 2 当前基层 院司法警察很少能达到此 比例 , 法警大队
大 多是 一 付 空 架 子 。 如某 基 层 院在 编 人 员 10人 , 有 两 名 3 只
高人 民检察院的规定 ,司法警 察人员 占检察编制 的 比例 为 协作程度不高 、 系不紧密 , 联 造成了司法资源 的浪费。
检察办案工作 都能照常开展” 的现象 , 殊不知, 这种现象的弊 端多多 : 检察人员往往疲于奔命 、 司法资源大量浪费 、 办案安
全存在隐患等等 。 2从主观认识看 , . 一部分人对 司法警察 的职能 和作用在 认识上不到位 。根据《 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 和《
把司法警察这支武装力量使用起来 , 致使很多应 由司法警察
行使的职责均 由检察人员亲历亲为 , 直接造成 了司法警察 队
伍无所作为 、 可有可无 的现状 。这样既不利 于司法警察职能
16 3
民检 察院司法警察执行 职务规则 ( 试行 )等规定 , 》 司法警察
的职 能大 多属 于协 助检察机关其他业 务工作的开展 ,处于
的发挥 , 又使检察官不能专注于法律监督 _ 作 , T 违背了检察
二、 司法警察 工作 陷入 困境 的原 因
1 . 从历史原 因看 , 法警队伍组建时间短 、 人员文化素质不 高、 年龄偏大 、 长期从事一些 法警 职能以外的工勤事务性工 作, 不履职 、 不办案 , 从而形成了一种 “ 有没有法警参与办案 ,
司法警察 , 其中一位还是法警大队大队长 , 试想 , 在这样的情 况下 , 司法警察如何开展T作 , 法警 大队充其量也只是一个
刑 临场监督 活动 、 负责检察机关专 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 的秩 本要求 , 只能从事一些开车、 打杂的勤务性工作 , 与他们承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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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理 的犯 罪案 件 的现 场”笔 者从检 从警若干 年 , 是没遇 到过 部 门执行 传唤 60余人 次; 与 搜查 8 余 人 次; 行强 制措施 , 硬 0 参 0 执 由此 可见 , 在检 察机 关 内部 , 检察 官和 司法警 察虽 然各 自履 察 长交办 的其 它任 务 2 余 人 次 。 0 行不 同的职责 ,但 作 为 同一 整体 却 不能把 二者 截然 分开 。近 年 来, 我们 在实 际工 作 中探 索 “ 检警 一体化 ” 的理论 并尝 试运 用 , 取 检警 关系 中的地位 , 能越 俎代 疱 , 能擅 权越 位 。 查决策 、 不 不 侦 人 得较 好 的效果 。 三年 来 , 院“ 两 我 检警一 体化 ” 的运 行模式 应该 说 员组织、 案件定性、 质量把关等都应该由检察官负责, 法警在整个
下, 检察 院 的司法 警察与 查办 案件 的检察 官各 司其职 , 又紧 密 减 轻 了检 察 官的工 作压 力 , 案 的程 序 也更 加规 范化 、 但 办 合法化 。 配合 , 同实 现侦 查计划 , 成侦 查任务 的办案 模式 。 共 完
如法 警大 队有一 名具有 财会 资格并 有多年 丰富 财务经 验的 同志,
或 者说 是不 知怎 么去履 行这个 职责 。等 等其他 。
队承担 。据不 完全 统计 , 几年来 , 警大 队积 极参 与并协 助办案 法 30余人 次 ; 押 、 管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80 人次 ; 5 提 看 被 0余 完成检
明确 “ 四不 要求” 严肃 工作 纪律 。 , 一是 不忘 强调 司法警 察在
弊端 , 主要 体现 在 : 一是在 当前 乃至较 长一 段时 期 , 基层 检 察 院 关键 作用 。还 有的 同志 以前长 期从 事 自侦工 作 , 审经验 丰 富, 突
“ 件多 , 务重 , 案 事 人员编 制少” 的状况无 法克服 , 司法警 察 作为检 在讯 问犯 罪嫌 疑人 时与主 侦检 察 官默契 配合 , 张驰 有度 , 瓦解 对 察 资源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份 , 果仅仅做 一 点“ 事 ” 实 际上就 犯罪嫌 疑人 的 心理 防线 , 而一 举突 破全 案奠 定基 础 。其 次 , 如 死 , 从 确 是浪 费检 察资源 , 果造成 检察 官忙得 不可 开交 , 结 而法警 可 能却 保办案 安全 , 时处理突 发 事件 。我 院非 常重视 办案 中 的安全 , 及 无所 事事 。 是在 协助 自侦 部 门查办职 务犯罪 案件 时 , 是 单纯 要求 司法警 察认 真做 到 : 要参 与办案 的全过程 , 法切实 履行 二 只 一 依
20 年 左右 , 高人 民检 察 院强 调“ 02 最 检警分 离”“ 司其职 ” ,各 , 在侦 办许 多职务犯 罪案件 中配 合检 察官发 挥特长 , 繁复杂 的 于纷
其 宗 旨及 出发点 是好 的, 但在基 层人 民检察实 践操作 中 凸显很 多 账务 中找 出涉 嫌犯 罪的蛛 丝马迹 , 为一 个又 一个案 件 的突 破起 了
法警察 没有 立法 , 而缺 少专 门的法律规 定 , 致 司法警 察在 实践 中存 在很 多 问题 及缺 陷 , 从 导 因此必 须在 实践 中进一 步完善检
警一体 化体 制 .
关键词 检警一体化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3
司法警察
刑事犯罪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1-7.2 10-5 220 )0230
“ 警一 体化 是大 陆法系 国家 一种 比较成 熟 的刑事 犯罪 追 格 遵守 办案 纪律 , 检 充分发 挥警 务职 能 的作用 , 保障 和促进 检察 业 诉模 式, 们所 探讨 的是近 年来 我 国检 察机 关 内部探索 和争 论 务工作 的顺 利开 展 。首 先 。 保办 案程 序 , 高办 案 效率 。明确 而我 确 提 的一种 工作 模式 。 所谓检 察机 关 内部的“ 警一 体化 ”主 要是 指 规 定法警 具体 负责传 唤、 检 , 送达 法律 文书 、 行看 管 、 押搜查等 任 执 提 在 自侦 案件 的侦 查过 程 中 ,在 检 察长或 主侦 检察 官 的统 一指 挥 务 , 通过法 警在 参与办 案中积 极履行 职责 , 不仅提 高 了办案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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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警一体化是指在 自 侦案件的侦查过程 中, 在检察长或主侦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 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 的检察官各 司其职, 但又紧密配合, 同实现侦查计划, 共 完成侦查任务的办案模式。但长期以来, 国家对包括法院在 内的司
的起 到“ 看管 ” 用 , 作 造成 履行职 责 与整体 办案进 程脱 节 , 熟悉 案 法 警职 责 。 要在 办理 自侦 、 二 重大 刑事 案件 中保 护检 察官 的人生 情晚 , 基于“ 或 各司 其职”一 点都不 去 了解 案情 , , 以至无法 进入 情 安 全 。三要 在刑 事诉讼 中保 证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 人不 发生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