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

合集下载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及拓展(最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既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力,也是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

随着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警察更应积极探索适合当前职能发展的途径。

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专题调研的开展,现就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依据《条例》,司法警察主要履行九项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各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警务职责侧重点都不尽相同:有的主要配合自侦办案;有的主要完成各类送达;有的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工作;还有的被抽调。

大部分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在以往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中,“司法”属性不明确,强调“参与、协助、配合保障”,在职责不清的前提下,易导致司法警察在履职中责任模糊、目的不明、被动履职,缺乏积极主动性,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缺乏有效机制,“警察”属性被弱化。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司法警察定位于检察辅助人员,但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职的原则和方向,未能合理划分、细化检察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办案人员的职权责任,导致“检警不分”现象仍然存在。

二、新时期改革下司法警察职能的探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依法赋予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所设置,这些职能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减少近半。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的转隶,司法警察的服务保障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 应向刑检、民行、监所、控申等部门转移,因此,需要适时调整《条例》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

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定位探究

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定位探究

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定位探究作者:张庆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组成成分,是法律强制性的重要体现,保障着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形象是人民法院的维护者以及标杆,尽管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占居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司法警察制度仍存在不足,有待改善,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仍需进一步明确,由此才能对司法警察的地位与作用做出准确定位,更有利于司法工作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地位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50-02作者简介:张庆(1981-),男,汉族,江苏常州人,大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司法警察的定位探究。

相比于公安警察,司法警察对人民群众来说更为陌生,提及此名,人们可能会对司法警察产生不少疑问,甚至不知其与人民法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更对其在人民法院的地位与作用不解,有的也许只是肤浅的了解,缺乏对司法警察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光明前景做出深入探究。

本文从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司法警察制度、司法警察形象以及司法警察职能等方面对其在人民法院的地位与作用做出初步探究,旨在加深对司法警察的认识,完善其制度与职能,使其能进一步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与时俱进,开拓未来,服务于民。

一、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一)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组成成分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需设司法警察若干,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法警所占法院干警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组织的合法性与编制的明确性。

司法警察在警卫法庭、保障审判、捍卫法律尊严、执行死刑等方面具有其特殊作用,在人民法院中有着与其它部门不同的职能分工,是一个独立的部门,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组织形式的独立性与职能分工的重要性。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近年来,我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从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总体要求的现实需要出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不断加大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拓展履职平台,规范履职行为,创新履职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打造了一支“拉得出,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现就如何开展好法警工作,浅谈以下几点。

一、要定位于全局,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针对我们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我们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地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我们深刻领会上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组书记、检察长多次强调,规范执法行为,就必须解决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就必须发挥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作用。

并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

针对过去出警率低、警务保障效果差,不能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

我院将长期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的司法警察统一编队管理,并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5年和2006年先后招录两名正式法警,充实队伍力量。

目前我院共有司法警察4人,占总数的8.3%,为了把司法警察整合为侦查资源的要素之一,我们将法警大队与反贪局、反渎局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统一管理,强化法警大队作为直属机构的独立性,较好地理顺与其他科室的关系,提高了法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3、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

3、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

3、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第一篇:3、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浅谈如何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思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它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参与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职能作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的其它部门服务。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谈几点认识,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强化政治建队功能,增强政治职能信念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要发挥好职能作用,首先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

因为我们这支队伍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我们队伍的肌体也曾经受到一些不良行为的侵浊,在金钱、权势和利益面前,有极少数同志曾经打过败仗,有一些同志见异思迁,不安分本职工作,有一些同志嫌法警工作艰苦、清贫等。

有少数法警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认为法院工作应以审理案件为主,法警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思想上存在着自卑心理,觉得比法官低人一等,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和进取心。

另外,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个别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不是很重视,乃至还有部分人员对法警工作存在一些偏见。

再就是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本职工作的特殊性也不易获得表彰嘉奖,由此带出整个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

这些情况有害于队伍建设,有害于特定重要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政治建队功能,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是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性的职能。

从实践“三个代表”理论的高度,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增强司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抗变能力。

XXXX年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可编辑).doc

XXXX年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可编辑).doc

XXXX年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 (可编写 ) 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这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增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举措有力地推进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获得很好的成效。

但无须讳言目前绝大部分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仍未实现高检院所预期的目标不肯用警检、警混岗的现象还比较广泛司法警察工作的展开依旧是处于寸步难行和没关紧急的状态。

造成上述现状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由。

在这些表面的背后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由那就是现行的相关法律、法例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工作等定位的不够正确这些要素才是直接或许间接限制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和作用发挥。

一、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上存在缺憾和滞后。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能否成立司法警察的有关条则含糊其词壮大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失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据需要能够建立司法警察。

该条则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建立的权限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级检察院只需以为需要就能够建立司法警察。

假如以为不需要就能够不建立。

建立与不建立都有法可依。

那么上级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重视成立司法警察机构搞好队伍建设也只好是一种行政要求。

现阶段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组成立不起来或许说很多方面不规范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法律支撑相关。

()高检院 ** 年从头订正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合计条涉及司法警察的条款有条。

即第 l 条、第条、第条和第条。

第条规定:搜寻时假如碰到阻挡能够强迫进行搜寻。

对以暴力、威迫方法阻挡搜寻的应当予以遏止或许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对于组成犯法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上述的条款均规定了司法警察在参加搜寻时其作为是“能够”和“或许”。

所以给人们的感觉是能否装备司法警察参加没关紧急。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和能力提升路径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和能力提升路径

2019年05月(上)法制博览司法实践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和能力提升路径孔存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430200摘要:在司法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我国的检察机构在原始的智能定位上有着很大的改变。

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努力完善自身的不足,确定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位置,以及司法警察的能力得以有效的施展。

该文章就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智能定位,来探讨怎样才能提高检察机关的行动力,加强工作效率,提升职业能力。

关键词:司法警察;职能定位;职业能力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3-0162-01作者简介:孔存杰(1984-),男,汉族,河南兰考人,本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一级警司,研究方向:法学。

正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需要办到以下几点:保护侦查的现场;帮助监察、拘留、抓捕嫌疑人;传送有关的文书证据;参加突发事情的处理。

在司法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监察机关的侦查职能被剥夺以后,司法警察也一定会面对巨大的考验。

在自身的问题之下,需要克服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把自己的能力得到最大的提升,同时还要保证自己做任务的质量。

一、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司法警察的位置是不可代替的,经过专业的训练,各项技能不断扎实,保护群众的安全,并依法行施强制性的方案,肩上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在平常的工作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体现了其不可代替的价值。

此外,司法警察具有保障的作用。

司法体制的改变就证实了司法警察作为帮扶人员,需要对监察人员进行保驾护航,保证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检察人员所处环境安全,警察在进行各项侦查工作时,都要在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体现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部分警官对自己的任务有所误解,对接下来要采取的任务还是有所困惑,或者是将要出警时,部门所配备的装置都有些落后,一部分对使用的警用设备还不了解。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分析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分析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作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机构之一,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是一个需要持续深化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方向,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1.1 检察机关职责定位作为国家监督权力的代表和刑事司法活动的主导机构,检察机关的基础职责是全面监督和指导执法机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1)监察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非法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2)代表国家履行“检察院依法对诉”的职能,进行公诉活动,促进公正审判,惩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3)负责非诉讼活动,如审查逮捕、刑事嫌疑人羁押、取保候审等,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强对刑事案件全程的监督和管理。

1.2 司法警察职责定位司法警察是执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之一,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安全,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保障,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维护法庭秩序,确保仪式感和庄严感,防止暴力犯罪威胁;(2)在司法工作现场,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保障;(3)在司法执行中,协助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执法机关,执行裁判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发展研究随着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和形式正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这一背景下,要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需要研究其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

以下是一些值得探索的研究方向:2.1 加强监督和协作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变化,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

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

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这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取得很好的效果。

但毋庸讳言,目前绝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仍未实现高检院所预期的目标,不愿用警,检、警混岗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依然是处于举步维艰和可有可无的状态。

造成上述现状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

在这些表面的背后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工作等定位的不够准确,这些因素才是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和作用发挥。

一、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1、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上存在缺憾和滞后。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否建立司法警察的有关条文模棱两可,壮大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失去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该条文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设立的权限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不论哪一级检察院只要认为需要,就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如果认为不需要,就可以不设立。

设立与不设立都有法可依。

那么上级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重视建立司法警察机构,搞好队伍建设,也只能是一种行政要求。

现阶段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构建立不起来或者说许多方面不规范,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法律支撑有关。

(2)高检院1998年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计468条,涉及司法警察的条款有4条。

即第2l条、第139条、第177条和第181条。

第181条规定: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的条款均规定了司法警察在参与搜查时其作为是“可以”和“或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现阶段司法警察的定位这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取得很好的效果。

但毋庸讳言,目前绝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仍未实现高检院所预期的目标,不愿用警,检、警混岗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依然是处于举步维艰和可有可无的状态。

造成上述现状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

在这些表面的背后还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工作等定位的不够准确,这些因素才是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和作用发挥。

一、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1、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上存在缺憾和滞后。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否建立司法警察的有关条文模棱两可,壮大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失去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该条文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设立的权限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不论哪一级检察院只要认为需要,就可以设立司法警察。

如果认为不需要,就可以不设立。

设立与不设立都有法可依。

那么上级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重视建立司法警察机构,搞好队伍建设,也只能是一种行政要求。

现阶段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构建立不起来或者说许多方面不规范,很大程度上与没有法律支撑有关。

(2)高检院1998年重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计468条,涉及司法警察的条款有4条。

即第2l条、第139条、第177条和第181条。

第181条规定: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的条款均规定了司法警察在参与搜查时其作为是“可以”和“或者”。

因此给人们的感觉是,是否配备司法警察参与无关紧要。

(3)《刑事诉讼规则》允许《法警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法警的职责可由其他人员执行,使法警在实际工作中可有可无。

《法警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的法警职责有9项,逐一与《刑事诉讼规则》对照,不难发现,两者有些条款不一致。

如:《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法警执行职务规则》在司法警察的职责明确规定“执行拘传”中说明了两点,一是执行拘传的主体是司法警察。

二是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任务时是“执行者”,不是“参与者”。

但《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这里并未明确执行拘传任务的主体必须是司法警察,言外之意其他人员也可以执行拘传。

高检院政治部“三令五申”强调,各级检察院要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彻底改变“有警不用、检警不分”的局面,但这要求在《刑事诉讼规则》面前,却显得不协调。

时下,我区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非常紧张。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盘活办案人力资源,用活办案力量显得十分的重要。

是配备法律法规允许一员多用的检察官及书记员还是配备职责有限的司法警察,领导当然考虑是前者。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一直要求按照8%-12%配备司法警察人数,但我区配置比例数始终一直在5%左右徘徊,远远低于兄弟省检察院配置的比例数。

即便配置这5%的司法警察人员中,驾驶、保卫、收发、勤杂人员仍占着很大的比重。

2、现阶段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问题。

(1)对司法警察使用,不应定位在检察机关和某群体上的安全保卫工作。

新中国的检察史上,关于司法警察方面的条例总共颁布了两个。

一个是1984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另一个是1996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1984年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中第四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即职责)是: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依法执行搜查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和保卫机关安全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述任务在我区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中,除“保卫机关安全”外,其余参与办案的职责基本由检察官代行(但这种代行并非违规,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颁布实行的《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及199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也均未严格界定上述职责必须由司法警察单独承担)。

因此,在这一段时期,全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大多把主要精力放在担负机关的安全保卫任务和兼做职责以外的车辆驾驶等勤杂工作上。

如果检察机关设置司法警察仅仅是为了机关的安全保卫和勤杂工作需要,那么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

高检院在1996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取消了“机关安全保卫”的条款。

应该说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修改。

因为新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8条职责比较贴近于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需要的实际。

但是,XX 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将其扩充为9项职责,又增加了“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的条款,使检察院的法警工作又再度和安全保卫工作挂上了钩。

(2)除了规定司法警察侧重承担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的任务外,还应该拓宽他们进一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促使司法警察工作逐步实现法律化、专业化。

现行的司法警察的职责有9条,若将“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这条不确定的任务除外,其余的8条中出于安全、保卫方面的占了一半。

如: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见《刑事诉讼规则》第177条),司法警察参加主要是保卫现场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和突发事件(见陈国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第185页);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时,主要是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见《法警执行职务规则》第19条);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见《法警执行职务规则》第20条)等等。

这些条文束缚了司法警察“作为”的发展空间。

二、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定位问题的几点建议要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实力,真正使其成为检察机关的一支生力军。

首先,在立法上要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职责进行补充完善,给予他们更适合形势的“作为”空间。

当前要加快《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步伐,改变法律法规保障滞后的现象。

其次,在行政上,各级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要真正重视起来,特别在依法用警,保证办案安全问题上不能有半点的含糊。

要认真作好以下几点工作:从现立法上,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二项权力。

1、侦查权。

即参与传唤、拘传、提押、看管,与检察官共同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

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综观人民警察诸警种,除检、法两家的司法警察之外,其他警种都有其相对应的侦查权。

从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综合考虑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行使侦查权主体资格。

2、拘留、逮捕执行权。

拘留、逮捕执行权是指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对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来执行。

理由:一是法律赋予以了该项权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陈国庆同志主编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一书认为:“必要的时候”,是指公安机关不能执行、无力执行、无法执行或者来不及执行等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会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时候。

“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可以持公安机关开具的拘留证,送看守所羁押,或者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方便公安机关执行。

在陈国庆看来,执行拘留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那么作为人民检察院成员之一的司法警察当然可以承担执行拘留、逮捕的任务。

二是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逮捕决定后,常常是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持检察机关开具的拘留或逮捕决定书,到公安机关更换拘留证或逮捕证后,再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或逮捕。

要积极探索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

“检警一体化”的运行机制要求:业务部门请示检察长调警制度,便于协调、配合,形成办案的“检、警搭档”;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

1、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应分别行使案件侦查时的谋划权和执行权。

为了明确分工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对内部人员进行了分类。

从职责分工上,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分别行使案件侦查时的谋划权和执行权。

两种职责互有侧重,共同完成案件的侦破任务。

在侦办一个具体案件时,检察官应将其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突破上,而司法警察应将其主要精力放在办案是否安全以及协助检察官调查取证等方面上。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也只有和办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同频共振,其工作路子才会越走越宽,才能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如果把司法警察仅看作是站站岗和护卫工作,那对这支队伍的全面建设是很不利的,也不符合形势的要求。

因此,我们在开展法警工作中,必须发挥法警编队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维护司法公正,就有必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一体化”运作机制。

2、在依法履行职能中具体体现“检警一体化”保障办案是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

“检警一体化”的核心,是让法警参与办案,通过熟悉整个案情来能动地保障办案,从而在依法的基础上使法警职能与检察官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克服被动地执行保障任务所带来的弊端。

基层检察院办案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

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检警一体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把柄。

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

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法警,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在执行搜查任务中,法警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