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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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情况说明

押解情况说明

押解情况说明
押解原则:押解规则共为十二条,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其中所体现的内容主要及时对于押解这一行为所提出的一些要求,下面我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类归纳。

1、选配押解人员,由于押解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必须挑选政策纪律观念强,有熟练的押解技术和身体强壮的警察担任。

押解力量的安排,一般以二比一为宜。

长途押解或押解特殊人犯,还应增加力量。

女犯的押解,应有女干警参加。

2、明确押解的路线及交通情况,注意与沿途的公安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得到协助。

在边疆或民族地区执行押解任务,还必须注意尊重当地的民俗、风俗习惯。

3、根据人犯情况,制定押解的方案,在充分估计押解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包括押解路线、押解方式方法,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等内容的具体方案。

4、准备必要的警械。

根据押解的特点,押解人员必须携带必要的武器、械具、证件等,以防止人犯在押解途中行凶、逃跑、自杀等可能发生的事故,确保押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5、押解中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掌握人犯的思想变化,做好突发性情况的处置准备,同时防止人犯与熟人接触或以暗语示意。

6、正确执行使用武器和械具的规定,不打骂、侮辱、虐待人犯。

7、除执行秘密押解等特殊情况外,押解人员必须穿警服。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

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要求更高。

基于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的阐述,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务;培训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越发繁重,而司法警察所涉及到的领域和环境也越来越复杂。

2012年12月最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警察条例》),条例中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一直以来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和履行职责,致使在很多法院和司法警察的心目中司法警察就是从事辅助性工作,导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是“主角”,司法警察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是“配角”。

[1]由于外界的因素和自身的认识不足,我国司法警察在法院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无法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述(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

[2]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指那些隶属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派驻到法院机关,使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法院场所、人员安全和司法活动有序进行的执法人员。

(二)人民司法警察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质就是警察,具有警察的一般特征,但是也具有自身的特点:1.专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内部一个独立的部门,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职责在《警察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并且规定的职责是专属于法院司法警察的。

2.从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工作开展并不是由自己主动进行的,是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的。

现行的《警察条例》第8条的规定,司法警察要根据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的指令行事自己的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详细介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详细介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

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法警押解工作之我见

法警押解工作之我见

法警押解工作之我见作者:王伟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8期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是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官查办案件的顺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九项,其中第五项的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如何圆满地执行好押解工作,确保检察办案安全,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关键词司法警察押解工作办案安全作者简介:王伟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82-02一、明确押解的意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细则》,这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押解的工作细则,由此可见押解工作的重要性。

《工作细则》的第二条指出:本规则所称押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将被羁押和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或场所,接受询问、辨认、提取证据和脏物,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执法行为。

由此明确押解工作的定义。

押解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名司法警察要明白圆满地执行好押解是整个检察办案工作的重要保障。

押解是司法警察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如拘传及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等,可以看作是押解工作的延伸,押解某种程度可以理解为“动态的看管”。

由此可见押解是司法警察履职的基础技能,是正确履行司法警察其他职责的重要保证。

从笔者法警工作经验看:除看管外,安全隐患很多出现在押解环节,因此,看似简单、机械的押解工作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从多个方面入手,做好押解任务(一)明确押解的对象关于押解的对象,《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细则》规定的不一致,表现在:《规则(试行)》规定押解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押解工作细则》中又将押解的对象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法警值庭规则

法警值庭规则

值庭规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三)传唤证人、鉴定人;(四)传递、展示证据;(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

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

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

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三)鼓掌、喧哗、哄闹;(四)擅自发言、提问;(五)吸烟或随地吐痰;(六)使用通讯工具;(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司法警察在提押看管值庭过程中如何处置突发事件

司法警察在提押看管值庭过程中如何处置突发事件

浅议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及不断转型,各种社会矛盾相对会涌现到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它始终处在社会矛盾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位置,很多原本不是法院应该处理的人或事,经过不断放大,会演变成与法院有牵连的理不清道不明的突发事件。

特别是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暴力冲击法庭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的事还件时有发生,有的法院甚至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沉痛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作为司法警察,肩负着法院机关安全保卫之重任,几乎每天都参与刑事案件的开庭,而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值庭中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关系到审判工作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甚至关系到人民群众自身的生命安危。

因此,司法警察应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地处置好刑事开庭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押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押解是每一名司法警察最常见最普通的工作,但往往在押解过程中,由于每一名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深度不同,在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提押与还押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如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囚车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两名以上刑事被告人相互实施串供行为;而且,在提押与还押过程中还有可能遇到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更严重的出现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出现昏厥等等突发情况。

遇到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置,是每一名司法警察都必须面对的课题,临场处置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事件的发展状态,司法警察认真研究押解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熟悉《人民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定》的程序,作好处置之对策,不仅要快速、果断的出击,而且要在第一时间内将突发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参与押解工作的司法警察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随时注意观察被告的一举一动,发现苗头不对,可对刑事被告人进行训诫、劝导,告知犯罪分子危害结果的严重性,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从而震慑、击垮犯罪分子的侥幸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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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周安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根据法律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为维护国家法律和审判机关的尊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武装力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值庭、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民事、行政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等职责,通过司法警察职责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综合性的司法队伍,它的工作性质是服从于审判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它的工作任务贯穿于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是人民法院内部不可缺少的一支武装力量。

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中,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司法警察工作中最经常性、危险性较大的职责之一。我队近几年的工作情况统计,执行提解、押送、看管占全部工作任务的50%以上,并且配备、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况80%以上也是执行提解、看管、押送任务的时侯,因此,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就成为司法警察目前最重要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押送、看管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范和法律依据。那么,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如何贯彻并执行好这个规则呢?本文将根据规则的规定和本人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经验,从押解的概念、押解的要求、押解的组织实施以及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对押解工作进行探讨,以利于我们今后更完善地执行押解任务。

一、押解的概念及特点 押解,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强制将被押解人员从一地押送到另一地的行为。在这里“具有特定身份”是指人民警察、军人、武装警察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员,被押解人一般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俘虏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从这一概念引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押至法庭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它包含着以下的含义:执行押解任务的人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它区别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押解,押解的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如被拘传、拘留的当事人)、押解的目的是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押解工作不以被押解人和其它任何单位、个人意志为转移,被押解人必须毫无条件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

那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有些什么特点呢?首先,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必须具有合法性,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押解人员要具有合法的身份。根据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只有司法警察才能执行押解任务,其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等都无权执行此项任务。在执行押解过程中要有完备的法律文书,如提押票、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等,以保证押解的合法性,同时,押解过程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它部门及个人均无权干涉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其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要根据审判活动的要求,按时将被押解人押送到指定地点,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押解过程中应服从审判工作的需要和审判长的指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审判人员完成好审判工作。第三,司法警察担任押解任务,应认真检查核对有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押解的时间、地点、被押解人住所(羁押所)认真核对,对被押解人数、人员身份认真核实,做到准确无误,防止错关、错提和漏提。第四,司法警察押解的对象主要是刑事被告人和罪犯,而且押解过程始终处于运动状态,外部环境变化多样,容易发生劫持、脱逃、行凶等问题,应该说,押解工作是司法警察承担诸项任务中危险性较大的一项,因此要求担负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充分发扬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保证押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押解工作的准备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前应有院长签发的调警令方可实施,由于执行押解任务具有合法性、时效性、危险性、强制性等特点,因此,执行押解任务必须有规范的法律文书和院长的授权,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调用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在这个问题上无特殊性可言,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警察接受押解任务后应作好如下的准备工作:一是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如介绍信、工作证、警官证,以保证押解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并能通过羁押场所工作人员的检查。二是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充分显示人民警察的威严和押解工作的严肃性。三是根据押解任务的性质、特点,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要求配备警械和武器,以保证押解工作的安全。

人民法院的押解工作应当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押解开始前,司法警察部门要做好如下的准备工作:一是审查有关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调警令、提押票、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等法律文书,要绝对保证押解工作的合法性。二是根据押解任务的性质、押解的方式、被押解人的数量,合理地安排警力,一般一名被押解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押解人,由三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被押解人为女性的,应尽量安排女性司法警察押解。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警械、武器的配置,一般情况下押解被告人、被拘留人时应配备手铐、警棍及武器,死刑执行押解时应配备警绳、武器,拘传当事人时可以配备手铐。四是明确职责,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每次押解都要指定押解负责人,负责押解过程中的指挥。五是对启用的囚车、警械、武器等警用设备作认真的检查、保证性能可靠、使用正常、确保安全。六是根据案情、押解人数、押解方式等情况,制定出周密细致的押解方案。押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任务性质、时间、地点。2、押解指挥员、押解人员及分工。3、押解方式、押解路线。4、警械、武器配备情况。5、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6、要求。履定的方案,应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并告知到每位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在接受押解任务后,押解负责人应主动向审判人员了解案情及被押解人的有关情况、现实表现,对于被羁押的被押解人,提押前也可向羁押场所干警了解被押解人的思想状况,分析被押解人在押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向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进行通报,必要时可向法警负责人或院领导汇报后改变或完善方案,以确保押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押解前的准备工作是押解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准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押解任务,我院法警支队在2001年4月执行一押解任务前,(该案九名被告,后有四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其中包括两名当时企图脱逃人员),通过办案人员和看守所了解到被押解人有脱逃企图后,支队对押解工作作了周密的准备,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在押解过程中果然发生两名被押解人强行脱逃的事件,支队押解人员根据押解工作前的方案进行追捕,一被押解人被当场制服,另一人在跑出八百米后也被追捕的法警抓获,从而成功制止了一起脱逃事件的发生,此次事件的成功处置充分说明了押解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押解的组织实施 押解的组织实施是整个押解工作的关键,押解工作开始后,押解负责人要绝对按照方案执行,特殊情况下要更改和完善方案的,也必须得到法警队领导或院长的批准,押解的组织实施分为提解、押送和还押三个阶段,提解分为羁押所提解和直接提解,所谓直接提解,是指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拘传的人的提解,对羁押场所的提解,应当严格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和提解手续,了解被羁押人员的有关情况,被羁押人提出后,要逐个核对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防止错提和漏提,并对被押解人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除准备交给法庭的文字材料和香烟、火柴等生活用品外,其余的一概不能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要坚决收缴,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对被押解人使用戒具后方能出所。对于直接押解的,重点是核对被提解人的身份,绝对不能发生错押的现象发生。

押送根据各种押解情况的不同分为徒步押送、警车押送、乘客车、火车、飞机等民用运输工具押送,在现有情况下,警车押送是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最常用的方法,徒步押送应严格限制在路程较短、被押解人罪刑较轻,车辆无法通行,不具备警车押送的情况下使用,并要适当增加警力。乘民用交通运输工具押解是在路程较远,不便使用警车押送的情况下采取的押解方式,此种押解方式只是警车押解的一种补充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在押解前,应了解有关车(船)的特点、运行时间、停靠点及乘坐的有关规定, 与车(船)上的安保人员、公安执勤人员主动取得联系,以取得对押解工作的支持和协助,以确保押解工作和车(船)的安全。

警车押送,是目前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中适用最广、采用最多、安全系数最大的一种押解方式。在押解前,要全面检查警车的安全性、可靠性、警车驾驶员要熟悉行驶路程、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的要求,两辆以上警车押解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要配备备用警车,行驶途中应按规定的速度行驶,除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停靠。押解指挥员应随时与各押解车及法警队领导或院长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四、押解人员职责及要求 押解工作是在押解负责人和押解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协同下完成的,因此,押解人员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也要熟悉和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这是押解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基本保证。押解人员除了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规内容外,还要熟悉以下的职责:

押解负责人负责接受押解任务,制定押解实施方案,了解掌握被押解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押解人员明确押解分工,提出要求,对押解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处置,非职权内的特殊情况,负责及时请示报告,及时、果断处理好押解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的安全,严防被押解人员失控,领导全体人员圆满完成押解任务。

押解人员要服从押解负责人的领导,熟悉押解工作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本次押解任务和本人职责,严肃认真做好押解工作,严守押解纪律,做到文明执法。押解过程中不得向被押解人询问案情,不得污辱、打骂、体罚、虐待被押解人。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押解中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押解负责人报告,来不及报告的应沉着冷静,灵活果断地予以处置,处置后应及时报告。押解人员还要注意警容风纪,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押解中要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动作规范,语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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