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司法警察押解

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值庭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9 15: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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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司法警察押解、看管罪犯及值庭时必须按规定着警服、配带警衔专用标志、持有效警官证、法院工作证。
第二条:押解罪犯时必须携带枪支、械具,并严格执行枪支、械具的使用规定。
第三条:押解警力的配备不少于2—1,女性罪犯应当由女法警押解,因警力不足时,法警大队应当事先向分管院长汇报,以便增派警力。
对重大罪犯及在本县外押解,法警从队必须制定押解方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罪犯押解到法院后必须关进羁押室进行看管,看管罪犯的法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防罪犯脱逃,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司法警察看管罪犯。
第五条:司法警察开始值庭时站于审判台侧面,面向旁听席。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出入法庭时以齐步动作进行。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必须听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以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司法警察对于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报告。
第八条:司法警察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将现其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
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没有按照规定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
配备武器、警械具。
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车辆、武器和警械具处于适用状态。
第六条 检查审判法庭、羁押场所的设施,对于妨碍警务保障工作的设施和物品进行改造和清除。
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第十七条 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在法庭和羁押室让被告人阅读庭审笔录。
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出入法庭,并保护证人、鉴定人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领受任务后,应当认真审核提押手续和申请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完备。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申请部门予以补正。
法警押解工作之我见

法警押解工作之我见作者:王伟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8期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是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官查办案件的顺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九项,其中第五项的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如何圆满地执行好押解工作,确保检察办案安全,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关键词司法警察押解工作办案安全作者简介:王伟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82-02一、明确押解的意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细则》,这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押解的工作细则,由此可见押解工作的重要性。
《工作细则》的第二条指出:本规则所称押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将被羁押和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或场所,接受询问、辨认、提取证据和脏物,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执法行为。
由此明确押解工作的定义。
押解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名司法警察要明白圆满地执行好押解是整个检察办案工作的重要保障。
押解是司法警察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如拘传及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等,可以看作是押解工作的延伸,押解某种程度可以理解为“动态的看管”。
由此可见押解是司法警察履职的基础技能,是正确履行司法警察其他职责的重要保证。
从笔者法警工作经验看:除看管外,安全隐患很多出现在押解环节,因此,看似简单、机械的押解工作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从多个方面入手,做好押解任务(一)明确押解的对象关于押解的对象,《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细则》规定的不一致,表现在:《规则(试行)》规定押解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押解工作细则》中又将押解的对象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解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周安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根据法律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为维护国家法律和审判机关的尊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武装力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值庭、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民事、行政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等职责,通过司法警察职责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综合性的司法队伍,它的工作性质是服从于审判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它的工作任务贯穿于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是人民法院内部不可缺少的一支武装力量。
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中,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司法警察工作中最经常性、危险性较大的职责之一。
我队近几年的工作情况统计,执行提解、押送、看管占全部工作任务的50%以上,并且配备、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况80%以上也是执行提解、看管、押送任务的时侯,因此,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就成为司法警察目前最重要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押送、看管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范和法律依据。
那么,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如何贯彻并执行好这个规则呢?本文将根据规则的规定和本人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经验,从押解的概念、押解的要求、押解的组织实施以及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对押解工作进行探讨,以利于我们今后更完善地执行押解任务。
一、押解的概念及特点押解,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强制将被押解人员从一地押送到另一地的行为。
在这里“具有特定身份”是指人民警察、军人、武装警察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员,被押解人一般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俘虏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从这一概念引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押至法庭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它包含着以下的含义:执行押解任务的人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它区别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押解,押解的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如被拘传、拘留的当事人)、押解的目的是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押解工作不以被押解人和其它任何单位、个人意志为转移,被押解人必须毫无条件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等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备应根据审判案件的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数量而定。
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
(五)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
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
第四条看管工作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看管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一)对看管被告人的场所、周边情况及警用设备进行检查。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看管警力。
(三)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四)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第五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一)与押解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交接手续。
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
对被告人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被告人姓名、人数以及押解司法警察的姓名等,要逐一登记,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
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
对重刑犯,应面对面进行看管。
(四)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并经常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锁是否安全、有效,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内有自杀、自残、传递信件、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
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1)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2010-11-1 法警队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
第三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
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调用司法警察需要携带枪支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
遇有紧急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下达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应当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被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接到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后,应当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调用司法警察命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七条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应当做到:(一)按规定时间到达集结地点,并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二)服从指挥和管理;(三)依法履行职责;(四)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六)保守工作秘密,确保警务活动安全。
第八条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的后勤保障等由用警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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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听、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
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前,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二)掌握被告人出庭顺序和出庭时间。
(三)检查警具和枪械。
(四)对具有企图哄闹法庭、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性的被告人,应做好防范措施。
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一)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不得让无关人员
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
(四)将被告人押人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面对审判人员站立。
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站姿或坐姿: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前和法庭宣判时,司法警察采用站姿,站立于被告人侧后方,单手抓住被告人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两脚跟靠拢并齐,双腿挺直,自然挺胸;其余时间司法警察可以采用坐姿,坐于被告人侧后方,上身挺直,双臂放于大腿或椅子扶手上,两腿分开与肩同宽。
(六)三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时,应始终采用站姿。
其中,两名司法警察分别位于被告人两侧后,一手抓住被告人的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另一名司法警察在被告人身后,保持立正姿势。
第九条案件开庭时,司法警察应当密切观察被告人的动态,如遇被告人哄闹法庭、行凶、暴动、脱逃等情况时,应全力加以制服或抓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如遇旁听席哄闹、骚乱等突发情况,应严密控制被告人,严格履行法庭押解职能,不得
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条法庭休庭或闭庭后,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
(一)将被告人戴上戒具。
如遇群众围观,司法警察应严密控制被告人,并合理组织警戒。
(二)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时,应再次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人数,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避免出现差错。
(三)执行还押时的其他工作规则参照本《规则》提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如违反本规则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