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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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

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

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本文试就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申诉检察制度进行简单述评,以与同仁探讨。

一、设置控告申诉检察机构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高检院设信访厅处理群众信访。

当时的工作主要是纠正冤、假、错案。

1978年至1988年的十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120多万件,年均100余万件,月均1万次以上,10年共平反、纠正冤、假、错案43.3万多件。

1981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讨论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检察机关所受理的信访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申诉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是通过处理群众来信、申诉案件,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1981年,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以保障罪犯的权益;1984年,高检院明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

1985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研究了控告申诉部门自办的“五类案件”等具体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两个文件。

1986年11月3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和讨论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细则(试行)》。

随工作形势需要,高检院信访厅于1987年更名为控告申诉检察厅。

二、成立举报中心1988年3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广东省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成立,并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举报箱。

5月,高检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的经验做法,肯定了举报中心的积极作用,认为这是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依靠群众打击职务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形式,要求全国推广。

1988年10月14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这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历史上一次具有标志意义的会议。

检察制度发展史

检察制度发展史
0 5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 判机关;
0 7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 制度;
0 2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 私人事务;
0 4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0 6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
检察制度的发端;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 0 8 在审判机关内设。
01 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
1164年《克拉 灵顿诏令》提 出12个陪审官
2
1166年《克拉 灵顿诏令》赋 予陪审官控告 权
3
1352年爱德华 三世诏令,大 陪审团专司起 诉权
4
英国检察长和 副检察长来源 于国王律师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0 1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 则;
0 3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 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新民主主义革命Leabharlann 期审检合署制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 创设
1. 首次提出 2. 确立文件 3. 第一个单行法规
初步发展:
一.两部法 二.发展变化
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 争、大跃进
4. 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 七五宪法废除 2. 七八宪法重建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
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纵 深发展阶 段
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的完善;
设立和执行检务公 开;
完善对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保障;
发展规律
保守到开放; 粗放型到集约型。
02 一.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
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 (监督实施)
03 二.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
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的发展历史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提审司”,但正式的检
察机关则可以追溯到1928年的江苏省特别区监察院。

之后,中国检察机关机构不断演变、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毛泽东曾提出“人民监察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开展过民众监
督和群众路线的探索。

1954年,中国的监察机构正式更名为检察机关,开始独立行使公诉权,起到了重要的检查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195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正式颁布。

改革开放后,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也
得到相继修订和完善。

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检察。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颁布,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加诉讼
和执行判决裁定等环节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责
和权力。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宪法监督范围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原则。

2018年,“庭审直播”、“一案双审”等措施相继出台,加强了司法公开和审判监督体系建设。

总的来说,中国检察历经多次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公正司法的作用。

未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和司法公正。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
检察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安机关的出现。

在古代,检察机关的功能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侦查和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检察系统。

在中国,现代检察机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国家建立了第一个公安机关——内务部,开始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检察机关——京师临时检察处,并于1930年正式改为京师检察厅。

这标志着中国成立了第一个现代化的检察机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公诉。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检察机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的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此后,中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增强了监督和公诉职能,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的来说,检察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变革相互关联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也得到了不断提升,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提供了保障。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

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建构中国检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中国检察文化始于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检察文化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建构过程。

一、中国检察文化的历史演进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检察文化的起源,它建立在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是负责监察皇帝和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的御史制度形成了完备的御史巡视、御史弹劾、御史劾问、御史参奏等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

但是,由于御史制度在政治上的依附性和奉行的“治病救人”的政治哲学,导致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因此,近代中国开始逐渐探索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体系,以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

二、现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建构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检察文化经历了多次建构和发展。

据初步统计,共分为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11年辛亥革命前,近代中国第一部《司法条例》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检察制度的雏形随之确立;第二个阶段是20年代至40年代,建立了由全国性和地方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机关体系,形成了类似现代检方机构的规范体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有批判各类反动舆论运动、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开展起诉工作等;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20年,主要建立了以人民检察为核心的检察制度,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职责和任务,推动惩治和预防侵犯国家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以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工作;第四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力度合作,推进司法公正、效率、廉洁等方面的改革,构建了新型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实践标准;最后一个阶段,是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探索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新时代课题。

三、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通过打击和惩处一批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维护了全省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摘要: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经历了初创期、低谷期、发展繁荣期三个阶段,新中国领导人对检察法律监督权的重视,促进了检察权的发展。

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之中、具体问题之内进行考量,在有限的特定范围之内的检察权涉及领域更广、专业性更强。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演进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8-02一、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的三个阶段(一)1949年至1957年的初创期1.我国检察权的设置受到列宁思想的影响。

列宁说:用什么来保证法律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1]于是在苏联建国初期设立了国家监督人民委员部(1920年改称工农检察院),司法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检察机关建立起来后逐步承担了法律监督的专门职责。

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检察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实行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违法的全面法律监督,且尤其强调对行政违法的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行政权与检察权要截然分开。

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是在研究、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旧中国检察制度、学习借鉴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社会变更的新类型检察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其创立和发展虽然与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存在差别,但依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来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原则没有变。

[2]1948年建国前毛泽东在选择怎样的国体讲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不要三权分立,也不要国会制。

[3]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最高苏维埃还不一样,我们的制度要能最大限度地包容不同社会势力,但要保证党的领导权。

[4]这样就提出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要有民主的形式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这是一个原则。

分工负责不是直接向宪法负责,是向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5]2.检察权的初创。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引言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起来的专门的检察机关和相应的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为读者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史。

开端与初步尝试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期。

在那个时候,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法律机关主要采取的是与成年人相同的司法方式。

然而,随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发展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因此,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司法措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开始在法律和司法制度上进行尝试。

例如,英国于1908年颁布了《未成年人法庭法》,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成年人在司法中的特殊问题,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专门机关的成立20世纪中期,各国相继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体制保障。

以美国为例,该国于1944年成立了首个专门机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Juvenile Justice Agency),负责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这一机构的成立,使得未成年人的司法问题能够得到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解决,进一步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

类似的举措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了逐渐推广和应用。

各国纷纷建立了类似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并加强了对于该机关的法律和行政保护。

这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除了建立专门机关外,各国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需要。

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些国家逐渐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

这些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执行等方面,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工作。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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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粗放型到集约型。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审检合署制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创设 1.首次提出 2.确立文件 3.第一个单行法规
(二)初步发展:
1.两部法 2.发展变化
(二)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争、大跃进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七五宪法废除 2.七八宪法重建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1.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完善; 3.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4.设立和执行检务公开; 5.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6.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检察制度发展史
第一节 检察制度的起源
一、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二、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三、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一、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一)英国的公诉组织由大陪审团演变而来
1.背景:诺曼征服
时间:1066年; 地点:英格兰黑斯廷斯 参战方:诺曼人(法国)VS盎格鲁-撒克逊人(英格兰) 起因:1066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逝世,将王位传给贵族哈 罗德,诺曼底的威廉公爵称爱德华承诺拱让英格兰的王位给 他,大举入侵英格兰。 结果:诺曼人取得决定性胜利,入主伦敦。 (开启封建君臣制,分封领土,沿用习惯法治理,12人调查 陪审团)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检察制度的发端;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制度;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在审判机关内设。
三、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监督实
施) 2.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3.起诉传统差异造成检察官公诉权不同: 自由裁量权大VS自由裁量权小
第二节 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1.模仿对象:日本 2.规范文件: 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7年《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9年《法院编制法》; 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3.机构设置和职能:在各审判机构内分别相 应设置检察厅;以公诉职能
2.演变过程:
1164年《克拉灵顿诏令》提出12个陪审官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赋予陪审官控告权
1352年爱德华三世诏令,大陪审团专司起诉 权 (二)英国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来源于国王律 师
二、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则;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私人事务;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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