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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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财团

日本财团

低成本的私有化浪潮使得日本的数家大型家族式商业企业拥有了大量工业企业的控 制权,这些企业,特别是金银矿等矿山企业所创造的利润,使以三菱为首的一批家族 企业获得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和现金流支撑,强化了其在日本经济中的支配和垄断地位, 进而逐渐影响日本的社会以及政治。
二战结束前的发展及变化
19世纪末,日本开始以战争手段对外扩张。长期对外战争所需要的各类武器装备 和军需物资,为各大财阀所属的众多企业提供了持续且充足的订货。军事订货有其连 贯性及广泛性,以海军建设为例,只有钢铁、造船、重型机械、石油化工、武器装备、 通信联络等诸多类型企业密切配合,才能保证海军的装备数量和质量,提高其作战能 力。因此,各大财阀都积极参与其中,为日本军队提供装备,或是在占领区设立商社 等,掠夺当地资源,以满足本国工业对原材料的需求。这一时期,也是日本各大财阀 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 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日本财阀原有的单纯的家族式管理体制对其自身的扩 张造成了阻碍,已不适应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改善企业管理结构,进一步扩大 企业资金来源,各财阀开始普遍运用公司——这一新型的管理模式来对原有的企业结 构进行优化。公司制是与股份制不可分离的,这一时期财阀企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 是开始引入外部资本,吸收外来投资来解决自身扩张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资金问题。 所吸收的外部资本既包括股权融资,也有一部分公众资本。这一变化带来了两个结果, 一是财阀对于下属企业的总体持股比例开始下降,二是各级子公司的上市使得集团内 任意上市企业的股票都可以被本集团内任意其他企业持有,这便是富有日本特色的企 业间相互持股制度。但这种变化起初并未撼动财阀家族对所属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财 阀直接控制的总商社仍然对下属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供融资的股份只占其全部企业 股份总额的很小一部分。财阀的根本性质并没有改变,但这却标志着日本财阀开始了 向现代企业集团的转变。 既便如此,到了20世纪30年代,日本即将达到顶峰的对外军事扩张,由此带动的 国内经济以及国民高涨的热情仍然使财阀的股权份额继续发生变化。1936年,日本国 内所发行的股票市值总额达到了当年日本GDP总额的136%,说明了日本的资本市场已 经极为发达。由于所属企业大量上市,财阀对于下属企业的总体持股比例不断下降, 到1943年时,这一比例已经下降至大约30%。但是财阀直接控制的总商社对其第一层 子公司仍然绝对控股,且控股比例仍很高,平均值约在75%左右。

日本财团法人概说

日本财团法人概说

分报告三日本财团法人概说日本财团法人经历了 营利 与 公益 的划分至 营利 与 非营利 认定的转变,逐渐发展成熟,其通过 捐赠意志(指导)+评议员会(决议)+理事会(执行)+监事(监督) 的运行模式实现了财团法人的稳健运营㊂本分报告在对日本财团法人特征分析的前提下,简单梳理了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和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两大公益财团法人的组织架构及业务运行,并进而分析财团法人的独特优势,最后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 慈善法 )下的慈善基金与日本财团法人进行法律地位㊁信息披露㊁内部管理㊁外部监督㊁慈善项目考察五方面对比,并提出相关建议㊂一 基本定义财团法人主要是指以目的财产为中心的法人,其与社团170法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不以成员为中心,财团法人的运营是以设立人所预先设置的目的为根本,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主要不同之处见表1㊂表1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决议机关评议员会社员大会法人中心目的财产社员设置机关评议员㊁评议员会㊁理事㊁理事会以及监事社员大会㊁理事或理事会㊁监事㊁会计监查人信息披露与公示需履行需履行章程变更评议员会决议社员大会决议剩余财产归属由章程规定,在章程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评议员会决定由章程规定,在章程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社员大会决定㊀㊀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为在法律层面上对财团法人进行相关规定,日本关于财团法人的民法法律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日本旧民法①参考了德国的体系,但未采用德国 营利 与 非营利 的划分方式,而是将法人限定于 学术㊁技艺㊁慈善㊁祭祀㊁宗教及其他有关公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或财团 ,故而其划分方式为 营利 和 公益 ,导致270①始见于1896年(民治29年)颁布的‘民法“㊂介于两者之间的既非营利与既非公益难以划分㊂为此,1998年及2001年分别通过‘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及‘中间法人法“,放宽了公益法人的设立基准,将部分可通过主管机构认证的团体作为 公益法人 对待,此为第二阶段,具体中间法人的成立要素主要有两点:第一,以社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第二,不以剩余金分配给社员为目的㊂虽然在公益法人的认定上已经有所放松,但其设立门槛依然较高,可得到认可的公益法人数量依然较少㊂2006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公益社会团体及公益财团法人的认定等相关法律“,承认了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一般财团法人,至此,日本正式将财团法人的定义由纯公益性扩展到非营利性,此为第三阶段㊂二 主要案例日本财团法人可分为一般财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两类,公益财团法人是基于一般法人基础之上,从事特定 公益目的 事业的一般法人㊂为区分 公益 属性,公益财团法人必须以从事公益目的事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公益目的事业的费用比例要占到50%以上,考虑到两者在架构设置㊁运营维护等方面均有相似性,此处进行一并论述㊂下370面,我们在简述财团法人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剖析两个财团法人的具体案例㊂(一)组织架构捐赠意志(指导)+评议员会(决议)+理事会(执行)+监事(监督)财团法人的设立可通过捐赠人生前处分设立及遗嘱设立两种方式进行,其运营主旨依捐赠遗产的目的而定㊂内部治理上,根据法律约定,必设机关包括评议员①㊁评议员会㊁理事㊁理事会以及监事㊂决议机关是评议员会议,业务执行机关为理事会,业务开展上要依照章程规定,明确要求章程中的剩余资产不得直接指定分配给设立人,但在依章程无法确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其归属由评议员会决定,此时依其决议可将剩余财产归于设立人,若仍不可行,则上交国库(详见表2)㊂表2㊀财团法人组织架构主旨以捐赠财产为基础,以特定目标为指向执行标的财产之目的必设机关评议员㊁评议员会㊁理事㊁理事会以及监事权力机关评议员会议470①评议员须3人以上,并不得由一般财团法人或者其子法人的理事㊁监事及使用人兼任㊂续表业务执行机关理事会设立方式生前处分设立㊁遗嘱设立章程无论何种方式设立,在申请设立时均须提交由全体设立人制作或遗嘱执行人制作的章程初始资产捐赠评议员选任方法根据理事会的决议由理事长委托出资返还不能返还解散后的资产归属剩余资产不得直接指定分配给设立人,但在依章程无法确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归属由评议员会决定,此时依其决议可将剩余财产归于设立人,若仍不可行则上交国库㊀㊀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二)具体案例由于财团法人的设立具有特定 目的 ,因而大部分财团法人均有行业及业务指向性㊂据统计,日本目前大概有200①多种不同的公益法人,且均有相应法律规定㊂如为医疗服务的财团医疗法人㊁为教育服务的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等㊂为探究财团法人的具体运营模式,下面以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及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为例进行分析㊂570①沈姣姣:‘日本公益法人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时代法学“2018年2月第1期㊂1 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①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成立于1994年3月1日,同年被认定为特定公益增进法人,其主要目的为通过筹集有关食品化学的研究,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为增进国民健康做出贡献㊂(1)组织架构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主要分为管理人员㊁评议员㊁评选委员㊁事务局四类㊂管理人员分为理事长1人㊁常务理事1人㊁理事10人㊁监事2人;评议员共8人;评选委员9人;事务局5人㊂从人员构成上看,财团的管理层及评议员文化程度较高,大部分均为教授㊂理事会分为定时理事会以及临时理事会,定时理事会1年2次,主要审议年度事业报告㊁决算报告以及代表理事职务执行状况报告,定时评议员会1年1次,主要审议年度事业报告㊁决算报告以及监事选任等事项㊂(2)业务开展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业务主要分为三部分(详见图1):①研究补助金㊂进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等与食品化学有关的调查研究,公开招募(1年1次)研究课①资料主要来源于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官网及作者自行整理㊂670题,为该财团的审查提供研究经费㊂②支援召开研讨会等㊂每年(1年2次)募集举办有关食品添加剂和其他食品化学的研讨会等的补助,在该财团的审查委员会上进行支援审议㊂③信息收集和提供㊂此部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收集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化学食品的相关信息,将其公开在网站上;另一类为每年汇总研究补助成果,制作研究成果报告书㊂从其研究补助金的执行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财团法人会进行募集公告,之后会发布研究课题,并进而申请受付,最后在补助金等对象的选择上,一般先由评选委员评选,进而由理事会采用书面形式表决㊂图1 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研究补助金执行流程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根据2018年度①事业报告书显示,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全年共捐助一般研究对象17个,合计金额1255万日元;课题研究12项,合计金额945万日元;补助金225万日元;完成信息收集与提供包括食品添加物㊁残留农药关系㊁容770①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㊂器包装㊁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㊁食品化学信息等多项工作㊂总结其主要特点是信息披露充分以及资金投向与其目的相契合㊂2 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①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成立于1996年,由鹤见会馆㊁横滨工业馆㊁横滨市金泽产业振兴中心及横滨市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4家财团法人合并成立,是横滨市唯一由政府指定的 中小企业支援中心 ,主要以促进横滨市经济为目的,致力于在稳固强化企业经营基础㊁解决经营困难㊁促进自主创业和开展海外业务等方面为市内中小企业提供有力支援㊂(1)组织架构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下设评议员会㊁理事会㊁监事三个主要职能部门,理事会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安排部门,有理事长㊁常务理事及事务局长三个重要职位(详见图2)㊂业务开展部门主要分为总务部㊁经营支援部㊁国际商务支援部㊁设施经营部四个职能部门㊂总务部下设总务科;经营支援部主要负责经营支援课及技术支援课;国际商务支援部负责国际商务支援课和上海代表处;设施经营部主要有横滨媒体商务中心㊁横滨市产学研共同研究中心㊁横滨新技术创造馆㊁龙头企业广场㊁横滨金泽高科技中心㊁横滨信息文化中心㊁横滨市金泽产业振兴中心㊂①资料主要来源于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官网及作者自行整理㊂870图2 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组织结构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官网资料整理㊂(2)业务开展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主要业务分为三大类:①经营与业务咨询㊂主要提供窗口咨询和各类专家单独面谈咨询,具体包括自主创业㊁法律㊁劳务㊁互联网利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以及机械加工㊁材料㊁生产管理㊁环保㊁节能等技术方面的咨询,还有海外业务方面的咨询等㊂②举办解决经营问题的研讨会㊂包括学习利用互联网改善经营方法㊁举办创业必备知识和思路的讲座,从基础学起的贸易实务课程㊁最新海外投资状况研讨会,环保㊃能源㊁970航空㊃宇宙㊁医疗㊃福利㊁基础技术等尖端研究成果的介绍㊁促成通过企业间合作实现产品化和事业化的专题研究会等㊂③海外业务支援和洽谈会(IDEC)㊂向市内企业提供寻求合作伙伴和参展海外展会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市内企业拓展海外销路和对海外直接投资㊂与海外经济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合作,举办向企业提供海外业务的对象国或地区最新经济和产业相关信息的研讨会,以及与海外企业的对接洽谈会㊂另外,IDEC在中国(上海)设有代表处,在泰国(曼谷)㊁越南(胡志明市㊁河内)有签约咨询处,可方便企业收集当地信息及开展在当地的业务活动㊂此外,横滨企业经营支援财团还创建了女性自主创业支援(F⁃SUS)㊁横滨创业家大奖赛㊁横滨市地区贡献企业支援事业,扶持横滨产品制造的协调事业以及产业关联设施的配备等㊂简言之,日本财团法人在运行上主要由理事会执行,其业务开展围绕捐赠财产目的进行资金运用,不会进行目的之外的使用㊂此外,日本财团法人的信息透明度较高,在内部人员监督上,一方面监事会行使内部监督,另一方面管理层信息均被公之于众,受大众监督;在对外的援助信息的披露上,财团法人会对每一笔资金的投向进行公示,以日本食品化学研究振兴财团为例,其每一笔资金交付对象的姓名㊁工作单位㊁职位㊁研究课题等均会列明,以接受公众监督,且受助方也需要向财团法人提交成果报告书㊂080三 功能定位设置财团法人的主要目的是以法人主体去运营捐赠者的意志,一般而言是着眼于慈善事业㊂根据其设立特点,总结其相关作用如下㊂第一,促进社会公益发展㊂财团法人制度在日本已经相对成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在现代‘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等法律的指引下,明确了财团法人的鉴定方式与法律地位,最重要的是,将财团法人的批准从 审批制 转为 认定制 ,即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可以登记成为一般法人,公益法人则在一般法人的基础上获得公益认定,即可成为公益财团法人,改变了过去政府事前审核的认定模式,极大地放宽了财团法人的准入门槛㊂在旧民法制度下,日本民间组织很难申请注册为公益法人,而从新法实施日至2014年11月末,公益认定机关(受理部门)共收到10147件认定申请,进入实际审查的申请为9345件,最终获得公益认定的件数占受理总数的99 84%(9330件),不被认定的申请仅有15件①㊂从此①俞祖成:‘日本公益法人认定制度及启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32卷)㊂时起,日本的公益财团法人大规模涌现,涉及行业达数百种之多,公益事业也迅速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局面变为民间力量兴起的局面,形成了 政府公法人+民间公法人 的发展趋势㊂第二,确保资产与意志稳定㊂与一般社团法人以社员为核心不同的是,财团法人设立时的财产是由捐赠所得,不用将财产返还给捐赠人㊂一般而言,捐助方成立财团法人时需要同时提供章程,财团法人的章程不能随意变更,其执行机关理事会只可按照章程规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使用财产,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捐助人不享有分红等权利㊂因此从运行操作来看,其核心的围绕点为 捐助人意志 ,故而其设定的意志可确保财团法人运作模式的长久及稳定㊂从资金的运用来看,可以将财团法人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必须为低风险类产品,且其获利资金依然需要按照章程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不可进行自主分配,因而从资金上来看,作为独立法人的资产也较为稳定㊂而从创设人的想法来看,财团的目的也需要具有一种持续性特征,财团的设立不能仅仅为了一个单一的任务㊁单一的公益活动,这都不可能成为成立财团的条件,也不可能成立相应的财团,财团的目的一定是意志永续的㊂第三,拥有税收优惠㊂税收优惠是财团法人具备的一个重要特点㊂日本于1998年制定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放宽了公益法人的设立基准,将志愿者㊁社会贡献活动的团体,通过主管机关的 认证 作为 公益法人 对待,并且公益法人可享受税收优惠,但在税法上的优惠尚不充分㊂之后颁布的‘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法律“也在对主体认定的基础上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㊂四 启示建议我国早前便有 永锡桥 ①的 公益法人 模式,永锡桥的建造从发起㊁筹建到维护均由民间自行完成,由于其产权不属于捐赠者㊁管理者以及政府,也不存在股东与分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根据政府档案记录,永锡桥涉及交易时采用了 永锡桥柱 的法人名字,因此其可视为公益法人的形式,管理机构上也与日本的财团法人类似,由三个大户倡导,并经同乡人员达成一致(此为捐赠人意志),之后推选出八位 首事 (管理层)以及成立桥会②㊂从运营上看,桥会的职责是商议修建桥梁的诸多事宜,资金的监管则由司会负责,严禁个人侵占,避开了被倡导者侵占利益的风险㊂总体而言,永锡桥的模式是早期公益财团法人的一种,从当①②建于清光绪四年(1878年)㊂类似于理事会㊂前的法律上看,慈善基金会①是目前较为贴近公益财团的运营模式,但考虑到其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当前发展尚不成熟,从2011年的 郭美美 事件到2012年中华儿慈会 小数点 事件,再到2015年云南 慈善妈妈 骗取政府项目等恶性事件,均将慈善基金推向了风口浪尖㊂此处将国内慈善基金会与日本财团进行对比,发现当下我国的慈善基金会与公益财团相一致的是均在向法人化治理发展,内部管理上也明确了监事的职责,但在信息透明度㊁外部监督,以及慈善项目选取上仍有一定差距,对此业内人士应提出相关建议㊂其一,法人化治理㊂如上所述,日本的财团法人是以独立法人进行运营,有助于公益组织在外部管理和内部治理上的规范化㊂而根据我国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规定,也可以将慈善基金会归类于法人,其设立过程也必须有法人章程㊁固定的场所和完整的组织机构,同时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㊂其二,信息透明化差异度较高㊂日本财团法人在对外信息披露上有较严格的规定,一般而言,政府要求公益财团法人必须定时披露其资金运营情况,对于财团负责人的透明度要求也相对较高,日本财团会长笹川阳平曾说过①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的社会组织形式㊂自己的生活必须完全透明化 ,甚至包括出行等信息㊂而我国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还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㊂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㊁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㊁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㊂慈善组织还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达到审计等的披露要求㊂但考虑到一方面在执行中其主要披露对象为民政部门,而非社会公众,但很多慈善基金会的主要捐赠者为社会群众,这就导致了对于真正需要执行捐赠意志的人来说难以对基金会的运作进行实质监督,另一方面慈善基金会的执行力度也相对打折扣,以2018年所须披露的年报来看,根据2018年4月 慈善中国 平台数据显示,慈善组织信息有3991条,但彼时公布的2017年慈善组织年报数据仅为1404条,仅占35%①,可见,虽然有外规,但我国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力度仍然较低㊂基于上述分析,建议继续对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明确㊂我国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具有财团法人特征的法人团体,但是在立法层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规制,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通过修正以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为此可探讨研究对①付铭皓:‘中国慈善组织的政府监管研究“,2018㊂于不同慈善基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一般而言,对于公募慈善基金需要披露的信息相较于私募更为全面,同时建议对慈善基金管理人员的信息保持一定的公开㊂其三,内部管理㊂日本财团法人的架构必须包括理事会㊁评议员会及监事,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理事会的业务开展情况,监事会有利于对权力机关形成制约,防止 内部人控制 的局面发生㊂而我国‘慈善法“中对慈善组织的设立中没有对监事一职提出必要要求,但在章程中要求明确监事的职责㊁资格㊁产生程序和任期㊂基于此,为防止违背捐赠人意愿或者管理人员不尽职的事情发生,我国慈善基金会监事会的设立也必不可少,需从内部对决议机关及执行部门进行监督㊂其四,外部监督㊂日本的慈善文化形成已久,群众也会主动对公益财团的运行进行监督㊂因而建议政府要退出主导的控制地位,转而努力建构慈善组织的社会多元监督,减少政府的监管压力,充实慈善组织的监督体系,向全社会宣传慈善文化,培养慈善专业人才,鼓励大家参与慈善㊁监督慈善,多角度㊁多层次对慈善基金会进行监督,形成舆论压力,倒逼慈善基金会进行改革㊂此外,也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在对公益法人认定和监管作出具体规定之后,日本相关法律还具体规定了第三方机构的职责㊂第三方机构一般为公益认定委员会,因为其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所以在具体公益法人的认定上,相关机构需要向其咨询,并且在公益法人运转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第三方机构提出相应的建议㊂其五,慈善项目考察㊂为了公平㊁公正㊁透明地分配募捐资金,日本的财团法人会通过一定的筛选标准对项目进行设计,以大阪社区基金会的资助对象选考标准为例(详见表3):第一,制定和发布申请指南㊂作为资助项目最为关键的前期准备工作,大阪社区基金会将在每年10月之前通过其官网等途径发布资助申请指南,内容包括项目流程㊁申请资格㊁资助额度㊁资助金的使用范围㊁选考基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㊂第二,审查和选考㊂其大致流程包括:事务局的资料审查㊁选考委员的专业审查㊁选考委员会的共同审议以及理事会的最后决议㊂第三,项目反馈和评估㊂表3 大阪社区基金会的资助对象选考标准选考标准审查要点必要性与公益性是否具有较高的社会需求和紧急性是否清晰表达了项目的社会目的独创性与前沿性是否具有崭新的行动框架是否具有崭新的视点㊁想法以及手法实现可能性项目的内容和方法是否妥当项目的实施日程和实施体制是否妥当费用和预算的妥当性是否根据项目内容制定经费预算单价是否妥当资助性价比是否较高项目收入的预算是否妥当是否向项目受益者收取适当费用续表选考标准审查要点社会效应与发展前景项目是否具有较高的社会效应以及是否具备可持续性资助结束后,受资助团体是否能够获得进一步发展㊀㊀参考俞祖成‘日本社区基金会的理念移植“㊂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而从我国慈善基金会的执行情况来看,很难有较为明细的慈善标的判断标准,甚至不乏最后投资项目与其设立宗旨不相匹配的情况出现,明显违背了捐赠人的初始意愿(详见表4)㊂因此,对于我国慈善基金会来说,一定要树立围绕慈善目的而进行慈善事业的思想,切实做到对捐赠人负责,有合理的项目评判标准与跟进措施,做到慈善资金对项目的精准化投放㊂表4 我国慈善基金会与日本财团法人五大类对比慈善基金会一般财团法人治理方式法人化法人化信息透明度较低,有未按要求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现象较高,定时披露,管理层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度内部管理章程中要求明确监事的信息必须设立理事会㊁评议员会及监事外部监督较弱较强标的项目考察有未按资金捐赠者意愿捐助现象严格考察资助对象,按照紧急性㊁重要性㊁性价比等进行排序㊀㊀资料来源:作者整理㊂。

企业财务制度历史变迁论文

企业财务制度历史变迁论文

企业财务制度历史变迁论文一、古代时期在古代时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企业财务制度并不发达。

大多数企业都是家族式经营,经营者对财务情况了解较为模糊,财务收支管理也比较简单粗糙,主要依靠口头传统方式进行管理。

财务制度主要体现在家族传统中,没有明确的会计记录和报告制度。

二、工业时代19世纪工业革命的到来,企业开始走向规模化生产,企业财务制度也逐渐得到完善。

此时期的企业财务制度主要表现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方面。

企业开始使用会计师进行财务核算,制定财务报表,管理者可通过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做出相应的经营决策。

这一时期企业财务制度的建立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了更为科学、严谨的依据。

三、现代时期20世纪下半叶至21世纪初,企业财务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逐渐实现了会计信息化,通过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 财务风险管理:企业财务制度越来越重视财务风险管理,通过建立财务管控机制,对外部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

3. 财务透明度:企业财务报表逐渐向公众开放,企业财务制度开始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公众和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增强了企业的信誉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未来发展趋势未来,企业财务制度将迎来更多的变革和挑战:1. 精细化管理: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财务制度将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通过财务数据分析和预测,做出更加科学的经营决策。

2. 资产负债管理:企业将更加重视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合理搭配资产和负债结构,提高财务稳定性和盈利能力。

3. 国际化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财务制度将更加与国际接轨,采用国际财务报表准则,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财务制度历史变迁与时代背景密不可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为企业管理提供了更为科学、便捷的方法,同时也为企业跨越发展中的阻碍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类。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二者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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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基础不同。如前述。 (2) 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 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 员; 财团法人没有社员,设立人自 然没有成为财团法人成员的条件。 (3) 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 社 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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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 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为设立行为。
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 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是团体,须由一定的机构 来实施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
社团法人的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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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机关。即社团法人意思的 形成机关。典型如公司的“股东 会” 、“股东大会” 。
执行机关。是法人意思的执行 机关。也叫“代表机关” 。如公司 的董事会。非公司的社团法人的最 高业务负责人或者机构。如厂长。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 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该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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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 受生产力水平限制, 没有大规模的 生产、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 概念和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 发展, 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 经营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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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 2.公益性法人。 以公益事业为
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性法人。
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体 法人。
3.中间法人。即难以归入营利 性或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 会、工会等。或称“共益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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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但是为成员的共同利益。 (四)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分
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法人成立,其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同时取得,在法人存续期间始 终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 出生, 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受到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上)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上)

非营利组织在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虽然方式不同,但是都源远流长。

[1]但对非营利组织的比较完整和完善的法律调整,似乎主要存在于西方的两大法律传统之中,然后才传播到世界各地。

近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民主政治、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世界上的许多地区,非营利组织出现了高速的增长,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非营利组织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3]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保障。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

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非营利组织在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虽然方式不同,但是都源远流长。

[1]但对非营利组织的比较完整和完善的法律调整,似乎主要存在于西方的两大法律传统之中,然后才传播到世界各地。

近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民主政治、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世界上的许多地区,非营利组织出现了高速的增长,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非营利组织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3]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保障。

?现在,民法典的起草和讨论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学术界和主持起草工作的有关部门,对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应当设置关于法人的规定,以及其中除了一般性规定外,还需要有关于企业法人(或者营利法人)之外的其他类型法人进行规定,似乎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非营利法人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研究中非常薄弱的一个方面。

本文希望能够对财团法人制度的设计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本文主要讨论有关的民法问题。

?一、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民法通则》第三章将法人分成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四种类型,但是并没有作很多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对企业法人之外的另外三类,除了在第50条中简单地规定了登记是否作为其法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之外,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国务院的四个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1.基金会制度?根据《基金会办法》第2条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由此可见,基金会属于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社会团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4]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一般社会团体相比,基金会具有几个基本特点:(1)基金会须以公益为目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而一般社会团体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历史沿革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历史沿革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历史沿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历史沿革1. 引言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历史沿革,包括不同阶段的制度变革、政策调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演变。

2. 早期制度建立(1950年-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建立了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此阶段,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主要以国家计划为导向,财务管理较为集中,关注于国家经济发展。

财务制度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核算和经费管理等方面。

3. 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990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始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推行市场经济。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也随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此阶段,国家加强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开始注重财务自主权和责任制。

财务制度逐渐赋予事业单位一定的自主权,注重核算制度的建立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4. 体制改革与完善(1990年-2008年)在体制改革与完善阶段,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一步深化和改进。

此阶段,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了全面改革,重点关注财务制度的灵活性和透明度。

在财务核算方面,开始引入了成本核算、绩效评价等指标,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能。

此外,还引入了现代财务管理理念,致力于提高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5. 当前阶段(2008年至今)当前阶段,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国家加大对财务风险的管理力度,强化对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财务制度逐渐向国际接轨,借鉴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经验,引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同时,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促使事业单位更好地实现财务目标。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件汇总表2.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模板3. 财务核算流程图4. 财务管理制度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的设立、管理和运行。

财务制度发展历程

财务制度发展历程

财务制度发展历程一、财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财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各种社会形态的经济活动。

最早的财务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的牛贝经济,当时的财务活动主要依靠实物进行交换和贮藏。

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货币逐渐成为主要的交换媒介,财务活动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和制度。

在古代中国,财务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皇家财政管理方面。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纷争不断,财政管理尤为重要。

此时期的各国纷纷建立了各自的财政制度,如魏国的“市田制”、楚国的“魁田政”。

而在秦汉时期,随着统一帝国的建立,中央财政管理体系逐渐形成,国库、户部等机构相继建立,财政预算、财政核算等财务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欧洲,财务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封建社会的财政管理方面。

封建社会的君主权力较大,财政管理主要依赖于君主个人和财政官员的管理。

财政核算、财政报告等制度逐渐形成。

而在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现代财务制度逐渐形成,如公司财务管理、国家财政管理等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二、财务制度的特点与功能财务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特点与功能。

首先,财务制度是一个组织内部的一套规范和原则,用于管理和监督财务活动。

它规范了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防止财务腐败和贪污。

其次,财务制度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对财务活动起到了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再次,财务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

最后,财务制度对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财务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财务制度可以规范和管理财政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财务风险和财务腐败。

其次,财务制度可以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促进财政透明和公开。

再次,财务制度可以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最后,财务制度对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财务制度的发展与现代化进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加,各国的财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现代财务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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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制度之发展史 财团法人制度发展史

[ 摘 要 ] 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

法系最基本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是我国立法继受 大陆法系时却没有借鉴这种分类法。而财团法人 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鉴于我国目前对财团法人 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而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财团 法人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笔者在已占有 材料的基础上对财团法人制度的概念进行进一 步界定,进而梳理财团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然 后回答我国为什么未设立财团法人制度。 [ 关键词 ] 财团法人;发展史;立法 一、财团法人之定义 财团法人(德语 Stiftung 法 foundation

英 foundation 日:财团法人)作为传统民法最基 本的法人类型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德国民 法典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却避免在立法上定义 财团法人,其他受德国民法影响的瑞士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虽然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财团法人 制度,但是也没有定义财团法人。而我国澳门民 法典给财团法人下了定义。其 173 条:“财团系 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 。 虽然立法上鲜有对财团法人进行定义,但是 学界对财团法人之定义可谓层出不群:德国学者 梅迪库斯认为财团法人是“法律上独立的、服务 于某个特定目的的财产” 。拉伦兹定义为“为实 现一定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 永久性任务”。我国学者史尚宽认为, “财团法人 谓对于供一定目的之财产,赋予以权利能力之法 人”。梅仲协认为“财团法人者,依捐助人所特 定之目的而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之财产组织体 也”。王泽鉴认为“财团系以捐助财产为其基础 的法人(财产组织体),如私利学校, 寺院等是” 我国学者江平和米健认为财团是“主要以财产或 金钱的积聚为成立前提的各种团体” 。笔者认为, 财团法人首先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次它应当有特 定的目的,为特定目的而服务,最后,它的财产 独立,是具有权利行为能力、具有法律人格的法 人。 二、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 (一)罗马法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萌芽 考察财团法人制度,就必须把握它的历史发 展脉络。财团法人的出现不得不依赖于法人的产 生和发展,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 到罗马时代,罗马法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人, 但是其基本内容已经具备。当时的罗马法学家对 团体和自然人的不同之处有过描述,比如马季安 指出:剧院、竞技场等财产属于村社,而不是属 于村社的成员,阿尔芬指出:舰船的成员经常变 动,有时船员换了,但船仍在,军团也是如此。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说:在团体中,其成 员是否经常变化对团体的存在没有意义,因为团 体的债务并不是其个别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 无论如何也不是属于个别团体成员。据此法人的 雏形已经出现,而罗马法中的人格观念是法人概 念及其制度产生的基础。人格( persona )制度 是罗马法的一大贡献,实际上,当时的人格是一 顶帽子,这顶帽子戴在谁的头上谁就有了法律人 格。有生命者不一定具备人格,无生命者未必就 无人格。 [1] 人格这顶帽子不一定只戴在生物人 身上,它还可能戴在一个团体身上,甚至可以戴 在一项财产身上,这种人格和生物人的分离的理 论是法人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根据法人的基本 要素将法人划分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和财产性实 体。前者为社团,后者具备了财团法人的雏形, 可以说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是同时出现的。 财团法人在罗马法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寺 院( ecclesia )、慈善团体( piae causae )和未 有继承人的遗产( hereditas jacens )。其中慈 善团体,也即基金会制度是它的主要表现形式, 基金会纯属基督教的产物,是对‘仁慈'——一 种全新观念的表达,在它的起源之初,只以慈善 和怜悯为目的。它们表现为养育院、医院、孤儿 院、向教会和宗教活动的遗赠。由此得名为‘慈 善团体'”。然而,在罗马—基督教法中,基金会 仍未完全同接受捐赠的团体(教会)分离,而是 通过一定的法令来确保财产用于捐赠者的目的。 (二) 欧洲中世纪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 确立 欧洲中世纪是财团法人发展的重要阶段,自 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出现了灵俗两界的分立和 两个重要的力量中心,即日耳曼——罗马世俗国 家和基督教教会。教会的势力逐渐增大,教会的 权力弥补了西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权力真空。 “上 帝赐予世界两把剑用以保护基督教界:教宗掌握 宗教的,皇帝掌握世俗的” 。教会思想成为占统 治地位的思想,教会法成为了只要法律。教会法 学家还发展出了称为“基金”或与“人的社团” ( universitaspersonarum )相对照的“财产的 社团”( universitasbonorurn )的一种法律设置, “……虽然在后来英格兰的世俗法中并没有与 之确切相同的设置,然而其他欧洲国家的世俗法 律制度却容纳了这种设置(在德语中它被称为 Stiftung ,在法语中为 fondation )。它是由

财产、 金钱、土地,以及无形权利得以献出的目的的人 格化所组成”。教会势力的强大及教会的统治地 位,使教会基本上垄断了慈善事业。捐出的财产 由教会控制,从而使财团人格无法真正做到独 立。然而随着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的到来,人文 主义思想逐渐占据了人们思想的潮流。 “当时的 人士,自我意识极强,对教会之间在捐赠人及法 人之间,深感不快,多主张法人之目的及其管理 方法,应由捐款人自由决定,且拟于贫病救济之 外从事于教育艺术等文化事业,及宗教改革之势 崛兴,对于旧教攻击甚烈。此种捐赠财产,遂亦 趁势化为完全独立之法人,是为财团法人 (Stiftung )”。 [2] 这样捐助财产开始独立于捐 助人和管理人,捐助人一旦捐出财产他就失去了 所有权,而且捐助财产的目的不因捐助人的意志 所改变。换句话说,捐助人捐出财产后,他自己 也无法改变财产的用途。 (三)十九世纪以后——财团法人制度的继 受 财团法人制度的最终确立是大陆法系十九 世界法典化过程中形成的。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使用“法人” 、“财团法 人”概念,而使用了“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 , 法国民法典为什么没有使用法人及财团法人,一 个重要的原因是怕当时法国的封建势力借助团 体进行复辟。而 1900 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 首先确立了己臻成熟法人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了 较为系统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制度。 [3] 随着 大陆法系在世界许多国家的传播,继受德国法的 许多国家也继受了财团法人制度,如《瑞士民法 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都确认 了财团法人制度,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受葡萄牙 法的影响,规定有财团法人制度,我国自清末民 初继受大陆法系传统,民律草案采社团法人与财 团法人的划分。可以说,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过 程,也是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过程,是欧 洲大陆的民法典影响非欧洲世界法制的过程。 三、我国关于财团法人的规定 “清末民初中国法律改制是现代中国法制进 入世界法律体系,即进入大陆法系的起点” 。[4] 我国在继受大陆法系传统时当然也接受了大陆 法系的财团法人制度,在 1986 年《民法通则》 并未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而是将法 人分类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然后,把非企 业法人再次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 会团体法人。 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财团法人制度,但是学者 们一般认为由行政法规规定的基金会法人与法 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财团法人。 1988 年的《基 金会管理办法》第 2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基 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 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是社会团体法人” 。在此将基金会界定为社会团 体法人是比较危险。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 2 条规定:

“本 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 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此处也 没说是社团法人,但是用了比较含糊的非营利法 人,也没有对基金会的法律性质进行严格的界 定。 四、对我国未采纳财团法人制度的一点思考 我国民法通则未采取财团法人制度,其中原 因之一是我国民法通则明显受前苏联法的影响。 苏联通过强大的国家权力、国家意识形态的宣 传,建立了高度发达的集权式国家、强制性的国 家秩序和高度同质的社会。国家成为统合一切社 会组织、个体的最高力量,国家优位于社会、个 人。国家主义认为国家集体成了财产所有者。 《苏 俄民法民法典》第 52 条规定,社会主义条件下 的财产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合作社所有、私 人所有三种形式。从而拒绝承认法人享有所有 权,我国自然也采纳了前苏联的做法,也就无法 承认财团法人制度。其次当时学者们制定民法通 则时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接受程度。财团法人制度 源自于德国民法典,但在我国这个制度从没机会 走出书本进入现实, 况且这个概念给人以 “财团” 的印象,和民众有着隔阂,接受起来也不是那么 容易。其三是由当时的中国社会经济条件所决 定,当时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不久,人们的社会生 活并不富裕,没有多余的钱去捐赠,去从事公益 事业,所以这些当时存在的客观条件也许让立法 者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未采取财团法人的一个原 因。 五、小结 财团法人作为大陆法系一个极其重要的制 度却没有被我国立法者采纳,财团法人制度从罗 马法发展到现在,历经两千多而不衰,这其中必 有它的原因。本文梳理了财团法人制度的发展历 史,思考了我国立法者未采纳取财团法人制度的 原因,以期为进一步研究财团法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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