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检一体化目的
“检警一体化”的思考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接受 理 的犯 罪案 件 的现 场”笔 者从检 从警若干 年 , 是没遇 到过 部 门执行 传唤 60余人 次; 与 搜查 8 余 人 次; 行强 制措施 , 硬 0 参 0 执 由此 可见 , 在检 察机 关 内部 , 检察 官和 司法警 察虽 然各 自履 察 长交办 的其 它任 务 2 余 人 次 。 0 行不 同的职责 ,但 作 为 同一 整体 却 不能把 二者 截然 分开 。近 年 来, 我们 在实 际工 作 中探 索 “ 检警 一体化 ” 的理论 并尝 试运 用 , 取 检警 关系 中的地位 , 能越 俎代 疱 , 能擅 权越 位 。 查决策 、 不 不 侦 人 得较 好 的效果 。 三年 来 , 院“ 两 我 检警一 体化 ” 的运 行模式 应该 说 员组织、 案件定性、 质量把关等都应该由检察官负责, 法警在整个
下, 检察 院 的司法 警察与 查办 案件 的检察 官各 司其职 , 又紧 密 减 轻 了检 察 官的工 作压 力 , 案 的程 序 也更 加规 范化 、 但 办 合法化 。 配合 , 同实 现侦 查计划 , 成侦 查任务 的办案 模式 。 共 完
对“检警一体化”侦控模式的质疑——兼论构建“检警协作”侦控模式

、
对“ 检警一体化”理论的质疑
( “ 一)检警一体化 ” 违反 了我 国宪法规定 , 有悖检察权 的
本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与大陆法系圆家实行 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不 同 。 国实 我
根据 《 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 以及 三大诉讼法 的规定 , 检察
作者简介 : 黄继坤 (93 ) 男, 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 士研 究生、 1 一 , 清华 7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讲 师。 司马俊 莲(94 ) 16一 ,
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 , 侦查 机关 的所 有诉 讼行 使
人 民. 民通过选举 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人
常务委员 会行使权 力。立法权是其他各种权 力之母 , 依法产 生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以及军事机关 , 分别行使国
家行政权 、 审判权 、 检察权 和军事权 。在 这种 国家权力 结构 下, 根据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围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法律 “ 监督 机关 。” 人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 不
一
正当性 。我国检察权虽然具有 司法权 的某 些特征, 但不具备
司法 权最基本 的三个特征 : 终局性 、 中立性 、 被动性 , 以我 所
国检察权也不是 司法权 。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 具有最高
法律效 力 , 规定 了同家最 根本的政治制 度 . 因此 。我 国检察 “ 权的基本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 是我们认 识检察权 的宪 。哒
照检警一体的模式重构 我国检警 关系 ,会导致检察 权行政
化, 违反 “ 人民检察 院是专 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 的宪法规定 也许有 人反问 , 检察院不是有职务 犯罪 的侦查权吗?难道这 不 正说 明检察权具有行政权 的性质吗?然而 , 对职务犯罪的 侦查权也是法律监督权 的体现 。 因为由检察 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均是 围家工作人员 的职权犯罪行 为 . 而国家工作人员代 表
由赵作海案反思我国的检警关系

二 、 检 警 一 体 化 ” 构 我 国检 警 关 系模 式 以“ 重
为 、 们 实 际 能 抱 以其 多 大 的期 望 ? 我
一
行 文至 此 , 们 非 常 赞 同借 鉴 国外 的“ 警一 体 化 ” 重 构 我 国 我 检 来 的检 警 关 系 。这 里 的“ 警 一 体 化” 并 不 是 强 调 检 察 院 和 警 察 机 关 检 ,
身 , 察 院 是 法 定 的侦 查 权 主 体 、 式 上 的 侦查 机关 ; 警 察 机 关 形 而
作 为 实 质 的 侦 查 机 关 , 是 为 帮 助 检 察 院 行 使 侦 查 权 而 设 的 “ 助 仅 辅
关 , 别 对公 安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这 是 我 国 传 承 前 分
在 检 警 一 体 的 机 制 中 , 察 机 关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引导 、 导 甚 至 检 指 指 挥 公 安 机 关 的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 其 是 对 侦 查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尤
监督 , 由此 可 提 高 在 侦 查 活 动 中人 权 保 障 的程 度 。 同 时 , 警 一 体 检 化 模 式 的建 构 必 然 要 求 刑 事 审 前 程 序 的 诉 讼 构 造 , 由法 院对 侦 即 查 行 为 进 行 同 步 的 司 法 控 制 。 通 过 这 种 审 前 程 序 的构 造 , 理 地 合 限制 了 国家 追 诉 权 力 , 然 比 目前 的 审 前 程 序 更 利 于保 障 犯 罪 嫌 显 疑 人 的权 利 。 因此 , 警 一 体 化 的 引 入 需 要 相 关 完 善 的 配 套 制 度 检 随之 建 立 , 则 闹 “ 虎 不 成 反 类 犬 ” 否 画 的笑 话 。 不 可 否认 , 警 一 体 化 改 造 涉 及 到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和 程 序 的改 检 革 问题 , 是 一 项 系 统 的 、 大 的 工 程 , 非 是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可 这 宏 决 以完 成 的 。但 是 , 并 不 能 成 为 我 们 坚 定 改 革 目标 的借 口 和 托 词 , 这 相 反 , 认 识 到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艰 巨性 和 长 期 性 的 同时 , 们 应 当基 在 我 于人 权 保 障 理 念 构 建 坚 定 的 改 革 目标 , 妥 善 处 理 好 改 革 目标 的 并 坚 定 性 和 改革 过程 的 渐 进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我 们 认 为 当 务 之 急 必 须 树 立 并 加 以 践 行 的 理 念 是 , 重 和保 障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履 行 公 尊 诉 职 能 。我 国宪 法 第 第 一 百 三 十 一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 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受行政机关 、 不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 干 涉 。 如 ”
浅析我国检警关系

(四)现行检警关系不利于检警形成合力,准确、有效惩治犯罪
这种分离机制不利于发挥检、警两家的特长,通常侦查人员具有较强的侦查能力,但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常常收集的证据因未能有效的固定而造成永远的丧失;而检察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较强,但侦查能力相对较差,而现行机制造成检、警两家各自独立行事,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得不到检察官的有效指导,经常是收集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定案标准,而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行侦查也难以得到侦查人员的有效配合,双方难以形成合力,及时、准确、有效的打击犯罪。实践中的检察机关的建议或意见并不被侦查机关所重视或接受。
1998年4月15日到9月16日,法国司法部的部长会议一共公布了五个改革方案,其中有4个改革方案均体现了检察改革的内容,而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控制。
俄罗斯2001年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7条就明文规定: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有据,而在审前调查以调查形式进行的情况下,检察长有权委托对该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出庭以国家的名义支持公诉。可看出其在法律上明确的将检警职能一体化了。
二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原则,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价值目标,这一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能否成功揭露、指控犯罪,审前的侦、诉两机关即检警双方的有效配合尤为重要,而我国现行的侦诉机制决定了检警双方难以优势互补,有效形成合力,准确打击犯罪,具体理由前文已述;同时保障人权已载入我国宪法,毋庸置疑,其应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之一,从我国侦诉机制可看出,公诉机关对侦查行为、过程多是事后监督,其难以有力监督侦查人员在其侦查过程中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要围绕这一目标来完善检警双方的配合机制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
论我国的警检关系

论我国的警检关系摘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但是这两种利益也最易发生冲突,而检警关系又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核心,警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控诉主体和法律监督主体,两者之间的权力配置,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终极目的的实现。
笔者在本文中将探讨我国目前警检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警检关系;检察指导侦查一、我国检警关系的概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确立了警检关系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3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7 条再次重申了该规定。
同时,中国宪法第 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相应地,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所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一)警检分工负责,即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
我国检警关系在职能管辖方面体现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是独立的侦查权主体,二者之间有明确的侦查管辖范围。
(二)警检相互配合,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 共同致力于刑事诉讼目的实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 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 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三)警检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法律行为理所当然具有监督制约的职能。
“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

第 27 卷 总第 128 期Vol. 27 Sum No. 1282018 年第 2 期No.2. 2018广东开放大学学报JOURNAL OF THE OPEN UNIVERSITY OF GUANGDONG【收稿日期】2018-02-28【作者简介】刘云哲(1995-), 女 , 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一体”与“分离”之外的检警关系——陆台检警关系比较研究刘云哲(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大陆地区现行检警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分离”,其带来的侦查任意主义、公诉不畅和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与此对应的是台湾地区在业务上的“检警一体”,得以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质性,促使警察在符合公诉的要求下取证并积极配合出庭质证,提升诉讼活动整体效率。
在借鉴台湾检警关系之外,更为根本且迫切的是引入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同时落实检察独立性、强化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提升警察法律素养等也有助于优化侦查及证据活动。
【关键词】检警关系;陆台比较;检察引导【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2x (2018)02-0072-07引言检警制度及关系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始终受学者和实务人员关心并讨论。
检警关系之所以重要,在于它关涉诸如侦查权的行使与规制、公诉效果以及诉讼效率等重要问题。
检、警作为推动、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重要国家力量,两者间的关系始终是各个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建构诉讼组织体系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然而,在对检警关系进行研究的同时,不能始终停留在本土制度上自说自话,有必要跳出原有视野,结合比较研究方法予以分析并借鉴。
这时选择比较的对象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司法环境和文化背景差别过大,只会增加比较的难度和制度移植的风险。
我国海峡两岸虽然在历史上有一定的分流,但就社会文化和思维观念来说,仍然有相当的近似性。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

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的思考为适应检察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的检察制服的服装式样趋于文职化,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作用有所降低,给检察官在办案中执行强制措施和自身安全保障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应急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内涵检察机关内部实施检警一体化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责。
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在办案时可根据需要向警务部门申请派警,警务部门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派警上案。
法警上案后即按照检察官的指令履行保护检察院直接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法警在办理侦查案件时,除担负属司法警察的全部职责外,还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跟踪嫌疑犯追捕逃犯,协助扣押赃款、赃物等犯罪物品。
二、检察机关内部检警一体化的可行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检察官的要求应是高学历、高层次、高素质、专家型、精英型,检察官队伍量少质高是必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和控诉权,那么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具体的侦查工作是不是都要靠检察官去做呢?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可否从事具体的侦查工作?《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属于侦查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参与具体的侦查工作,履行其职责也是法定之事。
对“检警一体化”的新思考

“ 警 一体 化 ” 检 是指 : 检察 机 关 内部 , 在 司法警 察通 过
履行职责服务检察工作 , 特别是 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 中, 在检察 长或主办检察官 的统一指挥下 , 司法警察
都 是侦 查员 ” 的现状 。 践 中 , 实 司法 警察 没 有专 业 的部 门, 而是 分 散 在各 个 业 务 科 室 , 法警 察 承 担 了 大 量 司 的非警 务工 作 , 而检 察 官在 具体 办案 中也 干 了许 多 司 法警 察职 责范 围 的工作 。 随着依 法治 围和检察 机关 规 范化建 设进 程 的逐 步推 进 , 检察 官 与 司法警 察 也从 } 昆 岗混 职 的状 态转 化 为 检 警 分离 、 司其 职 , 一 转 变 各 这
因此 ,如 何 克服 检 警 不 分和 检 警 截然 分 离 带 来 的 弊 端 ,逐 步 建立 起在 检察 官指 挥 下履 行 职责 、专 长 、 职 能 , 现优 势 互 补 , 调 高效 的 “ 实 协 检警 一 体 化 ” 作新 工 模 式 , 我们 加 强 检察 机关 司 法警 察 队伍建 设 , 对 充分 发挥 司法 警察 在办 案 中 , 别是 在 办理 自侦 案件 中的 特 作 用 ,有 力 推进 新 时 期 检察 工 作 具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t海检 察》 2 0 - 0 9年第 4期
1 9
一
二 、 检 管一 体化 ” 式的 定位 对“ 模
“ 检警一体化”的实质是强调司法警察与检察官 工 作 的配 合 与 协 调 ,其 根 本 目的是 如何 确 保 办 案 安 全, 提高 工作 效率 与办 案质 量 。因此 , 在推 进 “ 警 一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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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