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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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表-以能力本位为导向的高职中医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与实践01

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表-以能力本位为导向的高职中医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与实践01

第八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推荐学校(盖章):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成果科类:中医学类(1005)申报等次:二等奖成果名称:以能力本位为导向的高职中医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与实践完成单位:(1)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成果主要完成人:如下表姓名专业技术职称所在单位近三年年均教学工作量在该成果中承担的工作田维珍教授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120 负责制订课题的实施方案,撰写研究成果,成果推广应用吕文亮教授湖北中医药大学60 指导研究工作,制定研究方案,分析研究结果马维平教授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120 负责中医学专家咨询、学生测评及撰写相关研究论文孙权主任医师副教授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120负责中医骨伤专家咨询和学生测评吴正兴副教授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60 组织协调刘世红主任医师教授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544负责针灸推拿专家咨询和学生测评张金沙主任医师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544 数据分析林涛副教授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120 校院结合事宜一、成果主要创新点(400字以内)1.基于系统科学理念、中医学教育、职业教育、人才结构等理论,遵循一定的科学研究原则,通过文献分析、理论分析、专家咨询、层次分析、数理统计、多层次模糊综合评判法、因素分解等方法探讨了高职中医学类专业人才的能力结构以及反映这些能力的可观察可测量的行为指标,丰富了医学教育的理论体系,为高职中医学类专业人才能力的评价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方法与思路。

2.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由4个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组成,科学性好、导向性强、是量化可比、中医药特色体现明显、简化易行的高职中医学类专业人才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3.中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实行学校与荆州市中医院将院校教育与师徒制相结合;中医骨伤专业人才培养,实行学校与公安县中医院实施“1.5+1.5”人才培养模式。

二、成果主要内容概述(1000字以内)本成果来源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以能力本位为导向的高职中医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课题编号为:ZJYJ12007。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要求及鉴定程序(1)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要求及鉴定程序(1)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省级鉴定的要求及程序一、对申请鉴定项目(省级教学成果)的要求1、研究成果突出、具有创新和特色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可申请省级鉴定;2、公开出版、有一定影响且使用面较大的教材可申请省级鉴定;3、教育部或其他部门下达的教学研究项目,如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可具函委托省教育厅组织省级鉴定。

原则上未立项的教学研究成果、单纯的教育科学理论研究或者没有经过教学实践检验或应用的教学理论研究成果,不组织省级鉴定;仅对申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成果组织省级鉴定。

二、对申请鉴定的项目(成果)的材料要求1、成果总结(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成果立项基础、研究现状分析、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教学实践、推广与应用、特色与创新、问题与不足等;若对教材进行省级鉴定,应主要就教材的教学使用价值、对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启动的主要作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提供不少于5所(同行业)院校对该教材的使用评价意见及出版社出版发行情况的说明等有关材料。

2、成果科技查新报告;3、学校申请组织省级鉴定的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成果名称、项目来源、鉴定专家建议名单、鉴定建议时间等。

4、其他支撑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教材类成果提供一套)一份,应在建议鉴定时间前,提前至少一周报送我处审核。

材料不齐全我处不予受理。

四、鉴定委员会组成鉴定委员会全部由校外同行(专业)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5人或7人,来自同一院校的专家原则上仅一位;高职高专院校的申报成果或校企合作项目(成果)应聘请一位行业、企业专家参加鉴定;我厅在职(或已退休)领导、干部不建议作为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鉴定专家建议名单待我处审定同意后学校方可与其本人联系确认。

五、鉴定程序鉴定会由省教育厅高教处主持,或者高教处委托学校教务处主持。

程序为:鉴定主持单位宣读同意鉴定的批复;主持单位提出鉴定要求;主持人转请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鉴定项目(成果)负责人汇报项目(成果)研究情况;鉴定专家提问与质询;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答辩;鉴定专家查阅相关材料;鉴定委员会讨论、确定鉴定意见(项目组成员回避);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意见。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加强学术活动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纳入科研工作的总体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三条各类学术活动按照“统筹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统一规划,并授权科研处统筹管理。

第二章学术活动类别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学术活动包括:1.学术讲座、专题报告:指由科研处组织的学术讲座和专题报告,或经科研处审核认定的由各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和专题报告。

2.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包括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学习班等。

3.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包括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或省级学术会议等。

4.举办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学习班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等。

第三章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

各部门于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的学术活动计划(各系部每学期至少二次),并填报《学术讲座计划表》(见附表1),由科研处汇总后编制学校学期学术活动安排,报学术委员会审核后下发到各部门。

第六条各部门应严格按学校批准的学术活动计划执行,认真落实每次学术活动,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包括会议主持、广告宣传、听众组织、秩序维持等),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科研处备案。

执行中若有变更,各部门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说明,确保计划实施的严肃性。

第七条各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和专题报告经科研处审核认定后,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学术讲座酬金:省内外著名专家1000-2000元/人次,市内专家200-500元/人次,校内教师100-300元/人次。

第八条参加学术活动将计入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学分,按《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中医专〔2009〕49号)执行。

由各组织部门和科研处负责登记并报人事处,学分计入年终个人考核和职称晋升条件中。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1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人员教科研工作积极性,发挥教科研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科研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论文、著作等教科研成果,或以学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获得成果奖励的本校人员,均为奖励对象。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三条科研成果奖根据参评项目分设著作奖、论文奖、发明专利奖、文艺创作奖、教科研成果奖、学会奖等。

不同类别及等次计以不同奖励金额。

第四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国家示范项目建设等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凡是未纳入奖励范畴的研究成果,若需列入奖励范围,原则上由成果完成者本人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院系或部门提交到科研处,再由科研处提交到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奖励方法第六条与社会单位合作完成,学校排序处于第一位的,按相应标准的100%核算。

学校排序处于第二位但含第一成果完成人的按30%折算。

学校排序处于第三及其他序位的按10%折算。

第七条多人合作完成的各类成果,其奖励办法如下:(一)两人以上合作的著作(教材),由第一主编按参编人员实际承担的编写任务提出分配方案;或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二)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只取前两名。

按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30%比例分配。

(三)合作完成的教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等,排名以项目立项时项目主持人提供的人员清单为核算依据,或按照项目评审书,或项目开题报告,或最终成果的排名顺序,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序及分配比例表第八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情况按最高奖项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实施与奖励第九条科研成果申报与奖励工作流程第十条申报程序(一)每年年末科研处下发科研成果申报通知,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如实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

当年科研成果未能计入当年统计的,计入下一年度,对上年度的科研统计不再调整。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4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课题的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系(部)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2.横向科研项目指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3.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经本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处和项目所在系(部)共同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

第九条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同意,由双方签署合同。

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科技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技处一律不予受理。

湖北省科技成果鉴定程序及要求

湖北省科技成果鉴定程序及要求

湖北省科技成果鉴定程序及要求湖北省科技成果鉴定程序及要求湖北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归口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作为科技成果鉴定组织部门,厅科技成果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一、申请湖北省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及成果权属方面的争议;3.技术资料齐全、真实,并能准确地反映该项研究成果的技术特征和总性能;4.有经科技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二、鉴定范围1、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2、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一般不作鉴定。

三、鉴定程序1.鉴定申报科技人员在完成了科技研究工作后,对于取得的成果需要聘请专家组织鉴定的,可以申请鉴定。

在申请鉴定时需要准备如下材料:(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3)技术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程度、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4)主要原始实验、测试记录报告;(5)新产品、新设备、新装置等应提供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家认定的具有“量认(国)字号”cMA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6)设计与工艺图表;(7)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科技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8)用户使用情况报告;(9)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10)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11)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12)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

第三条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

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成果鉴定或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

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有: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4.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6.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申报指南课件.doc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申报指南课件.doc

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申报指南为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开展,提高我校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在参照各级各类课题指南的根底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申报指南?,确定工程申报的重点领域和范围。

本指南供选题参考用,课题申报者可根据立项方向,结合实际开展需要和已有的研究根底自行设计具体课题。

一、教育教学研究〔一〕高等职业教育开展战略研究1.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2.学校适应经济社会开展需求的办学定位、办学模式、办学机制与特色研究3.高校优质教学资源的建立与共享机制研究4.职业教育集团管理体制与运行模式研究5.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6.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与继续学习通道建立研究7.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研究8.中高职衔接框架下的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标准设计等关联性研究9.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及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研究与实践〔二〕产学研合作研究1.产学研合作体制与机制研究2.产学研合作教育途径、方案的研究与实践3.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研究〔搭建行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资源共享和交流效劳平台〕4.发挥学校特色优势,促进安康效劳业开展的研究〔安康效劳业主要包括医疗效劳、安康管理与促进、安康保险以及相关效劳,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

〕〔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1.适应地方经济开展、与安康效劳业开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2.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研究3.开展校院〔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研究与实践4.校院〔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5.全面培养提升学生职业素养研究〔四〕专业改革与建立研究1.适应社会经济开展、产业需求的专业建立与改革研究2.新办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与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建立研究与实践3.地方高职院校特色专业建立标准及评估体系研究〔五〕课程改革与建立研究1.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建立与优质教学资源开发研究2.课程标准制定、实施与评价的研究3.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优化的研究与实践4.产学合作新课程的开发研究5.构建与职业标准相衔接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研究与实践6.特色〔优秀、校本〕教材建立与实践的研究7.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库建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8.计算机、英语、思想政治课教学改革、显性与隐性课程关联性研究9.高职高专院校课程建立与专业建立的关系〔六〕教学方法与手段研究1.学校信息化教学效劳体系的构建与实践研究2.信息化时代教与学的新型模式研究和实践3.现代信息教育技术在教学中应用模式研究4.高职考试技术手段与考核方法的改革与实践5.注重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研究〔七〕实践教学研究1.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立与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2.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与实践3.实践教师队伍建立的研究4.实验教学方法手段改革研究与实践5.实训工程、实训设备的研制和开发6.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优化配置、资源共享与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7.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改革研究与实践8.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大赛、毕业实习等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建立与管理研究〔八〕教学质量管理及保障、监控机制与体系研究1.以能力为本位的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实践2.考试评价制度建立研究与实践〔动态开放的考试评价制度、考试管理体系和机构的探索与实践、多元化课程考试方法研究与实践〕3.教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九〕师资队伍建立与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研究1.五级教师制师资队伍建立的研究与实践2.教师职业能力标准与培训体系研究3.师德师风建立机制的研究与实践4.教风与学风建立的研究5.教师处理教学和科研关系的研究〔十〕学校文化建立与学生思想教育研究1.校园文化建立内涵与途径研究〔校园中医药文化建立研究〕2.专业文化建立研究3.课程教学中的职业精神培养4.校园文化活动品牌培养5.校园文化活动的工程化管理6.社会实践基地建立7.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整体设计与实践〔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8.新形势下加强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立的研究9.大学生心理开展与心理安康教育研究二、科学研究鼓励全校教职工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开展实际特别是医药支柱产业,侧重就生产、技术、管理、效劳等一线难题进展调研、论证和协作,提倡跨学科、跨系部、跨院校的联合和攻关,重点支持促进医学科技创新及医疗卫生技术进步意义较大、创新性与实用性强的研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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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年月第一次修订)
我校科研成果包括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学术著作和教材、学术论文、专利产权、获奖科研成果等。

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认定教职工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成果的认定
(一)科研项目成果级别认定
科研项目指教师在校级及以上管理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教育教案研究与改革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按类型可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科研项目成果是指取得的各类教育教案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其级别认定以立项文件、结题报告和鉴定书为依据。

.纵向项目
指以学校名义发生并且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以及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基金所资助的项目等。

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四个级别。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计划立项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科技公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

教育部教案改革研究重点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重点项目等,视同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省政府、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及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计划立项项目。

主要包括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科技推广(开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等,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立项的各类一般研究项目。

国家级项目的子项目,国家一级学会(教案委员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立项的的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

()市厅级项目:指市政府、市科学技术局、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立项的科研项目,省教育厅立项的省级教案研究项目、人文社科项目、科学研究项目、职教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以及省科技厅以外省政府其他厅(局)立项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市厅级项目。

()校级项目是指经本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
指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
助,最终成果由资助单位采用,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研究项目。

包括承担各级纵向项目(非申报单位)中子课题项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境外或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横向项目的级别原则上按照市厅级级别认定。

(二)科研项目成果的认定规定
.经过学校科技处同意在科研主管部门立项、已结题或经专家鉴定的项目。

.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

.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的教职工为学校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视为科研成果。

其经济效益以学校财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为依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成果不予认定
()科研资料未按要求提交至科技处的科研项目;
()科研知识产权不清的科研成果;
()争取的科研经费未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科研项目。

二、学术著作和教材的认定
(一)学术著作和教材类别的认定
凡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开出版发行书号的著作、教材,不分级别,均可认定。

.学术著作认定: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由学校立项资助或规定范围内出版的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等可认定为著作类成果。

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套),文学作品集(册)等视同著作。

内容相近或一个书号只认定一部书籍;
.教材类别认定:公开出版教材、教辅、讲义等均认定为教材类成果。

包括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公开出版教材等。

国家规划教材是指以国家名义或中央各部委名义下达的规划教材,省规划教材是指以国家一级学会或省教育厅名义下达的规划教材。

(二)校本教材的认定
校本教材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组织编写的供学校内部使用(尚未正式出版)的教材。

(三)学术著作和教材的认定规定
.经学校批准编写的著作和教材;
.校本教材根据教材编写总字数,按每人编写~万字确定教材编写人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成果不予认定
.未经学校批准;
.在港澳台非法出版的著作。

三、学术论文的认定
(一)学术论文类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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