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老白干”侵犯著作权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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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原告夏焰明与被告秦胜利、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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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原告夏焰明与被告秦胜利、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原告夏焰明与被告秦胜利、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长中民三初字第0127号原告夏焰明,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国税局院内。

被告秦胜利,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辣不怕小吃园业主,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古道街82号附103号。

委托代理人李正德,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62号。

被告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河北邯郸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琳,河北邯郸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焰明因与被告秦胜利、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1X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夏焰明,被告秦胜利的委托代理人李正德、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焰明诉称: 201X年1月27日,原告在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辣不怕小吃园就餐时,发现该店经销的由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4%(v/v)“丛台”牌“丛台情”酒的包装盒采用了原告拥有的专利号为“ZL95236252.X”,名称为“一种有防伪功能的纸质包装盒”的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秦胜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2、被告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5期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两案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

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

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

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

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专利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

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

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

本案判决有力规范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充分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和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关系、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等问题。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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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分类】其他正文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目录一、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大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麦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与某种业公司、某农资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四、河南小李补胎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双有商业诋毁纠纷案五、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布尼迪鞋行、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六、李红政、李辉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案七、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八、于锦涛、于永潮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九、上海多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石乐义、李爱玲、河南维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维亚德建材有限公司、杭建林、河北奥泰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十、李海兵、李亮霞、李亚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一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大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衡艺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将磁悬浮运用于工艺品及广告展示装置的企业,其发明的磁悬浮工艺品广泛应用于工艺礼品、广告展示品等领域。

2006年3月17日,王晓冰与李良清申请了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于2009年9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王晓冰与李良清,专利号ZL200610065336.1。

2010年9月13日,专利权人变更为肇庆衡艺公司。

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悬浮底座与悬浮体,其中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

崂山法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崂山法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崂山法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9•【分类】其他正文崂山法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擅自修改转发他人短视频,侵权!【案情简介】2021年3月,A饭店针对其主打菜品拍摄制作了商业宣传视频,视频中含有其字号等信息。

后,该饭店发现B餐厅擅自将涉案视频进行修改,将A饭店字号信息予以删除或遮挡并添加了B餐厅自己的字号信息,同时多次在B餐厅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上进行传播。

A饭店认为B餐厅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且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遂起诉维权。

【裁判结果】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进行修改,删除或遮挡权利人字号信息、添加自己的字号信息,并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上进行传播、宣传等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近年来,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一些人为了快速赚取流量或推广自己的商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对他人发表的短视频作品进行“剪切”“搬运”“修改加工”并传播使用,其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视频可以短,但权利保护不能短。

案例二:特许经营合同——签约需谨慎,履约要积极!【案情简介】青岛某销售公司系某App的所有人及服务平台运营商,同时核准注册了相关商标。

2017年12月,郭某与青岛某销售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书》,约定郭某缴纳100000元代理费成为上述平台某区域的城市合伙人,有效期为三年。

此后,郭某以某区域城市合伙人的身份开展为期两年半左右的宣传经营。

2020年11月,郭某以青岛某销售公司未履行“对城市合伙人实行区域保护制度”等相关义务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已缴纳的代理费。

【裁判结果】涉案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其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衡水老烧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衡水老烧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衡水老烧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曹丽萍吴静【审理法官】谢甄珂曹丽萍吴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衡水老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衡水老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衡水老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慧斌吴宗龙【代理律所】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衡水老烧坊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被诉裁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老烧坊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

该事实有原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老烧坊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9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计海军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李晓帆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计海军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李晓帆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计海军李晓帆【代理律所】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老白干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仍由老白干公司负担。

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须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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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老白干”侵犯著作权案调解结案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妥善调解解决了原告黎莹诉被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衡水老白干酒专卖店、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及原告黎莹诉被告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衡水老白干酒专卖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黎莹起诉称:原告曾长期从事酿酒及食品行业的研究和管理工作,对我国各种酒类的发展和历史有着深厚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1988年5月,原告创作了“汉时衡水产佳酿,唐代天下美名扬,明朝国宴称佳品,今日开坛十里香”的诗文。

后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衡水老白干酒专卖店、被告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十多种衡水老白干酒(包括67%、56%、52%、48%、46%、40%、39%、38%等品种)的包装、装潢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诗文。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两起案件后,经过了解,该诗文系原告黎莹专门为衡水老白干酒提写,其与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有一定的渊源关系。

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该院多次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十日后未经许可不得在其生产的酒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涉案诗文;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行为在《衡水日报》上刊登向黎莹赔礼道歉的声明;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各给付黎莹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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