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部令第17号)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6-15 15:05: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赣人社发〔201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江西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江西⼯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危险在我们的⽣活中处处可见,⽽⼯伤在我们的⾝边也时有发⽣。
对于在⼯作期间受伤的职⼯,在确定是⼯伤的情况下,应及时治疗及作出⼯伤伤残等级评定。
在遭遇⼯伤伤残索赔的情况下常常会涉及到伤残等级的问题,⽽伤残等级的评定⼗分关键,伤残等级在⼀般情况下分为⼗种等级,那么江西⼯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呢?江西⼯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讲解。
⼀、江西⼯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江西⼯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为⼗级,其中符合评残标准⼀级⾄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五级⾄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七级⾄⼗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具体如下:⼀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完全或⼤部分不能⾃理者;⼆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可以⾃理者;五级:器官⼤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六级:器官⼤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七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活能⾃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者;⼗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江西⼯伤伤残赔偿标准1、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4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2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0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2、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劳动法:工伤处理的典型案例

2008年1月21日,刘雷向开封市顺天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评定,经鉴定结论为: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0000元。后经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宇天公司职工刘雷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宇天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维持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8年10月24日经开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李平安的工伤符合标准捌级。双方曾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将宇天公司告上法庭。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提起工伤认定的,一般应提交: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如无劳动合同书,则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找2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写好证词按手印后,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可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材料;
3)事故发生时原始病例卡复印件;或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原件;
法律风险提示: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其相关的活动中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会对工伤职工的身体、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劳动权益受损方便得以寻求法律救济。但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工伤事故依然频频发生,这反映了当前我国在工伤事故维权机制方面的缺失。作为劳动者,要加强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以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西 工伤 认定

江西工伤认定江西省工伤认定程序及标准一、工伤认定程序1. 报告工伤:劳动者或其家属发现或知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2. 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工伤之日起48小时内报告工伤,并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医治工伤的地点,并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手续进行报案。
3. 劳动者医治:劳动者自发生工伤之日起应立即就医,并告知医生其伤情与工伤的关系,由医生出具《劳动者工伤医学证明》。
4. 用人单位协助: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需要时协助劳动者向工伤保险机构申报工伤。
5.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机构接到工伤报案后,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了解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规定》对工伤进行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程度以及相关待遇的确定。
6. 救助支付:工伤认定属实后,工伤保险机构将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费以及丧葬费等待遇。
二、工伤认定标准江西省工伤认定标准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1. 工伤认定的条件:劳动者因工作意外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
(2)去往、返自用人单位路上发生的。
(3)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轻生或者自残,需要停工治疗的。
(4)与用人单位承揽的工程、工作相关的。
(5)作为用人单位委托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伤害的。
2. 工伤认定的程度:按照残疾程度分为九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
3. 工伤待遇标准:根据工伤的认定程度和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各项工伤待遇的具体数额。
以上是江西省的工伤认定程序及标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报告和配合,确保工伤的认定和待遇的获取。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工伤认定的监督,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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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
定办法》(部令第17号)的通知
【文 件 号】赣劳社劳函[2003]20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12-08
【实施时间】2003-12-08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部令第17号)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现将《工伤认定办法》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省直、中央驻赣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工伤认定管辖,仍按赣劳社劳函【20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认定的表格,均采用全国统一格式(见《工伤认定申请表》),凡与统一格式不一致的一律作废。
3.2003年12月31日24时以前发生的工伤、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工伤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部令第1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