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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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粤人社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5月20日以粤人社发〔2015〕81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四)具有相应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立所(站)的申请函;(二)《职业(工种)鉴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四)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等证明(复印件2份);(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六)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

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说明一览表

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说明一览表

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说明一览表
说明:1、专业理论知识均为标准化试题,分为A(最佳选择题)、B(配伍选择题)、C(比较选择题)、
D(判断正误题)。

2、医药商业类初中高级的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认药,其余职业(工
种)初中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笔试,采用标准化试题,分为A(最佳选择题)、B(配
伍选择题)、D(判断正误题);高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现场问答。

3、医药工业类初中高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在生产车间或实验现场操作。

4、医疗器械中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笔试,采用标准化试题,分为A(最佳选择题)、B(配
伍选择题)、D(判断正误题);高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现场问答。

5、化妆品初中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笔试,采用标准化试题,分为A(最佳选择题)、B(配
伍选择题)、D(判断正误题);高级的操作技能考核鉴定为在生产车间操作。

6、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的三、四年级在校生,可直接报考高级考核鉴定。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一、操作技能类项目(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及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4、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前一学期学生;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班前一学年学生)。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前一学期学生)。

4、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前一学期学生)。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新计价费[2004]482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次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粤劳职鉴[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职鉴[2008]61号)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专家组、有关单位: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的管理,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附后)。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若遇具体问题,请与我中心技能人才资源部联系。

联系人:黄贵平,联系电话:020-83177403、83177405。

附件:1.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2.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课题研究项目申请表(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理论研究,推动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创新发展,健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以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为目标,以创新鉴定技术和考评方法,加强管理,提高鉴定质量;配合全省推进劳动力转移,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为主攻方向,直接有效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课题管理工作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具体负责各部门及各专家组的课题审批、课题调研的年度检查,组织研究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工作,协调解决研究课题成果的推广以及上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申请科研成果奖等日常事务工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粤劳社函[2008]788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78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统一设置标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鉴定规定》和相关职业(工种)标准,我们组织制定了维修电工等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公布实施。

自公布之日起,我省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年检评估将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附件: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目录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28个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试行)目录1.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3.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4.制冷设备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5.用户通信终端(移动电话机)维修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6.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7.摩托车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8.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9.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模具钳工)等钳工类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0.车工(数控车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1.铣工(数控铣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2.加工中心操作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3.模具制造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4.焊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5.眼镜验光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6.眼镜定配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7.收银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8.中式烹调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19.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0.客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1.美容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2.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3.茶艺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4.评茶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5.调酒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6.食品检验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7.化学检验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28.服装设计定制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标准附件1: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标准》,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GB5306-85),《电工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LD28-92)等制定本标准。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范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核发、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相关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

第四条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专项职业能力是最小技能单元,不分等级。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规划、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检查,承担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场)设置及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鉴定中心、考试院、办公室,以下统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受委托协助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分级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第七条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相关业务指引和工作规范;(二)统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承担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技术支持,核发各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三)拟定地方职业标准(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四)运行和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广东省分库;(五)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六)组织实施省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七)管理全省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八)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数据和证书数据;(九)其他受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事项。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8版)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8版)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2018版)一、操作技能类项目(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及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4.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年学生)。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及以上;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

4.取得本职业四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以三级为起点的职业须取得相关职业四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班前一学期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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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论考核费
操作技能
考核费
专业理论
考核费
操作技能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技师
高级技师
类工种:车工、钳工、电工、模具工、调酒师、中式烹调师、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等
类工种:秘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美容师、美发师、中式面点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摩托车维修工、计算机办公软件应用等
类工种:家庭服务员、按摩师、保育员、音响调试工、眼镜验光员、车缝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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