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防雷产品备案指南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

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指南一、概述防雷产品备案是指在北京市销售、使用的防雷产品需先进行备案登记的程序。
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防雷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的详细指南。
二、备案申请1.备案单位:销售、使用防雷产品的单位。
2.备案材料:(2)防雷产品相关证件: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等。
(3)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指生产防雷产品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3.备案方式:通过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系统进行线上申请。
三、备案办理流程1.登录备案系统:备案单位需要先登录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系统,注册账号并申请备案权限。
2.上传材料:备案单位在登录备案系统后,需要根据要求逐一上传备案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现场核查:根据需要,相关部门会对备案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备案材料的真实性。
5.备案结果:审核通过后,备案单位可在备案系统上查询备案结果。
四、备案注意事项1.及时申请:备案单位应在销售或使用防雷产品之前,提前申请备案,避免违规操作。
2.准备材料:备案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相关备案材料,并注意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避免提供虚假材料。
3.防雷产品合格:备案单位应确保所销售、使用的防雷产品具有防雷能力,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4.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一般为3年,过期后需重新进行备案。
5.守法经营:备案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杜绝违规操作。
五、备案权益和义务1.备案权益:备案单位经备案成功后,可合法销售、使用防雷产品,享受相应的市场权益。
2.备案义务:备案单位应严格遵守防雷产品的质量要求,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同时,备案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等工作。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备案规定的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八、总结以上就是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理的指南,希望能对备案单位有所帮助,同时也促进防雷产品的规范销售和使用。
九、防雷产品的说明书及有关证明

吉林市防雷设施设计审核程序及步骤一、设计说明1、设计的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及其它有关防雷设计规范。
2、防雷类别:《规范》第二章第2.02条、第2.0.3条、第2.0.4条。
3、接地电阻。
4、均压环楼层的设置。
5、接地的形式。
二、基础防雷平面图1、桩的利用系数、钢筋利用情况,防雷网格的设置,接地电阻,安全距离的计算。
2、接地系统:接地干线,接地预留端子(如机房,配电房,电梯房,重要办公场所等),接地母线,接地电阻测试端子。
3、引下线:数量、间距、布置三、天面防雷平面图1、避雷带、网的设置,所用的材料、敷设方式(明装或暗装)2、避雷网格尺寸。
3、避雷短针安装位置。
4、突出天面金属物体的接地情况。
5、安全距离。
四、均压环接地系统设置图1、规范要求。
2、布置形式、间隔。
3、外墙金属门窗、栏杆及较大的金属构件接地。
4、玻璃幕墙接地处理。
五、防雷施工大样图1、提供具体的施工大样图。
2、分基础防雷施工大样图、天面防雷施工大样图及均压环防雷施工大样图六、设计图用于确定建筑物内设备接地与建筑物防雷设施之间的关系。
七、立面图用于确定均压环立面设计的参考八、总配电图1、供电的形式(TN—S,TN—C,TN—C—S),综合楼、电脑机房必须采用TN—S形式供电。
2、接地方式(合设,分设或综合接地)3、避雷器(分高压部分和低压部分),包括避雷器的型号,设置位置,组数等。
4、严格按照规范第六章的要求安装。
5、负荷分级: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九、防雷产品的说明书及有关证明1、产品的备案制度2、产品的试验报告,要求有部级以上部门的产品试验报告就可以。
十、规划报建审核书报建的栋数、楼层高度和占地面积.。
防雷中心取合格证准备资料

防雷中心准备资料
1.浪涌保护器产品合格证及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3.防雷焊接用的圆钢、扁钢、彩钢板原材出厂合格证。
4.建设工程防雷设施综合检测检验报告(防雷中心工作人员来工地
验收防雷后出的报告)
5.施工单资质证书复印件(土建或水电资质均可,并盖施工方公章)
6.防雷装置接地系统验收表(昆山粉红的复写表格)。
7.电施图纸:设计说明、配电系统图、屋顶防雷平面图、基础接地
平面图(套用图纸,请交设计院出具的“套用说明”)。
8.防雷设计审核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进行防雷审核后,防雷工
程设计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通常已交于甲方)。
等级保护备案表填写说明(供参考)

等级保护备案表填写说明(供参考)1.填表范围:本表由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填写;本表由四张表单构成:表一为单位信息,每个备案单位填写一张;表二为信息系统基本信息,表三为信息系统定级信息,表二、表三每个信息系统填写一张;表四为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需要同时提交的内容,由每个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填写,并在完成系统建设、整改、测评等工作,投入运行后30日内向受理备案公安机关提交;表二、表三、表四可以复印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信息系统编号,如某单位共有6个信息系统,则填写过程中要遵循表二(1/6)、表二(2/6)……表二(6/6)的编号和命名规则。
如果6个信息系统中有3个是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则表四的编号要和同一信息系统的表二、三的编号保持一致。
如,单位共有6个信息系统,其中有一个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A,则该单位需要填写1张表一,6张表二和表三,1张表四。
假设A系统表二的编号为表二(2/6),则相对应的表四的编号也应当是表四(2/6)。
2.保存方式:本表一式二份,由备案单位和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分别盖章—9 —后,一份由备案单位保存,一份交受理备案公安机关存档。
3.《备案表》中有选择的地方请在选项左侧划“√”,如选择“其他”,请在其后的横线中注明详细内容,需要填写数字代码的地方,请在“0”中直接填写。
4.备案表编号:封面中的“备案表编号”由两组共11位数字组成,第一组6位,代表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代码前六位(可参照行标GA380-2002);第二组5位,为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给出的备案单位的受理顺序号。
此项内容统一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填写。
5.备案单位:本表封面中的“备案单位”填写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法人单位全称。
6.受理备案单位:本表封面中的“受理备案单位”填写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名称。
此项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填写。
7.行政区划代码:表一中04项“行政区划代码”中6位代码是指单位所在地县(区、市、旗)的代码,该代码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260-1995)一致。
企业管理手册-北京市建设工程建材和设备采购备案用户操作手册企业 精品

北京市建设工程建材和采购备案用户操作手册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6月目录一、IE设置 (1)1.1.IE7浏览器的设置 (1)1.2.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1.2.1设置兼容模式 (7)1.2.2浏览器设置 (8)二、办理业务 (16)2.1施工企业 (16)2.1.1通知公告 (16)2.1.2采购备案信息 (16)2.1.3企业内部账号管理 (17)2.1.3.1施工许可证工程 (17)2.1.3.2老旧小区工程 (19)2.1.3.3特殊工程 (20)2.2施工企业项目部 (20)2.2.1通知公告 (20)2.2.2采购备案信息 (21)2.2.3已申请供应企业查看 (24)2.2.4项目部信息维护 (24)2.3监理企业 (24)2.3.1通知公告 (24)2.3.2采购备案信息 (25)2.3.3采购备案完结工程 (25)2.3.4企业内部账号管理 (26)2.3.4.1施工许可证工程 (26)2.3.4.2老旧小区工程 (27)2.3.4.3特殊工程 (28)2.4监理企业项目部 (29)2.4.1通知公告 (29)2.4.2采购备案信息 (30)2.4.3个人信息维护 (30)2.5建设单位 (30)2.5.1通知公告 (30)2.5.2采购备案信息 (31)2.5.3采购备案完结工程 (32)2.5.4企业内部账号管理 (33)2.5.4.1施工许可证工程 (33)2.5.4.2老旧小区工程 (34)2.5.4.3特殊工程 (34)2.6建设单位项目部 (35)2.6.1通知公告 (35)2.6.2采购备案信息 (36)2.6.3个人信息维护 (36)2.7附件操作说明 (36)一、IE设置1.1.I E7浏览器的设置第一步:进入Internet选项。
首先打开空白的IE浏览器页面,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
第二步:删除Cookies:在浏览历史记录下,选择“删除”按钮,在打开的对话框,点击“删除Cookies”进行删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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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
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
办理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令)。
收费依据:本项备案不收费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具有防雷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测试合格;
3、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申请材料:
1、防雷产品使用备案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填写电子表格并打印,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及《企业法人组织
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证明复印件(如果有);
5、企业的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管理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加盖公章);
6、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申请使用备案产品的用户目录及用户意见(如果有);
8、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合格证(加盖公章);
9、申请备案的防雷产品检验机构测试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0、本单位出具的是否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说明(加盖公章);
11、境外企业或代理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进口许可文件;
12、如申请企业为代理企业,须提供生产企业的代理授权书(加盖公章);
13、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注:同一企业或代理商在同一年度第二次以上申请防雷产品备案,如企业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只需按第(二)、(四)、(六)、(七)、(八)、(九)、(十二)和(十三)项规定提交材料,并提供本企业出
具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动的说明。
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防雷产品备案申请,并按要求备齐备案申请材料;
2、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将材料退回;
3、受理申请后,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
4、对审查合格,同意备案的防雷产品(注明产品型号)应颁发《北京市防雷产品备案登记表》。
经审查,不同意备案的防雷产品(注明产品型号),应做出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办理期限:正式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北京市防雷产品使用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北京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