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在国家依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出台明确的规定,有很多民众可能还是第一次听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词汇,因为这种诉讼活动主要是针对那些侵害公共利益的一些犯罪行为,比如破坏了生态资源,也可以要求破坏者承担民事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得到法律认可。
然而,该条规定内容有限,过于原则,对于一些具体操作未能作出明确指引,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所要求的诉前公告程序,即该《司法解释》第13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刑事诉讼中怎么附带民事诉讼?(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3、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2021年2月第18卷第2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Feb.2021Vol.18No.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郭文豪(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为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及相关公益问题,从2015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开展试点至今,已经在当前的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生的诉讼类型,其发展也是面临着诸多的困局,如其与既存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相似而引发存留之争、其基本法律依据的争议、以及其诉讼主体与相关程序的问题。
虽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的修订,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但现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仍存在相关的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困境;发展;合理性分析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并基于其自身的特征,从近几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来居上成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异军突起的同时,其自身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作为我国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又因其起诉主体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所以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特定领域的刑事公诉时,对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一并审理,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活动。
2018年3月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20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前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面世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式确立,同时这也是目前可以找到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是法官和律师必须了解和遵循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进行解读。
一、证明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或原告方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或原告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被告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证明责任的承担者需要通过合法手段搜集证据,例如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收集物证等。
同时,证据必须有效、合法,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对证据的要求和评判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两种证明标准,即合理怀疑和无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法院对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有可能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宣告被告人有罪,而应当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合理怀疑是指法院对证据提出相信,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且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在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宣告被告人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理怀疑的标准比无合理怀疑的标准更为严格。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必须遵循严格的证明标准,确保对被告人的判决公正、准确。
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执行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或原告方承担证明责任,他们需要搜集、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指控。
这些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防止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当检察机关或原告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后,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者存在其他合理解释,那么法院将判定被告人无罪。
相反,如果法院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且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法院将宣告被告人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严格遵守证明标准,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法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8〕6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提前公告吗?

Innovation is to create a resour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提前公告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不需要提前公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于两者法律地位上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是不需要单独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公告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提前公告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简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区别起见,检察院提起的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简称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不需要提前公告:1、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经公告后在没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层面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是区别于其他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刑案中发现侵害公益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
2、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区别。
两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护公益,而对于既侵害公益又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院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会形成不同管辖层级的两个案件,因此,为了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妥善解决当事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目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
3、两者在管辖层级上明显不同。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级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提起刑事公诉的检察院是基层院时,提起和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是基层检察院和法院。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层级明显不同。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物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集体利益提起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责任部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或单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条[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一)国家、集体财物被犯罪人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二)犯罪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集体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三)过失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因财物被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四)其他因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资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二)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者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退赔处理的。
第六条[赔偿责任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侵犯行为,除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下面将对该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进行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不仅仅违反了个人利益,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环境、污染水源等行为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责,同时也可以从民事角度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修复受害人的权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强化刑事案件的社会效应。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往往只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而未能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置,使得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不仅可以增加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也可以提高人们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度,从而增强了刑事案件的社会震慑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通过该制度的应用,可以针对破坏环境和浪费公共资源等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赔偿,同时也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的监管和引导。
这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种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造成损失,还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对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惩罚和法律责任追究,从而减少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122法制时空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蒿臣阳(燕山大学 河北秦皇岛 066004)摘 要:近年来,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的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等频繁发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侵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益的重视程度越发提升,为解决此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随着公益诉讼的发展,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特殊的诉讼制度,并且其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重,但在其审理模式上一直有争议,“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两种审理模式应如何选择一直令人备受困扰。
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种模式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会出现的情况,法院在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时,应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模式为例外。
关键词::公益诉讼;“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作者简介:蒿臣阳(1996-)女,河南新乡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源近代公益诉讼起源于20世纪69年代,我国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之后,从清末沈家本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引入我国开始,经历民国,直至新中国成立,公益诉讼一直存在,历经了多年的实践探索。
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2015年开展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试点,在2017年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现行法律体系,随着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在2018年我国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广义上的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机构或者一般组织或者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除自身之外其他人的利益,都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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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
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任的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实我国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本身就非常的模糊,公益诉讼在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比较完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国家有关单位。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其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不算是特别的明确。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
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
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
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
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
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
二、公益诉讼具有哪些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什么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应该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也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既然是公益诉讼,那么举证问题就不应该有其他普通民众提供。
而且司法审判中,其实也很少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