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3快讯-最高检发布六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检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5年6月17日)案例一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徐盈雁腾格里沙漠位于内蒙古、宁夏和甘肃交界处,自去年9月以来,媒体相继曝出,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案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要求当地检察机关迅速了解掌握情况,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严查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失职渎职犯罪。
最高检侦监厅、公诉厅和渎职侵权检察厅分别将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明盛染化公司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
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环保部相关部门组成督办组,赶赴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中卫、甘肃武威三地,实地勘察、督导案件办理。
经督办,宁夏检察机关追加起诉1人,公安机关对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内蒙古检察机关对新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渤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恒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家单位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
内蒙古、宁夏、甘肃三地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案件调查,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开展立案监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完善证据,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批捕,并提起公诉;同时,对案件涉及的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部分化工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个别企业未按规范要求处置污泥等危险废物;部分环境监管人员对工业园区有关企业排污行为监管不力,放任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致使非法排污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监管失职等问题。
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秀经验做法,为各地高质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提供示范。
该批典型案例共11件,分别是:广东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世界极危物种猪血木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发现极危物种“明月山野豌豆”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黑壳楠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南省双牌县检察院督促治理古银杏树群病虫害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北省远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濒危物种中华秋沙鸭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诉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罗沙贡米特有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豹纹脂身鲶行政公益诉讼案、辽宁省铁岭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三裂叶豚草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运输外来入侵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11起典型案例中,9起以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保护,2起为诉讼案件,案件类型涵盖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举措。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定位,积极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危害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加强栖息地保护、争取专项经费、制定专门保护计划。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大办案力度,关注动植物资源保护、种质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以案件办理为抓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追责效能,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开展专项监督、加强区域协作,提升保护质效。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污染物排放案:某化工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大量排放有害废气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2. 水资源保护案:某矿山长期非法取水,导致附近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
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取水,恢复水源,并赔偿受害者。
3. 野生动物保护案:某商家非法捕捉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违法商家,并救助并放归被捕动物。
4. 森林破坏案:某开发商非法砍伐森林,建设违法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环保志愿者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森林植被,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 城市垃圾处理案:某城市垃圾处理公司违法倾倒垃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居民联合起诉,要求关闭违法垃圾处理场,修复环境,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 大气污染案:某煤矿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引发周边地区严重大气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7. 河流污染案: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影响渔业和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恢复河流水质,并赔偿受害者。
8. 自然保护区侵占案:某企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保护区生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9. 土壤污染案:某工业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威胁附近农田和居民健康。
农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土壤。
10. 生态破坏案:某旅游开发商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动物栖息地,影响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生态平衡,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多个方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问题,涉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及开发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等。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28•【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其他正文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日前,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形成合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录1.涂某某、许某某、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2.丁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何某、俞某某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4.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5.范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沈某某、姜某某、刘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次公布的六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是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前后作出判决,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等领域,部分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已经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或者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特殊规律,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所作裁判对统一司法标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对提高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意识也有良好的规范、教育、引领作用。
人民法院在六起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被告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或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均专门用于生态修复。
其中,在涂某某、许某某、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理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立案到调解仅用时十余天即快速高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发挥了疫情期间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出来后的案例

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出来后的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野生动物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威胁。
人类的过度开发和破坏环境,导致了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野生动物种裙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我国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而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是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案例一2016年,某省公安机关在一次扫毒行动中,抓获了一名非法猎捕熊掌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捕杀熊掌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二、案例二2018年,一名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杀国家保护动物野生水鸟的案例发生在某市。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成功查获了大量非法猎捕和贩卖野生水鸟的证据,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了检察机关。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而司法解释则进一步规定,对于非法猎捕、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动物的,将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三、案例三近年来,由于一些人对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导致野生动物非法捕杀和非法贩卖的现象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现状,司法解释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界定和处罚。
依法对非法打猎、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的惩罚力度更大,有力的维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权益,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猎捕和贩卖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四在2019年,某地一名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盗猎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而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则对于这类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为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物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自然生态的平衡。
广东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2.12.16•【分类】其他正文广东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
地处中国大陆最南端的广东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1361处,数量居各省第一,拥有我国首个自然保护区、首个国家级森林城市群、唯一的海龟自然保护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
南粤大地上,中华穿山甲、中华鬣羚、中华白海豚、中华秋沙鸭、金斑喙凤蝶等珍稀动物繁衍生息,南方红豆杉、丹霞兰、猪血木、桫椤等珍稀植物郁郁生长,多种极危鸟类惊艳亮相。
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立足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入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全国典型案例18件。
正值《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召开之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出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引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共同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本批典型案例共8件,包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
案例突出惩治与修复并重、刚性与温度并存,既有对故意造成生态破坏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的探索,又有对过失伤害野生动物的生活困难者适用劳务代偿的关怀;既严格打击违法行为,又着眼于对源头治理的监督推动。
案例保护的生态空间覆盖天空、陆地、海洋,保护对象既包括无脊椎动物、鸟类、哺乳类的珍稀、濒危动物,也涉及多种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珍稀植物和林地,中华白海豚、中华穿山甲、省鸟白鹇、红树林等物种和生态要素极具地域特色,全方位展示了广东省检察机关建设绿美广东的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经验和成效。
守护“海上森林”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树林保护区生境修复【基本案情】湛江市拥有全国红树林面积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湛江蜿蜒绵长的海岸线上,分布着9000多公顷的红树林,占全国的三分之一,2002年进入“拉姆萨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四川法院公开宣判六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

四川法院公开宣判六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3•【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公开宣判六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案件一李某一、李某二为获取非法利益,让马某某猎捕野生金丝猴、龙某某猎捕野生小熊猫。
后马某某自行猎捕川金丝猴18只出售给李某一,李某一雇佣司机将其中13只运输至安徽省,销售给某动物园经营者徐某某。
龙某某自行猎捕小熊猫15只,并让高某某猎捕,然后从高某某处收购小熊猫4只,一并出售给李某一,李某一雇佣司机将其中12只运输至山东省,卖给某动物园经营者刘某2只,再通过刘某分别卖给另外两家动物园4只和6只。
案发后,李某一的女儿李某为逃避查处违法所得,将李某一违法所得47万余元予以转移(已全部追回)。
本案共查获川金丝猴活体18只、死体1只、小熊猫活体4只。
经鉴定,小熊猫(Ailurus fulgens)单只价值为4万元,川金丝猴(Rhinopithecus roxellanae)单只价值为50万元。
【审理情况】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一等11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一等人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令各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判令动物园经营者徐某某、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一切经营性活动。
【典型意义】金丝猴、小熊猫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被告人为个人私利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造成生物个体损失,还侵扰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动植物基因库。
法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物种多样性。
妥善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案件,推进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保护生物基因资源库,为建设美丽四川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检发布六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02-28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28日,最高检发布六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典型意义】本案中21名被告尽管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
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非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在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可参考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同时,应做好专家资质和意见合理性审查工作,提升专家意见的认可度和采纳率。
本案21名被告人在庭审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全额赔偿款,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二: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分类确定赔偿标准案发地开庭专家辅助人出庭【要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聘请专家“外脑”分类确定赔偿标准,同时通过检察长领办、案发地开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等多种形式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2日下午,兰某某到龙泉市锦溪镇黄永村村委会后山场采摘草药期间,在一山坳处发现1只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遂将其猎捕。
次日,兰某某在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附近山场上,发现3只果子狸,遂将其猎捕。
之后,将猎捕的白鹇和3只果子狸出售给王某某。
王某某又将该只白鹇和其中1只果子狸出售给翁某某。
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非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兰某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9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在龙泉市竹垟畲族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共5个物种55只,且存在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检察机关通过聘请高校、科研机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论证等方式,针对不同物种以及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明确了《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振兴讲习所,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并聘请中国鸟类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科学首席科学传播专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使本案办理得到专业保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家辅助人出庭替代性方式修复【要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
创新办案方式,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专家意见。
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普法宣传教育。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1月17日,胡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六次到位于湘阴县杨林寨乡的洞庭湖内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52只,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达69472元。
经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出具专家意见,认为:1.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每只小天鹅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遗传多样性,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
2.小天鹅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环境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
人为造成小天鹅种群数量减少,直接影响着整个洞庭湖区生态环境的平衡。
【调查和诉讼】湘阴县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对胡某某等人2017年9月22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2018年1月26日,湘阴县检察院经审批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69472元;2.判令胡某某等人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3.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承担专家咨询费16000元。
2018年6月1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湘阴县检察院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
2018年9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继续跟进判决内容的执行,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履行,湘阴县林业局制定《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100亩管护三年,种植旱柳250株、种植水草100亩;印发宣传资料5000份。
经横岭湖自然保护区青山岛管理站观测, 2018年底,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天鹅种群数量明显增加,由案发前的300余只增加到4400余只。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案提出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对保护好洞庭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不仅提供了专业意见,而且还给所有听庭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当地林业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快递行业整顿送法进校园【要旨】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监管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人通过快递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邮政部门开展快递行业专项整治,构建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并通过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黄某某、济南的孙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
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局。
经鉴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调查和督促履职】2018年11月,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所涉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广东、内蒙古等地公安机关。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对辖区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
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四是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