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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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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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教育法学——教育法学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其学科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它是研究特定的社会现象——教育法规以及由教育法规所引起的一切教育法律现象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2、教育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则。

它是有关教育的法律行为模式的成文载体形式。

它是构成教育法规的细胞,通常所说的教育法规是全部教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与教育法规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

教育法律规范的完整性、系统性,关系着教育立法的水平和质量。

3、教育义务——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该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为或者不得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义务的履行具有无可选择性。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从广义上讲它是泛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活动。

教育立法是教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教育立法活动的成果是教育法规。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亦即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形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要因素。

没有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主体参6、加,教育法律关系是不可能成立的。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两类。

个人是指公民或自然人。

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7、教育法规的遵守——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法的自律性实施,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自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为,从而使教育法规得到实施。

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教育法规的遵守可分为禁令的遵守,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享用三种方式。

8、教育法律责任——所谓教育法律责任,即指由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学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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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考试资料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2分)其主要包括:(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主要指我国的教育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受教育机会平等;二是指应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4)教育的终身制原则:主要指应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在教育活动中,一定的教育和受教育主体被分别赋予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但若没有受教育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教育权的存在,则教育权也就如同虚设。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无论是教育权还是受教育权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着一定的义务。

而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往往与受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反之,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也往往与教育权主体的义务相对应。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教育权是人民赋予教育权主体的权力,如果教育权主体滥用权力,则会导致侵害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如果不合理设定教育权力,则会导致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

3.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具体表现在:(1)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

了解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

(2)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呈现出较好的景象,并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也不能否认现行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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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对高校教育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规章、法律准则和政策文件。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高校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概述、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复习。

二、主要法律法规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对教育事业进行综合规范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的组织与管理、教育的质量与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的宗旨是“促进全民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强调教育的公平性、普及性,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对高等教育进行专门规范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高等教育的组织与管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等内容。

它强调高等教育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服务功能,在制定高等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对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学位的种类和授予条件、学位的管理与认定、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流程等内容。

学位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学位的质量和学位的认可,维护高等教育的声誉和学生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职业发展进行规范的法规。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责、教师的培养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素质和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是评估其有效性和指导教育实践的重要依据。

当前,我国高校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规执行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高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到位,未能全面贯彻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要求。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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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1、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P472、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P493、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P504、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外部政治力量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P505、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P606、教育法的特点: [规范性; 强制性;教育性;超前性;客观规律性] P627、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P688、[法律渊源] 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P789、根据宪法规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P7810、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P8011、教育法的文本结构包括: [法律文件的名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正文] P8312、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P8313、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特点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地说,如下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P83(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3)奖惩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14、 [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P84(1)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内容。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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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

19世纪末德国行政学家施泰因提出了教育的法律适应性原则,主张国家应以立法的形式对对教育事业进行干预,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

4、1957年,德国·黑克尔《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5、美国·爱德华兹《法院与公立学校》,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研究著作之一;诺尔特和林恩《学校法——教师手册》,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

6、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

7、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

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

8、1995年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里程碑。

9、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10、教育法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11、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是指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的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12、依法治教的关键在于“依”字。

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即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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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律类型。

(依据考试纲领整理,供复习参照 )16、法律责任:教育法例定的法律责任是赐教育法律关系的一、名词解说主体违犯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肩负的责任,1、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 条的规定:“教是因为违犯教育法例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结果。

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育社17、法律救援:法律救援是指法律对权益矛盾的解决。

也就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

”是说,当公民的权益遇到伤害时,能够从法律上获取自行解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依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决,或恳求司法机关及其余机关给与解决,实收伤害的权益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认可的成人进行获取挽救。

的,目的在于提升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18、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例、目标政策的执行和教育目标量依照,而授与必定的学术称呼或身份,即学位来表示专业的实现,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所辖地域的教育工作进行人材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监察、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4、法律实行:法律实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19、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益集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质生活中实行法律规范的活动。

与义务关系。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齐备的教育法律法例为核心的、包含简答题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

答:立法程序包含以下四个步骤:政法为主体,民法相当合,辅之以必需的刑法手段,并以其(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他法律手段为适合保障手段的完好的法律调控体制。

过。

(4)法律的宣布。

6、教育法系统:教育法系统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2、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益。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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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学的含义。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边缘性,其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二、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有哪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法》)(-)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基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三)职业教育法(四)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

(五)民办教育法(六)教师法(七)经费投入法(八)终身学习法三、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rti国家制定或认可,并rti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四、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來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也称为法的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叮,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行政规章五、教育法的特性如何?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一方命,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姝性。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活动中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

(一)主体的多元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1.教育对象的广泛性2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三)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3注重保护学校的止当利益六、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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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第一篇: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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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的目的指向:1指向全体社会成员2指向科学知识的传播3指向劳动者和管理者知识水平的提高。

现代教育的国家化趋势:1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之中2用立法的手段来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3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4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制度。

国家的教育权力:1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2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3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4涉及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并且这种国家职能正向着扩大化的趋势发展。

我国发展和管理教育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全权性质,对于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它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任免和罢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监督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利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利机关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改革工作;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和其他权利,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特别是1990年10月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全面和统一,这就使法院的受案范围除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外,还包括了行政诉讼案件,从而扩大了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管理职能。

我国现行的教育监督体制: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包括:1权利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2行政机关对于教育的行政监督3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4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工作监督5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国外教育立法的四个阶段:1、零星立法阶段。

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之后,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其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强制性(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免费性(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和世俗性(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19世纪中期开始酝酿,本世纪初开始。

4、教育的综合立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教育立法自觉地、主动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进入教育领域,系统地认识调整对象,合理地调节教育领域中发生的各种内外关系。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一)清末教育立法的沿革:1902年,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张百熙、张之洞、荣庆等拟奏《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1906年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是中国政府有关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

(二)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的沿革:教育部912年月9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同年7月召开了“临时教育会议”,会后公布了民国教育宗旨、《学校系统令》以及各类学校法令和课程规程,1922年颁布《学制系统改革令》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制法令。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1、建国之初存在着轻视、忽视法制的倾向。

、1958年,为了纠正学习苏联经验过程中出现的缺点、创立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在全国开展了以勤工俭学、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中心的教育革命。

3、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已有的教育法规制度被破坏殆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才恢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重新颁发了《高教六十条》《中学五十条》和《小学四十条》三个条例。

4、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的宪法,这是我国法制监视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有关教育的规定,为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宪法依据。

1980年2月,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八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可以说,以1996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法制三要素及其核心:法制就是一个国家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是以现行法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这样一些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1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2包括一系列法律实践(法律的制定、适用、遵守、监督、保障以及法律解释等法律实践活动)3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取向)教育法制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前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手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制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制观念融入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教育法的涵义: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全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名词解释)包括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教育法是国内法2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3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简答题答完)教育活动所涉及的主要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一种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形式上的特点:1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

教育法内容上的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不允许任何人违反或者变更。

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律。

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和行政诉讼手段来解决。

教育法的功能: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教育法的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在全部教育法规文件中始终起作用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3个方面: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

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3坚持和发展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名词解释)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3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关系二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关系。

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两类社会关系。

1教育行政关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

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主要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等。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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