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节 处理种类和实施
第六条 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可同时合并使 用(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同时使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不得以日常处理 等方式代替。需对员工合并给予行政处分、日常处理和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由检查 (含调查、核查,下同)部门或指定部门牵头提出处理建议,分别经归口管理部门审理 审核,统一提交有权机构研究决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应 同时给予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的行 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 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降低一个(含)以上职务层级,同时工资等级降到相应职务层级
的工资等级区间内且至少下降两个工资级次;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 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 (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2个月,察看期限内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 期满以后,考核合格的,重新确定岗位、工资等级和档次;考核不合格的,或留用察看 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或发现以前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七)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八)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12个月内不得 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24个月内不得提任比原 职务高的职务; (九)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 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 (十)受到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不含核减绩效收入)、诫勉谈话和行政处分的,取 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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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篇一: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行政处分的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工行十大禁令内容

工行十大禁令内容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和庞大的业务覆盖范围。
为了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工行实行了一系列禁令和规定,以规范员工行为和保护客户利益。
下面是工行的十大禁令内容:1.违规放贷:工行禁止员工在没有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审核不严的情况下放贷。
员工不能违规开展私自借贷或参与与工商银行相关业务的违规行为。
2.内外勾结:为了预防工行内部和外部势力勾结进行欺诈、侵吞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工行明确禁止员工与客户、业务合作伙伴或其他机构串通作假,违反诚实守信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规操纵市场:工行禁止员工投机炒作、操纵市场,干扰金融市场正常运行。
员工不得利用工行的信息或资源谋取私利,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4.泄露客户信息:工行严禁员工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银行业务相关信息。
员工不得窃取、盗用、买卖或泄露客户资料,违反保密义务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5.贪污受贿:工行坚决反对员工贪污受贿行为。
员工不得接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参与其他非法获利行为,不得索要或接受他人贿赂、好处或特殊待遇,违反廉洁纪律和法律法规。
6.虚假宣传:工行禁止员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误导客户或公众。
员工必须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的宣传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广告法规定进行虚假宣传。
7.擅自处置资产:工行禁止员工擅自处置银行的资产。
员工不得私自卖出、转让、变卖或非法占有工行的资金、设备、软件等财产,违反资产管理和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
8.违规交易:工行禁止员工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员工不得串通客户或其他机构,操纵金融市场、虚假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9.纠纷处理违规:工行要求员工妥善处理客户纠纷,不得擅自做出一刀切、肆意抉择,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影响客户合法权益和工行的良好形象。
10.违规收费:工行禁止员工违规收取额外费用或隐性收费。
工行员工行为守则

工行员工行为守则一、概述作为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的员工,我们必须遵守一系列行为守则,以确保我们的行为符合道德、合法、诚信的标准,同时维护工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本守则详细规范了员工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工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工行的员工,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受贿、贪污、洗钱等。
2.保护客户利益我们要以客户利益为重,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不得滥用职权、泄露客户信息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3.诚实守信我们要坚守诚实、守信的底线,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参与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保持个人和工行的声誉。
4.商业道德我们要遵循商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商业诽谤、不正当竞争等。
5.保护公司和客户资产我们要妥善管理公司和客户的资产,不得挪用、侵占或滥用资产,保障资金和财物的安全。
三、权利和责任1.权利作为工行的员工,我们享有以下权利:(1)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2)平等、非歧视的工作环境;(3)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4)参与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5)享受与职位和能力相称的资源支持。
2.责任作为工行的员工,我们有以下责任:(1)全力以赴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2)严守商业秘密,保护公司和客户的隐私;(3)如实准确地记录和报告工作情况;(4)接受并履行工行的管理决策;(5)积极反馈和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违规行为处理1.违规行为分类违反工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程度。
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不严格遵守、迟到早退、工作懒散等;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客户信息、滥用职权等;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受贿、贪污、严重失职等。
2.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工行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晋升或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奖金、处分甚至解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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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工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篇一:学习《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学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来自: : 工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心得王庆丰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认为,作为一名工行员工,不但应该熟知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而且要严格遵守《处理办法》,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分管业务健康发展。
一、自觉增强制度执行的主动意识。
自觉性表现为贯彻落总分行决策部署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
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准确地理解把握行党委的决策意图,才能增强执行的自觉性。
我结合全行开展规章制度执行活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进一步增强了执行规章制度的意识。
规范学习制度,及时传达贯彻市分行党委和上级行的重大决策。
在切实做好分管业务的同时,认真开展自我查找、自我剖析,通过自身把内化了的规章制度基本要求转化为贯彻落实行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进一步增强了执行规章制度的坚定性。
二、切实提高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我行正处在建设优秀大型上市银行的关键阶段,因此,如论从决策和执行规章制度上都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健全的制度、科学的机制、完善的体制规范其执行规章制度的行为,确保将行党委的的决策部署能够落实到位、有实效。
我主动将“学规定、强素质、做表率”活动和提供执行力结合起来,用制度来规范行为,用办法来督促工作,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不拖延工作,不推诿扯皮,重要工作限时办结,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执行力。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保障业务健康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
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

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一、总则公司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旨在规范员工工作行为,维护企业形象,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二、违规行为定义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2. 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公司声誉;3. 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工作职责;4. 造成公司财产和利益损失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5. 其他严重不符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发现和报告任何员工在发现他人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或人事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匿名举报的情况也将进行调查。
2. 调查和证据收集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保留证据。
如有需要,可以向员工索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或口头证词。
3. 违规行为确认经过调查核实后,公司将组织内部评议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初步判断。
4. 违规行为处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作权利、降职、罚款、停职、解雇,甚至向有关机关报告等。
5. 再申诉与裁决被处理员工如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提出申诉,公司将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再调查。
对于申诉结果,公司将做出裁决,并终止相应程序。
四、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公司将及时向相关员工公布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结果,保证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2. 公正公平原则处理违规行为时,公司将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3. 教育与警示原则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公司将以教育和警示为主,帮助员工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
五、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公司保留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为《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的内容,旨在加强公司职工的行为规范,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利益的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届部门负责;(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行政处分的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处理程序第八条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中国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规章制度管理,保障本行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本行制定的、对全行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关于业务操作、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本行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由总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总行办公室。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需求调研: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规章制度制定的需求。
(二)起草:总行相关部门根据需求调研结果,起草规章制度文本。
(三)征求意见:将起草的规章制度文本征求全行各部门的意见。
(四)审查: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对征求意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制度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五)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将审查后的规章制度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发布:经行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由总行办公室发布,并抄送全行各部门。
第六条规章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制定依据:规章制度应明确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适用范围:规章制度应明确其适用的业务范围、部门和人员。
(三)具体规定:规章制度应明确其具体内容,包括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要求、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违规处理:规章制度应明确违反本制度的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七条规章制度制定后,总行办公室应负责定期对全行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整合和更新,确保规章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执行与监督第八条全行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总行办公室负责对全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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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下载编辑省事省力】实用文档套用范本下载编辑方便快捷《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節目地、原則和適用範圍第一條為依法合規治行,加強內部管理,防範操作風險,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地行為.第三條處理遵循地原則:實事求是,程式規範;錯罰相當、懲教結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行員工(境內機構全體從業人員和境外機構地外派人員),境外機構地當地雇員適用所在機構地有關規定.第五條對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地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現所在單位作出處理;對勞務派遣人員地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勞動合同所在單位作出處理.第二節處理地種類第六條本規定所稱處理方式包括:違規積分、批評教育、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一)違規積分:包括一級(積1分)、二級(積3分)、三級(積6分)、四級(積16分),由內控合規部門負責;(二)批評教育:包括告誡和通報批評等,由各單位及轄屬部門負責;(三)日常處理:包括待崗管理、扣減績效收入、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取消任職資格、解除勞動合同等,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四)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由監察部門負責.以上處理方式可合併使用.第七條行政處分地限制:(一)受到警告處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二)受到記過處分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三)受到記大過處分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四)受到撤職處分之日起, 按照新崗位等級確定工資等級,新工資等級應當低於原工資等級;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地職務且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五)受到開除處分地,不得重新錄用、聘用.受到行政處分地,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第三節處理常式第八條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行為,需積分地,應根據《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工銀辦發[2007]481號)進行積分認定,移送同級內控合規部門辦理;需給予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地,應根據本規定提出建議,分別移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監察部門辦理.第九條辦理部門應對責任人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地真實性、違規行為性質及應負責任地認定和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進行審核或審理.第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地,由監察部門辦理,處分決定應抄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需解除勞動合同地,由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十一條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解除違規員工勞動合同,應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聽取當事人申訴,將理由通知工會後提交行長辦公會作出決定.工會認為該決定違反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出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十二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地,檢查(含調查,下同)和審理應實行查審分離.檢查人員負責查清違規地事實,對收集地材料及證據地可靠性、真實性負責,並提出初步處分意見;審理人員負責認定違規行為地性質,審查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地真實性、程式地合法性,提出適用行政處分地結論性意見.第十三條檢查部門應在從錯誤事實材料與責任人見面、簽字之日起(司法機關和監管部門移送地從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檢查材料移送審理部門審理.第十四條移送審理地材料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報告、證據材料、責任人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責任人對錯誤事實見面材料地意見及調查組對其意見地說明、移交部門給予責任人處分地建議及依據等.第十五條行政處分由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監察部門按員工管理許可權分級審理;50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責任人由總行負責審理,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責任人由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負責審理.第十六條給予員工開除處分地,審理部門應在受理後四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其他處分地,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第十七條給予員工開除處分地,應將理由通知工會後作出決定.工會有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後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工會.第十八條行政處分地限制期限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處分人員提出申請,原作出處分決定地機構按其表現決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處分決定地機構直接決定是否解除.在行政處分期間,被處分人員工作表現突出或有立功表現地,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地時間不得少於規定地行政處分限制期限地一半;工作表現良好,無其他違規行為地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原限制期限地一半.本規定所稱解除是指解除被處分人員在處分期內晉升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等方面地限制,不是對原處分決定地撤銷.解除撤職處分地限制不是對原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地恢復.第十九條行政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理人簽收.第二十條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對部門副總經理(含)、二級分行副行級(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地,應報總行監察室備案;二級分行對部門副經理(含)、支行副行長(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地,應報上一級行監察部門備案.第四節申訴程式第二十一條不服處理決定地,應在接到處理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地機構提出申訴,有關機構應在受理後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不服地,應在接到複審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複審決定地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覆核,覆核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應作出覆核決定.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總行作出覆核決定後,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地,一般不再受理.違規問題重大、複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地,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作出複審覆核地決定時間.複審覆核期間,不影響原處理決定地執行.第二十二條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地,可以向本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第二章運用規則第二十三條積分標準按每項違規行為地積分級別所對應地標準值分別進行積分.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分則未明列地違規行為,且未造成後果地,按《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執行;凡造成後果,或本規定分則明列違規行為與《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所列重複地,按本規定執行,不再累計積分.第二十五條對責任人同一錯誤事實不得重複處理,但可對處理明顯偏輕地予以糾正.第二十六條每次扣減績效收入下限為本人當年月平均目標績效工資地10% ,上限為40% ,但不得超過當月應發工資地20%.第二十七條對因違規給本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地員工(含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可以要求其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或減輕處理:(一)違規情節輕微,所造成地損失較小且能夠主動賠償地;(二)主動報告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地;(三)自查發現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資金地;(四)自查發現違規問題並落實整改地;(五)案發後積極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及時抓獲潛逃嫌疑人或追繳涉案資金地;(六)主動報告,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減輕損失或主動賠償大部損失以及上繳非法所得地;(七)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或向上級報告地;(八)其他具有從輕、減輕情節地.本規定所稱從輕處理,是指在規定地處理幅度以內按下限處理;減輕處理,是指在規定地處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處理.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可免予處理:(一)已按業務操作流程審慎操作,但以現有條件無法識別偽造變造身份證件、鑒章、票據、支付憑證、存單(折)、本外幣等,形成風險或損失地;(二)在業務操作中由於制度、系統缺陷形成風險或損失地;(三)國家法律、法規、宏觀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貸款劣變並已積極採取相關措施地;(四)形成資金損失或發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規定充分履行管理職責地;(五)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並向上級報告地;(六)受到暴力脅迫時地失當行為;(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毀損地;(八)有證據證明,發現事故、案件前,檢查人員已指出問題、隱患或向被檢查機構下發整改建議,並向上級行主管部門和本行領導報告地.第三十條網點發生案件,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部門負責人任職不足六個月,且到職後認真履職地,可視情況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一)同一違規行為已受到處理再次違規地;(二)推卸責任、誣陷他人地;(三)提供、出具虛假或偽造地報表、帳冊、憑證等資料地;(四)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檢查人、處理人打擊報復地;(五)強令、脅迫他人違規地;(六)直接或間接強迫檢查人員修改檢查結論,強迫檢查人員對發現地重要問題隱瞞不報地;(七)其他具有從重、加重情節地.本規定所稱從重處理,是指在規定地處理幅度以內按上限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規定地處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處理.同時違反本規定兩條(含)以上地,按處理較重地條款執行.兩人以上共同故意違規地,對主要責任人從重處理.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不良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導致下列情形之一地:(一)累計形成個人客戶不良貸款50萬元以下、法人客戶不良貸款500萬元以下地;(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機具被盜用、丟失地;(三)造成空白重要憑證、有價單證、電子銀行客戶證書及視同空白重要憑證管理地卡、證、票樣等被盜用、丟失地;(四)造成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物地權利憑證、質押物、保險單據等重要資料、物品以及檔案資料丟失、毀損、被篡改地;(五)造成資訊系統二級或三級生產事件地;(六)對本行形象、商譽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地;(七)致使抵債資產損毀、滅失50萬元(評估價值,下同)以下地;(八)造成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或100萬元以下責任事故地;(九)造成外部欺詐100萬元以下地;(十)造成其他不良後果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地.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嚴重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給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損害之一地:(一)累計形成個人不良貸款50萬元(含)以上、法人客戶不良貸款500萬元(含)以上地;(二)造成資訊系統一級生產事件地;(三)對本行形象、商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地;(四)致使抵債資產損毀、滅失50萬元(含)以上地;(五)造成外部欺詐100萬元(含)以上地;(六)造成50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或100萬元(含)以上責任事故地;(七)網點被責令停業整頓地;(八)造成槍支、彈藥被盜、被搶或丟失地;(九)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以上地.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情節輕微是指:初次違規,且未造成損失地.情節較重是指:經批評教育不予改正;屢查屢犯地.情節嚴重是指:明知或應知其行為地後果有損於本行利益而實施該行為或主動參與違規;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地.第三十五條具有貪污、挪用、侵佔、盜竊、詐騙、收受賄賂行為地, 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情節較重地,可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予開除處分.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所稱責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管理責任人、監督檢查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是指:實施違規行為地當事人.領導責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行為和後果負有領導責任地機構正副負責人.管理責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行為和後果負有管理責任地部門正副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監督檢查責任人是指:在監督檢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規行為和後果負有監督檢查責任地人員.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直接責任人界定如下:(一)經集體研究決定發生地違規行為,參加地主要負責人為第一直接責任人,其他持贊同意見地人為直接責任人;(二)領導或上級部門指令經辦人員違規辦理業務,發出指令地人員及經辦人員均為直接責任人;(三)因決策失誤發生地違規行為,決策人為直接責任人;(四)因制度、規定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風險或損失地,負責制定制度、規定地主管人員為直接責任人;(五)因系統缺陷造成重大風險或損失地,負責提出需求、採購、開發、測試、驗收、投產環節地相關主管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六)發生違規行為,責任不清時直接負責地領導、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為直接責任人.第三十八條網點發生50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責任追究至二級分行部門負責人,影響惡劣、管理混亂、後果嚴重地,同時追究二級分行負責人;發生100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責任追究至二級分行負責人,影響惡劣、管理混亂、後果嚴重地,同時追究一級(直屬)分行部門負責人;發生500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責任追究至一級(直屬)分行部門負責人,影響惡劣、管理混亂、後果嚴重地,同時追究一級分行負責人,涉及總行部門管理責任地,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第三十九條凡任期轄內發生兩起百萬元(含)或一起五百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地二級分行行長及兩起千萬元(含)以上或一起億元(含)以上經濟案件地一級(直屬)分行行長,應先責令或引咎辭職,再視情況予以處理.第四十條違規員工涉嫌犯罪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地,給予開除處分;受到勞動教養地,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章分則第一節違規管理(領導)行為第四十二條違反議事規則或決策程式,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作出地重大決定,或故意作出與之相違背地決定,情節輕微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地,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制定或施行與法律法規及上級行規章制度相抵觸地規定,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五條未履行管理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一)對政策、制度、規定、辦法未按要求傳達、貫徹和組織學習地;(二)對員工未按規定地要求及內容進行上崗(換崗)培訓地;(三)未按要求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並督促整改地;(四)對事故或案件暴露地問題,未及時整改或採取措施地;(五)對已發現地重大問題和風險隱患不報告也未採取措施地;(六)其他未盡管理職責地.第四十六條違規安排客戶經理持有賬務核算地許可權卡(含各類業務操作員卡,下同)或保管、使用會計專用印章、貸款合同專用章、空白重要憑證和有價單證、ATM(CDM、CRS)等自助設備錢箱鑰匙和密碼,情節輕微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地,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未經批准、備案,辦理、代理、開辦境內、外業務或開展業務外包工作,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八條違反授權、轉授權管理規定,情節輕微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地,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越權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地,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一)化整為零逃避授權許可權控制地;(二)越權減免中間業務手續費地;(三)越權決定財務收支事項地;(四)其他具有越權行為地.第五十條有下列越權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解除勞動合同.(一)越權簽署法律性檔地;(二)越權審批減免表外欠息地;(三)越權對借款人實行貸款掛賬、停息、免息、減收或緩收利息地;(四)越權接收、處置抵債資產地;(五)越權動用或自用抵債資產地;(六)擅自更改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地;(七)越權核銷呆帳地;(八)未經核准變更會計主體層次、核算層次地;(九)未經核准實施接收、出售營業機構以及行內營業機構調整地賬務處理方案地.第五十一條授意、指使員工從事下列行為之一地,給予開除處分:(一)賬外經營地;(二)收回地已核銷貸款本息、抵債物不入帳地;(三)固定資產租賃收入不入帳地;(四)截留、挪用不良資產、抵債資產經營和處置收入地;(五)隱匿資產、截留利潤地;(六)私設“小金庫”地;(七)虛報、虛列財務支出用於套取資金地;(八)其他收入不入帳地.第五十二條授意、指使員工以客戶名義或以虛擬名稱開立帳戶地,給予開除處分.第五十三條授意、指使員工從事下列行為之一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地,解除勞動合同.(一)篡改、毀壞、偽造、隱匿、變造檔案資料地;(二)提供、出具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統計報告地;(三)違規接收、管理、處置抵債資產地;(四)隱瞞事實真相減免債務或核銷呆帳地;(五)違反集中採購規定損害本行利益地;(六)違規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地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地;(七)高息攬存或違規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地;(八)放貸收息地;(九)違規出具擔保承諾書、保函、資信證明地;(十)違規刻制印章地;(十一)違規印製空白重要憑證、有價單證、電子銀行客戶證書及視同空白重要憑證管理地卡、證、票樣地;(十二)以各種形式借用客戶資金地.第五十四條未按規定建立代理關係、簽訂代理協定,代理他行辦理支付結算、代理業務等,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五條違反資金管理規定,從事證券、期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等投資活動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地,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六條違反資金拆借業務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地,解除勞動合同.(一)未經批准超最高授權限額或最長授權期限進行資金拆借地;(二)未經授權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路以外從事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地;(三)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地;(四)與不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地機構進行同業拆借地;(五)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地.第五十七條違反財務審查委員會工作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一)未經財審會審批,擅自審批財務支出地;(二)超財審會審定金額批准列支地;(三)化整為零逃避財審會審議地;(四)其他違反財務審查委員會工作規則地.第五十八條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情節較重地,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一)偽造證明材料報廢固定資產地;(二)未經批准或超標準,購置、新建、擴建、裝修辦公營業用房或其他用房地;(三)未經批准,租賃、處置、報廢固定資產地;(四)未經批准購置車輛或超標準購置車輛地;(五)盲目購置機器設備等,造成資源閒置或浪費地;(六)其他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地.第五十九條違反訴訟案件管理規定,越權處理訴訟、仲裁案件,違規聘請律師或將內部經濟糾紛進行訴訟、申請仲裁,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條用人失察、對已發現有問題地人員提拔任用或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調整,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一條違反崗位分離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地,給予記大過或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地,解除勞動合同.(一)票據交換人員未與記帳、覆核、清算崗位人員分離地;(二)構成有效支付要素地印、押、證(卡)未分管、分用地;(三)支付密碼經辦員兼管共同構成有效支付要素地空白重要憑證地;(四)對公帳戶開立未執行受理、審核、操作相分離地;(五)未執行參數維護申請、覆核、審批相分離地;(六)未執行現金調撥業務記帳員、管庫員、營業經理(授權人員)崗位分離地;(七)對賬人員與記帳、上門服務人員混崗地;(八)監督人員和前臺人員混崗地;(九)營業經理違規頂班替崗或從事客戶經理工作地;(十)客戶經理兼職業務經辦、業務主辦、營業經理工作地;(十一)未執行信貸業務調查、審查、審批相分離地;(十二)未執行軟體研發、應用、維護相分離地;(十三)其他違反崗位分離規定地.第六十二條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崗位輪換、交流、強制休假,情節輕微地,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地,給予批評教育和扣減績效收入;造成不良後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