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_DB23-T744-2004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说明一、《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黑规协[2004]2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实施十二年,对规范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乡规划领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以及城乡规划设计内容和深度出现新的变化,原《意见》已经不适应市场需要。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特对原《意见》进行修订。

二、本《意见》适用于有法定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在黑龙江省境内承揽的规划编制项目。

三、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的调整系数。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基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和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规划成果文件六套,总体规划应提供彩图二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设计成果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乡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前,结清全部费用。

九、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并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镇体系规划(一)城镇体系规划。

表1 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①表中人口规模为规划区域总人口;②都市圈、城镇群、镇村体系、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③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基价为20万元/个;④单独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按城镇体系规划设计费的60%计费;⑤收费基价为30万元。

最新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最新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二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原《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同时废止。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七条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第八条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独立的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小城镇,由垦区、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要基础设施所在区域,各类规划保护区域。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和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规划范围)城市、镇、乡和农垦、森工系统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和农场、林业局规划。

城市、镇、乡和农场、林业局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依据镇、乡总体规划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国家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处理好发展与控制、建设与保护的关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规划衔接)各类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以及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新技术应用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3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3 2.2 专题研究........................................................................................................................... 3
1.在现状调研阶段,向有关部门征求 其意见。 2.在初步方案、正式方案阶段应向甲 方提供合格成果和进行现场汇报。 3.在成果与论证审查阶段,应做好协 助工作。
为报批归档提供合格的材料
质量与服务保障
甲方工作进行组织、执行、监督。
2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1、规划编制单位组织人员到项目区范围进行现场踏勘拍照,对现状的土地 利用、现状建筑、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道路交通调查研 究。
第五章 控规编制成果要求............................................................................................................. 9 5.1 管理文件........................................................................................................................... 9 5.1.1 规划文本的基本目录与具体内容要点 ................................................................. 9 5.1.2 图则的基本图式与编制要求............................................................................... 11 5.1.3 规划图纸的基本目录........................................................................................... 11 5.2 技术文件......................................................................................................................... 12 5.2.1 规划说明书的基本目录与编写要求 ................................................................... 12 5.2.2 基础资料汇编要求............................................................................................... 14 5.2.3 专题研究报告....................................................................................................... 15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哈规便字[2001]234号局各业务处室、规划院、勘测院: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工程、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控制。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四条沿基底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建筑基底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底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注:3层以下为低层建筑(含3层),住宅:4层---9层建筑为多层(含9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建筑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与技术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与技术

1第2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与技术罗震东博士副教授、注册规划师zhendongl@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确定方法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编号指标分类注解1用地性质规定性2用地面积规定性3建筑密度规定性4容积率规定性5建筑高度/层数规定性用于一般建筑/住宅建筑6绿地率规定性7公建配套项目规定性8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性用于沿道路的地块9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规定性用于地块之间10社会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城市分区、片的社会停车11配建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住宅、公建、地块的配建停车12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规定性13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引导性主要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道、城市公园以及其他城市开敞空间周边地区21、城市整体强度分区原则法根据微观经济学区位理论,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确定城市开发总量和城市整体强度(即核心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立城市强度分区的基准模型和修正模型,进行各类主要用地的强度分配,为确定地块容积率、制定地块密度细分提供原则性指导基准模型遵循微观经济学效率原则,以交通区位、服务区位和环境区位作为密度分区基本影响因素,按照各因素空间格局和影响权重将城市空间划分为若干基准密度分区修正模型则是在效率原则基础上,引入生态原则(生态敏感地区)、安全原则(不良地质地区)、美学原则(城市设计形态考虑)或文化原则(历史保护地区)等等来修正基准模型形成修正密度分区32、人口指标推算法通过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分区人口密度和地块环境容量等来确定规划区内的规划人口总量,并以人口总量和人均用地指标的乘积来推算地块内的建筑总量,从而确定该地块的容积率的方法环境容量推算法对于城市老城区、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地段及基础设施受限区较为适用,根据城市中这些特殊地段的最主要限制因素(人口密度)来确定地块的建设强度指标,把城市建设强度限定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内。

此法计算比较简单,但指标确定因素较单一,综合适应性不强分区人口密度推算法适用于城市中上位规划内容明确且切合实际、地块功能以居住为主的地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黑建规范〔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7号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处、办),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城建档案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黑建规〔2016〕5号)经过2年的试行,在规范我省规划许可,提高规划审批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反馈意见,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试行期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6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744-20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2004-02-18发布 2004-03-01实施 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DB23/T744-2004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

2004 哈尔滨 5

前 言 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 林红杨 王宏伟 王娟 韩杰 张毅 范晓磊 邵 强 7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 6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 8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 8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 11 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 13 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13 4.5 道路系统 ....................................................................... 14 4.6 市政公用设施 ............................................................... 15 4.7 城市设计 ....................................................................... 16 4.8 经济分析 ....................................................................... 16 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 17 5.1 土地使用规定 ............................................................... 17 5.2 建筑管理规定 ............................................................... 19 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 20 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 22 附录B 基 础 资 料 汇 编 ...................................................... 31 附录C 图 表 和 规 划 图 ...................................................... 33 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37 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 38 本规范用词说明 .......................................................................... 45 1

1 总 则 1.0.1 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 1.0.4 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 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

2.0.10 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 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 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 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 4

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 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 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 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 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 图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