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
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部门法,对它任务表达最恰当是( )。
A.规范国家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规则,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有效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B.用来规范国家对社会事务行政管理规则C.用来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有效行使D.用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答案】 A2、对于制定《城乡规划法》来说,不属于其重要意义是( )。
A.与时俱进,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权威性和约束力B.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需要C.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职能D.确立科学规划体系和严格规划实施制度【答案】 D3、以下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公布叙述中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是( )。
A.所有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B.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审查会C.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公布D.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答案】 A4、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在所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 )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A.1B.2C.3D.4【答案】 B5、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不包括()。
A.主体合法B.客体合法C.权限合法D.内容合法【答案】 B6、保护耕地对于我国农业发展的最主要的意义是()。
A.彻底改变农业基础薄弱的现状B.保证我国粮食生产能力C.优化农村产业结构D.增加农民收入【答案】 B7、《城乡规划法》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D.建设工程监管许可证【答案】 B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说法错误是()A.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可以对已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B.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方式设定行政许可C.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且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法定【答案】 A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原则是( )。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是( )。
A.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B.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C.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D.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答案】 B2、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规定,城市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
A.平坡式B.陡坡式C.台阶式D.混合式【答案】 C3、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A.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前提是这项规划必须是依法批准并有效,两者缺一不可B.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C.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为依据D.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以城市区域专项规划为依据【答案】 D4、《城乡规划法》颁布和实施时间,下列正确一组是()A.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B.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C.2007年12月1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D.2007年12月1日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答案】 B5、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说法是( )。
A.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B.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基础资料C.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D.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答案】 D6、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 )为界进行汇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建规[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56 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28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
29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2001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92号发布
30 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
1 建设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2 建设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3 建设部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68 建设部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4号发布
69 建设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5号发布
70 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6号发布
71 建设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
72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
73 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四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021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真题试卷及答案

2021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真题试卷及答案单选题(总共80题)1.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A、不得签发B、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C、禁止转让D、无效答案:D解析:《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采用的“双因子”控制是指允许采用()。
A、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B、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指标和允许调整比例C、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D、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指标和允许调整比例答案:C解析:“双因子”是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时应同时符合这两个控制因素。
4.2.2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人内确定。
4.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人内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人。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
4.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人。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三、《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重点(掌握1.类别代号;2.类别名称;3.细节)【注】镇的全部建设用地分为:R、C、M、W、T、S、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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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
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
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
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
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
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
理平台。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
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
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