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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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科[2012]33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日期】2012.05.29【实施日期】2012.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科〔2012〕33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基本要求高强钢筋是指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兆帕级及以上的螺纹钢筋,具有强度高、综合性能优的特点,用高强钢筋替代目前大量使用的335兆帕级螺纹钢筋,平均可节约钢材12%以上。

要按照“政策引导、行业服务、技术支撑、典型示范、市场配置和供需平衡”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高强钢筋。

加速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优先使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积极推广500兆帕级螺纹钢筋,努力完成住建部、工信部确定的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主要目标任务。

二、积极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住建部、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的通知》(附件2,建办标【2012】13号),确定我省为国家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省。

示范工作包括城市示范、建设项目示范和生产企业示范。

为此要求:(一)根据住建部、工信部《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石家庄、唐山两市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城市,河北钢铁集团承钢公司、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公司、河北钢铁集团邯钢公司、河北敬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为高强钢筋生产示范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拉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 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 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 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源头减量。

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 因地制宜,系统推进。

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 圾减量化工作。

3. 创新驱动,精细管理。

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 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 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 t,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 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 to 二、主要措施(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 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 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具体落实。

2.实施新型建造方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石政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加速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意见

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意见

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意见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卫行业老干部职工的权利,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默氏健康发展,根据住房房产税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和自治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军工行业全省环卫医药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管充分认识保障环卫行业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环卫工人是城市的“美容师”,他们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洁”的精神,为城市的干净美丽付出了辛勤劳动,为城市的整洁文明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我市环卫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环卫作业质量和整体素质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经济发展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市环卫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还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与生活条件还比较艰苦,工作强度大,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权利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

因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保证环卫职工队伍平稳,顺利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进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一)签订劳动合同。

环卫职能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二)落实各项保险。

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审批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确定的最低缴纳基数。

(三)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市住房管理体制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环卫职工工作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

三、提高薪酬福利待遇(一)明确工资待遇。

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倾斜政策,薪水保障环卫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四章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办字[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8〕57号)市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邢台市支行、银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和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金管〔2008〕4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和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金管〔2008〕430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查处违规行为为重点,规范运作,确保资金安全,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通过专项治理,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使用效率;加强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履行职责,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防范资金风险,妥善处理国债风险资金,全面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发展公租房指导意见”

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发展公租房指导意见”

既定 政策 。此 次进一步 推进人 民币汇 率形成机制改革仍是这一方针的继续。
此次在 2 0 0 5年汇改基础上进一步推进 人 民币汇率形 成机制 改革 ,人 民币汇 率 不进行 一次性 重估调 整 ,重在坚 持 以市场供 求为基 础 ,参考一 篮子货 币 进 行调节 。继 续按 照 已公布 的外汇 市

■ 【 民 币汇 率 】 人
人 民币汇率不进行一次性重估调整
近 日央行宣 布,根据对 外经济 金
融形势和 我 国国际收支状 况 ,中国人
民银行决 定进一 步推进人 民币汇率 形
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新 闻发 言 人指 出, 实行 有管理 的浮动汇率 制度是 我国 的
8 投 资北 京 IV S EJN N E TB IIG
已 享 受 廉 租 住 房 实 物 配 租 和 经 济 适 用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或 现 房 在 售 存 量 酒 店 类
一贴
国 家 发 改 委 近 t 发 通 知 ,启 动 3下
住房 政策 的 家庭 ,不 得承 租公 共租 赁 项 目 ,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在 房 屋 预 、 住房 。符合 廉租 住房 保 障条件 的家庭 销 售 时 向 购 房 人 明 示 房 屋 使 用 年 限 、 承租 公共 租赁 住房 的 ,可 以 申请 廉 租 契税 、物业 服务 费 、水 电费 以及 配套 住房租赁补贴。
新 就业职 工和有 稳定职业 并在城市居
住 一定年 限的外来 务工人 员纳入供应
同能源管理 、节能 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的 ,给予资金支持 ; 对民用建筑、交通、
公共机构等领 域的节能措施 作了补充 细化规定 ; 拓宽 了全社会参与节能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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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甘建村[2013]55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
源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3.10.18
【实施日期】2013.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
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村〔2013〕558号)

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
科技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科
技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3〕119号)转发你们。
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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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是适应新型城镇化要求、加快重点小城镇发展、促进城
乡一体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加投入和拉动内需增长,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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