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建城[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八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目录1 总则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3 户内热计量设计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4.1 一般规定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5.1 热量表5.2 热分配计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5.4 水力平衡阀5.5 气候补偿器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附图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 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建城[2006]159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59号)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供、用热双方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要节能20%,全国要节约2.4亿吨标煤,其中建筑节能要达到1.01亿吨标煤。
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
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新建居住建筑相当一部分也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许多城市的供热设施严重老化,供热能源浪费严重,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
为此,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的要求。
积极稳妥地实施供热计量,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以考核供用热双方的能耗指标,提高供用热双方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供热计量的目标各地在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要按照“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进行。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冀建城[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通知(冀建城〔2014〕2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保障城市供热安全,促进供热节能降耗和大气污染防治,作出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老旧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省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迅速,供热能力不断加强。
截至2012年底,全省集中供热面积达到5.9亿平方米,管网19994公里,其中运行15年以上老旧集中供热管网达到6094公里。
老旧集中供热管网由于设施运行年代较长,技术水平落后,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供热安全与供热质量,同时也增加了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我省《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各市要充分认识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和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全面提升集中供热运营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老旧管网改造。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21〕3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促进供热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应包括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其运行维护、修理改造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供热企业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供热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
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三、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热用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对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是否收取相关费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 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12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9.16
•【字号】冀建城[2011]579号
•【施行日期】201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
通知
(冀建城〔2011〕57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工业大学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经组织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128-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0.1、3.0.2、4.3.1、5.1.2、5.2.1、5.3.5(1)、6.3.6(1、2)、6.3.9、6.3.10、6.3.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冀建质[2012]457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2]45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供热计量工程质量责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格竣工验收,不断强化全省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各方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对供热计量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图纸,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
二、严把原材料质量关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对首次在本省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但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在选购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明确质量要求,杜绝购置不合格产品和强行指定产品的行为。
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供热计量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严格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制订详细施工方案并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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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城[2008]70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冀建城〔2008〕700号)
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供热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省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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