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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第一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6日文章点击数为:2498 字号: [大] [中] [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川建发〔2015〕5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附表下载.doc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30日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川建房发[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房发[2009]238号)各地级市房地产管理局(处)、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9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属于全国90个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城市的成都、绵阳、南充、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尽快对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网站进行升级、完善,向社会公布网址,并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信息发布网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和省厅房地产业处。
二、全省其他各地级城市、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发布机制,立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97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升级、完善信息发布网站,并向社会公布网址。
请于2009年7月25日前将升级和完善后的信息发布网址上报省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三、我厅将于7月底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一起,对9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全省其他各地级城市、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情况我厅将进行抽查。
对信息发布工作优秀的城市,将予以表扬,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进一步整改。
联系人:王希伟 85534605(传真)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七月三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川建行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公园城市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示范工程第五章技术论证第六章标准定额第七章信息服务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经过评估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管字[2011]103号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各市招投标监管局(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管职责;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6.28
•【字号】川建建发〔2020〕176号
•【施行日期】2020.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建建发〔2020〕176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发展,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8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中一并执行。
一、持甲级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企业,请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
二、持乙级、丙级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企业和持旧版《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三、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办法》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企业换证审查过程中,除严格执行新《标准》外,还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要求,完成对提出资质换证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核查。
业绩核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随申报资料按程序上报。
五、过渡期(2015年7月1日)结束,开展工程勘察劳务相关业务应持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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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52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
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5〕52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BIM在建筑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
BIM应用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极大地促进建筑领域生产方式的变革。
BIM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能有效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环保、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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