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
科学明确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解决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渠径,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重要抓手。
建质规〔2020〕9号文件科学界定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容,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遵循。
各市住建部门要将宣贯落实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行业企业开展专题学习,精准把握内涵要求和核心要义。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要围绕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的主导作用,细化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相关措施。
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着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完善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作用,拓宽渠道、丰富形式,加大对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政策要求的宣传报道,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陕建发〔2016〕30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陕建发〔2016〕30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城管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建城函〔2016〕21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建设城镇绿道网的重要性发展城镇绿道网建设是预防和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途径,是城镇综合交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交通节能、减少碳排放、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镇绿道网建设的重要性并加强规划设计建设的步伐,全面推进城镇人居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加强城镇绿道网规划设计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城镇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城镇绿道网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科学合理选择规划设计建设方案。
在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重点编制城镇绿道网交通系统规划,与相关规划紧密协调,做到与其他交通道路良好衔接,附属设施匹配合理。
始终以人为本,把方便群众出行作为首要工作目标,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强化城镇绿道网规划设计,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城镇绿道网络出行环境。
三、筹措资金加快城镇绿道网建设力度坚持政府投入为主,保证财政资金投入到位。
有条件的城镇,可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完善本地区多渠道投融资建设机制,加快城镇绿道网建设力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0.08
•【字号】吉建函〔2021〕1117号
•【施行日期】202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吉建函〔2021〕111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2021年12月15日起,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
各地要及时向企业传达通知精神,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及掌握电子注册证书的有关使用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8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豫建城[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豫建城〔2013〕4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建城〔2013〕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紧规划编制。
今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我省近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60号),明确提出了省辖市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应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县(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应于2014年5月底前完成的要求。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经费,抓紧开展和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已编制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的城市要按照《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尽快完成修编工作;正在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城市要根据新的要求,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二、严格程序,做好审查审批。
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各省辖市要委托同时具备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资质和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专项规划的编制任务,各县(市)要委托具备乙级规划或市政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由本级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粤建房〔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排查整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开展专项行动,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专家于2023年7月15日前全面开展一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正在实施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装修人(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及时排除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同时,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日常巡查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7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整治情况报我厅房地产处。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装修人没有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没有向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没有与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应办未办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行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鄂建办〔2018〕385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鄂建办〔2018〕3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确保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推进目标。
二、加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信息数据互联共享。
住建部于2018年11月12日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地住建部门要抓紧时间进行自建信息系统与该平台的对接;目前没有自建信息系统的地区,可对接当地人社部门开发的信息系统或暂时使用住建部信息平台。
要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附件2)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附件3)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全国平台中央数据库的互联共享。
届时,住建部、省住建厅将对各地平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及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函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函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切实加强城市窨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
现就我省城市井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县(市)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井盖管理的职责,把井盖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明确井盖管理的牵头部门,积极开展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二、井盖权属单位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各自的管理责任。
井盖管理单位要强化日常运行及施工维护时的监测监控、预报预警,针对井盖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制定专项预案,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井盖施工安装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选用符合国家和地方产品标准的井盖产品,并标明其使用性质及权属单位。
进一步加强井盖施工验收管理,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要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井盖安全不达标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各地要结合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认真做好井盖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赣建价〔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对象省内所有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共计2987名)。
二、工作内容主要围绕全省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中存在的在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资格、注册企业与本人实际受聘企业不一致、注册在两个及以上企业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通过清理达到摸清底数、夯实基础、限期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和秩序的目的。
三、工作安排全省开展清理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工作分省直、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组织实施,涉及省直管单位的人员清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其它人员的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整个清理工作从6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7月上旬前为清理对象的自查阶段;7月中旬到9月中旬为管理机构的检查阶段;9月下旬为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阶段;10月份为我厅组织抽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阶段。
四、其它要求1、各级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行为的管理,除加强日常的监管外,还应在企业升级、延续、变更等管理过程中,严格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大力推行信用管理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遏制“挂证”现象的发生。
2、各负责清理“挂证”的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要加强同行业有关执法和其他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次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
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6
京建发〔2011〕57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施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施工情况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排查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
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企业接到《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大隐患消除后,由施工企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下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工程项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动态监管。
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项目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依法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参考格式)
日期:编号:
备注:1、重大隐患消除后,由主责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
解除督办。
2、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主责单位、督办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
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
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九条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
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经验教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