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第二节妨害司F罪妨害司F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F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F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共17个罪名。
一、伪证罪(第305条)(一)概念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F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A机关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是明知的。
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三)认定在处理伪证案件时,要划清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前罪的行为发生在整个刑事讼中,后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一)概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偿 的认定 与数额 应 当认 定近 亲属 ( 尤其 是与死 者生前 共
同 生 活 的 关 系 较 为 密 切 的 近 亲 属 、存 在 严 重 的 精 神 损 害 . 无 需 证 明 其 他 不 属 于 近 亲 属 但 与 死 者 生 前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 系 密 切 的 人 . 果 可 以 证 明 其 确 实 存 在 严 重 精 神 损 关 如 害 . 以作 为 特 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数 额 属 于 法 官 自 由裁 可 量 的 范 畴 第 五 . 关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与 第 三 人 的法 定 直 接 相 请 求 权 侵 权 责 任 法 列 举 的 “ 关 财 产 损 失 ” 相 的赔 偿 项 目包 括 : 治 费 用 、 T 收 入 及 丧 葬 费 救 误 ( 自《 国 法 学 }m o年 第 3期 ) 摘 中 2
认 . 中 国 的 司 法 改 革 仍 然 任 重 而 道 远 .0 9年 的 大 部 分 改 革 举 措 需 切 实 .0 2 贯 彻 . 接 受 实 践 检 验 . 进 一 步 的 并 作
调 整 和 完 善 : 大 部 分 改 革 措 施 只 是 绝
革 、 务 犯 罪 案 件 逮 捕 决 定 权 上 提 一 职 级 、 面 试 行 社 区矫 正 工 作 等 举 措 成 全
被告 人供 述本 身 , 充其 量其 导致 的后果 是 . 庭从 非 法证 法
复 和 不 足 . 迈 向 法 治 和 司 法 现 代 化 但 却 是 大 势 所 趋 ( 自《 法 论 坛 》O 0年 第 3期 ) 摘 政 21
为 改革亮 点 尽 管政法 经费保 障体 制
改革 、 路 公检法 系统 转制 等改 革力 铁
度 仍 需加 大 . 最 终 效 果 有 待 观 察 . 但
妨害司法若干犯罪研究

罪还是徇
颁发 的 《 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的规定 上述情形应 以 徇私枉法罪 论处 【 ) 二 伪证行为 须发生在刑事诉讼 中 在刑事诉讼 中” 是指在刑事 案件 的立 案、 侦查 、 起诉 和审判的过程 中 在提交立案机 关的报案 、 控 告 捡举 、 事 自诉材料中有伪证行 为的, 刑 可定本罪 , 然这 虽 些伪证行为可能发生在 决定立案” 之前 , 但其影响则持续 到 立案程序中乃至以后 的侦查起 诉审判程 序中。在刑 罚执 行程 序中对决定减刑 、假释 的事实情 节如立功表现 、熏大立 功表 现故意进行虚假证 明 的 .仍应认 定为是发生在 “ 刑事诉讼
二、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 证据 、 害作证 妨
罪 的认 定
该 罪指在刑事诉讼 中, 护人 、 辩 诉讼代理人毁灭 、 伪造证 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 、 伪造证据 . 威胁 、 引诱证人违背 事实改 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 ( ) 一 本罪犯罪 主体是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刑法 限定犯罪主体 范围 . 由于辩护人 、 是 诉讼 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 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 , 如他们会见在押 犯罪嫌 疑人的权利 、 被告人 的会见权 利 、 查阅案卷材料 的权利 、 参加 法庭审理的权利等 . 从而有条件对证据形成妨害。这里有两 个 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依据《 刑事诉讼法》 九十六条受犯罪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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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1 02 月
河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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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 O卷
第 1 期
妨 害 司法若 干犯罪研 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豫高法〔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量刑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豫高法〔2024〕158号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细则。
2.量刑的指导原则2.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2.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我省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3.量刑的基本方法3.1 通用原则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3.2 量刑步骤3.2.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2.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2.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3.3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3.3.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犯罪量刑情节在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然后做出从轻或从重或减轻或加重的处罚。
我国将这些称为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犯罪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定罪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是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解析,可以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解读释义。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妨碍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危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2. 贪污罪(第385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侵占或非法收受的财物属于国家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集体所有。
3.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以主观意图为要素的,需具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主观意图。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245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对他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虐待等一系列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行为。
5. 贩卖人体器官罪(第279条)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是指将他人的器官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6. 渎职罪(第397条)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违法依然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经营活动,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的犯罪组织。
解读释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只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简要解释,实际应用时需综合考虑法律的具体文本、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法等多方面因素。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这有理有据是多么的重要。
可是这证据也是讲究真假的。
伪造证据可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哟。
那么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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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定义: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的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
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本罪。
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
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
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
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
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
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
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本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本罪也无实际影响。
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其二,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
其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