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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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客户增值服务方案

最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客户增值服务方案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客户增值服务方案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业务竞争力,完善车险增值服务平台,支持各渠道车险业务销售,特制定本服务方案。

第二条本增值服务方案服务对象指在我司投保的七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及被保险人。

第三条客户分类标准(备注:各机构可根据当地业务实际情况,对钻石、铂金本地区客户级别的保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上下调整幅度不超过15%)第五条道路救援服务细则(一)拖车在客户的车辆不符合现场修理条件且客户车辆因机械或电器故障无法启动,或者安全系统(如安全带,指示灯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我司负责安排将客户的故障车辆拖至最近的汽车维修机构或客户指定的汽车维修机构,并按照项目规定的限额承担客户车辆的牵引费用。

该服务不包括交通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限制第三方道路救援活动的路段以及在高速公路、隧道、大桥、高架道路等收费路段产生的路桥费及其他费用。

如果所产生费用超出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由客户按10元/公里自行支付。

(二)派送燃油服务当客户车辆发生行驶途中燃油耗尽的情况,我司将尽最大努力协助安排紧急送油,并承担相关服务费用。

客户每次可以享受免费递送最多10升的燃油服务。

燃油费用需要客户按照当日购买燃油的加油站的油价另行支付。

在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桶装送油的城市中,将采用拖车将客户车辆拖至距离最近的加油站进行燃油加注。

此项服务无公里数限制。

(三)电瓶充电服务当客户车辆因电池馈电无法启动时,我司将提供电瓶充电的服务,并承担前往救援地点的人工费及出车费用。

此项服务无公里数限制。

(四)更换轮胎服务若客户的车辆爆胎,我司将为客户安排更换轮胎的服务。

备胎需由客户自行提供,配件或其他材料的供应和更换均不涵盖其中。

此项服务无公里数限制。

(五)现场修理客户车辆因机械或电器故障无法启动,或者安全系统(如安全带,指示灯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且30分钟以内的快速维修被认为是可能的情况下,我司将安排合作方对其实施现场修理。

服务含一名修理工前往出事地点的费用。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一、我公司作为追偿方公司支付赔款及确认应收款的规则(一)确认赔款和支付赔款理赔人员接到我公司被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请求,代位履行赔偿责任,操作理赔系统将赔偿金额传送至收付费系统,会计分录为: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贷:应付赔付款注:上条分录反映的是按我公司责任比例计算应承担的赔款金额X,对应收付原因为P01。

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贷:应付赔付款注:上条分录反映的赔款金额Y是总计应赔款金额减去X后的金额,此金额为需追偿的金额,对应收付原因PQ4。

注:上述X和Y均在理赔系统中记录,但传给财务记账的信息为X+Y的合计数。

借:应付赔付款贷:银行存款(收付原因为P60)上述分录实际分为两笔P60,金额分别是X和Y,与P01和PQ4分别对应。

(二)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1.被保险人要求我公司代位求偿,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赔款后可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对应收代位追偿款进行“总对总”结算,分公司确认流程如下:分公司理赔部门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就应收代位追偿款金额进行相互审核,理赔系统每日到车险行业信息平台获取最新双方“互审通过”的数据(5000元以下为车险平台自动判断的数据),当日将最新的数据传送到收付费系统。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代位追偿款—行业代位追偿贷:赔付支出-代位追偿款(收付原因为RQ9)注:本条对应赔款金额为行业平台互审通过后的金额,与前文所述Y可能不一致。

2.如我公司已确认赔款,而责任对方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额不足以弥补追偿金额的部分或未投保或其他不借助车险行业信息平台处理的赔案,应由我公司理赔人员判断该应收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当确认收回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可能性时,应按预计可收回金额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满足下列确认条件时,理赔系统向财务系统传送理赔人员确认的可追回金额信息。

确认条件为:责任对方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履行债务承诺书的;经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责任对方应履行赔付义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

,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一、报案受理,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按照当地交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总4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1)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2015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 (4)第三部分险种责任限额及其承保管控规定 (10)第四部分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 (15)第五部分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17)第六部分团险业务承保规范 (20)第七部分专管专营业务管理 (22)第八部分 2015年车险业务核保范围 (24)第九部分承保要素及实务规定 (25)第十部分黑/灰名单业务管控 (31)第十一部分附则 (33)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车险业务发展要紧紧围绕“发展重要,盈利更重要”、“发展对标市场重要,盈利对标市场更重要”的核心导向不改变。

以“对标市场图发展、确保增量市场份额第一”为工作重点,持续深化省市联动,差异化承保授权管理方式。

省分公司将重点对高风险业务实施核保管控,非高风险业务由各州市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近几年来的车险发展、盈利、综合成本率、赔付率R等维度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承保及销售费用政策,提高对标市场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盈利、标准业务的自动核保率,努力实现业务发展与市场同步,盈利能力优于行业的总体目标。

二、承保政策制定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内控规范要求,促进车险依法合规经营。

(二)效益第一,统筹兼顾坚持效益第一不动摇,牢固树立有效益发展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发展能力与发展质量的协调关系,加快发展优质业务,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促进车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省公司将对各州市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管控实行授权管理,持续推进车险业务的分类指导和差异化转授权工作,推动各州市分公司车险定价及风险选择能力,提高车险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资金结算的良好秩序,减少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间催收工作量和结付成本,推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顺利进行,履行保险行业社会责任,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本办法进行结算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车险、签订《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业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发生该实务适用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

上述代位保险公司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均只限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在满足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前提下进行赔付,赔付后依法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当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代位保险公司可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的信息平台向对方保险公司发起追偿,并经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形成结算账单,启动结算。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负责发布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结算账单,中国保信作为中保协的受托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涉及结算的技术服务,其相关职责的履行均由中保协负责督促、落实和担保。

第二章资金结算与信息提供第四条中国保信和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期结算启动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保协公布负责督促保险公司付款、公布结付结果、协调保险公司账单争议以及响应其他结算有关特殊情况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中国保信公布接收各保险公司支付凭证扫描件的门户网站地址、备份专用邮箱地址、负责接收和统计各公司支付信息以及负责与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沟通、协调及数据修正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各保险公司将本公司代位求偿结算联系人(应为总公司负责支付结算相关人员)、延迟付款责任人(应为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各公司代位求偿结算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发送至中保协和中国保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规范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的追偿与结算,提升追偿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客观反映费率浮动水平,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条件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交强险、车损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为“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保险公司间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

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

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

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

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保协发〔2015〕206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 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
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的通知
中国保信,各车险经营公司,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险行业协会: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行业力量,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代位求偿工作,认真学习以往代位求偿相关文件(见附件3),结合下发的《公约》和《办法》,统筹考虑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相关部署,切实建立健全代位求
偿工作机制。

二、为规范各公司行为,确保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请各公司尽快完成《公约》签署工作,并于 4月24日前将加盖公司公章后的原件邮寄至中保协联系人处。

联系人:张庆宇
联系电话:(010)66290345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6层601B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2.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3.代位追偿相关文件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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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
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
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

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
求偿案件的管理工作。

理赔追偿岗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能:
1.熟悉代位求偿案件的工作流程;
2.具备较强的统计分析能力;
3.熟悉车损险理赔实务;
4. 具有一定的跨地域协调车险理赔案件的经验。

三、车损险代位求偿重点环节工作要求
代位求偿案件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车损险代位求偿相关文件(附件1.1)、公司车险理赔实务(另行下发)、《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财务处理规则》(附件1.2)要求进行操作。

(一)代位公司在报案、查勘、立案、定损、资料收集环节均可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代位求偿索赔申请,指导被保险人履行相关索赔手续,并在理赔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保证案件的有效关联。

(二)理算岗应准确缮制代位、自付或清付计算书,保证代位求偿案件及时、正确结算。

(三)核赔岗要严格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以及公司的理赔实务审核代位求偿案件,重视互审案件的复核工作,保证案件理赔质量。

(四)追偿岗要密切监控所辖区域代位求偿案件的处理
进程,督促相关岗位及时进行案件处理。

对未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应及时发起常规追偿任务继续向责任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五)理赔部门在保证本级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及时处理的基础上,要协助财务会计部门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结算账单清单,在公布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将核对结果上报总公司理赔事业部理赔追偿管理处。

四、代位求偿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服务
1.各级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行业代位求偿工作,主动介绍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协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索赔方式。

2.对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客户,要积级、主动的协助客户办理相关索赔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3.对符合公司“互碰快赔”条件的案件,要引导客户优先采用“互碰快赔”方式进行快捷理赔处理。

(二)完善机制,规范操作
1.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保证与保险行业协会、行业内其
他保险公司、系统内其他分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处理人员及时沟通。

各理赔岗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涉及案件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标记和传递。

2.积极配合行业建立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推荐本级公司理赔专家组建“争议处理工作组”,有效解决行业争议和纠纷。

3.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注意收集、汇总案件处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上报。

分公司应及时将省、地(市)代位求偿联系人及争议处理工作组成员信息(姓名、岗位、职务、工作分工、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式)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并抄报总公司理赔事业部。

(三)责任明确,量化考核
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统筹管理全省代位求偿案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责任,建立奖惩制度,对发生以下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情形,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及时处理、不按理赔实务要求处理案件的;
2.
3.疏于管理,影响全辖案件及时清算的;
4.
5.由于理赔服务不到位遭到客户或对方保险公司投诉;
6.
7.其他严重公司形象的情形。

五、附则
(一)公司内各分公司间代位求偿案件处理也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自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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