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精神赡养老人主要靠道德保障VS精神赡养老人主要靠法律保障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精神赡养老人主要靠道德保障VS精神赡养老人主要靠法律保障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辩词一辩。
我们认为,精神赡养老人主要靠道德保障,而不是法律保障。
首先,道德保障是人类共同的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的具体体现。
道德保障是一种内在的、自觉的行为,它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制度的约束,更是建立在人类文明与人性善良的基础上的。
相比之下,法律保障虽然也是一种保障,但是它更多的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行为,容易引起反感和抵触。
其次,精神赡养老人需要的是家庭的关爱和社会的关注,而不是法律的规定。
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精神赡养老人最重要的依托。
如果家庭中的成员都能够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关注精神赡养老人的生活和情感需求,那么精神赡养老人的生活将会更加美好。
社会也应该加强对精神赡养老人的关注和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最后,我们认为,法律保障并不能完全解决精神赡养老人所面临的问题。
法律体系需要时间来完善和调整,而精神赡养老人的需求则是迫切和紧急的。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道德保障,通过道德的力量来保障精神赡养老人的权益和尊严。
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辩词二辩。
我们认为,精神赡养老人主要靠道德保障,而不是法律保障。
首先,精神赡养老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包括生活、情感、健康等方面。
这些需求并不是法律能够完全解决的,更需要的是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因此,我们认为,道德保障是更加重要的。
其次,法律保障虽然可以规范和约束行为,但是它并不能改变人们的内心和态度。
如果家庭成员没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家庭责任感,那么即使有法律保障,也难以保障精神赡养老人的权益和尊严。
最后,我们认为,法律保障应该是一种辅助性的保障,而不是主要的保障。
法律保障可以为精神赡养老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更重要的是要通过道德的力量来保障精神赡养老人的权益和尊严。
反方辩词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辩词三辩。
精神赡养是尽孝的最高层次

精神赡养是尽孝的最高层次--读二十四孝之《戏彩娱亲》有感老莱子本为莱子,京剧《钓金龟》中康氏的唱词中,有一句“丁郎刻木莱子斑衣”,其中莱子,就是本故事的主人公,因年长,世人在他的名字前加一老字以示尊敬。
他是东周春秋时期楚国人,对父母十分孝顺,侍奉父母无微不至,饮食方面竭尽所能,尽力挑选可口美味供奉双亲。
70岁尚不言老,常穿着五色彩衣,手持拨浪鼓如小孩子般戏耍,以博父母开怀。
一天,他挑水走到堂屋时,装作跌倒的样子,学婴儿啼哭,父母果然被他逗得大笑不止。
故事的现实意义有两方面:1、尽孝绝非仅指养活父母。
孔子的学生子夏问孔子:父母有事的时候,子女替他们去做;有好吃好喝的,先给父母,这就是孝吗?孔子不以为然,说:对父母和颜悦色,才是最难的。
孔子还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
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这几句话的大意是:现在人们谈到行孝,仅仅是指养活父母,实际上狗与马一类动物,也能得到养活。
如果对父母不敬,这与动物的饲养有什么区别呢。
这里孔子对行孝提出了高层次要求。
古人把行孝分为三个层次:上孝养志(不违背长辈意志),其次养色(脸色好看),其次养体(吃饱穿暖)。
虽然最低层次的行孝还有人做不到,(否则不会发生年老父母被饿死的事),但我们的要求不能停留在这个标准之上。
要学习老莱子“戏彩娱亲”的精神,除了满足父母的物质需求,还要千方百计让父母开心,这就是对父母的精神赡养。
2、精神赡养更显重要。
人最害怕孤单寂寞,老人尤甚。
现在多数家庭没有衣食之忧,老年人更为突出的需求是情感交流。
无人陪伴,与世隔绝,必然精神空虚、郁郁寡欢,就会引发多种肌体疾病。
1999年由车行作词、陈红演唱的《常回家看看》红遍大江南北,除了其艺术价值高的因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唱出了子女远离父母的家庭两代人的心声,引起了共鸣。
精神赡养既是道德义务,同时又是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精神赡养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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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刘 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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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 输 了情 感 , 而 可 能 使 双 方 矛 盾 更 为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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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理 睬 , 施 “ 暴 力 ” 使 老 人 痛 苦 不 实 冷 ,
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的数量和比例不断增加,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老年人的精神健康问题影响着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需要家庭成员和社会各方共同承担道德责任和遵守法律规制。
一、道德责任方面每个家庭都应该承担起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责任。
家庭成员应该尽力保障老人的生活质量,并给予他们温暖和关爱。
要关心老人的情感需求,多陪伴老人、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尽可能地让他们感到幸福和满足。
在人生的晚年,老人特别需要关切和陪伴,尽可能地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和人生态度,减少对老人造成的不必要伤害。
二、法律规制方面我国早已出台了有关老年人精神健康的法律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mentally,法律面对老年人失智症的护理和治疗》等法律文件,明确了老年人的权益和保障措施。
其中,相关制度和政策从多方面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如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等。
三、案例案例一:八旬老人孤独死2012年8月13日,山东省豆口县油坊沟村一八旬老人独自生活,因孤独和寂寞未及及时救治,最终去世。
事件刚刚发生就引起了强烈的社会震动和抨击声,不少网友在网络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网民纷纷表示,在当今社会,八旬老人孤独死的事件数量不断增加,大家要更加重视老年人的精神健康,特别要提高对孤独老人的关注和护理。
案例二:情感两难的老人荆州市民刘某的父母年逾七十,身体健康但却无人敬重。
为了让长辈过痛快的晚年,刘某一家五口投资数十万元在家里开办了一家旅游度假村,取名为“牙齿乐园”,为自己的老人色彩斑斓的人生增添趣味和快乐。
后来,“牙齿乐园”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更被《中国新闻周刊》评为“10年来中国社会最美好的事情”。
案例三:失智老人照护一名失智老人,因儿子要去外地打工而被送到养老院,由于精神恍惚,老人总是不住地哭。
看到老人这样子,工作人员特意搬来了一把木头椅子,为老人提供坐着的感觉。
公务员考试阅读理解模拟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阅读理解模拟试题及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而专家表示,应当大力倡导赡养人经常看望慰问老人,但如何入法,语言上要仔细推敲。
下列作为选文标题最恰当的一项是( )。
A.请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B.“常回家看看”如何入法C.精神赡养是道德更是法律D.“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2.>在今日10时的家属沟通会上,马航工作人员向家属表示,目前马来西亚外交部已向南北走廊上所有国家发出外交照会,并请求这些国家提供支持和协助,包括雷达和卫星信息、海陆空搜救行动、相关国家的搜救行动计划及马来西亚请求提供的信息等。
目前已有26个国家参与搜救,几乎涵盖南北走廊的所有国家。
>为这段新闻拟写标题,恰当的一项是A.马航组织家属沟通会B.马来西亚请求援助搜救工作C.马航与家属协商搜救工作D.马方已向多国发出外交照会3.>最新研究显示,所谓“好胆固醇”也许并非真的那么好。
研究引用大量基因资料,发现俗称“好胆固醇”的高密度蛋白质胆固醇(HDL)水平即使升高,对降低心脏病风险也不一定有帮助;与此同时,因遗传因素而有较高HDL水平的人士患心脏病的风险并不低于天生HDL水平较低的人士。
如果HDL真的有助于降低心脏病风险,前者患心脏病的机会应该较低。
没有参与研究的学者对相关结果感到不安。
>下列哪项最适合做这段文字的标题?A.遗传因素与心脏病B.心脏病研究的新发现C.胆固醇对心脏病的影响D.“好胆固醇”或并不存在4.据《组织人事报》9 月21 日报道,今年,上海市政府将和香港政府互派政府公务员在对方机构任职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大都市政府机关运行、管理的模式和方法。
据了解,上海市为了提升公务员的国际化素质,人事部门将以强化科学行政决策能力为重点,继续推进MPA 和EMPA 的课程以及法律、WTO 一般规则和现代行政管理知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公务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跨文化沟通能力和适应创新能力。
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

人 的 特 殊 需 要 ” 然 而 , 20 。 自 0 0年 后 。 国许 多地 方 法 院 收 我
得到相对满足以后 。 高级 的需求就会显现 。子女在精神赡 较
养 上 的道 德 责 任 , 就是 要 关 注 、 肯定 老人 的 生 命 安全 需 求 、 爱 或 归 属 需 求 和 尊 重 需 求 。 给予 及 时 和 必 要 的 满 足 。嘲 女 并 子 在 精 神 赡 养 上 的责 任 范 围 的 大 小 应 与 老 人 精 神 需 求 内容 的
德 的基本要求 。 也是稳 定和谐 家庭社会关 系的需要 。法律是 维护道德的有效手段 , 应适 当确立精神 赡养的量化指
标 。 时采 取 一 系列 法律 措 施 为老 年 人 获 得 精神 赡 养提 供 保 障 。 同 关 键 词 : 神 赡 养 j t 责 任 ; 德 法 律 化 精 i德 l 道
多 样 性 相对 应 。
子 女 应 对 父 母 尽 到 赡 养 义务 ,这 既 是 道 德 的 基本 要 求 , 也 是 稳定 和 谐 家 庭 社 会 关 系 的 需 要 。子 女 应 主动 承 担 对 老
年 人 的 经 济 供养 , 时 提 供 精 神 赡 养 , 同 以提 高 老年 人 晚 年 生 活 的幸 福 指 数 。一 般 而 言 ,精 神 赡养 是 指 在 家 庭 生 活 中 , 赡 养 人 对 被 赡 养 人 在 感 情 、 理 等 方 面 给 予关 心 和 帮助 从 而 使 心
人 类 的 需 求 由低 级 到 高 级 分 为 五 个 层 次 : 理 需 求 、 全 需 生 安 求 、 属 和 爱 的 需求 、 归 自尊 需 求 以及 自我 实 现 需求 。【 年人 町 老
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道德层面上,精神赡养是家庭成员和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的正常人权、尊严和福祉的尊重,而在法律上,精神赡养则涉及到强制措施、保护措施和财产代管等问题。
在道德层面上,家庭成员应该尊重老年人,尊重其生活方式、人格和个性,在精神上给予关注和支持。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家庭成员忽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导致老年人感到孤独和失落,甚至出现精神障碍。
例如,王先生的儿子长期不在家看望他,他感到极度的孤独和失落,最终患上了抑郁症。
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应该更多地关注和照顾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消除他们的孤独和失落感。
在法律层面上,精神赡养问题涉及到强制措施、保护措施和财产代管等问题。
例如,老年人可能因为身体原因丧失了完全行为能力,需要依靠监护人来负责精神赡养。
然而,监护人可能出现滥用职权、侵占老年人财产等问题。
例如,张先生由于患有失智症,需要委托他的儿子代管财产,但儿子却利用权力大肆挥霍,导致张先生的生活质量急剧下降。
此时,社会公众和政府应该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管和追责,保障老年人的精神权益和财产权益。
总之,老年人精神赡养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规制的问题。
家庭成员应该更多地关注和照顾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同时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和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只有这样,方能实现老年人的尊严、福祉和社会平等。
案例一:孟阿姨的家人忽视其精神需求,导致其患上了抑郁症。
孟阿姨是一位六旬老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独立生活,长期依赖家人照顾。
然而,她的家人忙于工作和生活,很少顾及她的精神需求,导致孟阿姨感到极度孤独和失落,最终患上了抑郁症。
案例二:张先生的儿子利用监护权大肆挥霍,导致其生活质量急剧下降。
由于患有失智症,张先生需要依靠他的儿子代管财产。
然而,儿子却利用监护权大肆挥霍,导致张先生的财产损失严重,生活质量急剧下降。
案例三:李奶奶的孙子忽视其精神需求,导致其患上了情感障碍。
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9年08月(下)法制博览法律实务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问题探讨巩晓丽永济市法律援助中心,山西永济044500摘要:关于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在法律上被分为两个部分: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前者很长一段时间是相关领域探讨的重要课题。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转型,中国社会的人口流动逐渐加快,家庭规模逐渐精简化、小型化,老人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对于情感的需求也越发强烈。
随着空巢家庭的大量出现,和空巢现象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
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开始成为需要特别重视的部分。
本文将从关于精神赡养的法律现状及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保证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能在有效的法律保障中得到落实。
关键词:精神赡养;立法现状;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923.8;D9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170-02作者简介:巩晓丽(1973-),女,汉族,山西永济人,本科,永济市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各类维权案件。
一、精神赡养的立法目的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日益加剧,伴随老龄化而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成为当下探讨的热门,而在这一系列问题中尤为突出的就是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社会的流动性也不断加大。
二三线城市的中青年社会主力人口集中向一线大城市流动寻求发展。
再加上国家这些年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
使得现代家庭模式相较于传统家庭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家庭结构更加小型化、精简化。
年轻一代忙于事业,在为父母提供物质需求的同时无暇注意父母的精神需求。
不少子女在外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回家,老年人独自居住在家中,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家人的亲情。
空巢现象也出现的越来越频繁。
许多空巢老年人因为长期缺乏亲人呵护,缺少心理慰藉,甚至会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另外,由于部分老年人年事已高,生理机能各方面都大幅度减退,知识储备更新缓慢,对于快节奏的生活状态和信息爆炸的新时代难以适应,不少生活中的难题,在缺少他人的帮助下老年人都面临束手无策,无法解决的困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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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不断增加,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越来越多,出现了不少老年人物质生活并不困难,却起诉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件,由此也带来有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支持者则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应当包括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这只是立法技术问题,婚姻法并未排除精神赡养,同样也未明确赡养就是仅指物质赡养,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精神赡养是有法律依据的。
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精神赡养应纳入赡养范畴
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老龄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许多老年人物质生活上能够得到保障,但在感情上比较孤独、凄凉,更需要子女的关怀和精神上的赡养,有的甚至诉之于法律。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其内容主要有: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悦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
精神赡养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所体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在实践中,大都侧重于老年人物质权益方面的保障,对精神赡养的支持还显得不够完善。
因此有必要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进一步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义务,完善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义务,至少有如下三个因素:1、应注意“人民的传统观念和民族习惯”在中国法中的地位,中国拥有关于民族习惯的传统道德哲学体系,而奉养、尊敬父母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被赋予最高道德意义的社会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成年子女的帮助仍然是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我国家庭中,父母往往在教育、住房等方面对子女提供了相当多的帮助,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还很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为年老的父母提供物质、精神上的支持成为解决精神赡养问题的唯一可行的途径;3、“精神赡养”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需求。
现在有一部分老年人有自己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足够自己的吃用,但缺少的就是精神上慰藉,经济上并不需要子女给予支持,相反如果经济上给予相当大的支持,但对老年人缺少主动关心,问寒问暖,甚至见到老年父母就象陌生人一样,老年人就会感到孤独、凄凉。
常回家看看: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常回家看看: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精神赡养”遭遇法律盲点□法官认为,子女有去探访父母的义务,但法院很难监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时政视点
核心提示
“除了赡养费之外,我还希望三个孩子每个季度至少来探望我一次,中秋节、重阳节、春节来我这里进行慰问,如果我生病住院,他们应该随时来医院看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张华告诉记者,类似这样的赡养诉求,越来越多地在赡养案件中出现。
根据广东省老龄委公布的数字,2005年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99万,超过总人口的11%;预计2010年和2020年将分别达到1063万和1487万。
目前,全省除了深圳、珠海、汕尾之外,其余地区全部跨入老龄化行列,而在城市老人中,没有子女同住的“空巢老人家庭”也在不断增加。
一个老龄化的中国已经必然来临,除了血缘的维系,对于老人们来说,是否还有更为可靠的方式来避免一个孤独的老年生活?
老人到底需要什么?
广东省老龄委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草案)》,广东已经安排了一系列资金和措施应对社会老龄化的到来,以广州市为例,就有类似“平安钟”这样确保独居老人生活需要的计划。
但是目前对老年人的投入更多考虑的是物质生活需求,对精神生活却很少涉及。
省老龄办维权部负责人也称,由于经济条件的不断宽松,前来维权的老人有相当大的比例并不存在物质赡养的困扰,而是更为在意心理健康和精神愉悦。
“物质上的权益正在被法律保护的同时,道德上的‘精神赡养’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维权部负责人表示,物质赡养可以定标准、可以监督,但“精神赡养”的标准和监督是很难硬性规定和执行的,“但仅靠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
专家分析,孤独焦虑、对子女有依赖感、不再被需要,这是老年人普遍存在的三大心理问题,“简单地说,很多老人不过是希望子女‘常回家看看’”。
法律:条文缺失的尴尬
最近正好打完一个赡养官司的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胜智对记者说,虽然他的当事人提出了要求子女前来探望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但是他自己也觉得官司打起来非常勉强。
让王胜智觉得勉强的原因是,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赡养是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外,“精神赡养”这一概念并没有在更多的法律条文中提及。
也正是因为立法上没有落到实处,王胜智代理的这起官司在最终判决中,也没有体现出“精神赡养”部分的内容。
作为经常面对赡养案件的法官,张华也直言“精神赡养”部分是目前他们在审案中最大的难点,“从这几年的数据来看,赡养费的案子一直在减少,调解率一直在增高,父母方的胜诉率一直都在六成以上,但是越来越多的‘精神赡养’诉求还是很难在判决中得到支持。
”
由于目前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也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因此“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责任”,认为“精神赡养”问题应该通过社会舆论、赡养人所在居委会、单位的批评、教育加以解决,而非诉诸法律。
执行:强制有何意义?
王胜智律师虽然对“道德”论表示了坚决反驳,但是他也承认,如果作为一项法定责任,“精神赡养”的执行难度实在太大。
在这一点上,他和法院方面的意见保持了一致。
张华也对记者表示,即使判决生效,法院怎样对执行进行追踪监督,依然是个难点。
比方说,如果法院判决子女一个月回家看父母几次,子女就不去,法院应该怎么办?如果通过严厉的手段进行强制执行,子女对父母的态度能否有保证,这样的“精神赡养”又是否真的能给老人带来家庭的温暖感?
“我们对行为义务是没有办法强制执行的”,王胜智说,“民事案件不可能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与行为相关的义务只能通过罚款或者司法拘留这样的手段来强制,但是对于赡养案件来说,要实行这些强制手段是不现实的。
”
王胜智说,如果借鉴离婚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就可以知道,既然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老年父母也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子女相应有去探望父母的义务,但是“你能因为子女不履行探望义务就把他们关起来?”
他山之石
2004年10月,哈尔滨首部《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并为其置备生活必需用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赡养人居住在外地的,应与独居老人经常保持电话、信函等联系。
2004年,法国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规定,若父母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则子女必须随时让父母了解自己的行踪,还必须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否则即为违法。
法国的法律还规定,成年子女必须给没有经济来源的父母提供生活资助,否则将会面临罚款,甚至坐牢。
警世之钟
2004年7月12日,江西省进贤县一位七旬老人因为试图用赡养费官司召回在远方的儿子。
失败后,他在法庭上实施了自杀性爆炸,老人当场死亡。
2005年5月,辽阳灯塔市柳条镇56岁的郭老太太吞下20根钢针试图自杀,她在获救后表示,自杀的原因是儿子没有时间陪伴她,自己太孤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