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
2020年度《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重点复习内容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单选题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方式是()。
A.由董事会选举产生B.由监事会选举产生C.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D.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张某与王某拟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找到李某称自己无钱出资,恳求李某借给其100万元,并声明出资后立即抽回并偿还给李某,李某答应了张某的请求。
公司成立后,张某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协助下将出资抽回向李某还本付息。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张某抽逃出资后,不能将其补足,王某有权要求协助张某抽逃出资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抽逃出资后,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补足出资C.张某抽逃出资后,不能将其补足,公司债权人谢某有权要求协助张某抽逃出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D.张某已经向公司补足出资后,公司债权人谢某无权要求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华东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甲出资50%,乙、丙各出资25%。
因为甲、乙之间闹矛盾,甲拟对外转让20%股权,向丙转让30%股权,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其他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向丙转让股权,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B.甲向丙转让股权没有任何限制规定C.乙不同意甲对外转让股权的,甲可以进行转让D.甲对外转让股权事项应通过股东会表决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B.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C.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D.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5.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第2章公司法律制度.ppt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续)
▪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 开性法律文件。
▪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 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 1.订立公司章程 ▪ 2.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
▪ (2)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 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 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自学例2-3
▪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主持。
▪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 ①修改公司章程 ▪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④变更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 ▪ 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 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 (一)公司的概念 ▪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 (二)公司的种类 ▪ 母公司和子公司 ▪ 总(本)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 详细描述: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公司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法(2章)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三)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 职权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或监事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 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义务与责任 P126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二、 公司法 (一) 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
1、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关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以及 对内、对外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第二章 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 1994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详细描述:(一)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个。
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1)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二章_公司法律制度

2020中级《经济法》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关联表决权排除),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2020年新教材变化
1.公司登记管辖中,调整登记机关 名称。 2.股东权、股东退出公司法定程序 、利润分配等内容中新增《公司法 司法解释五》的规定
3
2020中级《经济法》【章节框架】
章节目录2020中级《经济法》
CONTENTS PAGE
第二章·第1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020中级《经济法》
【考点1】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
1357股实关,回避之后不足3,决议大会说了算
1.(单笔)净资产10% 3.(总额)总资产30% 5.(总额)净资产50% 7.资产负债率70%
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020中级《经济法》
2020中级《经济法》
【考点3】公司的登记管理(★)
1.登记机关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 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理制 度。
2020中级《经济法》 【例题·单选题】(2019)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 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 公司承担 C.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6 判断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答案】√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解(2022 年新增)(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4)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提示 1】人格混同的认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司员工,包含高级管理人员、各级职员及其他合作伙伴。
全部公司员工均有责任遵守并执行本制度,公司将依法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三条公司设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和各层级的职能部门,明确各个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实现科学的管理和高效的运营。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公司的重点决策和战略规划,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方向和全面发展。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工作,推动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第六条各部门和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业务需要设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第三章公司整治与合规第七条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和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八条公司将完善内部掌控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企业整治和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可连续发展。
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员工的法律素养,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内部举报制度,在员工发现公司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依法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依据员工的本领和业绩,进行合理的职位布置和薪酬福利待遇,激励员工乐观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招聘机制,严格依照招聘程序和标准进行招聘工作,确保选拔到合适的人才为公司发展供应支持。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供应必需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本领和综合素养,为公司的发展供应人才支持。
第十四条公司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工作环境,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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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缴付。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能低于3万元。可以分期缴纳,在2年内缴足。
“计划生育”原则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意:该规定不适用于“法人”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设不设都可以。
注意:跟外国人一起开的公司,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五,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出资期限★★★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如注册资本10元,10×20%=2万元,不行,这个首次必须按3万元出资。
2.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只要有一个达到20%即可。
3.其余部份由股东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可设可不设。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意:不是选举产生的。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因为这是国家出钱养活他们的,所以必须经国资委同意。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种类★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对外投资★
规模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注意:所有的企业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作出→30日内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公告→45日后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足额缴纳→30日内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转让股权→30日内
3.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才可终止。
注意: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因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2)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
1.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监事会
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2.监事会应当包换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意: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长秘书)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还要监督他们。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会议制度
★★★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注意:本书中只有该条款与“最多”二字有关。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有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履行职责的,由下面的顺序来: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聘请的管家都不履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注意:上面三条是监事看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不能兼任。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注意:不能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注意:不需要在会议记录里签名。
出资形式★★★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可以用股权,债权。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意区别于首次出资额的20%。
注意:1,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30%,只要有一个达到即可。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议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注意:监事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示
到底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应在营业执照中注明。
股东会
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财务监督
必须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实所有的公司都要这么操作的。
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一人公司属于法人,股东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只有“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是公,私是私,分不清的,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为小股东一般不出席会议的。
董事会
职权★★
董事,是股东花钱雇来的。
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债人及其报酬事项。
3.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不是人数)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1个监事不行)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
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能在睡觉时想起开就开。
决议方式
《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保★★★
规模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注意: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不得抽逃出资。成立前的可以拿回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职权★★★
公司是股东投资的,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注意:区别于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这是法定制。
职权(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职权)
关于职权,联系股东会,董事会一起掌握。注意多选题。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备注:由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意:(1).所有的监事会,都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合营企业-----由合营各产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合作企业-----由合作章程规定。
5.董事会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注意: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