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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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讲

商标法第二讲

商标法第二讲第一章商标概述本章需要掌握商标的概念,明确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明确商标的分类,掌握商标的功能。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可视性标志。

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

标志有很多种,国徽、军徽、团徽、奥林匹克标志等,商标是表彰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说明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2.是一种识别性标志。

商标自使就是作为识别性标志存在,基本功用就是将不同生产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区别开来。

我国最早的商标:白兔儿标志。

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使用的“白兔”标志,其中心图案是一只手持钢针的白兔,上刻“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两边分别刻有四个字,合为“认门前白兔儿为记”,下边的文字为“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钢针,不误宅院使用。

客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

3.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是由显著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我国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的种类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可以按照商标使用对象进行分类和按照商标构成要素进行分类。

(一)按照商标使用对象所作的分类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知识产权--商标法

知识产权--商标法

3、刑事责任
• • • • 假冒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 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信阳毛尖)1995 — 2003 年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doc • 防御商标: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安溪铁观音、45类) •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的持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全聚德、德全聚、聚德全)
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相关标记
• 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来装饰商品的包 装物或附着物。 • 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它是企业或商主体 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或商主体而使用的特殊名称,又称字 号。 •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 • 地理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传统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有 关的一种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 •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型地址的字符型地址,又称网址 或网络门牌。 • 特殊标志:是在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 标
序号省份 商标 注册人/所有人 类别/商品/服务 1 广东 德赛 惠州市德赛公司 第9类 通讯设备等 2 河南 许继 许继电气公司 第9类 继电保护装置等 3 福建 斯得雅 石狮市斯得雅服饰公司 第25类 服装 4 浙江 蜘蛛王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第25类 皮鞋 5 上海 亚一 上海亚一金店公司 第14类 珠宝、首饰等 6 福建 石狮 厦门卷烟厂 第34类 卷烟 7 湖南 金健GAEA GEM 湖南金健米业公司 第30类 面粉 8 湖南 心相印 湖南恒安纸业公司 第16类 盒装面纸 9 四川 巴国布衣 成都巨辐实业公司 第42类 餐馆 10 陕西 宏发 沈阳宏发企业集团 第20类 家具 11 美国 舒肤佳 宝洁公司 第3类 香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第六条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基本知识点及相关习题答案

商标法基本知识点及相关习题答案

商标与商号的区别:1)标识对象不同。

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商号与特定经营主体相联系。

2)显著性不同。

商号只是企业称谓,不要求一定具有显著性。

3)产生的权利不同。

商标有独占性,只能一注册人。

商号可多个使用人。

4)功能不同。

商号是称谓,商标是标记。

商标与商务用语的区别:1)商务标语虽具有区分功能,但不及商标的区分功能强。

2)商务标语不能由原创人独占使用;商标则以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为特征。

3)商务标语稳定性差,常常因时因地改变;而商标则不能随意变更。

4)具有独创性的商务标语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受商标法保护。

商标与外观设计1.外观设计及与商标的联系。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外观设计同商标一样,都是是一种工业产权。

3.使用目的不同。

外观设计是为了装饰商品,使商品美观,吸引消费;而商标是为识别和区别。

4.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

同一图案,可作商标注册,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法律后果不同。

外观设计有保护期;而商标的保护期可通过续展实现永久保护。

美国“可口可乐”开始以外观设计保护,期满后采用商标保护,至今100多年历史。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与联系: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对最先创设的商标都起着一定的防护作用。

二者的区别:1)联合商标主要是在同种商品中起防护作用,而防御商标则是在非同类商品中起防护作用。

2)防御商标要求驰名商标使用,联合商标无此要求。

商标法调整的对象一是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二是横向平等主体间的商标关系;三是商标管理机关内部的商标关系。

商标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四)司法解释五)国际公约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内容2013年8月颁布,2014年5月1日施行。

主要修改5点:第一,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新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重点问题

商标法重点问题

商标法重点问题第一个问题: 试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前提:清晰明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变+变:影响变化的因素)商标专有权与商标的排斥权构建起商标权保护的整体;商标的排斥权包括:1、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斥;2、驰名商标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不同类似产品的排斥;排斥权的范围要大于专有权;专有权的边界是清晰的、固定的,限定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而排斥权的范围往往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不仅限定在核定商品,还可以扩展到类似商品、关联的商品,甚至不类似的商品。

但是,这个扩展的范围,是与其知名度、自身显著性等因素相关,因此,排斥权本身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范围可变的权利区间,其知名度是决定排斥权外延边界的重要因素,知名度不用的注册商标,其权利辐射范围是不同的。

排斥权与专有权作为一种行政授权的不同,其是规范市场竞争,而市场因素及其复杂,商品的分类表仅仅是作为参考,特定情况下还将不同类别纳入排斥权的保护范围。

这些不类似的类别,一般是上下游产业或市场惯例的关联商品,往往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关联。

商品的关联性是非驰名商标得到保护的最大范围,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关联性不能涉及到,又不能以驰名商标进行扩类保护的范围领域,是商标权自身标志性权利属性决定的,该商标背后有多大的市场利益保护的要求,就只能给多大的范围,否则将形成不当竞争及市场垄断。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类似商品和关联商品进行了界定:(1)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2)关联商品: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其次:掌握侵权行为的类型排斥权的保护类型,也即侵犯商标权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一)未经许可,在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除非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合法)(三)伪造、擅自制造(包含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四)反向假冒:未经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商品投入市场;(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行为提供方便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二是,根据52条中(五)进行解释,实施条例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一)在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同种或类似商品),误导公众;(常见侵权类型)(二)字号: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三)驰名商标跨类:复制、临摹他人、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四)域名: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将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新商标法修改内容介绍

新商标法修改内容介绍

(四)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1、规定了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 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 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 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 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 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 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5、增加了查处商标案件的中止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 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 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 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6、对商标侵权行为罚幅的调整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 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二)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一是对申请商标注册审查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 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是对驳回复审的申请作出决定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是对商标异议审查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对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 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我国专利、商标与著作权法的异同建筑与⼟⽊⼯程马华宝201030167013摘要:专利、商标、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属性以外,其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同差异。

从相关法律的内涵出发,对这些差异进⾏⽐较分析,具有提⾼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认识和充分运⽤,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平具有⾮常重要的意义。

虽然在现阶段,我国在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和执法环节过程中,在不同层⾯、不同地区、不同⾏业以及不同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都存在着差异,但是⼤家对知识产权⽴法不全、执法不严将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企业创新发明的积极性,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甚⾄直接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投资软环境建设这⼀点形成了共识,认识到这⼀点,对于将来的完善国家法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法宗旨,权⼒期限正⽂:专利、商标、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共同属性以外,其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同差异。

从相关法律的内涵出发,对这些差异进⾏⽐较分析,具有提⾼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认识和充分运⽤,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平具有⾮常重要的意义。

第⼀章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异同⾸先要对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异同有所认识。

⼀、相同点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

主要有如下⼏个⽅⾯:1.它们的客体都是⽆形的财产;2.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3.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不同点1.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1)取得权利的⽅式不同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能产⽣。

对于两个以上各⾃独⽴完成的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发明申请,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在先申请⼈,有些国家专利法规定授予最先发明⼈。

⽽著作权则不然,世界上多数国宝,包括我国在内,则采取⾃动产⽣的原则,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要求履⾏登记注册⼿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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