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机关侦查模式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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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的侦查协作

浅析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的侦查协作

浅析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的侦查协作论文摘要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的侦查协作是打击跨境、跨区域犯罪司法协作研究的重要课题。

实践证明,加强侦查协作对于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展与蔓延,提高侦查机关、部门整体形象和战斗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所以,建立跨境侦查协作机制十分有必要。

本文认为当前侦查协作存在不少的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构筑打击跨境、跨区域犯罪的协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跨境犯罪侦查协作公安机关随着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区域经济迅速发展、过境人员与物资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犯罪的空间范围,现代化的犯罪更容易跨越区域界限,进而呈现出内外合流、有组织犯罪、反侦查能力强等复杂多样的特点。

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内地公安司法机关将不能回避地、经常性地需要来自港澳特区司法机关的侦查协作。

在当前形势下,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侦查协作机制应当如何建设,协作方式如何改进,协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这是内地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提起重视、认真研究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区侦查协作概述(一)概念内地与港澳特区犯罪案件侦查协作,是指内地地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就已经发生刑事案件或未发生的重大预谋性犯罪案件,运用司法手段追诉跨境犯罪行为,依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联合组织力量,建立情报互通机制,联合行动,运用各种刑事技术手段和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双方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便利的司法行为。

(二)主体1.公安机关(警察机关):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刑事警务正式合作开始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港澳回归之前,国际刑警在内地与港澳之间协作发挥了巨大作用。

港澳回归后,侦查协作主要通过双方警务合作进行联系。

随着区际经济联系不断密切,目前,内地与港澳的合作内容大大扩展,情报信息的交流、相互调取证据、境外追缉、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沟通、联合指挥侦办重点犯罪等广泛领域均有所涉及,合作更加深入。

2.检察机关:内地与港澳地区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个案协查合作开始较早,发展很快,但展开侦查协作时也存在一定的地域上的局限性。

对新时代检察侦查的理解

对新时代检察侦查的理解

对新时代检察侦查的理解新时代检察侦查是指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多方合作,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的工作。

它是以人类的视角出发,通过合理的组织方式和科学的方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时代检察侦查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技术不断涌现,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

比如,利用大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快速筛选出犯罪嫌疑人,提高侦查效率。

同时,新时代检察侦查也需要充分利用网络空间,通过对网络数据的追踪和分析,揭示犯罪行为的线索。

这些科技手段的运用,使得侦查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新时代检察侦查强调多方合作。

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和跨地域性,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单一的检察机关往往难以完成任务。

因此,新时代检察侦查需要与公安、法院、司法鉴定等多个部门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更好地收集证据、彻查案件,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时代检察侦查注重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进行侦查取证的过程中,新时代检察侦查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确保侦查过程中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只有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推进侦查工作。

新时代检察侦查需要注重情感表达。

侦查工作是一项艰苦而危险的工作,检察人员常常需要面对各种压力和困难。

因此,文章应该通过真实的叙述,表达检察人员对侦查工作的热爱和责任感,展现他们为了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的形象。

同时,也要呼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共同构建一个法治社会。

新时代检察侦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需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多方合作,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情感表达,展现检察人员的形象,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之一,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原因,各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程度等又不尽相同。

本文旨对英、法、美、德、日、意等西方国家和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作比较评析,通过对其侦查权设定的研究以及其制度价值的分析,探究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价值基础构建一、外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之介绍(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法国,检察官兼具司法警察的所有职权,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对现行犯,如果检察官在现场,则由其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有权调集警力。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

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

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

1在德国,检察机关既可自行侦查,也可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时负有迅速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结果的义务。

“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过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中等严重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独立进行侦查,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才移交给检察官,只有在某些重大、特殊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才直接参与侦查,但至少可以说明德国检察官的侦查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必要时可随时介入侦查以保证控诉的有效实现。

2在意大利,初期侦查阶段由侦查官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

在侦查人员将初步收集的犯罪材料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在犯罪消息簿中予以记载,即开始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司法人员进行正式侦查。

(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英国,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论侦查模式

论侦查模式

论我国的侦查模式的缺陷与完善摘要:不同国家基于自身的刑事诉讼法理论指导下建立不同的刑事侦查模式,科学合理的侦查模式关系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标的实现,而我国的刑事侦查呈现出明显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超职权主义特征,其缺陷也日益暴露,而对比两大法系的侦查模式不同特点,进一步分析我国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侦查模式。

关键词:侦查模式侦查模式类型制度缺陷一、刑事侦查模式的概述1、侦查模式的含义侦查程序的模式,也被称为侦查构造,是指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检察官、司法警察职员、法官、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各自均有一定的权限。

侦查程序就是上述程序参与人行使各自的权限,为了实现起诉或不起诉,或为了进入审判程序而进行的活动1。

有的学者称之为侦查构造,是基于不同的诉讼构造而形成的,由一定侦查目的所决定的,行使不同诉讼职能的主体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刑事侦查模式是指以侦查权的行使为视角所形成的侦查机关、辩护方、检察机关、裁判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权力利及侦查权的运作方式。

22、侦查模式的类型由于各国文化背景,法律观念、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差异,必然导致各国刑事侦查模式的不同。

当今世界,由于两大法系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差异,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双轨制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单轨制侦查模式两大侦查模式。

(一)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单轨制侦查模式的特点:(1)侦查的单向职权性。

大陆法国家受职权主义的支配实行单轨制侦查,侦查程序一般是侦查机关单方面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事实进行的官方调查程序,因此不存在控辩双方平行的两种调查收集证据活动。

(2)在警检关系方面紧密配合,采取结合型的侦诉结构。

大陆法国家普遍实行检警合一的关系模式。

检察院集侦查权和控诉权于一身,检察院不仅可以自行侦查,而且可以命令、指挥警察机关侦查犯罪。

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2渠丽华:《论侦查模式的完善》,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9期(3)主要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

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诱惑问题的综述及思考

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诱惑问题的综述及思考

时 ,预 防或遏 止毒 品犯罪” “ 应体现 出侦查 目的即针对具体案 件收集行 为人 有罪 或无 罪的证 据 。所谓 非 属犯 罪之教 唆或
间接正犯 , 指的是侦查诱 惑不应 故意引起他 人实施毒 品犯罪
其他共 同犯罪方式作 出违 法行 为 的预备 行为 或实 行 违法 行 为, 如其 行为能与 此行 为之 目的保持应 有 的适 度性 , 不 予 则 处罚 。2 在 有权限 司法 当局事先 给予许可后 , 可作 出上 款 . 方 所指行为 ; 该许可最迟 在五 日内作 出, 并在 给予许 可时 , 定 指 有关行为 的期限 。3 如 遇须紧急取 证的情况 , . 第一 款所指行
陈 璇 李波 阳
( 甘肃政法学院 , 甘肃 兰州 7 07 ) 30 0
【 摘
要]
对 于毒品犯罪 , 中国香港及 澳 门在 法律 上均允许警方采 用侦查诱 惑, 以有效地打 击毒 品犯 罪。他们通过 法律 借
形式严格 的规 定 了毒品犯 罪案件诱 惑侦查 实体条件 和程序 条件 , 出庭作 证与豁 免起诉 制度。诱 惑侦查在 中国大陆早 已为 及 侦查 实践 所采用 , 审查认 定特情人 员介入 的毒 品犯 罪案件 时, 在 毒犯的犯 罪主观故 意 问题及 特情介入 贩卖毒 品案件侦查 的既
众所周知 , 对于毒 品犯罪许 多国家或地 区在法 律上均 允 许警方采 用侦 查诱 惑 , 以有 效地 打击 毒 品犯罪 。从 实 务 借
局裁判包括将 卷宗 归档的裁判确定后 , 第一 款所指的人 的身 份仍 受司法保 密制 度保 障二十 年。上述 规定 实际上 涉及 的 就是对毒 品犯 罪的 侦查诱 惑问题 。就侦 查诱 惑 的法 律性 质 而言 , 门新《 毒 法》 3 澳 禁 第 1条 将之 界定 为 “ 予处 罚 的行 不 为” 。笔者认为 , 使他人进 行毒 品交 易本 身是符 合毒 品犯 诱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之思考——以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为借鉴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之思考——以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为借鉴
下分类 。 ( 一) 首 次 司法讯 问
得在零时至六时之间进行 , 否则无效 , 但在拘 留后
随 即作 出之 讯 问除外 。 ” 澳 门虽 然对 讯 问 时 间作 出 限制 , 然 而 不 足 的地 方是没有规定每次讯问时间之上限 , 换 言之 , 理 论
上 讯 问最 长 可达 1 8 小 时 。因此 , 进一 步立 法 规 范连
2 0 1 5年 第 3 期 第2 5卷 总 第 1 1 7期
铁 道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Ra i l wa y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2 01 5 No . 3 Vo 1 . 2 5 S e 1 1 。 a l 1 1 7
原因是 由此联想到诸如腾兴善 、 赵作海 、 佘祥林 、 杜 培武等一系列冤案错案 。我 国诉讼程序 和证据 制 度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峻拷问 , 尤其是刑讯逼供问
题, 更 是 引 发 了来 自社会 舆 论 与 专 家学 者 的 广泛 关 注与忧虑 , 令人 反 思 这些 错 判 能 否避 免 。我们 可 以
序; 1 2 月1 5日, 内蒙古 自治 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
呼格 吉 勒 图无 罪 …。 “ 呼格 吉 勒 图案 ” 之所 以令 笔 者关 注 , 其 中一 个
侦查活动 。上述提及 之侦查人员 , 是指具备刑事
侦 查 职 能 办 案 机关 的 人 员 。 办 案 机 关 即负 责 侦 查 案 件 之 机构 , 主要 是 指 刑事 警 察 部 门 以及 检 控机 关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之思考
以澳 门刑事诉讼 法典 为借鉴
刘 黎 明 ,曾 志辉
( 四 川警察 学院 侦 查 系,四川 泸州 6 4 6 0 0 0 ;澳 门科 技 大 学 法学 院 ,澳 门9 9 9 0 7 8 )

澳门现行的诱捕侦查制度的若干问题

澳门现行的诱捕侦查制度的若干问题

澳门现行的诱捕侦查制度的若干问题作者:蒋斯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澳门回归后赌博业蓬勃发展,同时带旅游业、零售业等相关行业的盈利回报迅速增长,澳门经济发展可谓突飞猛进。

当我们正在享受经济发展为我们带来更美好和更富裕的生活同时,亦感受到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犯罪律居高不下,本文主要探澳门现行的诱捕侦查制度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澳门赌博诱捕侦查作者简介:蒋斯雅,高步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17-02为有效打击犯罪,警察当局需采用更有效的调查措施﹣诱捕侦查﹣有利于发现犯罪和进行搜证。

警察当局由被动侦查转为主动侦查。

参考其它国家和地区诱捕侦查的成效方面,其对高度隐密性和组织严密犯罪的侦办和搜证效果尤其显注。

虽然诱捕侦查有其不可取缔的好处,但亦存在不少弊端。

尤其是侵犯居民的基本权利(内在精神自由权)。

若在监管不足的情况下,诱捕侦查有可能成为有心人的政治工具,这必然损害公众对当局的信任,破坏社会和谐。

诱捕侦查在澳门的立法现况,《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对诱捕侦查作出规范,根据该法典第131条对证据上禁用之方法作出规范,第二款a项规定“以…扰乱意思之自由或作出决定之自由”。

因此在澳门的现行刑事调查措施中,原则上是不允许警察当局在侦查过程中使用诱捕侦查。

在单行刑事法律规范中,根据第17/2009号法律第31条,第6/97/M号法律第15条,第10/2000号法律第7条,均有条件地容许使用诱捕侦查的调查手段。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典》原则上禁止采用扰乱意思自由或作出决定的自由的侦查手段,而针对贪污罪、有组织犯罪和贩卖毒品的犯罪,以规范于单行刑法的立法方式作特别规定,例外容许采用诱捕侦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搜证。

虽然在刑事的单行法中能找到诱捕侦查的足迹,但在法典中并没作出相应的调整。

这些规定的重要性源于,禁止采用扰乱意思自由或作出决定的自由的侦查手段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的精神自由权,个人的精神自由是受《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但诱捕侦查的手段,在引诱犯罪嫌疑人触犯刑事实体法的过程中,往往介入或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意思形成,这无疑是对精神自由权的干预。

澳门特区检察制度独具特色

澳门特区检察制度独具特色

及 检察 院。可 见 ,澳 门特 区检察 机 关作为
特殊 的权 力运行 模式。首 先 ,澳 门 检
司 法 机 关 在 法 律 上 的 定 位 是 很 明 确 的 ,其 察权 所涉领 域 十分广 泛 ,它 的诉讼 职能 在 司 法 权 的 性 质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再 次 ,澳 门 很 大 程 度 上 表 现 为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这 种 权
他 山 之 石 ・ 省外嘹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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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方
特 殊 的法律 性质 和地 位。首 先 ,澳 门 通 的形式 ,由一个统 一的检 察 机构分 别派 特 区检 察 机关不 像典 型大 陆法系 国家 检察 检 察官 往各 级法 院执行 检察 职能 ,由这 个 机关 那样 ,受司 法行政 机 关管 辖 ,也 不像 检 察机 构 内不 同层 次 、级 别的 检察 官分别 过去 那样 附属 于法 院 ,而 是单 独设 立 ,具 对 应不 同审 级的法 院 来完成 追诉 任务 。这
有 自己 独 立 的 法 律 地 位 。 其 次 ,澳 门 特 区 种 变 通 的 机 构 设 置 形 式 体 现 了 检 察 体 制 设
检 察 机关 是 与 审判 机 关 并列 的司 法 机关 , 置 的 一 般 性 与 特 殊 性 的 统 一 ,是 澳 门 特 区
澳 门 特 区 的 司 法 当 局 包 括 法 官 、预 审 法 官 检 察 机 关 设 置 中 的 一 大 特 色 。
设置 了一 个检 察机关 ,而相 应地在 澳 门却 在 立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方 面 无 不 产 生 影 响 与 制 设置 有三 级审 判机 关 ,即初 级法 院 、中级 约 。这 些来 自不 同法 制文化 的 因素 ,最 终
法 院 和 终 审 法 院 。 为 保 证 与 法 院 的 对 等 平 导 致 了 澳 门 特 区 司 法 制 度 既 有 西 方 欧 洲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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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6期N o.6,20032003年11月Nov.,2003浙江社会科学ZHEJ IANG SOCIAL SCIENCES丁艳雅内容提要本文以澳门检察机关 检察院为视角,分析其在侦查中的地位、职权及对其职权的制约,揭示其侦查模式的特色,即由检察院领导或直接进行侦查、由刑事警察机关协助侦查、由预审法官对侦查进行监督与制约、由辅助人和嫌犯对检察官职权一定意义上的制约并赋予廉政公署对公务人员与公职部门的贪污贿赂与欺诈犯罪进行侦查之侦查模式。

这一模式,融合了两大法系侦查模式的优点,使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与制约机制得到了统一。

关键词澳门检察机关侦查模式地位职权制约机制作者丁艳雅,女,1965年生,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

(广州510275)刑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活动。

检察机关侦查是指以检察机关为侦查主体而进行的犯罪调查活动。

没有侦查,也就没有提起公诉或审判。

因此,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赋予检察机关以侦查职权;同时,由于侦查行为将涉及到限制与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问题,这就存在着侦查机构和官员在犯罪调查中滥用国家赋予其权力的危险。

因而构建合理的刑事侦查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以澳门的检察机关 检察院为视角,通过分析其在侦查中的地位、职权及对其职权行使的制约措施,以揭示澳门检察机关侦查模式的特色,并相应地对这一模式进行客观的评析,以期为内地检察侦查模式的改革提供借鉴。

一、澳门检察院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分析澳门检察院在刑事侦查中处于领导地位。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以下简称 新刑诉法 )第246条(侦查之领导)规定: 侦查系由检察院在刑事警察机关辅助下领导进行。

刑事警察机关在检察院直接指引,且在职务上从属检察院下行动。

这一规定既说明检察院与刑事警察机关同为刑事侦查机关;又揭示了澳门检察院与警察机关在侦查中的地位的不对等性。

其中,澳门检察院是侦查的领导机关,而警察机关则仅为侦查的辅助机关。

这与德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检主警辅 的侦查模式相类似。

这一模式的定格,继受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传统,并吸收了二十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及葡萄牙等国)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成果。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受葡萄牙国家制度的影响,澳门新刑诉法仍采取了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审制度。

因此,澳门的预审法官也拥有某些方面的侦查权(详见下文)。

同时澳门新刑诉法还吸取了香港的经验,设立了廉政公署并赋予其某方面的侦查职权(详见下文)。

因而廉政公署也是一个专门的侦查机关。

由于预审法官与廉政公署是独立于检察院之外的,因而这两个机关侦查权的行使,澳门检察院是不能行使其领导权的,故而澳门检察院在刑事侦查中的领导地位,是相对于警察机关而言的。

确立检察院在刑事侦查中的领导地位,既有利于保障侦查工作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又有利于检察院对事实真相的及时把握及公诉职能的实现,从而达到维护法治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澳门检察院在刑事侦查中的主要职权分析(一)对刑事警察机关的领导权1.授权刑事警察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

新刑诉法第44条规定: 刑事警察机关有权限协助司法当局,以实现诉讼程序之目的。

这表明刑事警察机关无独立的侦查权限。

但该法第252条又规定 检察院得授权刑事警察机关负责进行侦查之行为。

因而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侦查主要由检察院授权刑事警察进行,检察官则主要对侦查进行法律上的督导。

2.对刑事警察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控制与指导。

第一,对犯罪消息的专属接收和处理权。

新刑诉讼法第224条规定,检察院可以 自行获悉犯罪消息,又或透过刑事警察机关或藉检举取得犯罪消息 。

第231条明确要求刑事警察机关获悉犯罪消息后,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将所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机关侦查模式之探析82知悉的犯罪消息转达检察院。

第二,对拘留嫌犯的知悉权。

澳门法官、检察院及刑事警察当局均有权依法命令拘留嫌犯。

但是,新刑诉法第237条及第242条规定,除为了确保被拘留之人于法官主持诉讼行为时在场外,任何警察实体进行的拘留,均须立即报告检察院。

这一规定,一方面表明检察院对警察机关所实施的侦查行为具有领导权,另一方面又有利于确保警察机关所实施的此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能得以合法的运用。

第三,对侦查进展的控制权。

虽然司法实践中,具体的侦查活动主要由警察进行,但检察院要负责对其进行法律上的指导,特别是对证据的收集及其有效性方面进行指导,也可以对刑事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作出必要的指示,以及对侦查时限作出要求,从而使侦查为控诉服务。

(二)对采用获得证据的方法的决定权和提请权以及采用强制措施的建议权新刑诉法规定,获得证据的方法主要有检查、搜查、搜索、扣押、电话监听等。

其中,强行检查、搜查和一般性的搜索等取证方法,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采用。

其它的取证方法,检察院只有提请权,即建议刑事起诉法庭的法官决定采用。

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提交身份及居所资料、强制提供担保、强制定期报到、禁止离境和接触、中止职务、职业和权利及羁押等6种,除第一种外,其他五种措施的采用,均需检察院建议,并由预审法官决定。

(三)侦查归档权和提起控诉权刑诉法第259条规定,刑事案件经过侦查以后,如果检察院认为存在法定的归档理由,则须将侦查归档,而不提出控诉。

该法第265条规定 如侦查期间收集到充分迹象,显示有犯罪发生及何人为犯罪行为人,则检察院须对该人提出控诉。

对刑事案件的归档与控诉(非自诉案件),这是检察院所特有的职权。

(四)重开侦查的决定权刑诉法第261条规定,检察院对已归档的侦查,如收集到新的证据,有权决定重开侦查。

(五)上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在侦查阶段作出的决定,检察院有权依法提出上诉。

此外,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澳门检察院还享有其他一些侦查权限,如讯问嫌犯、询问证人、听取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的声明等。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澳门法律既赋予了检察院广泛的侦查职权,从而为实现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以发现事实真相、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目的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也规范了检察院与刑事警察机关及预审法官之间侦查职权行使的具体程序,从而使领导与制约的检察侦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三、澳门检察院刑事侦查权的受制性分析没有制约的权力,最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以及腐败的滋生。

因此,澳门司法体制在确立检察院对刑事侦查的领导地位及广泛职权的同时,又对其职权进行了制约。

(一)预审法官对检察院刑事侦查领导权的制约监督预审法官一直是澳门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角色,在侦查中他行使法官的权限,即进行司法侦查,达到制约与节制检察官活动的目的;侦查终结后,预审法官对是否起诉作出决断,进行司法审查,即澳门在侦查与审判之间有一个预审法官主持的预审程序。

因此,预审法官对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侦查过程中,预审法官对检察院侦查权的制约。

在侦查阶段,属于预审法官的权限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由预审法官亲自实施的侦查权。

刑诉法第250条规定,侦查期间,下列行为属预审法官专属权限:对被拘留之嫌犯进行首次司法讯问;采用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医生诊所或银行场所进行搜索扣押;首先知悉被扣押函件的内容以及其他权限;法律明文规定保留给预审法官的其他行为。

第二,由预审法官对侦查行为的命令或许可权。

刑诉法第25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预审法官的专属权限:通常情况下,命令或许可对住所进行搜索;许可或命令扣押函件;命令或许可对电话谈话或通讯进行截听或录音等。

这表明,检察院虽然在侦查中处于领导地位,但是检察院对采用某些重大的侦查措施尤其是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措施时并无决定权,而只有向预审法官请求建议权。

这既体现了澳门刑事诉讼法在维护社会安定与秩序目标的同时,也十分关注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护。

2.侦查终结后,预审法官审查检察院决定的控诉或归档是否适当。

检察院侦查案件终结时,可作出三种决断,即提出控诉、侦查归档(类似于大陆的撤销案件)及暂时中止诉讼(其实质为缓诉)。

其中,对于检察官提出的控诉的决定,如果没有嫌犯或辅助人申请预审,则检察院的控诉决定就可直接移送审判(即启动审判程序);对于归档的决定,如果辅助人不申请预审,则终止诉讼;如果嫌犯或辅助人对检察院的控诉或归档表示异议并提出预审申请时,就要启动预审程序(从这可以看出,预审不是必经程序,而是被动进行的)。

预审法官在依法进行预审时,对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控诉或归档决定有权根据事实与证据情况作出司法核实,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批示,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又增加了一道屏障。

因为通过预审,在起诉与审判之间增加一道闸门,既可防止无充分根据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使嫌犯的权利得到保护,诉讼的效率得以提高,诉讼成本相应减少;又可防止对本应交付审判的案件而作出归档处理,即可以防止放纵犯罪,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犯罪者能得到相应的惩罚。

这是澳门刑事诉讼法的优越之处,结合了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长处。

同时,尤为特别的是,对检察机关作出归档决定的案件,因辅助人的申请而进行预审时,预审法官有权直接作出起诉的批示,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法学研究83交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这实际上是在执行控诉职能。

此外,对于检察院作出的暂时中止诉讼的决定,实际上检察院只有建议权,而最后决定权则属于预审法官,且暂时中止诉讼的决定的作出,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人员的同意。

这一方面是对检察职权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澳门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价值与安全价值的重视。

(二)廉政公署在刑事侦查方面的职权也限制了检察院的职权澳门基本法第59条中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

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澳门特区立法会于2000年8月通过了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法案 (以下简称 法案 )。

廉政公署是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专门机关,其成员具有执法人员的地位。

那么廉政公署作为侦查机关,它与检察院之间的职权如何划分呢?根据 法案 的规定,廉政公署有权对涉及公务人员和公职部门的贪污与欺诈行为进行刑事侦查。

这一规定,既赋予了廉政公署的侦查权限,又对其有权进行刑事侦查的范围进行了限制。

但需注意的是,廉政公署享有的刑事侦查权并非专属权限,澳门检察院同样享有对上述行为的侦查权。

然而,廉政公署展开的刑事侦查却不是由检察院领导,而是由廉政专员负责领导;且廉政专员领导侦查,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在搜查、搜索和扣押方面的职权。

因此,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工作机构,它在职务上和活动中不从属于其他的司法当局,致使检察院对刑事侦查的领导呈现出不完全性与相对性。

当然,由于检察院是澳门唯一的 公诉机关 ,因此,廉政公署必须将 查清的情况向检察院举报 ,而不能越过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即由其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院审查和提起公诉,只是检察院不再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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