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游客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旅游服务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游客在旅行途中受伤、财产损失等情况。
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旅行社通常会购买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进行赔偿处理。
本文将就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游客在旅行途中因旅行社的过错或疏忽而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在游客受到损害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其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一般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因此,旅行社在赔偿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旅行社在购买责任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
在实际赔偿处理过程中,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不得随意变更或拒绝赔偿。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证明材料等,以便在需要时向保险公司提供。
最后,旅行社在赔偿处理过程中,应当与游客进行充分沟通,尊重游客的意见和诉求。
对于游客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旅行社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在赔偿处理过程中,旅行社还应当向游客进行赔偿说明,告知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流程,以便游客了解赔偿的情况。
综上所述,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是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处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与游客进行充分沟通,尊重游客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赔偿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希望各旅行社能够认真履行责任,为游客提供更加安全、便利、舒适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

旅⾏社投保旅⾏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旅⾏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为旅⾏社。
投保后,⼀旦发⽣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时间对⽆辜的受害旅客进⾏赔偿。
旅⾏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那么旅⾏社投保旅⾏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旅⾏社投保旅⾏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旅⾏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旅⾏社,应当依照《旅⾏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投保旅⾏社责任保险的旅⾏社和承保旅⾏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章投保第四条旅⾏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员的⼈⾝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因旅⾏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意外事故旅⾏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管理。
第六条旅⾏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旅⾏社投保旅⾏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书⾯旅⾏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条旅⾏社与保险公司订⽴保险合同时,双⽅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告知和说明义务。
第九条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一、背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逐渐增加,旅游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而与此同时,旅游意外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旅游意外保险逐渐被推广和普及。
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针对旅游者提供的专门保障和赔偿服务,主要是针对旅游期间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残疾、疾病和死亡等处境而提供担保。
与此对应,旅行社也越来越重视旅游意外保险的推广和应用。
为了规范旅行社在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方面的行为,国家颁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二、规定内容1.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确保险条款旅行社应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和保障范围,保证旅游者了解自己在旅行期间的保险权益和补偿范围。
2.保险合同必须真实有效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真实有效的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确保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确拥有保险权益。
3.明确保险费用所含内容旅行社应当事先明确保险费用所包含的内容和金额。
如果旅游者需要购买更多的保险,应当及时告知旅游者并明确保险费用。
4.保险理赔应及时有效在发生旅游意外事件时,旅游者应当认真遵照保险合同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受害者进行理赔,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5.保险公司应当安排有效服务旅行社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严格遵守国家保险法规定、承担健康责任的保险公司为旅游者提供保险服务,保证旅游者的权益和需求。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1.保险费用并非所有都包含保险费用只是基本的旅行意外保险,对于旅行中导致的其他意外事件(如行李丢失、突发急病等),通常需单独购买其他保险。
2.理赔需要保留证据旅游者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当保留好现场照片、记录、治疗票据等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旅行社并非100%责任承担在旅游中,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安全警示,注意自身安全和旅行社的提示,如以各种理由拒绝保险,遭受旅游意外伤害后,旅行社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结论旅游意外保险是一项人身保险,可以有效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健康。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34号【发布日期】2001-12-11【生效日期】2001-12-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 在旅行社与旅客订立旅行合同时,旅客可以选择是否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2. 旅行社作为保险代理人,将向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3. 旅行社将向旅客提供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投保申请书供旅客填写。
二、保险费用1. 旅客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时需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根据旅游目的地、旅游行程和旅客的年龄等因素确定,旅行社将提供相应的费用明细。
三、保险责任1. 旅游意外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责任。
2. 旅行社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向旅客提供保险责任的详细内容。
3. 保险费用支付后,旅客可享受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
四、保险事故处理1. 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联系旅行社,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报案手续。
2. 旅行社将协助旅客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宜,并提供理赔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3. 旅客应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五、保险责任限制1. 旅游意外保险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有一定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度。
2. 旅客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中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度,并在购买保险前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内容。
3. 旅行社将尽力帮助旅客了解保险条款中的责任限制,但不对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进行承诺或保证。
六、保险费用退还1. 旅客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后,如取消旅行计划或提前结束旅行,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2. 保险费用的退还规定以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规定为准。
3. 旅行社将协助旅客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保险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七、争议解决1.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旅行社和旅客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仲裁或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解决。
3.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结果。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称之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旅游意外险,是专门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或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其他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概述到景区旅游,目睹那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当既想体验那些激情,但又有所心悸时,可选择自愿性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称之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时间:以每天0时——24小时为一天。
保险对象:凡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者。
承保年龄:出生180天至70周岁。
70周岁以上保险金额减半。
保险期间:从踏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至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通常情况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保险责任:1、人身意外伤害保障,主要是游客在旅游期间,因突发疾病、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负责赔付;2、人身意外医疗保障,是游客在旅游期间,因为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偿;3、突然疾病等医疗保障,是游客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突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基本类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情况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承保地域情况的不同,保险公司主要将其区分境内旅游保险与境外旅游保险。
境内旅游保险,顾名思义是指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于境内进行旅游出行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突然急性病,且因该意外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意外身故、残疾或者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给付保险赔偿金。
境外旅游保险是针对国民境外旅游、探亲访友、公干在境外面临的意外、医疗等风险联合推出的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及意外、医疗、救援服务费用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境内旅游保险可分主题叠加购买一般来说,若在境内旅游,购买的旅游保险都是短期意外险,针对的是游客在境内出行中的意外进行的保障。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罚
则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 未为旅游者办
理旅游意外保险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有违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逾 期 不 改 的# 责令停业整顿 ’ (天 至 可 以 并 处 人 民 币 (千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节 ) *天 # 严重的 # 吊销其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七条# 为旅游者办理 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 本 规 定 基 本 标 准 的 # 旅行社违反本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未为其 派 出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导 游 和 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处以警告 % 逾期不 改 的 # 处 以 人 民 币 (千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 定# 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 改 正 # 处以警告% 逾 期不改 的# 责令停业
条例 ) 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 队旅游时 * 为保护旅游者利益 * 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费* 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 按合同约定由承保 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 办理旅游意 外保险时 * 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六条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 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
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 安 排 的 旅 游 行 程 时 开 始 ’ 直至该旅 游行程结束 ’ 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 $ 出境旅游 ’ 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 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 由 旅 行 社 安 排 的 交 通 工 具 开 始 ’ 直 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 旅游者自行 终 止 旅 行 社 安 排 的 旅 游 行 程 ’ 其保险期限至 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 旅游者在中 止 双 方 约 定 的 旅 游 行 程 后 自 行 旅 游 的 ’ 不在 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 一# 入境旅游 ! 每位旅游者 ( " )万元人民币 %
最新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知识点讲解-精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导游证《政策与法规》知识点讲解,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学习目标:1.熟悉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2.掌握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和索赔等内容重点、难点:重点: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范围难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教学过程: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概述(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国家旅游局在2001年制定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该规定指出: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即旅行杜在组织旅游时,无论是入境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抑或是国内旅游,都必须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行为。
2.1997年5月13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简称《意外保险规定》,有效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了由于偶发事故引起的重大投诉。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一)投保范围《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权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须对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送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暐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礼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第六条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脸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鲁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保险手续
第九条旅行社办理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费;
(二)保险金额;
(三)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组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旅行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组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
第十三条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数,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做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
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五章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的第六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的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未为其派出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于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于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