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亟待加强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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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充侦查实务研究

自行补充侦查实务研究

自行补充侦查实务研究作者:秦敏陈珍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1期摘要:自行补充侦查的个案探索,对推进检察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主动性不强、能力较弱、缺乏规范指引等问题。

自行补充侦查兼具诉讼和监督双重价值,是具有独立价值的补充侦查形式,是对公安为主补充侦查的必要补充。

因此,要在广义理解上进行路径创新,包括检察官独立补充侦查模式、检察官亲历并主导警察补充侦查模式、检察官亲历并监督警察补充侦查模式;要坚持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则;要通过提高认识、明确范围、培养能力、完善机制,加强和改进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关键词:自行补充侦查个案探索常态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自行补充侦查(以下可简称“自补”)的权力。

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检察机关对这一权力的运用很不充分,没有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笔者对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来的实践探索进行了专题调研,拟从实务角度分析自行补充侦查权运用的价值、困惑和难点,探讨加强和改进的对策。

一、自行补充侦查的实践探索近三年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案件47件54人,其中提起公诉45件52人,不起诉1件1人,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1件1人;法院一审判决45件52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4件6人,检察院提出抗诉2件3人,抗诉后改判1件2人,维持1件1人。

(一)针对公安机关未能补充证据的情况,独立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由于对检察官的补查意图、思路、要求等理解不到位,或者由于补查难度大,导致达不到检察官的要求,而这些补查工作又十分重要,关系到案件办理的成败。

对此情况,检察官积极启用自行补充侦查权,能变被动为主动,化解疑点,有效指控犯罪。

本院办理的张某等人诈骗新农合医疗基金案,张某在庭审中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反作无罪辩解,导致指控证据出现矛盾和疑点,法院拟作无罪判决。

公诉人建议休庭后,立即联系办案民警,要求补充领款材料中张某的签名笔迹鉴定。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最新-检察院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活动调研报告 精品

最新-检察院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活动调研报告 精品

检察院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活动调研报告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笔者试以对**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2019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一立法方面的原因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

如胡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10天时间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呈饱和状态,基本上难以腾出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这样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性。

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讯问或询问的内容缺乏关联性、针对性、系统性,而该证据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针对性地再进行复核,这便很容易使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

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系统的讯问笔录,往往需用几份口供才能反映整个案情,而当这几份口供之间在内容出现相互矛盾时,事实便难以认定。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

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措施作者:陆晓萍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措施。

要细化法律规定: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明确检察机关应当自行补充侦查的条件;明确检察机关作出补充侦查决定的程序;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程序以及对争议的处理程序;明确犯罪嫌疑人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权利救济。

要完善退回补充侦查的配套机制;探索完善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制度;提高队伍素质。

【关键词】补充侦查制度;完善;措施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种非常态的诉讼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追求实体真实、补充完善证据,惩罚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补充侦查存在一些问题,已经导致补充侦查偏离了当初设置的目的,必须加强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一、细化法律规定1、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目前,实施补充侦查的条件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因这些适用条件不够细化,造成各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理解不统一,使之难以把握,首先对其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犯罪事实应为主要事实,对犯罪事实不清的理解应为以下其中一点:其一,某个犯罪事实不清,能够影响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哪个罪,或对量刑造成影响的。

其二,欠缺犯罪构成要件的;其三,法定量刑情节没有被查清的,特别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没有被查清的;其四,没有被查清的其它事实,足可以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

证据不足也应理解为主要证据不足,对证据不足应明确如下: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年龄、有无犯罪记录等主体身份的证据不足;第二,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形成“一对一”,且无其他间接证据予以印证,无法定案的;第三,主要犯罪情节上证据欠缺而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罪行;第四,犯罪嫌疑人口供出现反复,而其他证据又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尚难认定。

同时,如果侦查行为不合法将导致实体的不公正,退回补充侦查是纠正侦查行为违法的有效手段。

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补充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原有侦查活动进行补充、完善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其中对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补充侦查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刑事补充侦查的具体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刑事补充侦查的范围1.证据不足: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2.证据存在瑕疵: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勘验意见等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查明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4.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启动刑事补充侦查。

5.其他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

四、刑事补充侦查的程序1.启动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报请负责人批准。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侦查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调取、收集、固定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等。

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浅析如何加强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推荐五篇]

浅析如何加强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推荐五篇]

浅析如何加强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推荐五篇]第一篇:浅析如何加强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当前,作为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打击力度,特别是自侦工作尤为重要,要保证自侦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就要不断克服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素质更新认识,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

一、自侦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侦查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首先是创新意识不强,缺乏进取性。

因循守旧的思想在干警的头脑中起主导地位,习惯于用长期形成的思维模式和侦查方法进行侦查。

不善于分析、解决问题,被动的服从,不善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革新侦查工作的新途径新措施。

其次是缺乏超前意识和工作中的统筹性。

侦查工作中讲谋略斗智慧少,凭经验推着干的时候多,对案件的侦查没有一套较完备可行预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善于研究总结类似案件的规律、发展趋势。

最后是吃苦意识不强,缺乏韧性。

侦查工作是件吃苦的差事,有的案件可能要经营1、2个月,甚至于1年半截,在漫长的侦查工作中,不少干警耐不往考验,甚至放弃。

2、侦查过程不科学。

一是初查不充分。

有些线索没经过认真梳理和分析,就仓促开始;有的不应当立案的,却把关不严,轻率立案。

二是违规办案现象突出。

询问、讯问、看押由1人进行;传唤、拘传不规范;询问证人有时在办公室、宾馆、饭店;留置证人有时超过12小时。

这些侦查的违规、随意,不仅会造成“跑风漏气”,也会收集到的证据不牢靠。

三是侦查工作中的法律文书不规范。

有的传文书没有讯问人签名;笔录中的语法、逻辑、语言表达得不确切,按嫌犯的供述记录,而没有改正、归纳;这些“瑕疵”都成为侦查工作的重大缺失,直接影响侦查质量。

四是侦查手段单一僵化,没有变化。

索取证据还是局限于端帐、询问、讯问的“三板斧”的侦查方法,往往以讯问为突破案件的主要措施,不注重建立侦查网络和利用科技手段突破案件。

五是侦查机制如同虚设,不起作用。

侦查机制不注重修改、完善,不注重执行过程的监督、案后总结,不注重借鉴高效的工作机制。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摘要]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仅占极小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也对此所作规定不多,但正是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糙,在实践中由补充侦查引申出来的问题诸如超期羁押,侦查监督缺失,以及补充侦查形式化、表面化等等,却使整个刑事诉讼不能不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重视。

文章正是从介绍分析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程序正义,完善我国补充侦查制度。

[关键词]补充侦查;问题;程序正义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够p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关于补充侦查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制度包括了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但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即哪些情况适用退回,哪些情况属于自行侦查,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在实践中显得过于随意,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

[1]从而影响补充侦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比率太高作为侦查制度的常态来说,应当是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获得充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经过质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而补充侦查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反常态,即只有在原侦查没有完成或有缺陷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是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种例外。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退回侦查却几乎成了常态,而非例外。

检察机关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时,往往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很少自行侦查。

退补率过高,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保护人权和效率的价值,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畅进行。

(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质量仍不高,重复补侦案件占很大比重,退而不查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侦查机关往往对退回补充侦查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公诉机关有意为难。

很多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以‘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原已交代’、或者出具几份‘说明’应付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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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亟待加强和规范 作者:李郑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7期

摘 要 《刑事诉讼法》明示了检察机关具有自行决定补充侦查的权力,然而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补充侦查的案件却极少。这种现状,背离了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具有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初衷,尤其在目前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自侦职能全部划转、人员整体转隶的背景下,强化其自行补充侦查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四个方面着手,通过对卧龙区检察院办案情况的数据分析,系统地阐述加强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缘由及对策。

关键词 审查起诉 自行补充侦查权 补充侦查 作者简介:李郑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政研室主任,二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该项条款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有自行侦查权,明示了补充侦查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补充侦查两种方式。但在基层检察实践中,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绝大多数是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施的,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补充侦查的极少。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的现状,背离了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补充侦查权的初衷,长此以往,该项权利的存废令人堪忧。本文对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并就当前加强和规范审查起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与大家商榷。

一、审查起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运行现状和问题 以卧龙区检察院2015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实行以来至2017年6月份两年半时间为例。

1.从自行决定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上看,比重极低。该院两年半时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481件3520人,经审查后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09件1324人,退补率28.5%(件);二次退查175件329人,占一次退补数的25%(件)。以上补查案件数全部是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退回公安机关补查的,业务系统上不能显示检察机关自行补查案件情况。我们通过人工统计,两年半来该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有30件,仅占全部补充侦查案件数的4%。

2.从自行决定补充侦查案件质量上看,不理想。主要表现是完全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达到审查起诉目的的案件屈指可数。该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30件中的大部分案件还是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相互结合完成的,还有的是检察和公安联合边审查边补查而完成补充侦查的。

3.从自行决定补充侦查案件程序上看,不规范。该院没有出台关于自行补充侦查的启动、条件、范围、审批、实施、报告等操作程序规范;案件承办人员决定自行侦查的随意性很大;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关于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责任权力清单也没有明确;统一业务系统中缺少自行补充侦查权操作模块,不能客观反映自行补充侦查的审批、取证、成效等痕迹,体现不出通过审查起诉履行法律监督的作用。

4.从自行补充侦查的内容上看,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未成年人边沿年龄、关键证人证言、涉嫌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内容。

二、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运行现状的原因及分析 自行补充侦查权实践中形同虚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立法层面,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二款对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仅做了原则性规定,上级检察机关也未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办案程序、方法、手段等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承办人员不知如何适用。二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该规定明确自行补充侦查是要占用审查起诉一个月期限的。而采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法律给于了一个月的補充侦查期限,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可以重新计算。当承办人员为减轻工作压力“借时间”,不可避免地会选择“假性退查”。

2.公诉层面,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不足,侦查资源缺乏。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公诉人长期承受超负荷办案的压力,审查起诉中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办案人员不愿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自行补充侦查。二是长期以来公诉人的培训和发展方向主要是审查案件的能力,忽视了或者基本没有关注公诉人侦查能力的培养。当面对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也会因对自身侦查能力的怀疑而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即便决定自行侦查,也因缺少侦查的方法和经验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就办案资源而言,检察机关比较公安机关,尤其是缺乏网络监控、侦查装备、检验鉴定、户籍管理等专业技术基础资源客观条件,致使一些侦查工作难以实现。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3.信访层面,检察人员规避矛盾,减少风险。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案件关键证据在侦查终结时就已灭失,或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间,导致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定案,存在信访隐患。一些侦查机关为转嫁信访矛盾而将这些“夹生”、“带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环节审查后认为很难达到补充侦查补强证据的目的,以绝对或存疑不起诉方式审结这类案件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公诉人为规避矛盾,必然采用退回自行处理的方式,对这类案件往往是先退回补充侦查,把程序用足用活,走到底。

三、配置审查起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作用和意义 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更好地发挥相互制约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审查起诉中若对涉及到是否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等个别事实、情节、证据进行查证补强的,一律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造成办案周期过长,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情况若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因熟悉案件证据存在的薄弱环节,可以节约办案时间快速有效固定证据,提高诉讼效率。该院两年半来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的30起案件,从受理到提起公诉的时间比通过退回补查方式结案至少缩短了一个月。

2.有利于确保个案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部分侦查机关因绩效考核设置不科学,注重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再加上检察、公安双方对补充侦查事项认识上的分歧沟通交流不到位、不及时等原因,侦查人员对退回补查的案件心存抵触,怠于侦查,敷衍了事,以至于退而不查、查而不清、以说明代替侦查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复退查、越查越不清的情况,严重妨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主动运用自行侦查权,查明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有实质影响的主要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不但防止了对侦查机关的过度依赖,正确履行了审查起诉权,确保了办案质量;而且使个案的处理客观公正,也使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3.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对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行侦查权、公诉权、审查起诉中的自行补充侦查权等从根本上来讲从属于法律监督权,它们都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运用。当检察机关发现或者嫌疑人反映公安机关采取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逼供信手段时,仍然而采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岂不失去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赋予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宗旨在这里应是最佳体现。只有熟知侦查,才能监督侦查。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案件疑点进行细致侦查, 对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既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又达到侦查监督的目的,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的功能,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四、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的对策和建议 为让自行补充侦查权在检察实践中更好地得以运用,笔者建议当前应做到以下几点: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1.充分认识法律赋予审查起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重要意义,提高主动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自觉性。自行补充侦查权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在即,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行侦查职能将整体转移,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将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审查起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运用,将会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主业的又一渠道和途径,是审查起诉环节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此外,明确此要意后,公诉干警要坚决克服工作压力,避免为“借时间”而“假性退查”,此方式虽然不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但增加了诉前的羁押时间,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厘清自行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的侧重点,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条件和范围。检察院公诉部门的自行侦查权和公安的侦查权都是为了全面搜集所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查清事实真像。自行侦查权不仅是侦查权的量的补充,更多的是对侦查权质的提高。因此,笔者认为当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认识分歧较大,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案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嫌疑人、辩护人提出或者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可能存在非法侦查行为的;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宜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重点是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特别是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罪与无罪的年龄认定。二是自首、立功等影响犯罪量刑幅度且卷中存在矛盾的证据。三是鉴定结论,特别是对量刑幅度有较大影响且当事人提出质疑的。四是对嫌疑人、辩护人提出无罪、罪轻辩解,有可能存在非法證据排除的案件。五是案件整体质量较高,只需要对个别关键证据进一步核实的。六是对于嫌疑人明确提出侦查机关办案人不宜继续参与侦查的案件。

3.具体规范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运行程序,体现检察机关通过运用自行侦查权提高案件质效和实现诉讼监督的目的。目前,对自行补充侦查的程序、方式、方法,司法解释尚无具体规定,我们应先期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有益的探索。明确自行补充侦查案件适用的情形、审批程序、启动程序等,让检察官知道何种情况下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如何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补充侦查。笔者认为要严格启动审批程序,必须由承办人提出经分管检察长同意, 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保障其知情权;应当制作自行补充侦查方案,在补充侦查过程中积极与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要严格控制办案期限,防止超期办案。同时,要增设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行补充侦查权运用的程序模块,使自行侦查权在系统中留下操作痕迹,一方面加强对这一权利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体现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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