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

合集下载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伤事故处理律师免费工伤事故咨询贵阳杰律师电话:134******** 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处理工伤事故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内容与要求,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生产分厂和管理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发布第四条定义1、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3、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五条职责(一)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公司发生的工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行使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权。

(二)制造管理部在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负责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监督完成。

(三)行政管理部负责按时交纳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费,并根据生产管理部审签的工伤假单,按有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执行工伤待遇。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职工工伤保险费以及事故调查、整改等事项所需费用。

第六条管理内容一、工伤(亡)事故报告(一)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或发现者必须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制造管理部报告,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显集团公司等单位和部门报告。

二、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造成的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性质等;(四)已经采取的救治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最新工伤认定办法

最新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伤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并规范工伤的认定和赔偿程序。

本办法适合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二、工伤认定1. 工伤的定义: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2. 工伤认定的程序:a. 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疾病时,应即将报告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并及时就医。

b. 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对事故或者疾病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c. 工伤认定结论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通知相关方。

3. 工伤认定标准:a. 急性工伤:明确工作过程中的具体因素导致的事故或者疾病,如机械伤、化学中毒等。

b. 职业病:与特定行业或者岗位工作有关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中毒等。

三、工伤报销1.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a. 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享受免费治疗和医疗费用报销,包括诊断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b. 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销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 工伤津贴发放:a. 遭受工伤后,员工有权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工伤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b. 工伤津贴应按时发放,并定期复查员工的伤情,视情况调整津贴标准。

四、工伤赔偿1. 工伤致残赔偿:a. 工伤导致员工部份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b. 赔偿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职工工资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工伤身故赔偿:a. 工伤事故直接导致员工死亡的,单位应向其家属支付一定的丧葬津贴和抚恤金。

b. 赔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3. 工伤津贴发放申请表4. 工伤赔偿申请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

2. 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岗位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疾病的状态。

公务员工伤认定办法

公务员工伤认定办法

公务员工伤认定办法公务员工伤认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务员特殊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制定的有关公务员工伤认定的具体办法。

下面将就这一方面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公务员工伤认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公务员工伤认定办法适用于全体公务员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办法规定有关的工伤认定程序和标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

二、公务员工伤的认定条件。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伤病需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其次,伤病需要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即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或者受伤;最后,伤病需要是具有一定的严重程度,如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残疾等。

三、公务员工伤的认定程序。

公务员工伤的认定由所在单位或者公务员工伤认定机构进行。

认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公务员需要向所在单位或者工伤认定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其次,所在单位或者工伤认定机构会对公务员的伤病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的调查;最后,根据审核和调查结果,所在单位或者工伤认定机构会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将此决定告知公务员。

四、公务员工伤的赔偿和待遇。

一旦公务员的工伤被认定,他们将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具体的赔偿和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

公务员工伤赔偿和待遇的支付由所在单位或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机构负责。

五、公务员工伤认定的特点和难点。

公务员工伤认定与一般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公务员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大多与一般劳动者不同,可能面临一些特殊的危险和伤害;其次,公务员工伤认定时需要考虑公务员的特殊社会地位和职务等因素;再次,公务员工伤认定时需要更加注重公平、公正,避免利益关系的干扰。

六、公务员工伤认定的完善和改进。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公务员工伤认定办法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譬如,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该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概述、定义、认定机构、认定程序、病因确定、救济待遇及补偿责任范围、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定义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的概念,即因工作原因致使职工身体残疾或致死的情形称为工伤。

第三章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主管机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认定工伤的实施机构;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申诉协调组是职工及其家庭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申诉工伤认定有关问题上的调解和协调机构。

第四章规定认定程序,包括报告、病因确定、审理和决定等程序;在认定病因中,需要确定“职工是否因工作长期接触毒物、须尘和其他致病的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应具备一定致病性和接触时间,并且这种致病物质必须直接或间接致病,这是病因确定的重要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盖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
留存一份。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审查: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年月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年月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年月日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编号: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年月日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
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