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推荐方法第II版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2部分:损害调查》编制说明

附件1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2部分:损害调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1标准的编制思路 (1)2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调查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1)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4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9)1标准的编制思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2部分:损害调查》(以下简称《损害调查》)是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设定的技术体系框架下的一部专项的技术指南。
旨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损害调查》将与未来制定的“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等关键环节专项技术指南相衔接。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的技术体系框架和适用范围,《损害调查》可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含突发事件)导致的态环境损害调查。
依据实际工作经验,按照初步调查、系统调查两阶段的调查模式,《损害调查》规定了各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要求等。
《损害调查》的制定充分借鉴国外如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欧盟环境损害评估和日本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或技术导则和国内环境保护、农业、国家海洋局等各部分现有技术标准和导则,特别是在环境监测、样品管理等方面参照了已发布相关技术文件执行,保证技术文件之间的统一性。
同时,为了满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环境司法诉讼过程中关于证据采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提出科学规范的调查程序、调查方法和调查要求,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损害调查》的制定过程充分征求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单位、司法鉴定、环境管理和法院等部门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吸纳相关单位在案例实践中的经验,确保《损害调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2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调查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2.1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调查技术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并且集中于海洋、健康、污染场地等少数的几个方面。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力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鉴定需求。
截至2021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20家,同比增长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长15%,环损鉴定2021年业务量2.06万件,同比增长36%。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第五十一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展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宣传业务知识,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现予发布。
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案关键词:司法鉴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黄铜丝混合黄铜案情概况2021年,海关查获两单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一单申报名称为黄铜丝,进口量为9350千克,一单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进口量为26260千克,两单货物初检鉴别均判定属于固体废物。
受有关部门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复检鉴别。
鉴定人根据《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对夹杂物含量、化学成分、金属总量、金属黄铜量、金属回收率等指标进行了鉴别。
结果显示,申报名称为黄铜丝的货物各项指标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的要求,不属于固体废物;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的货物金属黄铜量为91.48%,不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中混合黄铜金属黄铜量不小于95.0%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附件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二〇一四年十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4—目次1背景和目的 (6)2适用范围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6)4术语和定义 (7)5总则 (9)6环境损害确认 (10)7因果关系判定 (12)8损害评估方法 (13)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10附则 (19)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1背景和目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6—GB/T21678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NY/T126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SF/Z JD060100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NY/T1669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HY/T095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编制说明

附件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和地下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1标准的编制思路 (1)2国内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现状及实践 (1)2.1国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1)2.2我国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4)2.3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 (5)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3)3.1适用范围 (13)3.2术语和定义 (14)3.3工作程序 (19)3.4鉴定评估准备 (19)3.5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确定 (20)3.6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20)3.7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 (21)3.8土壤与地下水损害恢复或价值量化 (21)3.9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效果评估 (22)3.10附录 (22)4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22)1标准的编制思路我国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急剧增多,事件类型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固体废弃物/废水倾倒和长期累积排放、生态破坏事件等,导致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遭受损害。
由于土壤的高度异质性、地下水的流动性、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背景数据缺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影响因素多,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事件往往面临生态环境基线确定难、因果关系判定难、恢复决策难、恢复费用估算和损害价值量化难等现实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以下简称《土壤和地下水指南》)针对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遵循《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的总体规定,详细阐述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特征污染物识别、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实物量化指标选取、基线获取、损害现状调查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给出了恢复方案制定和恢复费用估算的推荐方法,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具体深化。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附件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二〇一四年十月—4—目次1背景和目的 (6)2适用范围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6)4术语和定义 (7)5总则 (9)6环境损害确认 (10)7因果关系判定 (12)8损害评估方法 (13)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10附则 (19)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1背景和目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6—GB/T 21678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NY/T 1263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SF/Z JD06010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NY/T 1669 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HY/T 095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
录(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政法[2016]10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02.04
【实施日期】2016.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环办政法[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社会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要,在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现将环保系统内第二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附件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治理虚拟成本法》编制说明

附件15《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治理虚拟成本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二〇年九月目录1标准的编制思路 (1)2国内外环境损害简化评估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2)2.1美国自然资源损害简化评估方法 (2)2.2国内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13)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4)3.1适用范围 (15)3.2规范性引用文件 (15)3.3术语和定义 (15)3.4工作程序 (16)3.5评估方法 (17)4对实施标准的建议 (21)i1标准的编制思路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等技术文件发布以来,作为环境损害量化评估方法中的一种,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尤其是地表水环境损害评估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由于该方法计算简单,使用参数较少,鉴定评估结果更易被损害赔偿权利人、责任方及公检法机构所采信。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地表水环境损害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虚拟治理成本法在应用中也遇到了问题和瓶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
现行的技术文件对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的规定较为原则,部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适用条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该方法应用在不适用的案例中。
如应修复但实际未修复的土壤环境损害,或采用受污染的河流湖库水量进行治理成本的计算,均不属于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
《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规定了单位治理成本确定方法的使用优先级,依次为收费标准法、实际调查法和成本函数法。
近年来,由于环境治理行业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各地区的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再简单根据收费标准确定,而是更多根据废水、废物性质和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的应用范围在逐渐降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cfc6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70.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进行了修订,编制完成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现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印发给你们,供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关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4日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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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二〇一四年十月—4—目次1背景和目的 (6)2适用范围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6)4术语和定义 (7)5总则 (9)6环境损害确认 (10)7因果关系判定 (12)8损害评估方法 (13)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10附则 (19)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1背景和目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6—GB/T 21678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NY/T 1263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SF/Z JD06010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NY/T 1669 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HY/T 095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4.1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2鉴定评估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4.3人身损害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4财产损害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5生态环境损害指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损伤。
4.6应急处置费用—7—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7事务性费用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后,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消除危害,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相关工作所支出的费用。
4.8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或其他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收益。
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
4.9基线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受影响区域内人体健康、财产和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4.10环境修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而开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
4.11生态恢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4.12期间损害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生态环境因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改变而导致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即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
4.13永久性损害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能力的完全丧失。
4.14可接受风险水平—8—指综合考虑科学、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依据危害性和脆弱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手段的可行性分析等确定的人体健康或生态系统的可容忍的风险水平。
5总则5.1工作原则5.1.1规范合法原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或资质,鉴定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
5.1.2科学合理原则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调查监测方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科学、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鉴定评估应当根据工作目的按照预先设计的工作方案开展,不得随意偏离或变更。
在工作过程中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搜集、样品的采集与运输、样品的分析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并作为鉴定评估的客观依据,不得主观臆测鉴定评估结论。
5.1.3公平客观原则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得受委托方或其他的外界不正当影响。
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
5.2工作内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污染物属性鉴别、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量化。
5.2.1人身损害人身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受害人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健康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行为与人身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人身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2财产损害财产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清除财产污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财产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财产—9—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财产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3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恢复目标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方案的筛选、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费用的评估等内容。
5.2.4应急处置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2.5事务性费用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费用合理性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3工作范围5.3.1空间范围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生物监测、模型预测或遥感分析(例如航拍照片、卫星影像等)等方法初步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开展环境损害确认和因果关系判定,最终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与应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鉴定评估的空间范围。
5.3.2时间范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因损害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
人身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至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可能的最大潜伏期为止。
财产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根据损害对象、损害性质和赔偿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生态环境基线为止。
应急处置费用评估的时间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应急处置结束日期为止。
6环境损害确认环境损害确认包括基线的确认以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10—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性费用的确认。
6.1基线确认基线的确定方法如下:a)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数据来源包括常规监测、专项调查、统计报表、学术研究等收集的反映人群健康、财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的历史数据;b)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即“对照区域”数据。
要求“对照区域”与评估区域的人群特征、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水平等特征具有可比性;c)利用模型。
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可考虑构建污染物浓度与人体健康指标、财产损害程度、生物量或生境丰度等损害评价指标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模型来确定基线。
6.2人身损害6.2.1个体人身损害的确认个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 个体死亡的;b) 按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诊断为伤残的;c) 临床检查可见特异性或严重的非特异性临床症状或体征、生化指标或物理检查结果异常,按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明确诊断为某种或多种疾病的;d) 虽未确定为死亡、伤残或疾病,为预防人体出现不可逆转的器质性或功能性损伤而必须采取临床治疗或行为干预的。
6.2.2群体人身损害的确认群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 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调查人群与对照人群在疾病频率(如发病率、死亡率等)、生理生化指标或临床物理检查结果等存在显著性差异;b) 空间分析表明调查人群疾病频率(如疾病、死亡、伤残等)存在显著的空间聚集性。
6.3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确认应排除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毁以及财产所有者主观故意—11—或重大过失,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 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物理性损坏的;b) 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功能性损坏的;c) 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实际价值减少的;d) 防止财产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进一步损毁而额外支出的费用;e) 造成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坏情形的。
6.4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a) 评估区域内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水平或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造成的影响在一年内难以恢复;b) 死亡率增加: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死亡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 种群数量的减少: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种群密度或生物量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d) 生物物种组成发生变化: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动植物物种组成、生物多样性等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e) 身体变形: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或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水平的损害等发生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