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体系规范实用版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监测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1.安全监测系统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应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系统运行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3.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应强化对设备、软件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4.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应定期开展系统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的持续性和先进性。
三、安全监测系统的建设与维护1.安全监测系统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工艺要求执行,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和软件的检修和更新、数据的备份和存储等工作。
维护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确保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安全监测系统的升级应根据需要进行,升级过程要做到系统不间断运行,确保系统的连续性和先进性。
4.安全监测系统的设备和软件管理要建立台账,并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软件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测系统的操作与管理1.安全监测系统的操作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要熟悉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2.安全监测系统的数据管理要做到规范和及时,包括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环节。
数据管理要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可靠,确保系统运行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日常管理、故障处理和事故应急等工作。
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五、安全监测系统的应急处理与评估1.安全监测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包括故障处理、数据备份和恢复等工作。
在应急处理中要确保系统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2.安全监测系统的故障和事故要进行及时评估,分析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以防止类似故障和事故的再次发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最新版)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最新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最新版)一、瓦斯监控系统设计原则和依据始终遵循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展性及开放性原则,以满足高产、高效的现代化矿井对监测、监控等管理信息有效获得的需要。
设计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及2011年补充条款);《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AQ6203-2006)《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AQ6202-2006)《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AQ6204-2006)《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AQ6205-2006)《煤矿监控系统线路避雷器》(MT/T1032-2007)《矿用光纤接、分线盒》(MT/T1033-2007)《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1007-2006)《煤矿用温度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MT381-2007)《矿用分站》(MT/T1005-2006)《矿用信号转换器》(MT/T1006-2006)《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MT/T1008-2006)《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899-2000)《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6-2005)《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煤矿监控系统总体设计规范》;《煤矿监控系统中心站软件开发规范》;《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要求》;《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MT209);《设备可靠性试验》(GB5080.1~7);《电气设备的抗干扰特性基本测量方法》(GB4859-84);二、技术规格及要求(一)硬件参数1、分站容量:不少于16路模拟量或开关量输入(模拟量与开关量可以随意互换,不受端口的限制)、8路控制输出;断电控制:不少于8路(可以不需外接断电器直接完成断电控制任务)输入电源:支持多种电压127/220/380/660V;本安电源:18VDC或24VDC;输入信号:200~1000Hz,1~5mA、1/5mA、触点;与中心站通讯速率2400bit/s;分站至传感器传输距离:不小于2km;分站与传输接口、分站与分站之间传输距离:不小于10km。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是指在组织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时所需遵守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安全监控体系规范中的要点:
1. 目标和原则:明确安全监控体系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其服务于组织的安全需求。
2. 组织结构:确定安全监控体系的组织结构,包括职责和权限的划分,以便有效管理和运营。
3. 人员要求:制定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要求,包括培训、资质和背景调查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设备和技术:确定适用的安全监控设备和技术标准,包括硬件、软件和网络要求,以确保设备和系统的效能和安全性。
5. 数据保护和隐私:制定保护安全监控数据和个人隐私的措施,确保数据保密、完整性和可用性,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6. 运维管理: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运维管理规范,包括设备维护、故障处理、备份和恢复等,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7. 事件响应:规定安全事件的响应程序,包括报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以迅速发现和应对安全威胁。
8. 审计和评估: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审计和评估规范,以确保其合规性和效率,并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9. 合作与协调:确定安全监控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协同作业。
10. 变更管理: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变更管理程序,包括对系统和设备的变更进行评估、测试和控制,以确保变更不会导致安全风险。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包括的要点,具体的安全监控体系规范需要根据组织的特定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内部安全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凡参与安全监控工作的员工和相关人员都应严格遵守该制度的规定,以确保安全监控工作的持续发展和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监控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涉及安全监控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无论是设备设施的监控还是信息系统的监控,都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三、监控设备的管理1.所有的监控设备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选择、采购和安装,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3.严禁私自拆解、修改和调整监控设备,任何对监控设备的操作必须得到授权,并作好相应记录。
4.相关人员对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
四、信息系统的监控1.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监控应涵盖网络设备、服务器和终端设备等方面。
2.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安全监控应配备专业的监控软件和硬件,实时监测其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
3.终端设备的安全监控应安装杀毒软件和远程控制软件,对终端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4.网络设备、服务器和终端设备的日志记录应进行统一管理和存档,以备安全审计和追溯。
五、安全事件的管理1.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必须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告、处理和记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所有安全事件的处理和记录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安全事件的处理和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作。
4.所有的安全事件的处理和记录都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安全监控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安全监控巡逻1.安全巡逻人员必须按照巡逻路线和时间节点进行巡逻,不得随意更改、缺席或违规操作。
2.安全巡逻应用相应的记录表和工具进行,确保巡逻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对于巡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安全巡逻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和记录。
4.安全巡逻人员应接受定期培训,提高其巡逻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范本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范本一、引言本文为通风安全监控的一般规定范本,旨在确保工作场所的通风安全得到有效管理和监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办公室、商场、学校等。
二、通风安全管理目的通风安全管理旨在优化室内空气质量,减少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滞留,防止空气传播疾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况。
三、通风安全管理责任1. 工作场所负责人应制定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2. 实施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由通风安全负责人负责,并向工作场所负责人汇报。
四、通风设备及条件要求1. 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并定期检测设备的正常使用情况。
2. 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设备畅通,不得存在堵塞或损坏的情况。
3. 工作场所的通风设备应按照规定运行时间,确保充分的通风换气。
五、通风安全管理措施1. 工作场所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 室内有害气体的排放源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闭或排放,以减少对员工的危害。
3. 工作场所应定期对室内空气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 燃气设备使用时应配备烟道,并确保烟道畅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5. 在有害气体浓度较高的工作区域,应设置专门的通风设备,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
六、应急响应与灾害防护1. 工作场所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通风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
2. 应定期组织通风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3. 工作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应急设备,以便在外部通风故障时能够及时转为内部通风。
4.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加强对通风设备的维护与保养,防止设备损坏或故障。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1. 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通风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通风安全管理的重视。
2. 应进行定期的通风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通风设备使用的技能和意识。
3. 工作场所应向员工提供通风安全知识的宣传材料,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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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前言本标准第4章的4.1、4.2 a)、4.2 c)、4.6.2.6、4.7.1、4.7.2.3、4.7.2.4、4.7.2.7、4.7.3 a)、4.7.4.1、4.7.5、4.7.7.3、4.7.13、4.8.2、4.9.5、4.9.11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华瑞科力恒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关磊、刘骥、魏利军、马瑞岭、沈磊、董宇、任红军。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监控项目、组成和功能设计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含石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新建储罐区、库区及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扩建或改建系统可参照执行。
其它行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8566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12504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 1762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AQ XXXX-XXXX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HG/T 20507 化工自控设计规定(一)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HG/T 21581 自控安装图册总说明、图形符号规定及材料库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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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3706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安全监控体系规范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安全监控体系规范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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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淮安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1”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以下称监控法);“3”是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改进机制、系统评价机制(以下称三项机制)。
监控法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方法,三项机制是监控法有效实施运行的保障。
第四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安全机构。
第二章监控法内容第八条监控法是单位构建“群防、群治、群控”的安全生产网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监控,防范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工作方法。
第九条单位应在下列场所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设置标牌。
(一)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二)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三)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四)有人员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五)有机具、物件挂、绞、碾、碰、挤、压、切、撞、割刺危险的场所;(六)有灼烫、透水、淹溺、坍塌等危险的场所;(七)有落物、崩块伤人危险的场所;(八)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九)存在噪音、低温、高温、振动、辐射、生物毒性危害危险的场所;(十)因雨、雪、风等自然因素和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场所。
第十条单位应按下列标准划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等级。
(一)A级(红色监控区域):易发生群死群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可能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重大影响。
(二)B级(橙色监控区域):易发生多人伤害,财产损失较大,或可能发生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较大影响。
(三)C级(黄色监控区域):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或可能发生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对单位造成一般影响。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排查评估、分级建档监控。
(一)单位应层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依靠职工群众,组织人员,深入生产现场,分析排查。
(二)单位应组织有分管领导、安全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评估小组,对排查的问题进行评估,确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并根据上述监控等级划分依据,确认其监控等级。
任何级别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均应先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级登记建档。
(四)凡通过评估,列入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监控点统一设置分色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组织职工群众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三项机制内容第十二条三项机制是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
重点是:(一)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实时监控制度。
对已经被监控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按照监控内容要求进行监控,因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危险程度升高或通过采取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其危险性消除、降低,应及时进行评估,更新监控内容或进行动态清零;因单位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新产生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进行排查评估,确认监控等级;对生产作业过程中移动危险源点,要采取跟踪监控,使监控点处于可控状态。
(二)建立事故预警制度。
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职业危害,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现场演练,熟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内容和方法。
(三)建立职工教育更新制度。
单位应对职工加强监控点管理、日常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教育,并对录用新人员,贯彻新法规,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情况及时进行职工安全知识更新教育。
(四)建立奖励制度。
对职工在监控过程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
重点是:(一)建立全员排查制度。
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发动职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排查,凡是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进行整改。
凡因工艺、技术等原因难以整改的,实行评估确认,分级分色预警控制。
(二)建立持续改进制度。
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经常检查,形成排查、评估、确认、挂牌、检查、整改、效果评价持续改进的螺旋式循环。
(三)建立创新提升制度。
积极吸收安全生产新理念、新规范、新的技术手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监控工作方法,提升监控法的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
(一)职工评价。
单位应组织职工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现场管理进行评价。
评价的方法主要采取“职工每日评价,班组每周评价,分厂(车间)每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岗位监控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二)技术评价。
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或聘请中介机构、安全专家进行评价。
(三)监管评价。
各级安监、工会、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开展情况、事故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作业场所要求第十六条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重点监控岗位有监控牌(卡);(二)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正确;(四)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齐全完好;(五)岗位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齐全;(六)岗位安全台帐记录完整。
第十七条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三图五卡”。
三图是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流程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组织网络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示意图,并公布在醒目处。
五卡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评价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处理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职工权利义务告知卡。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单位职工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一)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有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四)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六)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七)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十九条单位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危害检测设备,明确专人定期对存在噪音、有毒有害、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等场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告知所在岗位职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登记造册。
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
职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监控要求,每班必须对本岗位进行安全检查评价,做好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做好记录。
单位分厂(车间)应明确专人每日对本分厂(车间)的安全生产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安技部门应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每日对本厂(公司)内的生产岗位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工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做好“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推行工作。
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各地、各部门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制度,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对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推行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淮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各县(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分别由市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