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临时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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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临时救助制度问题

浅析临时救助制度问题

浅析临时救助制度问题作者:程学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新中国成立以后,临时救助制度就已建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临时救助制度已经形成了自有的体系,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临时救助制度自身仍不完善,还是一些存在的问题,而且临时救助专项立法的缺失导致了我国临时救助措施不健全、制度衔接不配套等诸多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困难群众生存权乃至发展权的实现。

关键词临时救助保障制度困难群众作者简介:程学佳,宁波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37-02近几年来,在城乡低保及各专项救助齐头并进的同时,临时救助的力度也在加大,国家、各省市陆续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但是,现行社会救助立法远远落后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临时救助立法的分散性、片面性以及滞后性,导致临时救助立法缺乏整体性,在理念上、体系上、制度上、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下面从宏观、微观两个层次对临时救助在法律理念、法律体系、立法层级、法律内容、立法原则方面;立法技术、具体条文、法律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深入分析。

一、宏观方面的问题在宏观方面,临时救助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临时救助理念滞后,法律体系构建不完善、立法层次参差不齐,政府责任缺失等几个方面:(一)临时救助理念滞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未清晰体现我国社会救助历史悠久,然而救助理念长期滞后。

建立在怜悯和同情基础上的社会救济大行其道,典型表现是施恩者常以高人一等的仁者自居,受助者因并不知晓社会救助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和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普遍表现感激涕零、感恩戴德的状态,滞后的社会救助理念,成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法治化的最大制约因素。

慈善理念与现代临时救助理念是背道而驰的,临时救助是国家的责任,在道义上国家有义务对生活困难人员实施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就有权请求国家或政府给予某种待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东府[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及时高效、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资金由市、镇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列支。

第五条临时救助金按现行低保金分担比例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

第二章救助对象、申请条件与救助标准第六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出现暂时困难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第十一章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第十一章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 三是社会监督。一方面,设立由专人负责社会救助投诉电话和投诉 机构,接受群众监督,将投诉结果纳入到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考核当 中,经核实投诉事实存在时,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另一方面,接受 媒体的监督,具体监督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 完善到位、救助资金的筹集落实、救助内容的补充调整,救助对象 的准确有效、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救助标准的公平合理,管理手 段的科学公正,救助对象的诚实守信等多个方面。
(三)城市贫困救助
• 我国传统的城市社会救助工作主要包括对社会孤老 残幼、社会困难户和20世纪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以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对象的救济,其救济范围仅仅 局限于无劳动能力者。而有劳动能力者及其家庭的 生活困难,则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 近年来,城市贫困人口的构成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除了原有的“三无”人员和社会困难户以外,不断 有新的居民进入贫困层,主要包括失业、停产、半 停产企业职工、退休较早、原工资较低从而退休金 微薄的老职工和农转非或“半边户”职工等,他们 构成了城市新贫困群体。
(四)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意义
第二,利于完善资本市 场并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保证整个社会救助制 度的有序稳定运行
第三,有助于减轻政府的 社会救助费用负担
三、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
国家财政拨款
社会筹集
信贷扶贫
国际援助
国家财政拨款作为社会 救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 道,包括中央财政拨款 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两 种。
不加任何限定的条件,将社 会救助基金无偿发放给被救 助者,其中救助款物属于典 型的无偿使用方式,这也是 社会救助基金传统使用方式 之一。
该方式主要用于社会基金中 的扶贫工作,通过将社会救 助基金中的一部分以无息或 者低息方法给被救助,以提 高被救助者的生产能力,并 限定一定的使用期限,到期 后全部收回并且周转使用。

临时性救助申请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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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的救济理论

民事保全的救济理论
此 , 济方 法 的选择 以及 新设 , 救 其外 延要 比大 陆法 系 上终局 判 断 的民事 责 任 的形 式 更 广 阔 , 更 大 程度 在 上成 为 法 官 裁 量 和 权 衡 的 领 域 , 体 现 着 法 官 的 并
智慧 ¨。 二 民事保 全 的 临时救 济属性
计的差异 , 产生 了体现不 同价值追求的救济制度 , 对 受到 侵 害的不 同性 质 的权 利 , 救 济 体 系 的建 立 也 其
接影响了救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 中的地位 , 其在设 定 、 用 和给予 时完 全 服 从 于 基 础权 利 的 存 在 与实 适 现 , 定救 济 的方 法 如 同 原 权 利 一 样 体 系 化 、 设 固定 化 。而 在 英 美 法 中 , 于 将 救 济 置 于 独 立 地 位 , 由 因
于基础 权 利或原 权 利 的助权 , 权 利 主体 在其 自身 是 权 利受 到 侵害 时 , 据 法 律 的规 定 能 够得 到 自行 解 依
决或请求 国家司法机关 给予解 决 的权利 。另一方
面 , 济是 一种 程序 , 对被 侵害 的权 利进行 补偿 或 救 是 恢 复 的方 式和 方 法 。不 同历 史 时期 、 同 国家 或 地 不 区 因为权 利文化 背 景 、 利 制 度 内容 和 法 律技 术 设 权
Ma 0 9 y2 0
民事 保 全 的救 济 理 论
罗筱 琦 , 范毅 强
( 南政 法大 学 刑 事侦查 学 院 , 庆 4 03 ) 西 重 00 1
摘要i 在具有 临时救 济属性 的民事保全程序 中, 主要体现 为直接 针对 实际或极 其可 能发 生损 害的危 急状 态所 实施
的具体措施 或方法。从宏观的权利与救 济的 角度 , 民事保全 的终极 指 向仍 然是各 项 实体请 求权 , 最终 以权 利与 并

第十一章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详解

第十一章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详解

第十一章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详解第十一章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国家为了应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

贸易救济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世界贸易领域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保护国内产业和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可能采取不正当的贸易政策,例如倾销和补贴等措施,导致其他国家的产业受到损害。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允许受害国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其中,反倾销是最常见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当一个国家的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时,受害国家可以通过发起反倾销调查,对进口产品征收临时关税或反倾销税,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行为的影响。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例如受害国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行为的存在,并经过WTO的审核和认可。

另一种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反补贴措施。

当一个国家对出口产品提供补贴时,受害国家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对进口产品征收临时关税或反补贴税。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同样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例如受害国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补贴行为的存在,并经过WTO的审核和认可。

此外,WTO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公正和透明。

例如,WTO的规定要求受害国家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以确定贸易救济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此外,WTO还规定了对贸易救济措施的监督和审核机制,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不会滥用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总之,第十一章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详细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受害国家的利益,并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公正和透明。

这些规定有效地帮助各国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了世界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平。

然而,贸易救济措施也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以避免滥用和保护主义行为。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关键词 : 误登记 错
救济措施
异 议 登 记
何 为 不 动 产 错 误 登 记? 国法 律 规 定 与 学 者 们 的观 点 各 有 不 同。 各
需要 登 记 簿记 载 的权 利 人 的 同意 ,否 则 异议 登 记 的存 在 价 值 将 会 减
小。
总有的来说 , 主要 有 广 义说 、 义 说 及 折 衷 说 三种 观 点 : 义 说 认 为 , 狭 广 错 误 登 记 是 指 登 记 的 权 利 在 实 际 中 并 不 存 在 或 者 和 实 际状 况 不 符 的
写瑕疵。
当 对登 记 机 构 依 职 权 进 行 异 议 登 记 的情 形严 格 限 制 , 以防 止 登 记 机
制 度 及 其 完 善 展 开 分析 论 述 。

3 关 于 异 议 登 记 效 力 的 立 法 及 完 善 1 异 议 登 记 的界 定 我 国《 物权 法》 1 笫 9条第 2款并 未明确规定 异议登记 的效力 , 所 谓 异议 登 记 , 是 指 真 正 权 利 人 、 害 关 系人 对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就 利 这 无 疑 是 一 个 遗 憾 。 关 于 异 议 登记 的效 力 , 国 有 两种 不 同 观 点 : 我 一 记 提 出异 议 ,并 在 不动 产 登 记 簿上 加 以记 载 的制 度 。 登 记 具 有 公 信 是 权 利 处 分 禁 止 说 , 为异 议 登 记 之 后 , 登 记 名 义权 利 人 不 能 再 处 认 原 力 , 意 第 三 人 可 以 基 于 对 登 记 簿 上 的 记 载 取 得 相 应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 分 其 物 权 。 二 是 权 利 处 分 待 定 说 , 为异 议 登 记 后 , 登 记 名 义 人 仍 善 认 原 但 由于 种 种 原 因登 记 的权 利 并 不 一定 完 全符 合 事 实 的状 态 , 因此 需 可 以继 续 处 分 , 国物 权 法 草案 二、 采 此说 。 我 三 要 更 正 登 记 制 度 保 护 真 正权 利 人 的利 益 , 而 , 了防 止 登 记 机 构 的 然 为 权 利 处 分 禁 止 说 表 面 上 保 护 了真 正权 利 人 的利 益 ,但 实质 上 对 行 政 权 过 分 干预 私 权 的领 域 , 行 更 正 登 记 的 程 序 一 般 都 比较 复 杂 , 真 正 权 利 人 的保 护 并 不 周 全 , 同 时也 限制 了真 正 权 利 人 的 处 分权 。 进 它 且 当事 人 之 间 的争 议 也 无 法 立刻 解 决 。 异议 登 记 制 度 就 是 为 了解 决 异 议 登 记 只 是 阻 断 了登 记 的 公 信 力 , 身 并 没 有 公 信 力 , 本 异议 登 记 申 这一过渡期 间的问题 而设立的。 异议 登记 制度 的价值就在于 很好地 请 人 也 只 是 有 可 能 是 真 正 权 利 人 , 果 异 议 登 记 不 正 确 , 正 的权 利 如 真 平 衡 了真 正 权 利 人 和 善 意第 三人 之 间 的利 益 冲突 。 人 是 登 记 名 义 人 ,而 此 时 对 登 记 的 不 动 产权 利 处 分 的 限制 反 而损 害 2 异 议 登 记 的启 动 了真 正权 利 人 的利 益 。 并且 , 议 登 记 已经 向 之 后 的 受让 人 表 明该 不 异 21 我 国现 行 异 议 登 记 的启 动 模 式 及 完 善 。 我 国 , . 在 异议 登记 的 动 产 的权 利 状 态 , 果 受让 人 仍 然 坚持 进 行 交 易 , 如 自然 考 虑 了其 利 益 启 动 方式 只 有 经利 害 关 系人 的 申 请 一种 方 式。 采 用 单 一 的依 申请 的 的得 失 , 使 异 议 登 记 成 立 , 项 处 分 无 效 , 于 受 让 人 来 说 , 不是 即 该 对 也 异 议 登记 启 动 方 式 , 利 于 我 国 异 议 登 记 制 度 的价 值 实 现 。 登记 机 不 可预 测 的风 险。 不 在 因此 , 者 认 为 , 日后 的不 动 产 登 记 立法 中 , 当 笔 在 应 构 发 现 登 记 错 误 时 ,为 避免 自 己承 担 的 责任 ,依 我 国现 行 法律 的规 明确 规定 异议 登 记 的效 力 , 应 当 采 用权 利 处 分待 定 说 , 异议 登记 并 即 定 , 能 进行 更 正 登 记 , 更 正 登 记 需 要 经 过 一定 时 间 , 记 权 利 人 以 后 , 记 名 义 人 仍 可 以处 分 其 不 动 产 , 记 机 构 也 应 当 继 续办 理 登 只 但 登 登 登 有 可 能 处 分其 不 动 产 , 果 异 议 登 记 只 采 取 依 申请 一 种 方式 , 么 此 记 , 是 对于 异 议 登 记 后 , 异 议 登 记 相 抵 触 的 处 分 , 异 议 登 记 成 如 那 但 与 在 时登 记 机 构 将 没 有 任何 措 施 挽 回 自 己本 应 避 免 的损 失。 立 时 不 产 生效 力 。 笔 者 认 为 , 国 的异 议 登 记 制 度 的启 动 方 式应 当有 三 种 : 我 一是 当 4 异议登记的失效及损 害赔偿 事 人 申请 启 动 : 是 依 法 院 的 嘱 托 启 动 : 是 登 记 机 构 依 职 权 启 动 。 二 三 我国《 物权 法》 1 第 9条第 2款仅规定 了异议 登记 的一种 失效原 其 中, 当事 人 申请 启 动 的异 议 登 记 是 异议 登 记 启 动 的主 要 模 式。 因 , 异议登记期间经过 , 请人不起诉 的 , 即 申 异议 登记 失 效 。 笔 者 认 对于 依 法 院 的 嘱 托 启 动 的 情 形 , 由于 我 国没 有 假 处 分 的规 定 , 因 为 , 异议 登 记 的失 效 不 只 有 这 一 种原 因 , 确 异 议 登 记 的 各 种 失 效原 明 此而 产 生 一个 新 的 异 议 登记 裁 定 , 种 做 法也 并 不 合 适 , 我 国诉 讼 因 , 以避 免 法 律 漏 洞 的产 生 。 为 防 止 恶 意 申请 异议 登 记 的情 形 , 这 而 可 我 程 序 中 的 财 产 保 全 制 度 已经 基 本 涵 盖 了这 一 内 容 ,无须 新创 设 一 项 国《 物权 法》 1 第 9条第 2款规定 了异议登记 的损害赔偿 : 异议 登记 “

建国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发展历程与制度迁

建国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发展历程与制度迁

刘喜堂:建国60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发展历程与制度迁摘要:建国六十年来,我国的社会救助由早期的临时性紧急生活救助,发展为以农村为主、城乡分野的定期定量救助,再到开放以后以城乡低保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发展为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为核心,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我国这样一个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仅大大提升了社会救助的政治地位,强化了政府责任,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实现了从人性关爱到维护权利的转变,凸显了政府在维护公民基本生活安全方面的责任。

在保障的功能上已经开始从“生存保障”向“生活保障”转变,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变迁;政府责任社会救助是指由政府承担责任,为城乡贫困家庭提供物质帮助,使这些家庭能够抵御生存危机,从而维持他们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模式的选择及其发展,既与特定时期的社会条件、经济发展状况有关,也受到经济体制、用工方式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

建国初期的社会救助主要通过紧急救助的形式,为战后大量贫民提供临时性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后,单位体制成为我国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社会救助的主体转变为孤老病残、无单位人员以及一些具有特殊社会身份的困难人员,拾遗补缺的作用明显。

改革开放前期,我国的社会救助先是恢复计划经济时期的救助模式,维持城乡分野的救助格局,并在救助范围、救助方式、救助资金投入等方面有所发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逐步构建了以低保救助、五保供养为核心,以专项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实现了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定型化、规范化和体系化,实现了济贫理念由“救济”向“救助”的转变,为今后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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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例二:海事强制令 申请人: 申请人:包钢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02年4月10日在天津港将7072吨钢轨交给 申请人于2002年 10日在天津港将7072吨钢轨交给 2002 日在天津港将7072 承运人,船方出具大副收据后,没有签发提单。 承运人,船方出具大副收据后,没有签发提单。钢轨 发生倒塌,该轮返回重新装载, 发生倒塌,该轮返回重新装载,依然没有给托运人签 发提单。 发提单。 2002年4月26日申请人包钢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 2002年 26日申请人包钢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 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例一: 佛陶所技术泄密案,佛山陶业之所以仿制之风严重, 佛陶所技术泄密案,佛山陶业之所以仿制之风严重,主 要原因是从起诉到取证、判决经历一段颇长的时间, 要原因是从起诉到取证、判决经历一段颇长的时间,侵 权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就算企业依法讨回公道, 权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就算企业依法讨回公道, 到时这种产品也差不多过了产品生命期。 到时这种产品也差不多过了产品生命期。
当事人对下列哪些民事裁判有权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下列哪些民事裁判有权申请复议? A.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B.关于回避的决定 C.关于管辖权的裁定 D.除权判决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
申请人: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_______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申 请人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人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标的物的 可能,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可能,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申请人_____ 年 月 日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 48小时内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 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1.提起的时间不同 1.提起的时间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3.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4.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 4.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 5.解除的条件不尽相同 5.解除的条件不尽相同
2006年司考卷三第90题 2006年司考卷三第90题 年司考卷三第90
在民事诉讼中,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经 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 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 A.诉讼中裁定财产保全 B.决定回避 C.裁定移送管辖 D.裁定先予执行
2004年司考卷三第71题 2004年司考卷三第71题 年司考卷三第71
第三节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advance execution)的概念 先予执行 的概念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它财物 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它财物,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它财物,或 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的一种制度。 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一般而言,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判决; 一般而言,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判决; 在特殊情况下,执行的依据是先予执行的裁定。 在特殊情况下,执行的依据是先予执行的裁定。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四费一金的; 1.追索四费一金的; 追索四费一金的 劳动报酬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追索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需要先予执行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商标法》57# 2、《商标法》57# …… 著作权法》 49# 3、《著作权法》 49#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51# 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51#海事法院可以在起诉 前或诉讼中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 诉讼中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 前或诉讼中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实 施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施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二)诉讼财产保全
1.概念 1.概念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的申请或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 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适用条件 2.适用条件 诉讼过程中; (1)诉讼过程中; 所提起的诉是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 (2)所提起的诉是必须是给付之诉; 必要性:将来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3)必要性:将来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一般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申请, (4)一般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依职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1.所提起的诉是给付之诉 1.所提起的诉是给付之诉 2.当事人之间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1.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1.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2.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2.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自由裁量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中)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中)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于 日向贵院起诉在案, 年 月 日向贵院起诉在案,被申请人有损毁诉讼争执 标的物的可能,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标的物的可能,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申请人_____ _____年 _____年 月 日
第十一章 临时性救济
(provisional relief)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财产保全 诉前禁令 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property preservation)的概念 财产保全 的概念 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在诉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在诉 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 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性措施, 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所作 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制度。 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一)诉前财产保全 1.概念 1.概念 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的紧急情况下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 在诉讼开始之前的紧急情况下, 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的紧急情况下,法院根据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可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可 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提供担保。 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而由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 而由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则缺少了担 保机制。一旦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保机制。一旦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法院就会面临国家赔偿的问题。 法院就会面临国家赔偿的问题。
2.适用条件 2.适用条件 诉讼开始之前; (1)诉讼开始之前; 所要提起的诉是必须是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 (2)所要提起的诉是必须是给付之诉; 必要性:情况紧急; (3)必要性:情况紧急; 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 (4)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5)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小时内作出裁定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 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及解除 财产保全的范围、 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一)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措施 (三)解除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不能上诉,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不能上诉,但可 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 所遭受的损失。 所遭受的损失。 四、关于财产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关系问题 关于财产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关系问题 ▼相关司考试题
三、诉前禁令的实施过程 (一)申请主体 管辖法院: (二)管辖法院:① ② 法院审查:收到申请后48 48小时内 (三)法院审查: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 (四)担保:必须提供 担保: (五)生效:立即;但可复议… 生效:立即;但可复议… 失效: (六)失效:一般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 赔偿: (七)赔偿:
第二节 诉前禁令
一、概念和意义 具体体现在: 具体体现在: 专利法》61#: 1、《专利法》6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 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 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保全的措施” 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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