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之法律性质
民事诉讼案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案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是法院受理案件、确定管辖、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依据。
案由的确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案由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诉讼案由的概念和作用1. 民事诉讼案由的概念民事诉讼案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和事实。
它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方面。
2. 民事诉讼案由的作用(1)明确诉讼标的,确定案件性质。
(2)有利于法院正确确定管辖。
(3)便于当事人了解案件性质,行使诉讼权利。
(4)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三、民事诉讼案由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书面的诉状。
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证据的名称、数量;(六)附有关证据的文件;(七)起诉的时间;(八)诉讼费用预交情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事实和理由应当充分、有据。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予以补正。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共分为七部分,分别为: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纠纷。
民事诉讼法学 笔记 串讲 整理 全

以下内容是我在网上搜集的,对于准确率不知道的,今年2012,10月准备参加自考,所以收集一下,还没来得及看,整理一下先发上来分享给有需要的人吧~自认为比较全哦,找了好久的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1)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概述(一)诉讼的概念诉讼:俗称“打官司”。
诉:“告也”,言语斥责,告诉、告发、控告;讼:“争也”,言之于公,争辩是非曲直。
所谓诉讼,是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法官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争讼的活动。
人类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诉讼也就是司法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最后一种手段,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王家兄弟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劝李家: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评析】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
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的犯罪。
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
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刑诉法复习资料

刑诉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诉讼的概念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或解决纠纷的活动。
俗称打官司或办案。
2.三大诉讼诉讼依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及诉讼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狭义上的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4.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理解1、规定行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广义和狭义的刑诉法(1)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广义的: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诉讼主体的理解及范围直接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当事人都是诉讼主体.范围:公\检\法\自诉人\被告人.2.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组织体系及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院→刑事审判权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1)法院性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2)检察院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自行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提起公诉权刑事裁判执行的监督权(3)公安机关性质: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组织体系:参见笔记中组织体系图职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诉权约定的效力与公民诉讼权的保护

一
、
按法 院调解 和 仲裁 决定 支付 装 修款 和 车款 .被告 履行 完
诉 ,法 院应否 受 理 ?如果 法 院受 理 ,是驳 回其 诉讼 请求
还 是 支 持 其 诉 讼 请 求 ? 要 弄 清 这 一 问 题 ,首 先 必 须 厘 清
O 也 有学 者 认为诉 权 即诉 讼 权 ,参见 李祖 军 《 民事诉 讼 目的 论》 ,第 1 5页 ; 肖建 国 《 5 民事 诉 讼程 序价 值 论 》 ,
或者 是 当事人 请求 人 民法 院行 使 审判 权 ,以保护 其 财 产
权和 人身 权 的基本 权 利 ;或 者是 国 家赋 予 当事 人请 求 法
院运 用诉 讼 程序 保护 其正 当 民事 权 益 的权 利 。诉 权 概 念
与诉 讼权 概 念密 切相 关 ,诉 讼权 即公 民认 为 自己 的合 法 权益 受 到侵 犯时 ,享 有 的提 起诉 讼要 求 国家司 法机 关 予 以保 护 和救 济 的权 利 。2并 且诉 权 仅 仅 于 民 事 诉 讼 中 , 【J 而公 民的诉 讼权 作 为一 种宪 法权 利 存在 于 各个 诉讼 领 域 中。 ①我 国诉 权 理 论 同 前 苏 联 的 学 说 有 着 很 深 的渊 源 。 前 苏联 学者 顾 而维 奇 和多勃 罗 沃里 斯 基等 学者 倡 导 的二 元 诉权 论在 建 国后 传 人我 国 ,至今 仍 占通 说 的地 位 ,但
也 应 证 了二 元 诉 权 理 论 的合 理 性及 其 实践 意 义 。
民事案件请求权基础

民事案件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原告)向他方当事人(被告)有所请求的法律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的性质和内容,请求权基础大体上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种类型。
1. 给付之诉: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形式,指的是原告请求被告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 确认之诉:在这种形式的诉讼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不是改变或终止它。
3. 形成之诉:在此类诉讼中,原告寻求法院做出新的法律决定或修改现有的法律状态。
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重点问题1、民事冲突的形成是多种原因所致..2、在诸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手段中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手段..3、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则是调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保证法院正确办案;二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三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1、什么是民事冲突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相左而产生的矛盾..2、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3、民事冲突的特点二、民事冲突的解决方式1、当事人自行磋商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1、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2、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不断推进的系列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3、民事诉讼活动的类型狭义的民事诉讼广义的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法院、当事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的类型1广义的民事诉讼法2狭义的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1、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义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冲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探讨的科学..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民事冲突2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实践3民事诉讼法4研究外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2、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3、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发展趋势第三章民事审判权重点问题1、民事审判权的内容2、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3、审判组织及其形式第一节民事审判权的权能民事审判权的概念民事审判权就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的内容1、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2、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权能3、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民事裁决的权能4、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诉讼处理权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1、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外部条件2、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内部条件3、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第二节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制1、第一审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3、再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第四章诉与诉权本章重点问题1、诉和诉权的概念2、诉的构成要素以及诉的种类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一定义: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起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二诉的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二、诉的构成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讼理由三、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确认之诉的法律特征1、法院只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不判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当事人只是对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有争议;因而才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3、确认之诉的类型1肯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收养关系..2否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二给付之诉1、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如请求返还钱款..2、给付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可能负有某种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在分歧和义务;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3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三变更之诉1、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消买卖合同之诉等等..2、变更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只是对该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不同的意见..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事实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的问题..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特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诉讼地位的双重性..2反诉的提出必须以本诉正在法院进行审理为前提..3反诉的目的在于与本诉的直接对抗..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5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2、提起反诉的条件提起反诉时;除须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反诉的上诉特征决定其还须同时符合以下特殊要求:1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程序..4反诉提出的期限包括一审和二审;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法院将反诉与本诉予以合并审理..5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3、反诉的提起和审理第二节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权利..二、诉权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三、诉权的保护1、诉权的立法保护诉权的立法保护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方面..2、诉权的司法保护诉权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案例分析1996年刘文与黄翠花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东生由其父刘文抚养..1996年5月某天;黄翠花路过刘文家门口;顺便进去看望儿子刘东生;当时刘文不在家;刘文之弟刘武不让黄翠花进家门;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殴;黄翠花打不过刘武只好逃跑..在跑的过程中;被石头拌倒;造成手臂骨折..黄翠花养好伤后;黄以刘文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诉讼期间某一天;黄翠花在路上遇到刘文的妻子李小玲;黄二话不说;上去就踢了李小玲两脚;并打了李小玲两个耳光;扬长而去..李小玲被打之后花了医疗费158元..刘文因此在黄翠花对他提起的诉讼中向黄翠花提出反诉;要求黄翠花赔偿李小玲的医疗费..问;刘文提出的这个反诉是否成立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的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第三节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也就是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后;诉讼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便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2、必须是法律规定由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3、法院的审判行为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本章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实体法的实现..4、通过审判活动;生动、具体地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1、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于同日起施行..2、民诉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开始执行..3、执行的规定自1998年7月8日公布起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即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一切人有效..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在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前提下;可不受我国法院管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纠纷..三、对空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我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四、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对事的效力;在理论上又称为主管..第七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章重点问题: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定义:民事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内涵的高度概括;具有抽象性..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本源性的稳定原理;具有基础性..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诉讼主体的行为规范;具有导向性..33三、基本原则的分类一共有原则民事诉讼共有原则;是指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并已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和适用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又加以规定的原则..共有原则包括: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34二、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确立的;能够反映民事诉讼法发展规律;并由民事诉讼法特别加以规定原则..这类原则共有五项: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本章仅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进行阐述..3536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二、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要树立平等的观念2、各级法院应制定执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化标准3、律师和审判人员应该明确了解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4、明确适用的范围5、明确与其他原则的联系三节法院调解原则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1、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2、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3、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4、不能久调不决二、法院调解的特点及作用一法院调解的特点1、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2、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二法院调解的作用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三、法院调解原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一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1、适用的案件2、适用的程序二、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原则;并不是否认判决方式的适用..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运用调解的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2、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3、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第四节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概念与内容一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2、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3、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二、辩论原则的适用一辩论原则实施的保障1、审判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辩论原则的实施对诉讼的重要意义..包括对当事人和对人民法院..2、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行使: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第二;审判人员应当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4142二辩论原则适用的阶段和对象除特别程序外;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辩论原则都适用..三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权的的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第五节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概念与内容1、处分原则的定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原则的内容:1在主体方面;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2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3在审理的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合理的制约..4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二、处分原则的适用1、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为:1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3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来决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第六节检察监督原则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1、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第一;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内容之一..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应依法进行;检察机关不能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审理意见‘;而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对发生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第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及内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审判活动..不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实施监督..4647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1、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法律监督..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重点问题1、合议制与独任制2、回避的对象和回避的法定情形3、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4、两审终审与一审终审第一节合议制一合议制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二合议制度的内容1、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又称合议庭;合议庭的组织形式有二种:一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由3名以上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第二审程序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2、合议庭的权限及活动活动原则合议庭的权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和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理权限包括1对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如决定举证期限;决定开庭日期等;2合议庭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如有权决定适用强制措施、决定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3在案件审理的最终阶段;合议庭有权作出判决而终结诉讼..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对案件的评议、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三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的法院..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适用合议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及诉讼程序;或适用合议制;或适用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