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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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第七章资源税一、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A.开采的天然原油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C.黑色金属矿原矿D.海盐原盐【答案】B【解析】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2. 按照资源税有关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以()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A.矿产品原产地的税额B.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C.矿产品购买地的税额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答案】B【解析】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自用液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B.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C.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D.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hide]【答案】A【解析】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4.某铜矿企业2009年9月开采铜矿原矿50000吨,对外直接销售30000吨,部分原矿入选精矿5000吨,选矿比1:2.2,铜矿税额每吨1.3元,则该企业应纳资源税()。

A.41954.5元B.45500元C.65000元D.53300元【答案】D【解析】这里用的是非百分比形式的选矿比,体现1吨精矿由多少吨原矿选出。

应纳资源税=(30000+5000×2.2)×1.3=41000×1.3=53300(元)。

5.某油田2009年12月生产原油6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

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A.48840元B.48856元C.51200元D.51240元【答案】A【解析】主要考点有两个:一是资源税不按开采量计税而按照销售量和自用量计税;二是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559号【发布日期】2000-07-21【生效日期】200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21日国税函〔2000〕559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古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交。

2000年度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的应就地预交的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股份公司,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本 规定适 用于在 新疆 开采原油 、天然 气缴纳 资源税 的纳税 人 。 三 、原油 、天然 气资 源税实行 从价计 征 ,税率为 5 %。应 纳税额 计算公 式为 :
应 纳税额 = 销售 额X 税率
四 、本规定 所称 销售额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 值税暂 行条例 》及其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 五 、纳税 人开采 的原油 、天然 气 , 自用于 连续 生产 原油 、天然气 的 ,不缴纳 资源税 ; 自用 于其他方 面 的 .视 同销售 。依照 本规定计 算缴 纳资源税 。 六 、有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免征或 者减征 资源税 : ( )油 田范 围内运输稠 油过程 中用 于加 热 的原油 、天然气 ,免征 资源税 。 一 ( )稠 油 、高凝 油和高 含硫 天然气 资源税减 征 4 %。 二 0
七 、为便 于征管 ,对 开采 稠油 、高凝 油 、高含硫 天然 气和 三次采 油 的纳税 人按 以下 办法 计征 资源 税 :
根据 纳税人 以前年 度符合本 规定第 六条规 定 的减 税条 件 的油 气产 品销售额 占其全 部油气 产 品总 销售额 的 比
例 。确定其 资源税 综合减 征率及 实际征 收率 ,计算 资源税应 纳税额 。计 算公式 为 :
综合减 征率: ( ∑ 减税项 目销售 额X 减征 幅度× %)÷ 销售额 5 总
实际征 收率= %一 5 综合 减征率 应 纳税额: 总销 售额× 际征收率 实 .
综 合减征率 和实 际征收 率 由财 政部和 国家税务 总局确 定 ,并根据 原油 、天然气 产 品结 构 的实际变化情
况每年进 行调整
九 、本 规定 自 2 1 0 0年 6月 1日起执 行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6.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附件3、附件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
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稠油,是指地 层原油粘 度大于 或等 于 5 0毫帕 /秒或原油密
1 认真贯 彻落实税务 总局关于推进 全员全额 扣缴 明细申报 . 要
度大 于或等于 0 2克 /立方 厘米的原油。高凝 油,是指凝固点大 的部 署 和要 求 , 将 全 员全 额 扣 缴 明细 申报 管 理 纳 入 税 务 机 关 工 . 9 并 于 4  ̄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 0 c 是指硫化氢含 量大于或等于 3 0克 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 不定期进行抽查、 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 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一
免征资源税。 ( )稠 油 、高 凝 油和 高 含 硫 天 然 气 资 源 税 减征 4 % 二 0。
( )全 面 推 进 全 员 全额 扣缴 明细 申报管 理 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新疆 工作 座谈会关于在新疆 率先进
行资源税 改革的决定精 神,制定本规 定。 二、 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 席规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 计征, 率为 5 税 %。应纳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进一步加强 高收入者 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


纳税人 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 本条第 ( 、( 二) 三)款 以外的其他所 得 ( 如劳务报酬所得 等) 、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
规定的减税情形的, 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 不能叠加适用。
七、为便 于征管,对 开采稠 油、高 凝油、高含 硫天 然气和三 合本 规定第六 条规定的减税 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 油气
综合减征率 和实际征收率 由财 政部 和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 并 和社 会保障、证券机 构等部门的协作 和信息共享,进一步 促进年 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 况每年进行调整。 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 收率 表) )执行 。 所得 1 万 元以上纳税人 自 纳税申报。要注重 提高自 纳税申报 2 行 行 纳税 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 按本 规定所附 《 新 数据 质量。采取 切实措 施, 使纳税 人申报其不同形 式的所有来 促

2018年最新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2018年最新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吨、立方米、 千克、克拉
20元 吨
15元 吨 10元 吨 10元 克拉 6元 吨
3元 吨
2元 吨 2元 克拉 2元 吨
1.7元 吨 1.4元 吨 1.1元 吨 0.8元 吨 0.5元 吨
1元 吨
0.5元-20元 吨、立方米、千克、克拉
吨 16.5元 吨
16元 吨 15.5元 吨
15元 吨 14.5元 吨
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税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பைடு நூலகம் (一)焦煤 (二)其他煤炭:
北京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元 吨 6元 吨 5元 吨 4元 吨 3元 吨 2元 吨 1.5元 吨 2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8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6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4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2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2元 吨
0.4元-30元 吨
吨 25元 吨 12元 吨 3元 吨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税率 计税单位 0.05 0.05
吨 8元 吨
2.5元 吨 3元 吨
3.2元 吨 3.2元 吨 2.8元 吨 2.5元 吨 2.3元 吨 2.5元 吨
2元 吨 2.5元 吨 2.5元 吨 3.6元 吨
4元 吨 3元 吨 2.5元 吨 3.6元 吨 3元 吨 2.5元 吨 2.5元 吨 2.5元 吨 3元 吨 3.2元 吨 3元 吨 2.3元 吨 2.3元 吨 3元 吨
(七)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 (八)工业用金刚石 (九)石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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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标 签】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流﹝1989﹞95号
【发文日期】1989-03-13
【实施时间】198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为了调动原油、天然气所在地开采的积极性;适当补偿开采资源后造成的一些损失,经研究决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跨省开采的油(气)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

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气)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二、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以上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纳税地点调整引起的省间收入转移问题,经财政部同意,按照“增加税收的省增加收入基数,减少税收的省减收入基数”的原则,由有关省协商收入转移数字后,报财政部调整当年收入预算,调整财政体制包干基数或年终单独结算。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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