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三、工程验收责任1.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完成工程验收,并提供验收材料和资料。
3.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验收工作,检查验收材料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业主单位负责对工程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
四、工程验收程序1.准备工作: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完成工程,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和资料。
2.申请验收: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和资料。
3.备案和审核: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验收材料和资料进行备案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4.现场检查:监理单位组织现场验收,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记录。
5.验收意见: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工程验收意见,包括合格意见和需要整改意见。
6.整改复查:施工单位对验收意见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复查。
7.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根据整改情况,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核。
8.业主审核:业主单位对工程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9.验收结论:业主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最终的验收结论,同时办理完工手续。
五、工程验收标准1.工程验收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2.工程验收标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可靠性等方面内容。
3.工程验收标准由监理单位提供,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六、处罚与奖励对于不符合工程验收标准的项目,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按要求完成工程验收并取得良好表现的项目,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附则1.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有效。
2.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范文(2)是指为确保工程质量和符合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检查、验收的一种制度。
辽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消防局、环保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建委法[2002]147号2002年9月29日)(这个通知本身中也有有用内容,见文字留存的法大资料,来源于大连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在大连市房地产协会有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技师管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按单位工程实施,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也可按区段实施。
第二章规划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
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
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工程放线和验线通知单、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后,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项目自主验收和监督验收两种形式。
第六条项目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作出。
第七条监督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验收活动。
监督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书面确认。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包括申请验收、备案审查、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验收会议、验收报告及文件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证明,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核工程竣工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由验收机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竣工情况、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文件归档: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量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任务;(三)工程安全无重大事故发生,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四)工程技术参数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建筑工程验收规范(2023)

建筑工程验收规范(2023)第一章总则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第一节竣工验收1. 建筑工程竣工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要按照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
2. 竣工验收包括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和建筑给水排水等方面的验收。
3.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节质量评定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优质工程:* 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40年以上;* 中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30年以上;* 低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20年以上。
2.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分为一次性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保修期内验收三种。
第三章建筑工程检测第一节检测范围建筑工程的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混凝土、砌体和钢筋工程的验收;* 门窗、幕墙、玻璃幕墙及其构配件;* 各类管道及其连接件;* 建筑结构和材料的力学性能检测;*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检测。
第二节检测程序1. 检测应在工程实物完成前,按照工程规范和检测标准开展。
2. 检测机构必须获得国家有关机构的认可。
3.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竣工验收机构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四章建筑工程保修第一节保修期限1. 新建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包括1年的整体保修期和4年的局部保修期。
2. 改扩建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包括1年的整体保修期和1年的局部保修期。
第二节保修责任1. 在保修期内,因设计、施工质量、材料等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建筑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
2. 在保修期过后,建筑施工方仍然对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五章杂项第一节技术文件1.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文献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实施技术文件。
2. 实施技术文件应按施工进度和所需工序提前编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监理工作1. 监理工作应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定》执行。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监理工程师人数和工作方式,监理机构具体人员由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商定。
九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九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日期:2012-05-09【浏览次数::117 】《九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建设厅《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九江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城市规划区(除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办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统一使用备案专用章,即:×××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验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经过合格的工程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后,经业主或委托方批准,接受工程竣工报告和相关验收文件,并最终形成验收报告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工程验收管理是指在工程验收过程中,依法组织、监督和管理验收活动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验收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委托方进行验收。
第六条工程验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并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工程验收管理流程第七条工程验收的流程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验收批准和验收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验收阶段,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竣工情况和验收要求,向业主或委托方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九条组织验收阶段,业主或委托方根据工程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条验收批准阶段,业主或委托方对经验收的工程进行评估,并根据验收结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验收备案阶段,业主或委托方应将验收结果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管理流程应当及时、规范地进行,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配合。
第三章工程验收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的相关要求包括组织要求、技术要求、文件要求和资料要求。
第十四条组织要求包括明确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责任和流程,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技术要求包括对工程的合格检测和评估,以及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文件要求包括工程竣工报告、验收申请材料、验收意见、验收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存档要求。
第十七条资料要求包括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试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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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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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一个建设工程中的验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整个过程,包
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等等很多内容,
而竣工验收是最终的总的验收。竣工验收经常关系到建设工
程的工期是否延误,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同时也经常成为
付款的节点。什么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它指的是建设单
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
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
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的
人民政府,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
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条例暂行办法》,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
度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备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
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所谓”备案”,它是指申请备案
人将事实形成文字交有关部门存查。它包括两种含义,一是
必须是事实,二是必须交有关部门存查。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称之为”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发证”改为”
备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大变革,这一变革涉及到
第三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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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的内容,对象和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等诸
多方面的转变。
依据: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备案管理办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对象: 参与工程建设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竣工工程,都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
案。
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4月7日正式颁布
实施,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并于2009年10月对其进行修订,实行备案制至今已有10
年,但大部分建设单位,更甚者部分业内人士对备案制并不
能真正理解和贯彻落实,故而在10年后的今天重提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制,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意义
1、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从
根本上改变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
监督,由阶段性监督变为全过程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
接监督,从而正确界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
即政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
第三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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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承担监督工作质量责任,参建各方承担自己的质量责任。
真正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
谁施工谁负责”。
2、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从工程建设
的主导地位上退下来,更有利于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更
加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质量监督机构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
督,变具体指导为宏观把关,将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转
移到监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
能的重要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上来,
3、明确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将工程质量验收决定
权交给工程参建各方,使得工程参建各方更好地履行质量责
任,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工程建设
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施工图纸审查等7家单位,这7家单位依次对各自的
质量责任负责,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
承担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调动各方责任主体的积极
性,提高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法规、规章的
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
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
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
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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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委托的备案部门“最后把关”,促使政府各有关职
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P46)
三 备案程序(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