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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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患者知情同意困境的对策研究

应对患者知情同意困境的对策研究

应对患者知情同意困境的对策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是医疗行为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它代表着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和尊重。

医生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诊断、治疗方案、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同时患者也有权利知情同意以决定是否接受医疗行为。

现实中往往存在着患者知情同意的困境,例如患者可能因为医学知识匮乏、情绪波动或言语障碍而无法完全理解医生提供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需要面对这一困境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问题。

对于患者知情同意困境,医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研究:1. 个性化沟通不同患者的认知水平、情感状态和语言能力都存在差异,因此医生在与患者沟通时应该根据患者的个性化情况进行沟通。

对于知识匮乏的患者,医生可以采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和直观的比喻来解释疾病和治疗,帮助患者更好地理解。

对于情绪波动的患者,医生可以采取温和、耐心的态度,从情感上进行沟通和安抚。

对于言语障碍的患者,医生可以利用图片、手势等方式辅助沟通,帮助患者理解和表达自己的意愿。

2. 增加沟通时间面对患者知情同意困境,医生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沟通。

在诊断和治疗方案的讨论中,医生应当主动延长沟通时间,充分倾听患者的意见和疑惑,确保患者对信息的全面理解和充分考虑。

增加沟通时间可以有效减少患者知情同意困境带来的风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3. 多方参与决策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决策过程中,医生可以邀请家属、朋友或其他医疗人员参与,共同协助患者做出决策。

家属了解患者的情况和意愿,可以在决策过程中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患者更好地理解和决策。

多方参与决策也能减轻医生在沟通和解释上的负担,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 提供书面资料为了帮助患者更好地理解医疗信息和做出决策,医生可以提供书面资料支持。

书面资料可以是简化的治疗说明书、风险告知书等,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进行解释和提示,帮助患者进一步理解和思考。

书面资料也可以作为患者知情同意的证据,确保医疗行为得到充分的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书在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知情同意书在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知情同意书在临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知情同意书是临床上常用的一种医疗文书。

本文从医患双方对知情同意书所存在的认识误区和该书在内容设计上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标签:知情同意书;认识误区;缺陷,对策近年来,因知情同意权受侵害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

在患方起诉的诉由中,认为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超过60%。

临床上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医疗知情同意书。

随着社会进步,20世纪以来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内容逐渐走向法律文本;知情同意书填写不完整或书写有缺陷,将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

一、知情同意书在临床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一)医患双方对知情同意书的本质内涵认识存在误区1.医务人员的认知误区。

对于签署诊疗知情同意书,很多医务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该书的本质内涵,主观认为这是一种自己免责的手段,只要患者在该书上签了字,出现医疗问题就与自己无关,即错误地把知情同意书当成了自己的“护身符”。

许多医务人员认为,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就是在具有法律效应的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这样一个简单过程,其不是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而是将医患双方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过程简单化。

例如,许多护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认为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只是医生的责任,因而缺乏对知情同意权的认知;有的护士认为实施知情同意占用时间;甚至有少数护士认为告诉患者越多,患者知道越多,问题也就越多。

他们不知道与患者沟通的意义所在,对患者有关治疗等问题的提问,常用“不知道”或“去问医生”来回答,这使患者容易对护士产生不信任感。

2.患方认知误区。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往往注重疗效,对签署临床知情同意书并没有太多的关注,没有认识到这是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

有的患者甚至认为这是医务人员推卸责任的一种方法。

有的患者认为医方所提供的知情同意书是医院的一种形式要求,对其内容并没有很好地理解就签署诊疗知情同意书,这将为以后发生的医疗纠纷埋下争议隐患。

知情同意权的现状与对策研究开题

知情同意权的现状与对策研究开题

知情同意权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一、立体依据。

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国内背景:1.1.1、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国内大背景下,要求医疗服务人性化,充分尊重患者的权利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一起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1.1.2、当前,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加和尖锐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格格不入。

1.1.3、医疗纠纷中很多是由于知情同意权的执行弱化或不彻底造成的。

1.1.4、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进程的加快、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使患者的权利意识猛涨,因此,人们强烈要求医疗服务的公平、公开和知情同意。

1.1.5、由于中国的卫生体制落后造成了以药养医的弊端,使医务人员忽视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过多诉诸于经济利益。

1.1.6、由于1.1.4与1.1.5两者的悖离,也必然造成医疗纠纷的增多。

1.1.7、医院文化建设的脱节也是造成知情同意权频频出现问题原因。

其中包括医院道德文化建设(包括医德文化建设与患者道德文化建设)和医院心理文化建设两个方面。

1.2国际背景:西欧和北美等发达国家都十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服务的理念和行动都是以患者为中心的。

1.3意义:1.3.1、知情同意权是自主权的体现。

1.3.2、知情同意权是合作性的体现。

1.3.3、知情同意权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2、国外的研究现状。

知情同意权目前在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由于西欧和北美发达国家的经济的强大和体制的合理、法律的健全、文化的完善,四者之间形成了良好互动和补充,但知情同意权还不断的出现问题和纠纷,所以他们把目光集中在了医者身上—医者内在的道德和素质上,诉求于医者道德和素质的不断提升。

知情同意准则是保护患者和促进道德行为的研究[1]。

道德学说的知情同意是来自尊重病人的自主权,以及病人的脆弱性。

医生的目标不是减少赔偿责任,而是为了帮助病人做出最佳决定,这两个目标并不一定是不相容的。

治疗中的知情同意和知情同意的研究是基于医者越来越少关注有关的道德目标[2]。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和完善建议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和完善建议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 适用困境和完善建议
01 一、引言
目录
二、个人医疗信息知
02 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 境
三、完善个人医疗信
03 息知情同意原则的建 议
04 四、结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5 参考内容
一、引言
在医疗领域,知情同意原则是病人权利的核心,也是医疗伦理的重要组成部 分。然而,随着医疗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面临着诸多困 境。本次演示将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四、结论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面 临着诸多困境。为了完善这一原则的实施,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信息 安全保护、提高信息透明度、规范同意过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强 化技术支持、建
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教育和培训、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以及引入患者参 与和反馈机制。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推 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3、同意过程的问题:在获取和使用个人医疗信息时,医疗机构需要得到患 者的明确同意。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同意过程不规范、同意条款不明确等 问题,导致患者权益受损。
三、完善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 原则的建议
1、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医疗机构应采取更加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包括数 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以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性。同时,对于泄露或 滥用信息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性
1、隐私权保护
知情同意原则在信息采集中的首要作用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每 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追溯性。在采集 个人信息时,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确保其隐私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谈知情同意在临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知情同意在临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行 使 知 情 同 意 权 存 在 的 问 题 尽 管 知 情 权 的 实 施 在 我 国从 2 0世 纪 8 0年 代 就 已 经 开 始 , 但 在 实 践 中 由 于 侵 犯 知 情 同 意 权 而 导 致 的 医 疗 纠 纷 案 件 占据 很 大 的 比例 , 这 些 纠 纷 的 情 况 看 , 要 存 在 以 下 几 个 问题 : 从 主 1 1 强 调 病 人 家 属 的 知 情 同意 , 视 病 人 本 身 的 知 情 同意 权 . 轻 将 病 人 家 属或 单 位 作 为 知 情 同 意 的 主 要 主 体 , 将 病 人 作 而 为知 情 同意 的 次要 主体 。在 医疗实 践 中 一直 将病 人 作 为治疗 的 服 从 对 象 看 待 ,遇 到 需 对 患 者 进 行 手 术 、 殊 检 查 、特 殊 治 特 疗 、 验 性 临 床 医 疗 时 , 先 印 入 思 维 的是 向病 人 家 属 交 代 , 试 首 由 患 者 近 亲 属 签 署 同 意 书 , 对 病 人 本 人 却 “ 密 ” 执 行 所 谓 的 而 保 , 医 疗 保 护 制 度 。 但 如 果 不 让 患 者 知 情 , 方 面 可 能 影 响 患 者 亲 一 自行 使知情 同 意权 ; 另一方 面对 患者 的治疗 、 生或后 事安排 余 不 利 , 至 患 者 会 拒 绝 治 疗 。 临 床 上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权 和 保 护 性 甚 医疗 难 以兼顾 , 此产 生医疗 纠纷 在临 床上 经常 发生 。 由 12 医务 人 员 忽 视 病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 . 自主 作 出 医 疗 决 定 目前 , 床 医 师 存 在 一 种 思 想 , 只 要 是 以 治 疗 和 解 除 患 临 即 者 的 病 痛 为 目的 , 么 如 在 某 些 场 合 下 进 行 手 术 时 , 以忽 视 那 可 患 者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 主 作 出 医 疗 决 定 。但 许 多 情 况 出 现 事 与 自 愿 违 的 结 果 , 种 结 果 患 者 方 往 往 并 不 认 为 是 医 疗 行 善 , 认 这 而 为 是 侵 害 了 自己 的 利 益 , 为 医 疗 纠 纷 的重 要 原 因 之 一 。 成

临床实践中的知情同意及其困境探讨

临床实践中的知情同意及其困境探讨

临床实践中的知情同意及其困境探讨在临床实践中,知情同意是一种伦理原则和法律要求,要求医生在进行诊断、治疗或研究等操作前,向患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详细信息,并取得他们的明知、自愿和理解的同意。

然而,知情同意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困境,本文将对其困境进行探讨。

首先,知情同意的困境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患者和医生对医学知识和技术的理解程度存在差异,很难确保患者能够真正理解医生提供的信息。

此外,医学专业术语和科学性的概念也常常使患者难以理解。

这导致了患者在做决策时经常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或错误的理解,可能会对其健康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知情同意的困境还包括患者的心理状态和环境条件。

在一些情况下,患者可能处于极度紧张、焦虑或失去理性的状态下做出决策。

例如,当接受紧急手术或面临严重疾病的治疗选择时,患者的心理压力可能会影响其能力理解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此外,患者的文化背景、教育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也会影响他们理解信息和做决策的能力。

另一个困境是医生的角色冲突。

医生需要提供准确、中立和客观的信息,同时又需要维护患者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并在决策过程中负责权衡治疗效果和风险。

然而,有时医生可能对特定的治疗方法或研究项目有偏好,或者受到医疗保险和医疗资源分配的影响。

这使得医生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诱导和不公平。

另外一个困境是患者在知情同意过程中的自主性。

虽然知情同意强调患者的自主权,但有时患者可能过于依赖医生的建议,缺乏主动参与决策的能力。

同时,患者在得知治疗方案的风险和效果时可能会感到困惑和无助,特别是当治疗选择多样化或缺乏证据支持时。

最后,知情同意的困境还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确保符合知情同意的法律要求,但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时间和资源限制。

有时医生可能觉得信息过于复杂或患者对信息不感兴趣,从而减少了提供信息的程度和质量。

此外,医疗机构和医生还需要平衡知情同意和医疗保密之间的关系,以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应对患者知情同意困境的对策研究

应对患者知情同意困境的对策研究

应对患者知情同意困境的对策研究【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是医疗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患者常常面临各种困境导致知情同意不够充分。

本文从患者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困境的原因以及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提高医务人员的知情同意水平被认为是关键策略。

通过加强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以及提升医务人员对知情同意的认识和实践,可以推动知情同意制度的有效实施,保障患者的权益。

未来的研究应该继续关注患者知情同意领域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规范,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升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关键词】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困境、策略、沟通机制、医务人员、研究成果、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患者知情同意是医疗伦理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意味着医生在进行治疗或手术前必须向患者充分解释治疗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和效果,以便患者理解并自主做出决策。

在实际临床中,患者知情同意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这些困境包括患者对医学术语的不理解、信息透明度不足、医务人员不愿意或不擅长与患者沟通等问题,导致患者无法真正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式,影响了治疗效果和医患关系。

针对患者知情同意困境,需要制定有效的策略和措施。

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医务人员应该以简洁清晰的语言向患者传达治疗信息,并且积极倾听患者的需求和意见,让患者参与决策过程。

提高医务人员的知情同意水平也是关键,他们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沟通和解释能力,以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治疗信息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中的内容到这里已经结束。

1.2 研究意义患者知情同意是医疗领域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保护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医疗环境中,患者知情同意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要求,更是医疗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患者知情同意的核心是确保患者在决策过程中能够理解相关信息,并自主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

研究患者知情同意困境的对策,可以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更科学、更合理的指导,使患者知情同意过程更加顺畅和有效。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和完善建议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和完善建议

03
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 境
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中的困境
1 2
患者对医疗信息的认知不足
由于医疗信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患者往往难 以充分理解医疗信息的含义和潜在风险。
医疗机构对知情同意的忽视
有些医疗机构可能为了追求效率或避免法律责 任,忽视了对患者的知情同意。
3
难以保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在某些情况下,患者可能因为缺乏自主决定的 能力或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无法自主决定是 否同意接受医疗信息的使用。
医疗信息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现有的法规和政策在医疗信息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知 情同意原则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缺乏明确规定。
研究不足与展望
01
研究样本与方法的局限性
本研究尽管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和多学科视角,但由于时间和资源的
限制,样本数量和研究深度仍存在局限性。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
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
患者的权益受损
缺乏对医疗信息的知情同意可能导致患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如信息泄露、误诊等 。
医疗机构的声誉受损
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可能导致医疗机构面临法律纠纷和信誉受损的风险。
04
完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医疗信息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为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 提供法律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信息不对称、信任缺失和 利益冲突等,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执行面临诸多困 境和挑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个人医疗信息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探讨完善该 原则的措施和方法,对于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质量和 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 建议,为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以更好地保障 个人医疗信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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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对策研究作者:彭玉凌夏咏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6期摘要医疗知情同意权是国际上公认的病患具有的基本权利,其建立的伦理基础源于病患人格权的尊重、自主选择权的行使、医务人员善的道德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排除情形,必须加强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才能有效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医疗知情同意权基本权利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精神卫生法》实施中的‘知情不同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F14-Q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彭玉凌,成都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夏咏梅,成都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4-02医疗知情同意权是指病患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等决定取舍的权利。

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负的相关告知义务,让病患在治疗中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可能付出的代价或可能取得的收益等等,并在此基础上自由的作出判断和选择,改变病患相对弱势地位,从而更好的维护病患切身利益。

它是医疗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因为知情同意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比比皆是,如何减少此类矛盾的激化,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我们必须进一步梳理医疗知情同意权建立的基础、排除的情形,才可能有效的施行。

一、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伦理基础“知情同意”概念最早由德国首相俾斯麦提出,而在纽伦堡审判中针对纳粹非人道的人体试验而作为法律概念运用。

其后,世界医学联合会作为基本原则予以采纳,随之,此项权利得到诸多国家的普遍认同和采用。

而在我国,《宪法》第33条、38条中明文规定公民人格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并强调国家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执业医师法》第26条、《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也都明确病患本人及其家属的知情与同意的权利。

如果说“尊重”和“自主”是知情同意的伦理底线,那么,“行善”则是知情同意的伦理基础。

医疗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体现。

知情同意是一个平等的、相互的、持续性的沟通和交流过程,医务人员就病情、诊治方式、风险、与病情治疗相关的问题等征询病患及其家属的意见,而对方可以就此提出他们关心的种种问题。

这一过程,旨在消除病患及其家属的各种顾虑,减弱双方的防备心理,不仅最大程度的制定适合病患、并能为其和家属所能接受的治疗方案,也可以最大程度的使医务人员更好的行使其职责,使病患的生命健康权利最大的保全。

医疗领域中的“知情同意”总是在病患享受了知情权后才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其过程似乎很符合“程序正义”原则。

但仅仅“程序正义”了,是不是就能达到“实质正义”呢?不难发现,医疗实践中的“知情同意”制度往往只体现在同意书上的一个形式化的签名,甚至成为医疗方推卸责任的借口。

其原因在于医患沟通的过程中,双方的知识、信息、地位都是不对称的,医务人员一方始终处于主导方。

可见,要想权利正义实现,程序和实质的正义必须并进。

知情同意权利的设定,是基于经济学上“理性人”的假设,即病患及其家属的行为是理性的,可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在现实的生活实践中,由于病患及其家属的文化程度、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等因素的影响,其作出的判断与决定,也许并不利于病患的个人利益保存,甚至还会危害到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一旦面临此种境地,对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就更加重大,超越知情同意的特殊干涉权利就愈加突显。

二、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排除情形(一)特别情况的处置一般认为,医务人员的治疗行为必须得到病患的同意,而违反病患的真实意思进行的专断治疗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甚至是违法的。

但我们不能保证病患及其家属的意思表示都是正确的、理性的,如果病患及其亲属的决定并不利于治疗的时候,就面临了两难的局面。

2007年轰动一时的“李丽云事件”(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就医,院方针对病情作出让李丽云入院治疗并立即进行剖宫产手术的决定,但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当晚,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就是证明。

追根溯源,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是要以非常强的专业性、责任感作为基础的,如果面临处于生命旦夕之间的病患,抢救的机会不能有丝毫的拖延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到底是应该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还是一切以知情同意原则为前提呢?所以,笔者认为,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方实施的专断治疗,在法理上应该属于紧急避险情况,只要是以治疗为目的而实施的,实质上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是有益的,采用的是医学上适当的手段和方法,特别是产生了良好的治疗效果时,应当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二)特殊病患的处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病患并不愿意接受治疗,而他们的决定有可能危及其他公众的安全,甚至可能违反公序良俗。

面对此种情形,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尊重医患个体的知情同意权,就会造成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害,对此,应该变通处理。

例如,对于一些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传染病患者可以由医疗机构实行强制治疗,也就是说即使病患本人及其亲属不同意治疗,医疗机构也要强行收治,这也是一种专断的治疗,只不过这种治疗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授权实施的,与普通的专断治疗有所不同。

但是,《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却是多次强调知情同意权是对于危害自己、公众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收治的前提条件。

实际生活中,确也存在因为家属反对收治,而造成“武疯子”伤人的恶性事件,例如2015年陕西“王蛟龙事件”(王蛟龙在一天之内先后当街殴打一名57岁妇女和一名2岁男童,造成两人髌骨骨折、颅骨骨折,后被路人制服。

经查,王蛟龙属于有严重暴力倾向的重症精神病患者,但其家人选择“在家调理”)。

经济条件的窘迫、亲人感情的淡漠等诸多原因,造成这种特殊病患的监管几成真空,实在值得我们沉思。

(三)特定环境的处分紧急专断治疗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不经病患及其亲属同意而实施的专断治疗的行为,它是与知情同意权相对立存在的概念。

紧急专断治疗权的前提是“紧急情形”,而对此有学者提出四大要件:其一,病患已经丧失意识或者无法做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其二,病患亲属或者代理人查找不到或者无法获得其意见;其三,病患的病情严重必须马上进行紧急抢救,否则会造成其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其四,病患如有意识,会可能作出同意医务人员治疗的决定。

可见,知情同意的无法获知性、病情的严重性、救治的紧迫性、承诺推定就是“紧急情形”的注解。

例如,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重大爆炸,事件发生后大量意识不清、身负重伤的人员被送往医院,身份无法判定、家属无法联系,此时要取得病患及其家属对于治疗方案的同意已无可能,医院只有本着符合病患最佳利益的原则采取救治。

此种情形是被作为医疗知情同意原则的特殊情况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6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对于此种情形都有着明确的处置规定。

三、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完善路径(一)进一步增进医患双方信任感医患关系的实质应该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双方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这个目标需要医患双方相互信任、积极配合。

医患之间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彼此可以交流与沟通,首先,医务人员必须不以本人的价值取向评判病患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尊重他们的人格、信仰和文化;其次,医务人员应该很好的履行告知的义务,不以专业知识功利性的引导病患作出不利于自身的决定;再次,医务人员应该采用病患及其家属能够理解的知识和方式进行告知,充分的沟通。

知情是理性判断、自主决定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充分、客观、自主、有利的沟通,病患与医务人员的信任感会进一步加深,这对于病患的治疗是必要和有效的。

(二)建立权利不当行使追责机制如果病患的家属或代理人无法尽责,谁来维护病患的权益呢?我国法律对于病患拒绝治疗造成他人损害、家属因拒绝紧急救治造成病患损害的情况并无法律规定,也不会追究责任。

在美国确立了在判断患者的拒绝治疗权是否滥用时所应考量的利益因素包括——对生命的维护、自杀的防止、对无辜第三方利益的保护、医学职业伦理尊严的保持。

为了防止由于家属的无知而作出的非理性决定,或由于与病患利益冲突而作出的错误决定,首先,应取消病患家属或代理人享有紧急情况下的拒绝治疗的权利,其次,如果病患拒绝治疗造成他人损害、家属因拒绝紧急救治造成病患损害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美国针对病患知情同意代理实现中出现的问题,专门设立投诉、调查、处理机构,我们可以借鉴。

(三)界定“知情同意”例外情形紧急情况下的专断治疗权是“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紧急情况”、“特殊情况”、“急危患者”等规定,却过于抽象和模糊,这样不仅容易引起医患双方对情况判断、治疗方法、救治措施认识上的歧义,而且为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所以,对于“紧急”、“特殊”、“危重”等名词应该进行具体描述,对于“知情同意”例外情形的特征也应该详尽。

所以,可以在相关法律中设立专章明确规定医疗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让医生紧急专断权行使更加明确严谨。

但也许由于法律条文行文的限制,用一一列举的方法规定并不现实,所以,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制定关于紧急情况下医疗行为的诊疗规范。

(四)架构“专断治疗”审核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如果不能取得病患或其家属同意的医疗行为,可以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施行。

但是由医院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不能产生足够的权威性,其可信度也让人怀疑。

而且,现在医学分科越来越细,医疗机构负责人虽然是该医院的技术权威,但并不代表他们通晓所有的诊疗科目,隔行如隔山,故其决定也未必准确而合理。

笔者认为,医院可以就此成立专门委员会,专项负责对于紧急情况的判定及救治方案的审定,这个委员会必须汇集本医院各科室的技术权威,一旦遇到此类病患,应立即召集专家委员“会诊”;另外,可以以司法审查为补充和救济,如果病患对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亦可监督专门委员会。

(五)完善医疗机构风险救助途径医疗机构对紧急情况下的病患进行救治可能面临医疗、经济、法律等多重风险,因为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可能并不达到预想的救治目的,甚至由于违背知情同意而导致惹上官司,又或者因为救治者经济情况而造成医疗欠费。

如果诸多风险完全由医疗机构来承担,紧急医疗行为的实施将会受到严重阻碍,最终造成病患生命健康权的亏损。

所以,首先,通过国家对医院设立专项的财政补贴机制、地方和社会成立紧急救治基金、紧急医疗进行专门保险等等方法以减少医疗机构的经济风险;其次,加强法院的司法救济,当医务人员将救死扶伤作为第一使命时,更不能以牺牲其利益来息事宁人,长此以往,医疗机构明哲保身,最终受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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